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考试11规则”要求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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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并已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请韩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11规则修订的背景。
韩光显:船员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1980年6月8日,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为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950年便明确了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部令,以下简称《04规则》),是我国主要的船员管理规章,也是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最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提升船员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作为《04规则》的上位法,对船员的适任要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对于船员适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变化,以及近年航运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对《04规则》)做全面修订,以确保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1规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很多网友注意到《11规则》与《04规则》的名称不同,请韩处长介绍一下为什么对名称进行修改?
韩光显:《11规则》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未提及评估;而STCW公约明确了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考试(理论、实操)、资历、任职表现等,实际就是对申请适任证书各种条件的综合审查、评价。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如此修改即能够符合国内上位法的要求,也能满足公约履约的需要。
主持人:《11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主要做了那些调整?
韩光显:《11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1、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未划分航区(不考虑近岸),《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也导致出现国外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近洋航区证书的现象。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考虑到国内和国际环境下船员的英语交流和应对港口检查的差异,同时,从船员证书量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故本次修订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11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发证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同时根据公约要求,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2、简化船员证书的发放
目前我国船员证书数量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上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本次修订《发证规则》,结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的调整和明确,主要做如下修改:
(1)适任证书
STCW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
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同时明确“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即有效期最长可至65周岁生日。
(2)培训合格证
根据公约修订,将《04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3)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关系
《04规则》规定船员上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而后实习后,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证书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考虑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故本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合并使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详细规定在《11规则》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主持人:《11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做了那些调整?
韩光显:《11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调整:
1、取消学历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04规则》将航海教育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不符合《船员条例》的规定。根据《船员条例》,培训是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培训对船员能力和素质的主要作用,取消《04规则》对学历要求,强化岗位适任培训,明确各个职务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等。
2、服务资历要求的调整
一是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部分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创造条件。
二是船员职务晋升服务资历认定,规定“申请无限航区岗位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航线船舶船员紧缺。
三是通过适任考试后,根据不同职务,区别对待船上见习资历的认定。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可以降一级航区或降一级等级,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可以降一等级,船长、轮机长见习船舶须与其申请的航区、等级一致。
3、年龄要求的调整
对于申请适任证书的年龄,《04规则》规定“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但年龄上限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船员条例》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没有明确要求。考虑到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以及STCW公约对于船员健康和体能的要求,《11规则》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要求不分男女,统一为上限65周岁;对于年龄下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18周岁要求执行。
主持人:韩处长,刚才您提到了在申请适任证书时取消了学历要求,同时要求船员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现在很多持有函授学历的普通船员比较关心他们是否可以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您给介绍一下有关的规定?
韩光显:对于航海院校的函授教育规定是这样的,“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