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工教案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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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工教案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检查工教案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培训对象

安全检查员(工人)。

二、培训目的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

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

违”现象。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了解煤矿生产技术知

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工人入井的有关规定;熟练掌

握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检查方法;提高安全检查

能力。

3、掌握煤矿各种灾害事故发生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

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

大,能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4、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自救器。

5、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安全检查员(工人)安全工作资格。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45学时

四、课程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

1、安全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3、安全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三)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

1、煤矿安全监察。

2、事故调查与处理。

(四)煤矿生产技术与质量标准

1、矿井地质基本知识。

2、矿井开拓方式。

3、采煤技术。

4、通风质量标准。

5、机电运输质量标准。

6、采掘工程质量标准

(五)矿井通风与灾害防防治

1、矿井通风

2、矿井瓦斯防治

3、顶板灾害防治

4、矿井水害防治

5、矿井防灭火

6、矿尘防治

7、爆破安全技术

8、机电、运输事故防治

(六)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1、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与避灾方法。

2、创伤急救基本知识。

3、自救器。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 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和生产以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它工作要服从安全。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

业的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置和实施各项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

第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3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6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7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8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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