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2)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长期失能人员享有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类管理,建立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适合区情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的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从2018年起,利用二到三年时间,在开发区城镇职工范围内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为基本建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三、参保对象与筹资(一)参保范围。
首先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届时另行制定相关方案)。
(二)筹资方式。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目前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用于符合条件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支出,若试点期间全市出台相关保障制度,则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三)筹资标准。
按照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以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计提标准,按0.2%费率从统筹基金中提取,按季度划拨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
四、支付条件与标准(一)支付条件。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人员,经评定失能等级为中度及重度的,可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日常照料和护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长护险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长护险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管理第四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细化服务管理流程,确保服务运行顺畅。
第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七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服务人员管理第八条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
第九条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保密信息,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操作手册进行服务,不得随意变更服务流程或提供不符合服务标准的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人员应及时向服务管理机构反馈服务情况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好服务记录和工作报告。
第四章服务对象管理第十二条服务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身体状况和健康档案等信息,配合服务人员进行服务评估和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
第十三条服务对象应主动配合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接受和配合服务,并遵守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服务对象应保持良好的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安全。
第五章服务投诉和纠纷解决第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服务对象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六条服务管理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服务投诉和纠纷解决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处理。
第十七条服务对象对服务管理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服务管理机构和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福州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福州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作为我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有效举措。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巩固稳健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有效可及的服务供给机制、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不断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政策(-)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为长期处于重度及中度失能状态的参保职工。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 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二)筹资方式和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通过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资。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当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25%,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1: 1比例分担,单位缴费部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拨,灵活就业人员应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由其个人医保账户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以平均养老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0.125%,由其个人医保账户划拨。
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并根据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阶段运行情况以及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方式、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和平阴县、商河县、章丘区、济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暂实行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工作。
第三条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以下称定点医护机构)是指经评估符合护理保险定点条件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养老等机构。
第四条我市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定点医护机构。
定点医护机构应当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第二章待遇条件第五条定点医护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有三种形式,分别是:(一)医疗专护(以下称专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以安宁疗护为主的医疗护理服务;(二)机构医疗护理(以下称院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三)居家医疗护理(以下称家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为居家的参保人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等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第六条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参保人(享受工伤保险支付生活护理费待遇或享受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待遇或第三方已支付护理待遇的除外),可按下列规定申请专护、院护或家护服务。
(一)申请专护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以下称《评定量表》)评定分数≤50分,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患终末期恶性肿瘤的(呈恶病质状态);2.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3.因神经系统疾病或外伤等原因导致昏迷、全身瘫痪或截瘫,且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住院医疗护理的。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保险公司为现代社会人们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需求和文化养老需求提供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障方式。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的逐渐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立法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性质、范围、经费来源等内容,并给予了制度实施的明确法律基础。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也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
同时,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条文的完善和修订,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体系,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经费来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坚实的经费基础作为保障。
经费的来源应该来自于社会,且应该是多种渠道的集合,主要来源包括:全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企业保险金和个人自付等多个渠道。
同时,为保障制度运营的合理性和稳定性,还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管,明确国家和地方财政在经费投入、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保障对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保障对象包括65岁以上的老年人和50-64岁的高龄或中重度残疾人,还包括因特殊原因而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比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罕见病等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
保障对象在参保时应该经过身体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的长期护理服务和护理保障计划,充分保障对象的合理利益和权益。
四、保障内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基本长期护理服务、特殊护理服务和护理人员培训等方面。
其中,基本医疗保障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点,包括医疗服务、医药费用、康复服务、康复设备等在内的医疗服务保障。
基本长期护理服务是指居家护理、社区服务、护理院服务等基本护理服务,特殊护理服务包括安宁疗护、特殊康复和特殊医疗护理等。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有效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其评估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
