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保部门和监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利益相关方存在搞“纸上”工作、表面化整改等现象。
这导致了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后检查和罚款,并不能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 处罚力度不够当前环境保护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不能起到威慑效果。
许多企业和个人只需要支付一些钱财或轻微整改即可逃避责任,导致他们并未真正付出应有代价。
此外,在某些地区政府也可能因为经济考虑而对污染企业宽松处理,进一步加剧了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3. 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执法能力相对薄弱,依靠受污染者自身去维权是困难重重。
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或转嫁责任,例如转移资产、改名易姓等。
即使问题最终被曝光并收到罚款,对受污染者的赔偿往往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忽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普遍存在着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忽视。
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会篡改、删除或隐瞒相关数据以达到“合规”的目标。
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真实数据,导致环境治理措施往往基于虚假前提,并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性。
二、完善方案1. 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
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在生态修复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通过增加人员投入和技术设备配备等手段来提高市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查处概率。
2. 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为了增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成本,需要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
一方面,应根据污染程度和恶劣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额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治理措施和执法处罚结果等信息。
3.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能够落实到位,必须建立起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是指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内,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具体行动和组织安排。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迅猛发展和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环境法实施机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监管手段、执法效果以及社会参与等方面探讨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并提出改进策略。
一、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和改进策略1.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空白,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不相适应。
对一些新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或新型污染物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执法机构无法有效处理相关案件。
一些环境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也相对模糊,导致执法人员的操作不确定性增加。
改进策略:加快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进程,及时跟踪新兴环境问题的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环境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标准,提高执法人员的操作可行性。
2.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等。
一些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环境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改进策略:加大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团队,提高执法效果。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1.监管手段的单一性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性检查和行政处罚,手段单一。
这种单一的监管手段难以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容易导致环境违法者利用法律漏洞或行政审批程序的花招逃避监管。
改进策略:扩大监管手段的多样性,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数据公开,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效果。
2.监管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目前,一些地方环境监管机构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对较低,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改进策略:加强环境监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高,提供更加完备的工作条件和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以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与加强措施
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与加强措施一、现状分析在当今全球化和工业化进程日益加速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然而,在环境保护领域,我们仍然面临一些法律法规不足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法律法规编制滞后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具体执行层面都存在滞后的情况。
由于环境问题变化复杂多样,新兴污染源和技术应用也在不断涌现,原有的法律条文无法完全适应新情况的出现。
1.2 执法力度不够虽然我国拥有众多环保部门和执法机构,但由于资源分散、责任不明确、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实际执法力度不够。
某些企业甚至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管,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方面得以逍遥法外。
二、解决办法2.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解决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问题,我们需要加快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该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条文。
其次,在新污染源和新技术应用出现时,迅速调整相关法律,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跟上时代发展。
2.2 加大执法力度为了提高环境保护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增加他们在环境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测、检测设备,并加强对污染源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最后,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对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实施严厉专项打击。
2.3 引入市场机制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单纯依靠政府和行政手段难以取得持续而有效的效果。
因此,在加强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引入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例如,可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提供减排经济补偿政策,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2.4 全民参与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是全民责任和义务,在解决法律法规不足问题上,我们需要加强公众意识的培养和引导。
