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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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的统一,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利益服务的。统治阶级是具体的,法律也是具体的。一定的法律,总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而,不存在脱离现实政治的抽象的单纯的法律。”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这种社会主义法律的强烈的阶级性,决定了我们在执法时,必须首先解决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问题,也就是必须站在党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所谓“司法至上”的超阶级立场上,必须以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所谓的维护抽象的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坚决做到司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服务的职能作用,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顺利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正是办案法律效果的本质反映。通过审理案件,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服务,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顺利实施,则是办案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应当是统一的。
2.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
政策基础上。“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处于大变革的时期,我们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必须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适用法律时要严密注意党和国家采取的政策调整措施,否则“公正”的裁判,也会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执行重庆特钢厂债务的案例是颇能说明问题的。重庆特钢厂是一家生产特殊钢材的企业,在计划经济年代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90年代后由于种种原因,这家钢厂发生严重亏损,债务额达5—6个亿,国家从战略利益考虑,决定不使这家钢厂破产,而在1997年注入了解困资金,生产有了起色。有16家法院得悉后,立即赶赴重庆,冻结了近1千万元的资金,使这家钢厂又重新陷入了资金不足的困境。应当说,这16家法院的生效实体判决是公正的,连这家钢厂都服判,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注入封闭管理的解困资金是国家为实现三年内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脱困目标而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这16家法院置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于不顾,贸然采取查封划拨措施,虽然迅速满足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要求,但却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社会效果是不好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这些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采取暂缓执行措施,待国家注入资金“放水养鱼”后,同样会逐步收回债权。这是一个在执行时应该按照政策主动采取法定措施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案例。但是实际生活是复杂的,我们在考虑政策因素时,应当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政策,防止因适用政策而影响法律效果。辽宁七家有色金属矿山实施行政关闭的案例也能说明这个问题。今年初,有关方面决定,不用诉讼途径,参照企业破产办法,将七家亏损严重的有色金属矿山实施行政关闭,并要求法院保护这七家企业的财产。这项决策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将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经过深入研究,我们向国务院写了报告,全面陈述了实施这项措施的弊病。最后,国务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用企业破产办法,不适用行政关闭的办法,将这七家企业退出市场。这是一个防止因适用政策措施,影响办案的法律效果的成功案例。它充分说明人民法院不仅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而且要有很高的政策水平,适用法律既要考虑政策因素,但在考虑政策因素时,又应当防止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践行困境与解决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践行困境与解决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含义界定及其提出背景什么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呢?由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官方提法,故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同志的论述可视为是对其最权威的解释。

他指出:“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

……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

”“一个良好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有完美的社会效果。

”本文采纳这些意见,认为其不仅较为清晰地区分和界定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较为合理的阐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内涵。

较早提出“社会效果”的正式司法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的《全国法院民事案件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该纪要除了强调案件的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核心的核心”之外,还明确指出“在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时,要注重探索,讲求社会效果”。

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又多次通过讲话和撰文较为深入地论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之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提法频繁出现在最高法、最高检的各种文件和报告中一直延续至今,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将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是否适当?笔者认为并不适当。

许霆案完全可以根据现行刑法中盗窃罪盗窃一般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文中“司法者”指法院法官及检察院检察官,因为根据通说,法院和检察院在我国均属于司法机关。

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市商业银行A TM机上取款时,因机器出故障,用余额只有170多元的卡,重复操作171次,共取走现金17.5万元现金。

“天价葡萄案”案情简介:2003年8月,4名外地来京民工,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摘葡萄约47斤。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者:江李会来源:《中文信息》2016年第09期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9-0308-01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成为政法系统耳熟能详的口号,更是作为工作成效的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而如何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又是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较难理解和把握的一个问题,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尝试对两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机统一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1.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辨析行政执法活动均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是有一定联系的。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实施从而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在行政执法中,通常指在执法时,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并作出依法裁决,倾向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适用。

所谓社会效果,通常指实施具体执法行为而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通常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具体的执法办案来实现法律法规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要求执法人员拼弃孤立执法、以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对违法行为查处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促使人们从处罚违法行为中受到警醒教育,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2.1两者互为依托。

首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非相互孤立,而是有机联系、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