符合长护险规定的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五、待遇享受(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规定完成居民医保缴费且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
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以及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医保办发〔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经办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坚持依法规范,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有序开展;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便民高效的经办服务;坚持统筹推进,各方联动,提升管理效能。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湖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4〕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29日湖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着力增强护理保障供给,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负担,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引导和培育护理服务市场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全面实施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与之相关的医疗护理需求;坚持城乡一体,参保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实行市级统筹;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建立单位、个人、政府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坚持统筹协作,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他部门护理补贴政策功能衔接;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推进护理服务产业、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农村长期护理保险方案设计
农村长期护理保险方案设计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农村劳动力流失,子女外出打工,导致农村老人在生活上缺乏照顾。
同时,农村医疗资源有限,护理服务不足,使得农村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因此,设计一套适合农村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方案,成为当务之急。
二、方案目标1.提高农村老人的生活质量,确保他们在晚年能够得到充足的照顾和关爱。
2.解决农村劳动力流失导致的家庭护理困难问题。
3.建立健全农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方案设计1.保险对象2.保险内容(1)生活照料:为农村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包括饮食、起居、卫生等。
(2)医疗护理:为农村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服务,包括疾病治疗、康复训练等。
(3)心理关爱:为农村老人提供心理关爱服务,帮助他们排解孤独、焦虑等情绪。
3.保险费用(1)个人缴费:农村老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
(2)政府补贴:政府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需求,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赠,用于农村长期护理保险的补充。
4.保险赔付(1)生活照料: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需求,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生活照料补贴。
(2)医疗护理:农村老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3)心理关爱:农村老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心理咨询机构接受服务,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四、方案实施1.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农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提高农村居民的知晓率。
2.保险登记:农村老人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进行登记,签订保险合同。
3.服务提供:保险公司与农村老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4.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农村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五、方案效果评估1.农村老人生活质量得到提高,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得到满足。
2.农村劳动力流失问题得到缓解,家庭护理压力减轻。
3.农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邢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邢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我市巨鹿县于2016年8月,率先在全省开展了依托商业保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从巨鹿县两年多的实践情况来看,长期护理保险运行平稳,效果明显,不仅使失能老年人得到了及时、专业的照护,也减轻了老年人家庭经济和人员负担,同时相对降低了医保支出,破解了有医无养、有养无医的难题,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
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既是社会现实的需求,也是上级政策要求,同时,我市又有成功的试点经验,为在全市全面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奠定了基础。
二、《实施方案》制定的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特别是高龄老人的增加,各种慢性病、常见病、并发病日益困扰着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同时,家庭结构小型化,养老功能弱化,尤其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失能老人的专业护理需求更是无能为力,因此,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养结合向纵深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卫生健康委在参考外地的经验做法,以巨鹿县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为蓝本,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邢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聚焦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坚持以人为本、基本保障、责任分担、以收定支、机制创新、全市统管六项基本原则。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保障对象、资金筹集、基金管理、护理形式、待遇享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经办服务管理等八方面内容。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均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022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计划(通用10篇)
2022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计划(通用10篇)2022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计划一、护理保险的基本介绍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保险。
这种保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当时社会老龄化发展下的时代产物。
随后,德国、英国、爱尔兰、南非等国家也相继出现了护理保险。
在亚洲,日本更是将护理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引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要求40岁以上的人都要参加。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也推出了部分护理保险产品,如“太平盛世附加护理健康保险”、“安安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中意附加老年重大疾病长期护理健康保险”等。
但这些险种基本上都是针对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并且是作为其他人身险的附加险出现,其运作方式与养老类保险大同小异,和真正意义上的护理保险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2022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计划(通用10篇)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我们又有了新的工作,是时候开始制定工作计划了。
什么样的工作计划才是好的工作计划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计划(通用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计划1一、加强护士在职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按护士规范化培训及护士在职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抓好护士的“三基”及专科技能训练与考核工作1、重点加强对新入院护士、聘用护士、低年资护士的考核,强化她们的学习意识,上半年以强化基础护理知识为主,增加考核次数,直至达标。
2、加强专科技能的培训:制定出周期内专科理论与技能的培训与考核计划,每年组织考试、考核2-3次,理论考试要有试卷,要求讲究实效,不流于形式,为培养专科护士打下扎实的基础。
3、基本技能考核:属于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护士,在年内16项基本技能必须全部达标,考核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抽考。
其他层次的护士计划安排操作考试、理论考试。
4、强化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组织进行一些规章制度的实际考核,理论考试与临床应用相结合,检查遵章守规的执行情况。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长期护理保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护理需求,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提高长期护理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
一、保险对象范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对象主要包括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保险覆盖范围将逐步扩大,以满足更多长期护理需求者的需求。
二、保险责任和待遇标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社会护理和特殊护理等内容。
保险待遇标准将根据受益人的护理需求和支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保障待遇将逐步提高,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长期护理需求者。
