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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品三包制度范本文件

企业商品三包制度范本文件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销售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食品、药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诚信经营、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服务。

二、三包范围及期限第四条三包范围:1.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商品出现故障,消费者可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2. 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故障,在保修期内,企业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五条三包期限:1.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享受一年内免费保修服务。

2. 食品、药品等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享受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三、三包责任第六条商品在三包期限内的责任:1.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企业应承担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责任。

2. 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故障,企业应承担有偿维修责任。

第七条三包服务流程:1. 消费者发现商品故障,应及时联系企业售后服务部门。

2. 售后服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安排专业人员处理。

3. 处理过程中,企业应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四、三包费用及赔偿第八条三包费用:1.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企业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所需费用。

2. 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故障,消费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赔偿:1. 因企业原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企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赔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五、监督管理第十条企业设立三包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三包服务事宜。

第十一条企业定期对三包工作进行自查,确保三包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企业对违反三包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服务配件三包法规制度范本

服务配件三包法规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服务配件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和提供服务的所有服务配件。

第三条本法规所称服务配件,是指为提供某种服务所必需的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维修配件、替换配件、升级配件等。

第四条服务配件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制度是指,服务配件在规定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章三包期限第五条服务配件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主要部件的包修期限为一年,易损件的包修期限为三个月。

(二)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主要部件的包换期限为三个月,易损件的包换期限为一个月。

(三)包退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主要部件的包退期限为七日,易损件的包退期限为三日内。

第三章三包责任第六条经营者应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包修责任:在包修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二)包换责任:在包换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服务配件。

(三)包退责任:在包退期限内,因质量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应无理由接受退货。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下情形免除三包责任:(一)因消费者使用不当、自行拆装、改造等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

(二)因不可抗力、自然磨损等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

(三)因消费者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保养等原因导致服务配件出现故障。

第四章三包程序第八条消费者在发现服务配件存在故障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保留购物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等。

(二)将服务配件送至经营者指定的维修点。

(三)维修点对服务配件进行检查,确认故障原因。

(四)根据故障原因,按照本法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

三包规定文档

三包规定文档
(七)服装类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凭购物凭证予以退换。
2、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退换
(1)在售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免收折旧费予以退换。
(2)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给予免费修理。三包期内出现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或者经维修两次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收取折旧费退换,折旧费为自购买之日起每日收取售价的1%,但不得超过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⑵换、退范围:形体不饱满,粘贴不平服;天然皮革表面出现裂面、裂浆、脱色;人造革、合成革面层材料出现明显印道、凹凸、疙瘩,皮革面料撕裂强度不合格,应给予包换、包退。
⑶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折旧率×购买天数)。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3)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者。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6)标明“处理品”的。
7、固定、移动、家用视听产品、微机等部分家电的修理、更换、退货规定按照国家颁布的三包规定执行。
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凭购物凭证予以退换。
2、修理范围:开胶、严重跳针;鞋跟变形、裂、断或掉;鞋垫不牢固;跟面脱落;装饰品出现损坏、脱落,应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定期限。
3、换、退范围:帮面裂,帮脚裂,严重返硝,明显变色、脱色;前帮明显松面,涂饰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主跟或包头变形;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鞋内露钉尖(头)、鞋内有明显不平服影响穿用;因两只鞋码大小不一、顺脚,应给予包换、包退。

2024年_“三包”政策

2024年_“三包”政策

“三包”政策第一条“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二条包修1. 包修期限为_____年或者行驶里程_____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 在包修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到指定的维修站免费维修,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三条包换1.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_____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2.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_____次,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

第四条包退1.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_____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五条修理记录和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退货。

第六条零配件供应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_____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第七条特殊情形处理1.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_____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2. 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召回。

第八条其他约定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生产厂的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

第九条生效条件本“三包”政策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三包问题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三包问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手机三包法律规定(3篇)

手机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手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各类手机,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功能手机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手机三包,是指手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对消费者购买的手机产品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

第四条手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手机三包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手机三包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保修期限第六条手机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手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手机三包期限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保修期:自消费者购买手机之日起,手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保修期。

(二)三包期:自消费者购买手机之日起,手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三包期。

(三)售后服务期:自消费者购买手机之日起,手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售后服务期。