法律效果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尺度。

其次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失去了法律效果,则不能体现执法活动的威严;失去了社会效果,执法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

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若干思考

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若干思考

结、 经验介 绍等 都会 将 实 现 了法 律 效果 与社 会 效 果 者不 会 一定 不 同 , 是 也无 法完 全 一 致 。 因 为上 述 但 的统 一作 为工作 成 效 提 出 。那 么 , 律 效 果 与社 会 两种 评价 在评 价 主体 以及 评价 标 准 、 度方 面都 有 法 角
题 有哪 些 。笔者 对此进 行 了分 析 。
[ 键词 ] 法律 效果 ; 关 社会 效 果 ; 评价 ; 统一 [ 中图分 类号 ] D9 0 5 [ 2.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 号] 1 0 ~7 8 2 0 ) 40 1 —3 0 84 3 (0 9 0 —0 70
自最 高人 民法 院副 院长 李 国光在 1 9 9 9年 1 述 的 固有 含义 相 一致 。因此 可 以说 , 2月 司法 行 为 的法 的《 党建 研究 》 志上 发 表 《 持 办 案 的 法 律效 果 与 律效 果 , 是指 从“ 律角 度 ” 司法 行 为 的 实 际作 杂 坚 就 法 对


内涵
司法 行 为是 否符 合 以及 在多 大程 度上 符合 法律 的预 是否 达 到 以及 在 多 大 程 度 上达 到法 律 适 用 “ 律 效 果” “ 会 效 果 ” 个 概 念 的 设 要 求 、 法 、社 两 的应 然效 果 的判 断结 果 , “ 会 效 果 ” 通 常是 指 而 社 则
合理 、 当 的判 断 妥 讨 论任 何事 物都 需要 从确 定 的概念 人手 。就法 社 会 公众 关 于司法 行为 是否公 正 、 后 评价标 准具 有实 际 上 的多元 律 效果 与社 会效 果统 一 而 言 , 首先 需 要 确 定 法律 效 结果 , 者 的判 断依 据 、 性 、 统 一性 , 体上看是 以非 法 律专业 人员 的普 遍 不 总 果 与社 会 效 果 这 两 个 概 念 各 自的 内 涵 。什 么 是 效 果 ?“ 果 ” 效 一词 在 现代 汉 语 中有 确 定 的 含义 , 与 正义 感 与 一 般 社 会 生 活 经 验 为基 本 支 撑 的 。可 以 在 “ 应 而 社会 行 为相 关 的语 境下 , 对 目的性 行 为的实 际作用 、 指 实 说 ,法 律效 果 ” 当都 是 理性 思 维 的结 果 , “ 效 果” 常会有 比较 浓 的直觉色 彩 、 通 感性 意 味 。 际 影 响的事 后评价 , 一个 主 观与 客 观 相 统一 的概 是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摘要]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是什么,两者相统一提出的背景是什么,两者是否能够做到完全统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详细的阐释。

[关键词]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评价标准;统一的维度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为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指明了一条办案的思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

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

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具体如下:(一)法制观念落后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

现代法治视野中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现代法治视野中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两个效 果 ” 似乎 评 价 主体 、 价 标 准 、 价角 度 都 不 评 评
同。“ 法律效果 ” 重于 司法人 员遵 循法 律确 定性 的评价 , 侧
更多地体现为对 正义 价值形 式意 义 的追 求 ; 社会 效果 ” “ 侧
重于社会公众对法律适 用是 否公正 、 合理 的评 价 , 多体 现 更
[ 作者简介 ] 吴念 胜 , 重庆开县人 , 男, 法学博 士 , 西南石 油大学文 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刑法学 ; 廖瑜 , , 女 四川 自
贡人 , 法学博 士, 西南 民族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 法学。
我无欲追 寻“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这项 司法政
为对正义价值实质意义 的追求 。这似乎必然存在 冲突。
( ) 代 法 治要 求 法 律 适 用应 以 丰 富 和 发 展 基 本 人 权 一 现
内容 为 目标
律。 _ 法律是人类社会历史长河 中总结 出来 以规范 人类行 ”3
为的行为规范。事 实告诉 我们 , 那种 “ 从伟 大的哲学 家到普 通的民众 都能一眼看 明 白” 的法 律规 范是根 本不 可能存 在
确州警羽 21Βιβλιοθήκη 01 1 1N ZH O U XUE KAN
现代法治视野 中的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
吴念胜 廖
( . 南石 油 大学 1西 文法 学 院 , 四川 成都