政府、媒体、学校等各方应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直接决定着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得到了逐步加强,但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标签:环境法律制度;缺陷;完善1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尚需改善的方面(1)制度体系构成的缺失。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的一些基本制度或没有创设,或延展性不够,适用范围不广。
作为实施环境法任务与目的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应该能全面涵盖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兼顾考虑所有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以及环境行为的整个过程,不能在领域上有所遗漏。
但是,且前我国已有的基本制度的体系性是很不全面的,缺乏诸如环境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行政补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和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等基本性制度。
另外,许多制度适用的范围还比较窄,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譬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和专业规划方面,而对于政策、综合性规划、战略决策等就未予适用。
(2)制度体系构成的失衡。
第一,制度体系纵向的结构断层,上位制度缺乏配套的下位制度的支撑,下位制度缺乏上位制度的指导。
理想的制度体系应该是上位的基本制度有配套的下位制度作为支撑和支持,以保证上位制度的有效实施I而下位的制度也应有相应的上位制度的宏观指导,以保证制度实施的正确方向。
这样,制度之间上下呼应相互配合,才能构成协调有序与统一和谐的制度体系,才能保证各项功能的良好发挥以及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整体合力。
我国的制度体系中这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譬如环境事故应急制度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缺乏下位的与此相呼应的作为支撑的制度,如事故信息通报制度、事故紧急处理制度以及事故政府责任制度等。
第二,横向的配套性制度。
尤其是保障性制度欠缺,使得许多制度运行受阻,实施性能差。
制度的良好运行与实施,除了该基本制度本身的设计要科学之外。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缺陷及完善思路
使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本 体 、 企( 事) 业者及 国民的责任 和义务 , 规定构成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 2 0 基金项 目: 2 0 1 1年贵州民族 大学科研基金 资助项 目“ 农村 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与权利缺失研 究” 。
作者简介 : 余泽 晶, 男, 汉族 , 浙 江舟 山人 , 贵州民族 大学法学院 2 0 1 l级法律 硕士研 究生。
窄、 法律 责任 不 明确等 问题 。针 对我 国环境 污染立 法现 状 , 文 章从 完善 立 法体 例 、 充 实基 本 内 容、 健 全监督机 制 等几 个方 面提 出完善 思路 。 关 键词 : 环境保 护 法 ; 缺陷;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3—6 6 4 4 ( 2 0 1 3 ) 0 2— 0 0 4 8— 0 4
2 0 1 3年 第 2期 ( 总第 1 3 )
J n l J 1 ’ n a 1 o 1 : ’ Gu i z h o u Mi n Z l l u n i v e l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t l l l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层 面上来 看 是相 同 的 , 且后 者 在 制定 之 初 并 没有
认 为可 以借 鉴 日本 《 环 境 基本 法 》 在 总 则 部 分 对
环 保理念 与 目的 的 阐述 : “ 本法 的 目的 , 是 通 过 制 定 环 境 保 护 的基 本 理 念 , 明确 国家 、 地 方 公 共 团
N{ ' . 2 Ap r . 2 01 3
( 总第 1 3 8期 )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引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在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规以应对环境问题。
然而,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探讨这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1. 法律制定和执行不到位: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些法规制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实施困难;同时,一些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有效解决。
2. 制裁力度不足:当前的环境保护法规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
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制裁力度不够严厉,导致对环境的破坏行为屡禁不绝。
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将无法有效遏制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3.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当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还存在不足。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导致无法准确了解环境状况,难以有效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
4. 缺乏跨界合作机制:环境问题是跨界性问题,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来解决。
然而,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在国际合作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
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将导致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改进环境保护法规的建议1. 拟定更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时,应注重细化操作细则,明确相关行业和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和具体要求,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2.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制裁的效果,让违法者付出更高的成本。
同时,可以建立环境犯罪行为的公开名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3. 建立全面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应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全面、科学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提高对环境状况的了解,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各国之间应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可以建立国际合作组织,促进国际间的信息共享、技术合作和政策对接。
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法规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然而,尽管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法规执行力不够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力是保护环境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法规的执行力不够,甚至存在执行难的情况。
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检查力度不够:有些环境保护法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检查力度不够,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处罚力度不足: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尽管被查出,但却只受到轻微的处罚,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这使得一些企业对环境保护法规心存侥幸,继续违法行为。
