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物权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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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物权确认诉讼
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所涌现出的新型案件,提起的诉讼在法律上定义为物权确认诉讼,其目的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为双方共有,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考虑这种诉讼方式:
一、区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性质的基础应该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确认。在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共同生活而转化。该规定将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名下财产分为两种性质财产:一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正是这种规定,使得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显得意义重大。如果财产权属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个人享有的应是完全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将排除配偶另一方的妨碍行为。一旦财产权属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物权人应为夫妻双方,两人均负有共同管理使用的权利,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法律将赋予权利受损害的一方享有物权上追索的权利。在实际家庭生活中,一旦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配偶双方往往很难明确的区分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常常会转化形式溶入到共同财产中发生混同。
因此,在一方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界限不明,双方发生争议,需要甄别时,夫妻一方完全可以提起婚内确权诉讼来明确财产的范围,以保护财产真正的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使。
二、保护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权利主体,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应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由于婚姻生活的特殊性,往往夫妻一方掌握着家庭财产,现实上该权利只由一方享有。这种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侵权行为往往被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所掩盖,不为外界所察觉。这种侵权行为使一方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不能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需要被侵权方起诉,寻求法律的保护。
随着房价的日益攀升,房屋已然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高的财产,同时房屋也扮演着主要生产资料的角色。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会认为房屋真正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在权利登记人未经配偶同
意恶意处分房产的,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既不要求提供配偶签字,也不要求提供户口本显示婚姻状况,房屋很容易就过户到了第三人名下。
《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该房屋在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后,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权利受侵害一方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很难得到支持,家事代理及善意取得的界限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难区分。而此类房屋交易转让一般呈现黑白两份合同的情况,白合同的价格往往与市值相甚大。配偶方在无法撤消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只能就白合同的价款主张分割一半,利益将蒙受严重损失。
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防止不动产薄上记载的产权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可以提起婚内所有权确权之诉来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