法学 院 , 四川 成都 604 10 1)
600 2 西南 民族 大学 150;.
[ 摘要 ] “ 法律效果与社会 效果相统 一” 是我 国的一项 司法政策 。现代 法治要 求法律 适用应 以不断丰富、 发展 全体公 民 基本人权 的 内容为 目标 , 绝不能将 法与理对立起来 , 绝不能对法律做 出根 本背 离社会 绝大 多数人 所认 同的常识、 常理 、 常情 的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思考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思考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思考摘要: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能否做到公正、高效,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而且还关系到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针对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如下:完善行政立法,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准确把握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等。

关键词: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对策一、现状:目前我国行政执法情况简介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实施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社团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国家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更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快车道,行政执法效能得到很好地发挥,为社会的和谐、繁荣和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的制约,我国的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直接导致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冲突,执法现状不容乐观。

众所周知,基于行政管理的特殊性,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在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兼顾合理性原则,那么必将更好地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大,置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于不顾。

例如:2010年6月12日,来自人民日报的一则消息,某市出租司机多人向本报反映,某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乱收罚款,罚款金额说变就变,罚款标准“口头”规定,又拿不出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而且这种情况多有发生,的哥投诉受到威胁,敢怒不敢言。

此外,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服务意识差,暴力执法,惹众怒,群殴事件频发,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例如:2011年5月某市行政执法人员在清理街道执法行动中,暴力执法,激起民愤,遭遇上百名群众的围攻,该事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_朱伟法律应用

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_朱伟法律应用

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_朱伟法律应用法律效果要和社会效果统一,这是当下评价或教导法律工作者的常用熟语。

初闻之,笔者以为只是个别人的特殊语境用词,后来发现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针对的范围越来越广,甚至出现在中央及地方各级政法委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和要求上。

提出这样的口号,如同实施一项工程,一项宏大工程,涉及纳税金费每年数千亿,决不能拍着脑袋决定,张著嘴巴喊出就是,那样的话,无异与动物式的本能反应,无益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甚至,正是在这样的似是而非论点背景下,出现相反的效果。

什么是社会效果,什么为政治效果,什么是法律效果?有必要论证一下,并且搞清楚社会效果的范围,政治效果指哪些,法律效果的种类,他们的表现形式及其程度,以及三者间的相互关系。

笔者试着按词面含义做粗浅解读:社会效果从字面理解,中心词是效果,社会只是修饰效果。

效果一词的通俗含义,就是意见、评价、观点的具体反映,可分:1医疗效果2体育效果3行政效果4文化效果5教育效果6法律效果等等。

以上任何一种效果还会演化出各种效果。

同样是法律效果,即便同一个事实,也会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甚至是同一种判决结论,还会因以下情况产生不同社会效果:1地区风俗2知识差异3道德疆域4年龄层次5男女性别6亲情文化7经验经历8利益关系9信息多寡即便同一人,对同类案件、同样结果,也会因心情不同,甚至对象不同,产生不同意见、评价。

就社会而言,一切认识的反映,都是社会效果。

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无论是原则概念还是具体细节,对其认识也总有两面性甚至多面性,难有统一,“独断论”,作为哲学方法研究的一个阶段,早已作古。

社会效果,本身只是一种客观现象,有与判决结果认识一致,有与判决结果认识不一致,就性质而言,有正确认识与错误认识,当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发生错误,所产生的“效果”自然也不正确;相反,法院判决不公平,由于社会所接收到的信息有限,也未必会作出反应,所谓“摆平就是水平”,这也是政治,只是庸俗政治,有限政治、短期政治。