执行监管不到位: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没有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导致法规执行效果不佳。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加强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加检查频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频次,确保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应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从而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提升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2. 法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应基于科学依据,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法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的问题。
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依据不全面: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全面的科学调研和分析,导致法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
欠缺专家意见: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缺乏专家的参与和建议,导致法规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
缺乏前瞻性: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制定过程中,缺乏前瞻性的眼光,无法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时注重科学依据:加强科学调研: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之前,应加强科学调研,全面了解环境问题的现状和趋势,为法规制定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中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保护环境资源、维护人民生存环境。
但是环境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缺陷,导致了环境保护工作的不尽如人意。
本文将从环境法实施的缺陷出发,探讨其原因,并提出改进策略,以期为中国环境法制度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提升提供一些参考。
一、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1.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很大,但覆盖面和力度仍然有待提高。
一方面,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虽然已经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但仍有一些重要的环境领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如噪声污染、环境修复等。
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难以与环境问题的变化同步。
2. 执法监管不严格环境法实施过程中,执法监管不严格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环境执法中存在着利益冲突,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漠视甚至纵容,以换取地方经济发展,这导致了环境执法难以落实到位。
环境执法检查频率低、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是导致环境执法不严格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执法的推进和风险不够重视,缺乏长期有效的执法机制,也是导致环境执法不严格的原因之一。
3. 惩罚手段不足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一些违法行为者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进行逃避惩罚。
一些企业在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可以通过行贿等手段规避责任,这导致了环境违法行为久而久之不受到有效的制约。
由于环境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不够直观和深刻,环境违法行为者受到的惩罚相对较轻,也使得环境违法成为一些企业的一种成本考虑。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环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
然而,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监管不足、法规落地难、缺乏全球合作等方面分析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监管不足当前环境保护法规在监管环节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措施。
例如,在一些地区,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罚,导致环境问题屡禁不止。
其次,监管人员荒和执法能力不足,监管部门人手不足,专业知识缺乏,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最后,监管的信息透明度较低,公众难以及时了解环境监管情况,难以参与环境保护。
为了加强监管,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的制度和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环境保护的局面。
二、法规落地难很多环境保护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地难的情况。
一方面,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相脱节,导致法规无法切实实施。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法规认识不足,执行不力。
为了解决法规落地难的问题,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法规制定与执行的衔接。
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推动环境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缺乏全球合作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范围的合作来解决。
然而,目前各国之间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还有待加强。
一方面,缺乏全球统一标准和规范,导致一些环境问题的跨国溯源和追责存在困难。
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国际机制来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进展。
为了促进全球环境保护合作,各国应加强交流与沟通,形成全球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跨国环境问题追责机制。
此外,各国政府还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会议,推动环境保护议程的全球合作。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始终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来推进,并在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改革。
本文将围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进行探讨。
1. 现有环境保护法律的不足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然而,这些法律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但在实施过程中,执行力度仍然不够。
一方面,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不能有效地威慑违法者。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污染企业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其次,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
环境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技术发展和经济增长等因素导致的,而法律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往往无法及时适应新的环境问题和挑战。
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环境保护立法时,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和更新法律。
2. 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对策为了解决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完善环境保护立法。
首先,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环境违法者,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要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监督和防范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管理的监管。