第八条保修期限、三包期限和售后服务期的具体内容,由手机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说明书、保修卡或者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免费修理第九条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手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一)因生产者原因造成的手机质量问题;(三)因维修者原因造成的手机质量问题;(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造成的手机质量问题,但消费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条手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送修的手机之日起7日内,对手机进行检查、鉴定,并告知消费者修理结果。

第十一条手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送修的手机之日起15日内,完成修理工作。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约定合理的延期时间。

第十二条修理后的手机,其三包期限自修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免费更换第十三条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手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一)因生产者原因造成的手机质量问题;(二)因销售者原因造成的手机质量问题;(三)因维修者原因造成的手机质量问题;(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造成的手机质量问题,但消费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三包赔偿法律规定(3篇)

三包赔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三包赔偿,即“包修、包换、包退”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三包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三包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三包赔偿的范围1. 商品质量问题:商品存在瑕疵、性能不稳定、使用寿命不符合规定等。

2. 商品不符合规定要求: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等。

3. 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商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四、三包赔偿的条件1. 商品购买时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间应当符合三包期限要求。

2. 商品购买凭证:消费者应当持有商品购买凭证,包括发票、收据等。

3. 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应当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五、三包赔偿的程序1. 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与经营者联系,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3. 如果经营者同意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应当按照经营者的要求,将商品送至指定的维修点或者销售点。

4.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告知消费者。

5. 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制度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售后服务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具、建材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三包”是指产品自购买之日起,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我公司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三包范围及期限第四条三包范围:1. 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我公司负责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2. 产品在保修期内,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故障,我公司根据情况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3. 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我公司不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三包期限:1. 保修期限自产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

2. 以下情况除外:(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用户自行拆卸、改造、维修等造成损坏的,保修期限从购买之日起重新计算。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用户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维护等造成损坏的,保修期限从购买之日起重新计算。

(3)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用户故意损坏、滥用、疏忽等造成损坏的,保修期限从购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三包服务流程第六条客户投诉:1. 客户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保管。

2.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上门等方式向我公司投诉。

3. 我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上门服务。

第七条故障排查:1. 我公司维修人员接到客户投诉后,应立即上门检查,确定故障原因。

2. 维修人员应向客户说明故障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维修与更换:1. 维修:维修人员应尽快修复故障,确保产品恢复正常使用。

2. 更换:如产品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我公司应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更换。

第九条退货:1. 如客户要求退货,我公司应无条件接受,并退还货款。

商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商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三包是指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

商品三包制度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的提高。

本文将对商品三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三包的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3.《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我国商品三包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商品三包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

三、商品三包的责任主体1.经营者经营者是商品三包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

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承担商品三包责任。

2.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三包服务。

消费者在享受商品三包服务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维权。

四、商品三包的责任范围1.商品质量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商品保修责任商品保修是指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维修、更换、退货等责任的承诺。

保修期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3.商品售后服务责任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五、商品三包的赔偿标准1.修理费用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修理费用,包括配件费用和工时费用。

2.更换费用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更换费用,包括商品本身和配件费用。

3.退货费用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全部费用。

三包管理规定(3篇)

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三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三包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三包范围第五条三包范围包括以下商品:(一)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等商品;(二)提供商品维修、安装、保养、清洁、保养、翻新等服务的商品;(三)其他依法应当实行三包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三)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四)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

第三章三包期限第七条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商品购买发票或者销售凭证上载明的商品交付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二)商品在保修期内更换的,保修期限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三包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一般商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六个月;(二)耐用消费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一年;(三)商品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的,三包期限自消费者收到退换商品之日起重新计算;(四)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三包责任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换货;(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维修的,经营者应当予以维修;(四)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商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商品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之间相互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商品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的下列责任:(一)商品售出后,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和购买者使用商品的条件,对商品实行一定期限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二)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商品明示的质量标准。

(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本规定,建立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六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主机、主要部件、附件等。

(二)商品所附带的软件、资料等。

(三)商品包装物。

第七条商品三包的期限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商品,包括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二)计算机及其配件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三)通讯设备商品,包括手机、电话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四)交通工具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两年。