办案中如何维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中如何维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诉 , 经公 开 审 理 , 京 市 第二 中级人 民 法 院 于2 0 年 北 08
1 月5日做 出一 审判 决 :被 告 人 张 某 某犯 故 意伤 害 罪 . 2 判 处 死 刑 , 期 2 - 行 缓 #执 判 决后 , 某 某提 出上诉 . 张 北京 市人 民检 察 院 第二
北 京 市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二 处 [00 6 10 0 ]
严 重 . 审 提 抗 . 告人 也 同时 提 出上 诉 , 件 已 经进 一 被 案
人 二审 程 序 , 如将 程 序走 完 , 有 利于 查 明 案 件 。 不 更
体 经 营者 , 暂住 北 京 市朝 阳 区 北 京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第 二 分 院 于2 0 年 8 1日以 08 月2 张 某 某犯 故 意伤 害 罪向 北 京 市 第二 中级人 民法 院提 起
2 o 年3 1 o 8 月 3日下 午 ,因 马 国海 在 上诉 人 张 某 某 家摊 位 买 了 面 粉 , 起 耿 连 秋 、 强 、 建 辉 的不 满 , 人 引 耿 金 三
即对 马 国海 威 胁 、 骂 , 进 行 殴 打 . 他 人 劝 开 后 , 辱 并 被
耿 连 秋 家 又 对 张 某 某 (2 ) 张 石 民 (7 ) 家 人 进 2岁 、 4岁 一 行 辱 骂 , 方 遂 相 互 辱 骂 , 连 秋 首 先 持 三 轮 车 用 链 双 耿
锁 f 长 9 C ) 打 王 三 英 的头 部 致 出 血 , 回 摊 位 取 全 0M击 王

家三 口二 人 被 害 . 只剩 一 人 值 得 同情 , 案 犯 罪 后 果 本
及右肺静脉后 壁致失血性休 克死亡 。 张某 某 当 时 逃 离
现 场 ,后 于 2 0 年 3 1 0 8 月 4日到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朝 阳分 局 投案 。 上述事实 , 物 证 、 证 、 人 证言 、 定 结论 、 有 书 证 鉴 现

个案中之价值衡量——从价值衡量视角试论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个案中之价值衡量——从价值衡量视角试论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Abstract: A case has not been able to be completely same as another case, therefore we cannot through contain the method solution all legal matter which only absorbs. This means that sometimes between the law and the case has the difference (or un- worthiness), will thus cause method the order value (or standard function) with the case fair, the just value will have the contradic- tion. We thought: The pursue law is stable and case just balanced is our law person's eternal subject and finally the level goal. Therefore,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benefit weight”the coordinated conflicts of interest, achieves the benefit balanced maximiza- tion, thus realizes the legal effect and the social effect unification is our choice inevitably.
(上接第 4 页)
只有在充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 同时勇于和善于 从中国的国情、党情的实际出发,做到这两个方面,才可能真正增 强党自身的创造力。 我们既不能片面强调自身的特殊性而否定许 多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一般性, 给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简单贴上姓 “社”姓“资”的标签,画地为牢;也不能片面强调政治文明的一般 性,照搬照抄一些脱离自身实际的具体做法,画虎类犬。 党的十六 大报告在谈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及政治体制改革时讲得好: “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 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从改革开放 的历史来看,我们在吸收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成果上,相对来 说思想障碍要少一些,但在吸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上,则需要进一 步解放思想,进一步突破不合时宜的观念、体制、做法的束缚。 只要 我们党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的方针,取 其精华,去其糟粕,扬长避短,为我所用,就会开创党的建设更为辉 煌的局面。