要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统计工作,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环境状况,为环境治理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企业的环境责任落实到位。
再次,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修订和更新。
要积极推动环境保护法律的修订和补充,及时跟进环境问题的变化,提出科学、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的困难与改进方向
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的困难与改进方向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并付诸实施。
然而,在环境法规的落实过程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妨碍了其有效执行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因此,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所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向。
二、第一个困难:执法力度不足1. 执法缺乏统一标准:由于地理、政治和文化等差异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者得以逍遥法外。
2. 执法部门协作不畅:涉及到多个执法部门时,如何进行高效合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以及职责划分模糊使执法工作无序。
三、第二个困难:处罚力度不够强劲1. 环境违法成本低:部分不法企业或个人往往通过廉价的污染处理方式以及逃避处罚来获取最大利润。
2. 处罚不规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者的处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即便受到处罚也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四、第三个困难:监督力度薄弱1.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存在执法盲点,辖区范围内监测设施和手段有限,难以全面掌握环境情况。
2. 民众参与度不高:由于信息渠道闭塞和公众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
五、改进方向为解决上述问题并落实好环境保护法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1. 加强执法力度:(1)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并加大对执法结果的评估力度。
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合协作机制,提高整体效能;(2)增加专业化人员配备和培训投入。
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提升处罚力度:(1)建立环境违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明显加大污染成本;(2)完善处罚标准和程序,确保处罚公正严厉,并形成一定程度上威慑效果。
3. 加强监督机制:(1)建立全面、科学、准确的监测手段和设施,实现对环境状况全方位的掌握和分析。
借助先进技术来提升监管效能;(2)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意识。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逐渐提高。
中国环境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不断改进。
1.立法滞后
中国环境法的修订和制定相对较慢,现有法律难以适应日益复杂和严峻的环境问题,不能有效地应对新的环境挑战。
2.资金不足
环境保护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现有资金投入远远不够,环境保护部门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也存在不足。
3.执法效率低
尽管环保部门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但执法效率仍然低下,而且处罚力度不足。
4.法律适用难度大
由于缺乏环保技术和科学设备,环境治理方法不可行或难以实施,给环境执法者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降低了执法的效果。
二、改进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国环境法,需要采取以下改进策略:
1. 加强环保立法
加强环保法律的制定和修订,特别是在新的环境问题方面的加强立法,规范环保行业发展,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和支持。
2.增加环保投资
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促进环保产业技术革新和发展。
3.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
加大环保科技投入,研发和应用环保技术和设备,促进治理技术的发展,实现环保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5.加强环境宣传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向公众传达环保意识,普及环境知识,增强公众环保意识,从而推动环保意识的普及和环保行为的形成。
总之,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强化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行业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问题及改进建议
环境保护行业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问题描述环境保护是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然而,环境保护行业在政策法规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
1.1 缺乏全面覆盖性目前,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分散,没有形成一个能够全面覆盖各个方面的制度体系。
大部分政策针对特定问题而制定,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1.2 法律实施力度不够尽管有一些比较严格的法律法规存在,但执行力度仍然不够。
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手段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地,并加强对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1.3 法规更新速度较慢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进展迅猛,但现有法规跟不上时代发展。
一些新兴污染物未被具体纳入现有法规范围内,导致这类污染物的监管难度增加。
1.4 法律实施无法跨区域协调环境保护问题不受地域限制,但目前的法规只在特定区域内生效,跨区域协作能力较弱。
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很容易在邻近地区蔓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
二、改进建议为了解决环境保护行业政策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供相关方面参考:2.1 建立全面覆盖性的制度体系应建立一个全面覆盖各个环节和领域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这意味着需要综合考虑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污染源,并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其有效执行。
2.2 加强执法力度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监管部门需要更多有效手段来约束和打击违法行为。
建议建立严格的罚款和处罚机制,对违规企业进行高额担保金或责任险留存,并实施联合执法。
2.3 提高法规更新速度鉴于科技创新发展迅速,政府应加快法规的更新速度,将新兴污染物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应采取更加灵活的立法手段,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采用更高效的立法流程。
2.4 强化跨区域协作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无法跨区域有效协调的难题,应建立起各级政府之间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跨区域合作来共同应对环境保护挑战,并推动制定具有全局意义的法规。
2.5 鼓励企业社会责任除了政府的监管力度加强,企业也应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论文
新环境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新环境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论文2015年1月1日我国新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
新法在立法理念和原则上有所创新,规定了生态保护及其违法责任,较为正确地处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大了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法也存有许多不足,例如公众环境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生态保护等原则性条文缺少细则支撑等,需要在今后继续完善。