三、保险费用来源和支付方式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个人缴费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个人缴费将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和护理需求确定,支付方式将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和监督机制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将建立健全,包括政府部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受益人等多方参与,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和监督体系,以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五、宣传和推广工作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将加强,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度和待遇,提高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知晓率和参保率,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深入发展。
六、评估和调整机制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方案将建立健全评估和调整机制,定期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保险责任、待遇标准、费用来源和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长期护理需求的变化。
综上所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方案将为我国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长期护理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实现全民共享长期护理保险的目标。
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了解决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部分自理的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湘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广大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员提供更为全面、便捷的保障,为他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温暖和关怀。
首先,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确保长期护理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网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服务。
其次,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将明确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
参保对象主要包括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员,保障范围包括日常生活起居、就餐、个人卫生、康复训练、照料护理等方面的服务。
通过明确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将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长期护理需求,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再次,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评估和服务机制。
通过建立长期护理评估机制,将对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需求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其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长期护理服务。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服务等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长期护理服务。
最后,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监督。
通过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监督,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监管,保障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还将加强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的监督,提高长期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广大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员提供更为全面、便捷的保障,为他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湘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让他们享受到更加优质的生活服务,实现健康、幸福的晚年生活。
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为促进全市公共服务一体化和高质量海岛共富建设,切实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难题,根据《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形成以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为主体,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特色商业护理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共同发展,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现市场有效、社会有感,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长期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坚持城乡一体,参保全民覆盖,制度独立运行,待遇公平享有。
坚持“基本+补充”,政策性长护险保障基本,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提供补充,特色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护理需求。
坚持服务有效衔接,打通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的衔接通道,打通寿险责任和护理责任的转换通道。
坚持协同推进,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运作优势,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保障部门。
(三)主要目标。
基本形成适应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
实现保障目标从制度单一孤立设计向由点及面发展转变;保障层次从政策性保障向多支柱体系协调发展转变;保障能力从满足重度失能人员需求向满足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保障需求发展转变;保障机制从管理分散衔接不畅向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基金、场所、人员三位一体集成协同高效转变。
到2024年,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政策性长护险制度全面实施,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同步推进,特色商业护理保险稳步启动,重度失能人员的护理需求得到基本保障。
到2025年,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政策性长护险制度更加完善,惠民型和特色商业护理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政策协同更加高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和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
长护险安全管理制度
长护险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简称LTCI)是一种为老年人或残疾人提供长期护理费用的保险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长护险的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以及长护险市场的不规范,长护险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障长护险制度的安全可靠运行,建立一套完善的长护险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长护险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长护险的资金安全、风险控制和监管有效,并提高参保人员的满意度和福利。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开展长护险业务管理。
2.公平公正: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长护险制度,提供公正、透明的统筹和服务。
3.风险防控:通过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减少长护险业务带来的潜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4.创新发展:积极推动长护险业务的创新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不同参保人员的需求。
四、管理职责1.政府部门:负责长护险制度的规划、监管和政策制定,并加强对长护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2.长护险机构:负责具体的长护险业务管理,包括保险产品设计、费率调整、理赔管理等,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3.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长护险费用,积极主动参与长护险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五、安全措施1.资金安全:长护险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专户管理、风险准备金设置等,确保参保人员缴纳的费用安全有序地投资和运营。
2.风险评估:长护险机构应对参保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准确评估其长护需求及相关风险,为不同风险特征的参保人员提供个性化的风险保障方案。
3.信息安全:长护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4.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长护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长护险市场的稳定和可靠运行。
六、监督机制1.日常监督:长护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合规检查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实施办法
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实施办法根据《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本市区域内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或经过不少于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评定低于分(包括分)的重度失能人员,且符合规定其它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申请医疗专护(以下简称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患各种严重不可逆转疾病导致全身瘫痪、偏瘫、截肢并且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中三项或三项以上,且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人房间;()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洗澡:自己进行沐浴或者盆浴。
、所患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