论警察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论警察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不 统 一 ,民警 对 同 一 种 违 法 行 为 ,往 往 会 出现 几 种 不 同 的 处 罚 标 准 。可 见 ,现 有 的法 律 法 规 对 警 察 权 力 的 规 定 不 全 面 、不 明确 、不 规 范 ,执 法 自
不 特 定 的 社 会 公众 , 公 众 从 传 统 、 化 、道 德 、 是 文 观 念 等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范 畴 对 执 法 活 动 所 作 的 主导性评 价 。 在 公 安 执 法 中 , 法 律 效 果 是 社 会 效 果 的前 提 , 过 法 律 手 段 收 到 良好 的 社 会 效 果 是 执 法 工 通
了 法 自身 的 价 值 。在 具 体 的法 律 实 施 中 ,把 法 律
作为 处 理案 件 的唯 一手 段 ,严格 执 行 法律 的裁
决 ,才 能 体 现 法 制 的 原 则 和 内 涵 ,做 到和 谐 社 会
下 的法 治。
二 、 警 察 执 法 实 践 中 实 现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和 谐 统 一 的 矛 盾 困 惑
威 的做 法 。
在 公 安 执 法 中 , 律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有 紧 密 法 的 一 致 性 ,二 者 互 为 联 系 、缺 一 不 可 。法 律 效 果 是 在 处 理 现 实 案 件 时 , 安 机 关 准 确 地 适 用 法 律 公
法 规 并 作 出 依 法 裁 决 ,维 护 了 司 法 的 公 正 ,体 现
作者 简介 :马泽红 ( 92一 ,女 ,辽 宁阜新人 ,副教授 ,法学硕士。研 究方向:行政 法。 17 )
6 2
马泽红:论 警察执 法的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 的和谐统一
依 ,左 右 为 难 。三 是 法 律 规 范 操 作 困难 。部 分 法 律 法 规 的 条 、款 、项 概 念 界 定 不 清 ,又 缺 乏 必 要 的 选 择 ,导 致 难 以遵 循 ,操 作 性 差 。如 《 事 诉 刑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轻 伤 害 案 件 不 可 以调 解 ,而 实 践 中 轻 伤 害 案 件 多 数 都 是 基 于 民事 纠 纷 引 起 , 择 选 调 解 对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促 进 和 谐 ,减 少 当 事 人 的 负担具有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

谈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谈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谈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主讲人:张希舟(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时间:2008-10-22 19:00:00地点:法学院B-137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的能够邀请到张希舟院长,来给我们做这个讲座。

我认识张院长有将近二十多年了,张院长应该说是非常有学问的院长。

我觉得很多的院长都是在分管行政工作,在学术上的成就都是有限的,我相信在大家的心目中怕也是如此吧。

但是张院长不仅主持了大量的行政工作,而且还出版了很多的著作,我也有幸跟张院长也合作了一本《国际海事法学》,他在《国际海事法学》这本书里面,撰写了“船舶”这个章节,这本书在全国都是很有影响的,另外他还发表了大量的文章。

如果大家去百度上搜索“张希舟”这几个字的话,就可以发现我们张院长的大量的关于海商法方面的文章,所以我们的张院长是一个在海商法学界非常有影响力的专家型的学者。

那么他今天会结合古今中外的十几个案例,来谈一谈关于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这样一个问题。

我觉得能对这个问题做很深入的思考,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我刚才跟张院长在路上交流的时候,我们谈到大概是在十一年前,我邀请张院长给我的学生做过一次讲座,当时谈到的一个案例,现在让我还是很有感受的,还是让我津津乐道的。

所以张院长今天会结合古今中外的十几个非常有名的案例,从法文化的角度,来谈这两个效果之间的统一问题。

所以,我相信大家一定会很有收获的。

下面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张院长。

(此处有掌声)主讲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我非常高兴的接受何老师的邀请,到这边来做这样的一个发言,也非常感谢大家到这里来听我的这个发言。

本来我是被邀请来讲那个审判伦理的话题,后来我觉得这个审判伦理这个概念太大,所以我就改成了这样的一个问题。

这样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的时候,给我们法官讲课的时候讲到的一个问题。

现在我也给大家讲一讲,如果讲的不对的地方,大家随时都可以提出来。

我发了一个提纲,我今天就按照这个提纲,我们一段一段的来讲。

法院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实现

法院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实现

法院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实现摘要:人民法院的裁决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以及展示党和国家的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裁决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各国政府都不断出台新的法规,建立起审判机关,以有效地处理社会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积极融入社会环境,努力达到法治效益与社会福祉的最佳结合。

人民法院的裁决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以及展示党和国家的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裁决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各国政府都不断出台新的法规,建立起审判机关,以有效地处理社会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积极融入社会环境,努力达到法治效益与社会福祉的最佳结合。

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法院执行引言: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日益深入,人民群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期望司法机关能够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审理案件,以及有效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也为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院的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处于社会矛盾的前沿。