全国人大于2015年1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研究新法的不足并予以完善,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新法的不足(一)在公民环境权问题上缩手缩脚环境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环境好坏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
公民的环境权指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不仅仅包括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还包括使用权与救济权等。
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不仅可以改进政府对待环境的态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反过来又能调动广大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环境权益。
环境权概念的缺失,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最薄弱环节。
然而,这次四审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还是没有能用鲜明的文字明确宣示我国公民应该具有环境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1.原告资格范围规定过窄。
修改后《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部门或团体,这是法律立法模式的新突破。
但修改后的环境公益诉讼仅仅是笼统概括诉讼主体资格,并无明确规定什么性质的行政机关和什么样的团体组织可以提起具公益性质的环境诉讼。
另外,公民健康权、公民环境权、公民教育权等基本公益性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而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管辖法院不明确。
实践中,很多环境污染侵权案例都是由中级法院管辖的。
然而,环境污染侵权是应当由该地区中级法院管辖还是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虽然环境污染诉讼标的符合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环境污染侵权对某一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力时,需要哪一级法院受理该案件?该地区中级法院管辖是否合适?新法对环境公益侵权诉讼这些方面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各国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来约束企业的行为,以保护环境。
然而,在实践中,环境保护法规仍存在很多不足,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法规制定过程中的不足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需要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因素,但目前许多国家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1. 专家参与度不足许多法规的制定缺乏具有科学背景和相关经验的专家,存在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干扰。
这样的制定过程,可能忽略了环境保护的本质和长远性,从而缺乏有效性。
建议:加强法规制定过程中的专家组织,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评估环境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最大化地保护环境。
2. 公众参与度不足公众中普遍缺乏环境权益的意识和理念。
环境政策制定通常会受到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干扰,也不充分考虑公众利益。
公众应当参与进制定过程,以促进环境政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建议:加强公众参与度,建立起信息公开和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以推动环境法规的制定。
二、法规实施中的不足许多环境保护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不足:1. 执行力度不足许多企业缺乏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在环境保护法规实施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行机制。
即便被罚款或处以其他处罚,仍会采取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建议:建立完善的监管和执行机制,提高处罚力度和精准度,增加企业的成本和经济负担,以促进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2. 监测和评估不足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效果需要定期监测和评估。
然而,现实中缺乏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机制,政府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公众也缺乏参与度。
这种情况下,环保政策的效果难以评估,环保工作难以察觉。
建议:建立定期监测和公开反馈机制,通过新技术、在线业务和传统监测手段,监督环保政策和企业的落实环保措施,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的效应。
三、法规体系上的不足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存在以下不足:1. 法规的聚合度不足现行法规体系分散,缺乏整体性。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是中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府部门的职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以及一些相关的配套规章和标准等。
尽管中国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
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环境处罚力度不够,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在面临法律责任时仍然可以得过且过。
环境诉讼的门槛较高,一般民众很难有效地依法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环境立法与经济法规之间的协调不足,导致环保成本过高、环保投入不足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需要进行改进。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管体系,重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环境执法的问责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责并严惩不贷,形成守法经营的良好态势。
降低环境诉讼的门槛,完善环境民事诉讼的制度,使公民、组织能够更便捷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促进环境立法与经济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大环保投入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环境保护成本合理、投入有力。
中国还可以从建立环评制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绿色生产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构建更加完善的环境法实施机制。
环境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可以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减少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和参与度,形成舆论监督的力量。
推动绿色生产,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环境执法不力、环保投入不足、环境诉讼难度大等方面,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建立健全的环境执法体系,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和力量,完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强化环境执法的问责力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绿色生产等,都是改进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重要举措。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环境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如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环境问题更是需要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因此,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与改进现状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中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例如,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明确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方向和要求。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大量的配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说是为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也应当承认,当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短板。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谋求利润,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甚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不受到严格的处罚和打击。