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即疾病终末期的临终关怀;、其他经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符合专护条件的。
(二)其它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护理形式接受护理服务。
二、申办流程、参保人申办护理保险待遇,应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社保卡、身份证、相关就诊的完整病历复印件(加盖有就诊医院的公章)及检查报告等材料向所属地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并签字确认。
、所属地定点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安排指定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规定及时为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人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情况等信息传送至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或网上复审核定无误后,照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现场评定符合重度失能评定标准的参保人员申请评定情况在临汾市人社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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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第1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
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
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
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Cha,)。
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
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
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
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
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
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
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对象为失能、失智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帮助其恢复生理机能。
但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存在显著差异:一是护理目的不同,日常生活护理的目的是提高被护理者生活质量,医疗护理的目的是治愈疾病或保全患者生命。
二是服务供给者的资质要求不同,日常生活护理既可由家庭成员等提供非正规照顾,也可由专业机构提供正规照顾,而医疗护理则由医疗机构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三是护理资金来源不同,日常生活护理资金主要来源于被护理对象的养老金、家庭成员收入,医疗护理资金则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
综上,本文将长期护理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
(二)长期护理保险1.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障都是为了解决长期护理所需资金而形成的制度安排,从概念的从属性质看,长期护理保险属于长期护理保障中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障不仅包括保险保障,也包括国家或地区公共财政提供的补贴保障(一般称为福利政策)、个人和家庭收入保障、社会捐助等。
由于涉及政策选择,我们有必要在长期护理保障框架下,厘清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护理财政补贴的异同。
从共同点看,保险和财政补贴均属于经济分配关系,其中,社会保险和财政补贴均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从不同点看,第一,权利义务不同。
保险以契约为基础,具有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商业保险)或非对称性(社会保险)特征,参保人有交纳保费的权利及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财政补贴是政府为实现特定政治经济目标,而对特定群体给予的补贴,具有单向性,接受补贴者无权提出获得补贴的主张。
第二,资金来源不同。
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具有风险分担机制,由政府、企业和参保人三方承担或由政府、参保人承担(社会保险),或者仅由参保人承担(商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中的政府承担部分,属于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
第三,给付对象不同。
保险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利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风险共担机制为长期护理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保险给付给所有出险的参保人,因此,保障范围可扩大至全社会所有人群;财政补贴则指针对特定人群,例如低收入家庭、高龄老年人等。
第四,给付额度及给付服务稳定性不同。
保险以事先约定的条件给付,具有稳定性特征,同时由于存在契约特征,可对给付服务质量进行稳定的管控;财政补贴由于受到财政收入、政策关注重点变化的影响,补贴数量及形式均会随时变动,具有不稳定性特征,同时由于权利义务的单向性,给付服务质量的稳定性难以保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除个人和家庭收入保障、社会捐助外,长期护理保障主要包括长期护理保险、财政专项补贴两个方面,由于权利义务、资金来源、给付对象、给付额度及给付服务质量稳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要优于财政专项补贴制度。
2.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对象是失能或半失能人群、具有长期性,补贴其居家或机构照护费用;医疗保险的给付对象针对患有疾病有医疗需求的人群、期限可长可短,补贴其医疗费用;养老保险的给付对象是退休或达到领取年龄人群,补贴其正常生活费用,三者在给付对象、内容上存在交叉。
3.本文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界定戴卫东()从社会保险角度,将长期护理保险定义为:国家颁布护理保险法律,以社会化筹资的方式,对由于患有慢性疾病或处于生理、心理伤残状态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进行分担给付。
这一界定限于社会保险范围,且仅考虑了疾病和伤残因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引发的生活护理需求,未将年老作为影响因素纳入考察范围,此外,这一定义仅考虑到日常生活护理,未考虑医疗护理。
从定义内涵的稳定性及外延的延展性要求看,一般采用美国人寿管理协会(LOMA)的定义长期护理保单是为那些由于年老或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影响需在家或护理机构得到稳定护理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我们认为,长期护理分为长期医疗护理和长期生活护理,长期护理保险也可相应区分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长期生活护理保险,其中,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也属于医疗保险的范畴。
尽管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在给付对象、给付原因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一方面,很难区分引发长期护理需求的原因是年老导致的生理机能萎缩,还是老年慢性病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面,因老年慢性病引发的生活不能自理在长期护理人群中占比相对较大,美国健康保险学会直接将引发长期护理的原因归结为"慢性疾病",另外,长期医疗护理的同时也需要长期生活护理。
因此,在定义和制度设计时,均不应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将医疗保险中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划入长期护理保险的范畴。
同时,长期护理保险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又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后者具有强制性,由于目前两种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均在实践中存在,各国差异主要表现在二者所占比重存在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概念界定时,没有必要全部剔除商业保险的性质。
综上所述,本文借鉴美国人寿管理协会(LOMA)的定义,结合上文对长期护理的界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界定为:针对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的失能人群,为了保证其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及恢复生理机能,对由专业或非专业护理者提供的稳定的生活或医疗护理等支持性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内容从以往文献来看,目前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研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这一点学术界意见较为一致,研究范式以规范研究为主;二是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一般为经济、健康状况等,主要逻辑是健康状况影响长期护理需求,经济财务状况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研究范式以实证研究为主;三是介绍国外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选择及操作建议。
(一)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研究从学术文献看,国内研究者就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已经达成一致。
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严峻,失能、失智老人数量急剧增加,并呈快速上升的势头,失能老人因为生活自理能力的欠缺、健康状况欠佳、"被排斥"的心态等因素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有关长期护理费用尤其是生活护理费用却未涵盖在内,老年人养老金收入难以承担长期护理带来的长期巨额费用支出,为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因此有必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来应对这一挑战。
文献认为,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形成多方筹资机制,整合现有医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所及民营医院或养老院等医养资源,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
(二)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研究国内研究侧重于多因素综合分析,以实证分析为主。
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一是老龄化程度,老龄化程度越高,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越强(王维等,)。
二是老年人健康和预期状况,赵娜等()发现人们对长期护理发生概率的认知程度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购买意愿有显著影响,王维等()发现预期寿命、疾病谱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大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身体健康状况的影响得到了多数学者的实证支持(荆涛等,;曹信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