如如果处理不好,矛盾可能会加剧,导致社会动荡。

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必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这是新时代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通过深入探究两者的统一性,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可以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法院执行工作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行立法完全滞后,不能适应丰富的社会生活。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稳定性受到了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其局限性又受到了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挑战,使得法律的实施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执行工作中,如何准确地掌控司法的尺度,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来填补法律的空白,使得执行者陷入了迷茫。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一”
目录
01 “有机统一”的概念
03 写作心得体会
02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的有机统一
04 参考内容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主要指法律在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 目标方面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而社会效果则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对于社会价值 观念、道德水平、社会公正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在本次演示中,我们将探讨法 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从多个角度分析这种统一的重要性和实现 方式。
写作心得体会
在撰写本次演示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思考与写作的重要性。首先,在确 定文章主题后,需要对相关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的搜集和阅读,以便全面了解该 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其次,理清思路是写作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在 整理和归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需要明确文章的结构和论述逻辑,从而使文章更 具说服力。
总之,撰写本次演示的过程是一次宝贵的学术经历。通过深入思考和严谨的 写作,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的 重要性。也提高了自己在学术研究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在此过程中,我得到了许 多学者的启发和帮助,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考内容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具有重要地位。法律效果是 指法律制度及其执行能够达到的预期效果,是立法和执法的直接目的。社会效果 则是指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影响,是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现代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
在撰写提纲时,需要注重各个部分之间的衔接和呼应。例如,在讨论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时,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论述,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树立国家形象等方面,从而使文章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体 系。

行政执法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执法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执法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社会功能及其程度.社会效果是某种原因在社会上所产生的后果,它以社会反应和反响形式表现出来.规范行政执法应该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纽带,只有以规范行政执法为前提,才有可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我们审计机关正在积极推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式执法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在执法的过程中,总是会面对来自各个方面的问题和矛盾,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到位或者执法不彻底.2.关系网错综复杂,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仍然给执法带来各种困扰.现在有的部门仍然存在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由,限制干扰执法人员正常进行对地方部门的检查,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二,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应努力达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1.推动各项立法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当前社会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加强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通过新一轮的立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因此,国家应及时根据当前新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社会的发展推动法律的完善, 法律的健全和完善规范社会的发展,法律效果是社会真实价值的体现.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只有不断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2.不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增强执法者驾驭法律的能力,提倡人性化执法.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创造性,必须具备熟练的业务知识和高超的综合判断能力,把法律理论知识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深刻理解法律精神实质,更新执法理念,根除特权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将法律的教育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扩大执法的社会效果.3.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除注重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外.还必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口孙晓东陈雄念与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社会效果反映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认知理念,对法律制度的认可程度及法律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有所了解,才能有效地领会当前的国家政策,才能更好地遵守和运用法律.4.执法工作人员要胸怀大局,做到统筹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最终体现在保障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上.每个执法人员要顾全大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觉把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结合起来,以保障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长治久安为着眼点,通过执法职能的发挥,实现服务大局的目标.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五个关系.达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必须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探索与开拓相结合,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具体的实践.纠正重法律理论轻法律实践的错误,把法律的适用建立在重事实,重证据,重实践的基础上,做好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在法律理论的指导下,针对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使法律在执法实践中得到恰如其分的适用.2.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发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以全局利益为重,兼顾局部利益,把为大局服务体现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处理上.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有政治责任感和大局观念,不可片面,不切合实际地处理案件.3,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大胆探索发挥最佳法律效果的途径和办法.这样做既能丰富法律素材,又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要充分发挥自身潜能,积极研究和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实践中创新, 在创新中发展.4.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也要依靠党的领导.要做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忽视或撇开党的领导,不及时向领导汇报,不调查,不思考,孤立执法办案,往往是孤掌难鸣, 虽然适用法律上是成功的,但执行起来却很困难.二是对于某些领导的非法干涉不抵制,甚至迎合,很容易造成适用法律上的错误.5.正确认识和处理严格执法与队伍建设的关系.当前,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可以说是参差不齐,执法队员的个人素质和办案水平也存在明显差异,尽快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首先,要抓好培训教育. 要从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政策素质,能力素质,自身素质五个方面人手, 通过切实可行的培训措施,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其次,建立完善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强有力的奖惩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处理执法不公及"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口(作者单位:龙江县审计局)[编辑:孙中岩]{去聿,,/行政执法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修改稿)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修改稿)

试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途径与方法…内容提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司法活动固有的两种效能。