此外,环境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足,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喘息”的时间。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二、完善环境保护体系首先,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需要从不同的环节入手,以建立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
例如,应当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制定不同的标准和法规,以确保环境污染得到全面遏制。
此外,建立同步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和执行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环境保护机构应当积极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增加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认知水平。
三、加强环保立法质量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必须坚持立法的质量优先原则。
具体而言,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注重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从制定立法初期便应当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利益高度相关的法规,更应当加强沟通,让立法更加公正合理。
此外,加强环保立法质量还包括法律的可执行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制定监管制度,加强对于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污染治理、环保执法等相关措施。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生态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国家,在长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大量开采、污染、开发了自然资源,致使环境问题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中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规提供了监管环境污染的法律依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本文通过对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分析,探讨了一些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策略。
一、缺陷分析1.法律应用和执行不到位。
一些地方和企业认为环境保护并非首要任务,而是经济发展和税收增加,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频繁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检查部门也缺乏足够的惩罚手段,导致环境污染治理难度加大。
2.法律责任主体模糊。
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非常复杂,既包括企业、政府,也包括普通公民,但在实践中很难明确责任主体,导致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低下。
3.监督管理机制薄弱。
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监督管理机制的支持,但我国的环境监管体系薄弱,管理方式落后,监测水平不足,在环境问题整治和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的配合度上存在一定问题。
二、改进策略1.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政府要建立起完善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并配备专业的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惩罚措施,提高其法律执行力度。
2.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需要明确,包括企业、政府、环保部门和公民个人,要落实各个责任主体的清晰责任制度,明确各自应尽义务和权利,并提高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性。
3.加强监管管理有效性。
环境监管体系应建立完善,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推动环保部门和行业专家形成研判测评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监管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环境问题反弹。
4.加强环境法制体系完善。
不断加强法制体系的完善,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框架,并开展相关部门的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意愿,提高地方政府和环保机构的衔接度,形成有力的环保互动机制,强化监管管理。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环保问题,中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
然而,环保法律的实施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缺陷。
本文从环境法实施机制的角度,分析了其缺陷,并提出了改进策略。
一、缺陷1.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科学严谨。
在制定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时,有些缺乏科学数据基础的规定甚至存在矛盾,不利于环保法律的执行。
如有些涉及环保的法规只规定人类生存的环境标准,而没有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了公众和专业人士对于相关法规规定的产生质疑,也给环保工作带来了制度性的缺陷。
2.监管机构执法不严。
在环保实践中,有时监管机构执法不严,对于环保违法者处罚力度不大或没有及时发现,甚至出现了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相互勾结的问题,以致环保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3.执行时的监管缺位。
在环保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即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了环境污染问题的滋生和蔓延。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利用一些漏洞和法律弱点,对环境进行不当破坏和排放,但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以致环保法规的实际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4.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
在环保问题上,相关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
例如环保问题处罚力度不够大,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支付罚款来“买福买安”,严格的惩罚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环保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环境生态。
二、改进策略1.加强立法科学性、实施科学性。
首要的是加强立法科学性和实施科学性,科学的立法基础和环境质量标准可以确保法规在执行过程中被人们所信任,同时保证环保政策和环保法规不会涉及到过度或不必要的执法措施。
2.建立完整的环保监管机制。
建立完整的环保监管机制,加强环境保护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加大环保投入与监管力度。
同时,重视环保信息公开,推进环保政策的透明化,加强公众参与,实现环保工作的全程监管,确保环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现⾏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与完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作保障,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的各种环境义务就如同环境道德”的宣⽰,难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更难以实现环境法的⽴法⽬的。
