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摔伤 校方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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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在学校摔伤校方是否应该赔偿?
2006年 11月 13日 09:45 深圳新闻网
律师称,今后“校方责任险”可助解决类似赔偿争议
一个7岁的学生由于教室地板太滑,不小心摔掉两颗门牙,家长要求学校负相关责任,学校却只答应对教室的地板进行改造,但认为孩子的受伤与学校没有关系,学校也不会进行赔偿。如果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方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记者进行了相关的调查。
教室滑倒磕掉门牙
近日,家住龙岗平湖街道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小孩小明(化名)今年7岁,在龙岗区平湖街道某小学读书,10月24日,小明上完课后想从教室里走出去,由于教室的地板比较滑,小明的右脚绊到了课桌椅,随即摔倒在地板上磕掉了两颗门牙,当时就流了很多血。
刘先生回忆称,他接到学校的电话后,紧急将小孩送往平湖医院,但接诊的医生称,小明已经过了换牙的年龄,在地板上磕掉的两颗门牙必须做人工种植,否则以后的咀嚼功能和面相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刘先生后来到孩子就读的学校,要求学校担负相关责任,但校方却认为,这么多小孩都没有在教室里摔倒,就是你家小孩摔倒了,说明小孩自己的行为失当,学校不会承担责任,但会承诺对教室的地板进行改造。
学校应给予适当赔偿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远伸律师就此个案认为,如果摔倒是由于学校地面滑导致的,属于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学校是有过错的。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如果造成残疾的,确定伤残等级之后,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扶
养(抚养、赡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
黄律师还表示,深圳市现有以教育基金出资为学生投保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今后可能过渡为“校方责任险”,覆盖所有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学校和幼儿园,如果本案中的孩子和学校已经纳入了保险范围,则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赔偿问题,缓解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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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保护义务
黄远伸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中也有相关规定,称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督、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冯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