两个效果统一的必要元素主要有司法技能、司法利益、司法文化、司法价值、司法主体等。

确保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改进法律推理方法、积累司法经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法官释明行为、把握法官职业化与世俗化、强化司法执行力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法律适用裁判方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人们自法律产生之时,就认识到这种“适律而束人”的活动能够对法律本身和社会生活同时产生影响。

韩非子说“法之律人,在乎律己而正气。

”讲的就是司法对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的作用。

我国司法因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对两个效果统一的要求更高。

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是两个效果统一的途径与方法问题,这也是目前法律适用及裁判方法研究的当务之急。

本文试就此作粗浅的探讨,供同仁商榷。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司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专门的司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对法律的适用,处理、解决社会矛盾冲突而进行的专门活动。

现实中,人们看待司法的法律效果一般以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为标准,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体现公平正义。

它以法律的严格适用为前提,偏向于法律的证明。

[1]其侧重点在于分析司法是否依照程序证明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合乎法律或者立法精神的处理以及处理后的种种法律后续影响。

据此,可以将法律效果定义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具体案件,对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准确的法律衡量与评估后,在守法、司法和立法等方面产生的后果和作用。

司法的社会效果侧重于考量司法过程与结果获得社会大众认同的程度,强调司法活动对社会现实状况和社会现实效应的作用和影响。

由于人们往往是在自觉和不自觉中具有对司法社会效果的洞察意识,并且往往以对号入座、设身处地的方式作出倾向性的评价。

因此,司法的社会效果应当是指社会大众依据自身文化素质、道德观念、审美情趣、爱憎好恶等个性化的社会生活概念,对司法活动在规范和引导社会,实现法的自由、效益、正义价值等方面作出认可程度的评判后融合成群体性认识而产生的反响。

行政执法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执法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执法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晓东;陈华
【期刊名称】《现代审计与会计》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社会效果是某种原因在社会上所产生的后果,它以社会反应和反响形式表现出来。

规范行政执法应该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纽带,只有以规范行政执法为前提,才有可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页数】1页(P47-47)
【作者】孙晓东;陈华
【作者单位】龙江县审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论公安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J], 傅冰钢
2.案件办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J],
3.努力实现市政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思考[J], 张万桂
4.个案中之价值衡量——从价值衡量视角试论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J], 焦圣杰
5.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J], 陈林林;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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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个效果的统一执法中应处理好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办案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

因此,进一步理解案件质量的内涵和外延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衡量案件质量的好坏,不仅要考虑单纯的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考虑这种处理结果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等方面。

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讲求公正办案的同时,还要使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有机结合,树立三个效果兼顾的理念。

正确认识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首先,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注重法律效果,所谓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规范被客观公正准确的运用于具体案件,使人民的意志在各案中得到实现。

树立与维护法律权威,注重法律效果是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以良好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

其次,执法工作的重要目的是注重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源于社会也必须回归社会,严肃执法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调整,从而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这个大局。

在执法工作中,如果不注重追求社会、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甚至为了单纯追求法律效果,不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不仅不能运用法律调整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所以我们必须恰当地处理好这些关系和矛盾,才能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为社会稳定和政治发展的作用。

第三,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整体。

从三个效果自身的属性看属于三个范畴的问题,但共同目的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发展。

在执法工作中,法律效果是社会、政治效果的前提,通过法律手段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执法工作的重要目的。

所以,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之间有其紧密的一致性。

影响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三者关系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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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成为政法系统耳熟能详的口号,更是作为工作成效的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而如何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又是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较难理解和把握的一个问题,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尝试对两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机统一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1.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辨析
行政执法活动均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是有一定联系的。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实施从而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在行政执法中,通常指在执法时,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并作出依法裁决,倾向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适用。

所谓社会效果,通常指实施具体执法行为而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通常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具体的执法办案来实现法律法规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要求执法人员拼弃孤立执法、以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对违法行为查处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促使人们从处罚违法行为中受到警醒教育,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2.1两者互为依托。

首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非相互孤立,而是有机联系、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

法律效果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尺度。

其次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失去了法律效果,则不能体现执法活动的威严;失去了社会效果,执法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法律效果是产生社会效果的动因或原因,社会效果是公众对法律效果在社会上的一种评价,两者之间应相互协调共同结合,对整个执法效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决不能顾此失彼,轻重不一。