法律在规定权⼒、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或约束权⼒、权利的⾏使以及义务的履⾏,防⽌权⼒、权利的滥⽤或玩忽以及义务的懈怠⽽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定义及特征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在⽬前法学界存在有如下⼏种观点: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说;否定性评价说;义务说;负担说;等等。
义务通常被解释为公民或法⼈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可见责任与义务是存在重合之处的,责任⽐义务具有更⼴泛的意义。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能完全明确法律责任之应有内涵。
基于对责任与义务关系的分析理解,笔者认为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律⽂件中,除了专章明确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义务性或职责(政府的义务)性规范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责任规范。
因此,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法⼈应当履⾏的⾏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那么,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的⾏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或虽未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综合对此概念以及对环境保护法本⾝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环境法律责任的⼏个特征:(1)是基于法律的明⽂规定,⽽不是基于某个⼈或单位的意志随意确定的。
(2)法律责任包含两种含义:⼀是法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的⾏为;⼆是责任者应当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3)法律责任从形式上来说包含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
(4)环境责任主体包含⼀切社会主体,⽽不是其中的某⼀部分。
(5)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者之⾏为不⼀定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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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不足;完善论文摘要:时代的呼唤以及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法必须予以修改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体现其基本精神和指导价值,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定位不准、主体狭窄、内容模糊、失衡等情况。
必须以确立环境责任、义务本位为出发点,着手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方法,才能实现其应有目的,才能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作保障,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的各种环境义务就如同“环境道德”的宣示,难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更难以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在规定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或约束权力、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履行,防止权力、权利的滥用或玩忽以及义务的懈怠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一、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定义及特征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在目前法学界存在有如下几种观点: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说;否定性评价说;义务说;负担说;等等。
义务通常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可见责任与义务是存在重合之处的,责任比义务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能完全明确法律责任之应有内涵。
基于对责任与义务关系的分析理解,笔者认为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专章明确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义务性或职责(政府的义务)性规范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责任规范。
因此,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那么,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或虽未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综合对此概念以及对环境保护法本身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环境法律责任的几个特征:(1)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基于某个人或单位的意志随意确定的。
(2)法律责任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法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行的行为;二是责任者应当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3)法律责任从形式上来说包含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
(4)环境责任主体包含一切社会主体,而不是其中的某一部分。
(5)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者之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规定。
(6)追究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机关是相应的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
(7)追究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经过比较分析,笔者发现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却不够全面、不够明确具体,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失衡与不足。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分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本身就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虽然它曾经发挥过自己应有的历史作用,但是“在经历了二十年的环境和社会变迁之后,在经历了法律规范与社会实践之间的相互适应和检验之后”,它已经凸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在各项单行环境法律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已无法含摄和统领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精神,无法对环境法的各个领域进行综合与协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仅六章,四十七条,格式简单,内容笼统,如此“痩身”似有立法应付之嫌,那么其中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存在缺陷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责任标准定位业已不准1.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实际上就是一部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通篇都在倾斜性地叙述污染防治与处罚。
《环保法》第1条就总纲性地明确提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虽名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从第24条至第34 条都是在强调如何防治污染,而对其他公害没有提及,对于什么是公害以及公害包含的范围更是没有提及,造成了真正有公害发生时而于法无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大多规定的是造成污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承受方式以及强调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对污染环境者而享有的管理权限。
