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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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成为政法系统耳熟能详的口号,更是作为工作成效的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而如何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又是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较难理解和把握的一个问题,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尝试对两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机统一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1.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辨析
行政执法活动均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是有一定联系的。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实施从而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在行政执法中,通常指在执法时,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并作出依法裁决,倾向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适用。所谓社会效果,通常指实施具体执法行为而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通常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具体的执法办案来实现法律法规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要求执法人员拼弃孤立执法、以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对违法行为查处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促使人们从处罚违法行为中受到警醒教育,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2.1两者互为依托。首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非相互孤立,而是有机联系、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法律效果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尺度。其次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失去了法律效果,则不能体现执法活动的威严;失去了社会效果,执法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第三,法律效果是产生社会效果的动因或原因,社会效果是公众对法律效果在社会上的一种评价,两者之间应相互协调共同结合,对整个执法效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决不能顾此失彼,轻重不一。
2.2两者互为因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同等重要,互为因果,互为包容。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可能带来消极的不良社会效果,也可能带来积极的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我们的执法理念落后于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在执法中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不灵活,甚至粗暴,或是主观臆断,不依照事实依据运用裁量权,不注重执法对象的感受,带来了执法对象的对立情绪,没有达到促使群众自觉遵行法规的内心意识和行动,这就没有收到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效果是取得社会效果的前提。良好的社会效果又会推动执法的顺利进行,如果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较好的方式方法实施执法,使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理解支
持,不仅执法过程顺利,同时又使违法者口服心服,收到制裁处罚少数人,教育影响一大片群众遵行法规的作用,既达到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又达到了预期的良好社会效果,今后在遇到同类型的案件,执法过程就会顺畅的多,这就是社会效果的作用。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坚决反对因机械执法,导致只讲法律效果而不讲社会效果的执法行为,应当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努力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当前影响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因
1.法律适用观错误
一种是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僵化刻板地理解、适用法律,把法律法规看成是一成不变或者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认为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才是“忠实地执行法律”,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从而导致机械地适用法律,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脱节;另外一种就是无视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为了本地利益、本单位利益无视法律的规定,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使法律法规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要。
2.行政机关的威信塑造方式错误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30多年了,法律越来越多,但执法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并没有树立得越来越好,人们对法律、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在降低,深层次的问题还是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没有站在老百姓的立场来看问题,以管人者自居,认为管理就是执法、执法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罚款。现实中,明明有错的案件,执法机关就是不愿改;明明没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要求行为人履行义务,特别是长期以来不断见诸媒体、网络的城管暴力执法、强拆房屋、强征土地、强占农田、“天价”滞纳金等事件一再引发公众冲突,严重伤害着群众,也有损行政机关的形象,这些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野蛮执法、牟取暴利的执法手段,导致的执法部门与群众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升级,这样的执法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吗?执法机关的威信应该是靠执法公正树立起来的,而不是靠强权树立。
3.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然而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存在的执法动机的不纯,特别是权力本位的思想严重,执法不规范,态度简单、生硬,滥用权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纽带的缺失,在执法活动中割裂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为执法而执法,不能以人为本,不讲社会效果,伤害了群众感情,使得行政执法环境变得更为错综复杂,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而群众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态度和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面对这些问题,很容易影响执法的公平性、又损害执法的公正度,从而降低行政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损害行政执法形象。
三、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途径
1.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是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基础
行政执法是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行政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传统的执法理念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与现代法治精神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不相符合。在执法活动中,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定要注意区别不同对象、区分不同情形,给予合法合情的处罚或处理,而不能搞“千篇一律”、“一刀切”,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使执法人员和群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相互理解,为行政执法部门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2.适应执法要求,提升业务素质是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关键
执法者的素质是决定行政执法形象、执法观念、执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是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助推器。近年来,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大多集中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等方面。究其原因,除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这个根本问题外,仍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业务能力差,工作效率低,不会说话,不懂得待人接物的基本礼仪,因此,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特点,主动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从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政策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入手,通过各种有效举措,提高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掌握丰富的执法办案艺术,使执法者说内行事、办内行案,才能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目的。
3.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辩证统一的前提
一是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从执法实体、程序、执法效果实行全程监管,以制度管住人、以制度规范行为,防止个人背后“暗箱”操作,任意更改执法文书、任意降低处罚标准等的执法随意性,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不断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完善执法考核、质量考评、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执法档案,将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个案评判、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努力实现考评工作的动态化、经常化,并将考评、检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从而有效的遏制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的责任心不强、办错案、乱办案的现象。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实体与程序并重。立法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在法律规定庞杂而不系统的情形下,难免有立法不完善的地方或存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但法律法规一般都有兜底条款,或者是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这需要执法人员运用法律和智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事实认定上,执法人员应严格地遵守程序规定,以程序上的公正来确保实体公正,尽量使处理结果既能体现公平正义,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