2.2两者互为因果。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同等重要,互为因果,互为包容。

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可能带来消极的不良社会效果,也可能带来积极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如果我们的执法理念落后于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在执法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不灵活,甚至粗暴,或是主观臆断,不依照事实依据运用裁量权,不注重执法对象的感受,带来了执法对象的对立情绪,没有达到促使群众自觉遵行法规的内心意识和行动,这就没有收到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

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效果是取得社会效果的前提。

良好的社会效果又会推动执法的顺利进行,如果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较好的方式方法实施执法,使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理解支
持,不仅执法过程顺利,同时又使违法者口服心服,收到制裁处罚少数人,教育影响一大片群众遵行法规的作用,既达到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又达到了预期的良好社会效果,今后在遇到同类型的案件,执法过程就会顺畅的多,这就是社会效果的作用。

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坚决反对因机械执法,导致只讲法律效果而不讲社会效果的执法行为,应当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努力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当前影响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因
1.法律适用观错误
一种是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僵化刻板地理解、适用法律,把法律法规看成是一成不变或者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认为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才是“忠实地执行法律”,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从而导致机械地适用法律,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脱节;另外一种就是无视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为了本地利益、本单位利益无视法律的规定,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使法律法规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要。

2.行政机关的威信塑造方式错误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30多年了,法律越来越多,但执法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并没有树立得越来越好,人们对法律、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在降低,深层次的问题还是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没有站在老百姓的立场来看问题,以管人者自居,认为管理就是执法、执法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罚款。

现实中,明明有错的案件,执法机关就是不愿改;明明没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要求行为人履行义务,特别是长期以来不断见诸媒体、网络的城管暴力执法、强拆房屋、强征土地、强占农田、“天价”滞纳金等事件一再引发公众冲突,严重伤害着群众,也有损行政机关的形象,这些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野蛮执法、牟取暴利的执法手段,导致的执法部门与群众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升级,这样的执法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吗?执法机关的威信应该是靠执法公正树立起来的,而不是靠强权树立。

3.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然而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存在的执法动机的不纯,特别是权力本位的思想严重,执法不规范,态度简单、生硬,滥用权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纽带的缺失,在执法活动中割裂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为执法而执法,不能以人为本,不讲社会效果,伤害了群众感情,使得行政执法环境变得更为错综复杂,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而群众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态度和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面对这些问题,很容易影响执法的公平性、又损害执法的公正度,从而降低行政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损害行政执法形象。

三、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途径
1.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是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基础
行政执法是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行政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传统的执法理念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与现代法治精神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不相符合。

在执法活动中,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定要注意区别不同对象、区分不同情形,给予合法合情的处罚或处理,而不能搞“千篇一律”、“一刀切”,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使执法人员和群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相互理解,为行政执法部门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2.适应执法要求,提升业务素质是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关键
执法者的素质是决定行政执法形象、执法观念、执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是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助推器。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大多集中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等方面。

究其原因,除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这个根本问题外,仍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业务能力差,工作效率低,不会说话,不懂得待人接物的基本礼仪,因此,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特点,主动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从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政策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入手,通过各种有效举措,提高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掌握丰富的执法办案艺术,使执法者说内行事、办内行案,才能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目的。

3.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辩证统一的前提
一是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从执法实体、程序、执法效果实行全程监管,以制度管住人、以制度规范行为,防止个人背后“暗箱”操作,任意更改执法文书、任意降低处罚标准等的执法随意性,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不断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是完善执法考核、质量考评、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执法档案,将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个案评判、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努力实现考评工作的动态化、经常化,并将考评、检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从而有效的遏制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的责任心不强、办错案、乱办案的现象。

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实体与程序并重。

立法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在法律规定庞杂而不系统的情形下,难免有立法不完善的地方或存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但法律法规一般都有兜底条款,或者是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这需要执法人员运用法律和智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事实认定上,执法人员应严格地遵守程序规定,以程序上的公正来确保实体公正,尽量使处理结果既能体现公平正义,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梁祖奎,和谐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統一
[2]吴念胜、王玉,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刑事司法为视角
[3]吴卫民,浅论如何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应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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