这就给人们这样一个“印象”——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仅为:污染者因其不法的污染行为而应承担不利后果,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因此应当履行相应的防治职责。
而随着社会和自然状况的不断改变,环境法不应再是简单的环境管理法,不应再是污染防治法,也不应是污染防治法加自然资源保护法,而应是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性判断、以循环型社会为路径的确保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法。
2. 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是行政机关(特别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本位观”。
虽然环境保护需要确立政府机关一定的权力,但这种观念对政府的不利行为规范或约束力要小得多,因为他们很难自己放弃已经既得的权力利益。
如《环保法》第二章体现的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对环境污染的行政监督管理职权,即使在第三三章和第四章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应主管部门的保护和改善环境及防治环境污染职责时,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其有权做什么。
3. 环保责任的确立着重以是否造成污染、造成污染的程度、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标准,而轻视人类生活所需耍的环境质量的保障和提高。
虽然《环保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质量”一词仅仅是作为一句口号被提出.因为具体情况是政府哪个部门负责或是整个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如何?环境质量本身如何界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善环境质量?环境质量的改善与否应当以什么为标准?(二)责任主体规定狭窄基于前述分析,给了人们另外的错觉——有关环境事宜就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事情,和其他行政部门好像关系不大或没有关系,因此,对其他政府部门的权力未有充分体现,更不用说规定它们的职责了,这应该是因为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导制定的缘故;而环境污染就是环境相对人(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因为环境保护法中提到的均是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行为的管制。
好像自然人个人没有这么大的能力吧?)造成的,而忽略了所有社会主体均应是环境污染的实施者和环境责任的承担者。
事实上很多国有公司、企业造成的资源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更为明显,政府部门的相关决策效应造成的环境损害更为严重。
(三)责任内容规定上不明确、不全面,甚至存在着失衡和缺陷1. 受传统“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影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用词简单、笼统,根本不能表达所需要表达的立法意思,概念的范围和内涵没有界定,使得权力(利)和责任主体模棱两可,造成了好像都有责任,实则谁也没有责任的局面,同时还造成责任内容和标准上的理解混乱。
2. 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或很少规定环境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对然人的环境责任也未详尽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环境责任只是在作为一种环境主管机关行政职权相对面,而对其具体职责很少体现。
同时因为权力本位观的影响,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环境责任几乎没有体现。
3. 在《环保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只是着重规定了企事业单位违法造成污染或其他事故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对环境侵权和环境侵害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未作明确规定,与民法通则存在不一致之处。
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只在第45条作了概括性规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能够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在环境保护法中根本不存在,因为没有规定这些单位具体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追究刑事责任则显得于法无据。
另外第43条也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也不容易操作或操作比较混乱,因为对其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无法进行精确判断。
最近在浙江省宣判的造成水污染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T月生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而其他很多相近案例却是仍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
同时在这一章中的不利后果形式上和其追究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如将罚款作为贯穿始终的一个方法,似乎只有罚款才能杜绝和防止污染的发生,致使实践中用罚款解决一切问题,对涉刑案件也不予转交,而且对罚款的幅度也没有一个规范。
另外.有一些罚款额度小,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导致违法者不断增多;“警告”的实施力度不强,致使惩罚和制裁的目的不能实现;污染治理法律责任不完善,在责任形式上依赖行政处罚,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责任,既不利于受害人的追偿,也无法对恶意偷排、反复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形成威慑。
①污染治理的措施和步骤没有规定,治理的过程,特别是治理后的情况缺乏相应的监督规定或者是规定因为主管部门的懈怠或故意所为而流于形式。
在追究相关人责任方面,缺乏对公众的民主参与制度、对公害的追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在环境诉讼时效的规定上也过短,根本不足以发现和解决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问题。
②4.《环保法》第4条规定的“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显然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为经济发展让路。
这同胡锦涛同志强调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以及“十一五”规划体现的二者兼顾的思想已经不相符合。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应遵循的原则人类在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情况K,逐渐地认识到应当不断加强对其行为的约束。
况且,环境法已经进人到第三个阶段即循环型社会法时期,③那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定位也应当从“防治、管理”转向“规范各等人之行为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向“具有很高的效力和权威,而且体系宽阔,包容性强,调整范围广,能够含摄和覆盖整个环境法律领域,从而能够对整个环境立法体系进行指导、协调、综合与统一,根本上解决环境基本法缺失的问题”的方面yn口。
我国环境法领域中存在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变换与争论,以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权力(利)本位,以徐祥民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义务本位。
笔者认为在具有欲望和独立意识的人类社会中,“可以获得利益”的权力的存在必然导致对权力的无限追逐和争夺,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实践中己经出现,“公地悲剧”和环境资源领域的“乱、滥”现象严重。
而义务本位说遵循了客观的自然规律,并以环境科学为基础,通过环境资源极限与分配来设置人们的权力(利)和责任,用限制性的措施防范人们放纵自己的牟利欲望,履行持续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更好地调和人与!II然的矛盾,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①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义务本位或责任本位应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出发点,通过全面、详尽、公正地确立国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促进和保障环境权的实现。
四、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之完善与保障近年来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R益高涨,诸多学者、专家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献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