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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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8.08.16•【文号】•【施行日期】1988.08.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1988年8月16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我行业务需要,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省级分行就近管理联行的优势,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起,在我行系统内建立省辖联行往来。

有关省辖联行往来的基本规定,经7月兴城培训班讨论修订,现随文附发(见附件),并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确定是否建立省辖联行往来。

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参加所在省的省辖联行往来。

二、建立省辖联行往来的分行,省辖各联行之间互相代收、代付的款项(除调拨资金除外),均应通过省辖联行办理,不应通过全国联行划拨;不建立省辖联行的分行,省内联行往来的处理,仍按现行联行制度办理。

三、凡建立省辖联行的,要单独编发省辖联行密押、行号,刻制省辖联行专用章,单独使用省辖联行凭证。

不得使用全国联行的印、押、证。

四、建立省辖联行往来后,新增联行机构确需开办全国联行的,由各分行严格按条件审查并报总行核准。

各行设立办事处以下机构一律不予办全国联行。

建立省辖联行往来,是我行的一项新工作,确定建立省辖联行的分行要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管理,配备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本“基本规定”及有关制度、办法,组织核算,确保不错不乱。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省辖联行往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联行之间互相代收、代付资金的帐务往来。

按照本“基本规定”单设科目、凭证,单独使用印章、密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负责组织管理和核算。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7.04•【文号】银协发〔2019〕156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协发〔2019〕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福费廷业务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国当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及各商业银行的实际诉求,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形成《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2019年7月4日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总发[1998]130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总发[1998]130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10月19日建总发〔1998〕13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已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于1998年9月3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分行,请迅速转知所属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1998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并审核信用证单据后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开证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不包括港澳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行内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及其所属分支行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称“开证申请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第五条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总量和单笔双重控制,并按等级授权管理。

超过总行授权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发文字号】建总发[1999]15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9.11.18【实施日期】1999.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8日建总发[1999]15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规范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促进我行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并促进和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提高我行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促进我行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并促进和带动其他业务的发展,提高我行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授信,以总行直接经营为主的原则。

集中管理,是指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由总行集中管理,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政策由总行制定。

统一授信,是指总行统一对外资银行总行授信。

总行结合外币业务授信额度,确定对外资银行人民币融资业务的授信额度。

以总行直接经营为主,是指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由总行直接经营,而数额较小、期限较短的融资业务则授权分行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对外资银行的人民币融资业务。

总行资金交易室及分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授信第四条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授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各分支行不得擅自对外资银行授信。

第五条对外资银行同业融资业务的受信人为各外资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享有的授信额度由其总行确定。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事实以SWIFT 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第九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建总发[2002]152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

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

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出口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付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

(二)目前我行仅做中介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业务受理及审查(一)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2.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6.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三)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审核同意后,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

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福费廷简介-建行

福费廷简介-建行

福费廷简介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是建设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主要服务内容只要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经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承兑后,建设银行即可为您提供全额的、无追索权的贴现业务;贴现的币种为外币,利率根据承兑银行自身及其所在地的风险程度确定,风险越低,利率水平越低,还可为您提供以固定利率为基准的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银行为您提供最佳的福费廷期限;办理了福费廷业务后,建设银行即可为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使您可以提前办理核销手续,从而完成整个交易。

●福费廷业务的好处加快资金周转—您可以在国外银行付款前收回货款,可以加快资金周转,缓解资金短缺压力;提前退税--您从建设银行获得无追索权贴现款后,即可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提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规避风险--您享受固定利率和无追索权贴现,锁定您的财务成本,同时又将所有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转嫁给建设银行;增加贸易机会—您可给予进口商更有吸引力的远期付款条件,也可考虑原先认为高风险的贸易地区,从而增加贸易机会,提高竞争力;改善财务报表—由于福费廷业务是无追索权的贴现,您可以视为已经实际收汇,增加当期现金流量,应收账款减少,从而使您的财务状况更加优良。

●我行的特色和优势建设银行作为IFA(国际福费廷协会)成员,已与全球各地的数十家银行签定有《福费廷合作协议》,即使您获得了风险较高地区的银行或自身资信不佳的银行提供的承兑,也可为您办理福费廷业务;占用国外承兑银行的金融机构额度,不占用您的额度,无需您提供额外的担保;有成熟的国际结算和信贷管理体系,可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标准化服务;如何办理福费廷业务1、您需要与建设银行签定有《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协议》;2、办理单笔业务时,您需要提供《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转让书》、正本信用证及修改、国外银行的承兑电文或其他方式的有效付款承诺;3、经建设银行审批同意后,为您办理福费廷业务,同时向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不再保留对您的追索权和其他费用追索权。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建总发[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2年7月16日建总发[200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分行,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我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即将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分行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西藏分行因未开通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额度下达和控制、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以及报表等仍按《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实施细则》(建总发〔2001〕123号)要求办理。

本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清算,防范代理业务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通过重要客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为VSS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相结合,在财政授权额度内,经办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日终由总行营业部统一与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办理行内资金头寸清算。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事实以SWIFT 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第九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

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的通知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的通知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建总发字[91]第183号【失效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1.09.27【实施日期】1991.09.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的通知建总发字[91]第183号建设银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根据(90)财商字第500号文《关于印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我行1990年建总发字(90)第50号通知印发的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财政部会签同意,现正式下发执行,请各行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帐务的调整工作,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一九九一九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建设银行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

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地市州分支行,县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完成利润计划;实行财务监督,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国家经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是:一、财务计划管理;二、信贷资金管理;三、财务收入管理;四、成本管理;五、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六、专项基金管理;七、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管理;八、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总办字第15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总办字第15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总办字第15号 1986年4月5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省辖市分行:近几年来,为了适应改革形势的发展,各地建设银行相继开办了咨询业务,对发挥本行优势,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开拓银行业务提供了条件。

但是,由于这项业务发展较快,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各地咨询业务范围有宽有窄,机构设置各不相同,收费标准不一,分配办法很不统一,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因素。

为了去弊存利,有必要对全行咨询业务作出统一规定,为此我们制定了《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筑业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建设银行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以服务建设,提高效益为宗旨,在咨询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做到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应坚持委托和自愿原则,并根据咨询内容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不得强行和变相强行咨询。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咨询合同,如因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四条建设银行专门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对外称“建设银行××行咨询服务部”。

办理咨询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保证完成本行基本业务;(2)技术力量可靠。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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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2.11.06
【实施日期】2002.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
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

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

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七、为加强票据转卖业务的风险管理,在福费廷业务开办之初,凡涉及票据转卖业务,由总行结算部统一报价集中处理。

八、转买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各分行可提供相关的信息。

九、由于客户要求出具承诺函的业务较少,且我行因此而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在《办法》中取消了承诺函的相关规定。

如客户有此需求,分行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十、为保障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收益,同时也为降低福费廷业务风险,若客户申请的融资期限低于20天,则其利率及费率按照20天计算。

十一、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由会计部另行发文规定。

十二、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利率及费率,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规定。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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