(五)其他商品,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根据商品的特点和性能,约定三包期限。

第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期限,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销售凭证等材料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第九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按照商品三包期限和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

三包政策制度模板

三包政策制度模板

三包政策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并承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以下简称三包)。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三包,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依法享有的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其所购买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等义务的权利。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三包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章三包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三包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损坏或者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情况。

第六条三包内容:(一)质量保证:产品在购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以下简称保质期),出现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二)修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修理时间自消费者送修之日起计算。

(三)更换: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更高档次的产品。

(四)退货: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三章三包期限第七条三包期限按照产品类型和生产者、销售者的承诺确定。

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自购买之日起一年或者按照产品明示保修期限。

(二)电子产品:自购买之日起一年或者按照产品明示保修期限。

(三)通讯设备:自购买之日起一年或者按照产品明示保修期限。

(四)计算机及其配件:自购买之日起一年或者按照产品明示保修期限。

(五)其他产品:按照产品明示保修期限或者自购买之日起一年。

第四章三包凭证第八条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当索取并保留购物凭证、产品合格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三包凭证包括:(一)购物凭证:发票、收据、pos单等购买产品的凭证。

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即产品质量三包,是指对产品质量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售后服务制度。

我国对三包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三包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三包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所售商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对消费者承担的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

2. 适用范围(1)适用于购买商品的自然人消费者;(2)适用于购买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但单位购买商品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不适用三包规定;(3)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品。

三、三包期限1. 期限(1)一般情况下,三包期限为自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具体期限由国家规定或者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但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2)对于耐用消费品,三包期限不得少于1年;(3)对于易损易耗商品,三包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2. 期限延长(1)在保修期内,如果商品因生产者、销售者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延长保修期限;(2)在保修期内,如果消费者因合理使用商品导致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延长保修期限。

四、三包责任1. 质量问题(1)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性能问题(1)商品存在性能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性能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安全问题(1)商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三包程序1. 消费者提出要求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保修、更换、退货等要求。

售后三包管理规定(3篇)

售后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日用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本公司产品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包修第五条包修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修理。

第六条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电子产品: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2. 家用电器: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3. 日用品: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修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第八条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本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部门。

第九条售后服务部门接到消费者报修后,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1. 核实产品信息,确认产品在包修范围内;2. 根据产品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维修或返厂维修;3. 在维修过程中,确保消费者了解维修情况,并及时反馈维修进度;4. 维修完成后,进行产品性能测试,确保产品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条维修费用及配件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 维修费用由本公司承担;2. 如需更换配件,配件费用由消费者承担;3. 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第三章包换第十一条包换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与包修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换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三包责任法律规定(3篇)

三包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责任法律规定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包责任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维修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使用期限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本文将从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三包责任法律规定概述1. 三包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

”2. 三包责任的范围(1)商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商品性能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的性能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存在性能问题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商品使用期限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的使用期限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存在使用期限问题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 三包责任的期限(1)商品保修期限:自商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

具体保修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

(2)商品修理期限:自商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个月。

具体修理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

(3)商品更换期限:自商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个月。

具体更换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

三、三包责任实施现状1.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三包责任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三包责任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企业履行三包责任意识提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企业履行三包责任意识逐渐提高,许多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高了三包服务质量。

3.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对三包责任的了解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问题敢于维权,促使企业加强三包责任履行。

三包期的法律规定(3篇)

三包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三包期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三包期法律规定,以期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参考。

二、三包期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三包期是指商品自销售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因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期限。

2. 适用范围三包期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包括以下几类:(1)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计算机、家具、交通工具等。

(2)非耐用消费品:如食品、饮料、化妆品、纺织品等。

(3)服务:如餐饮、住宿、旅游等。

三、三包期限1. 法定三包期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耐用消费品的包修期限不得少于1年,包换期限不得少于30天,包退期限不得少于7天。

非耐用消费品的包修期限、包换期限、包退期限由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

2. 特殊情况下的三包期限(1)耐用消费品在保修期内因维修、更换、退货等原因导致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保修期的,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的三包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期限超过法定三包期限的,按照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期限执行。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但消费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要求的,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的三包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四、三包责任1. 经营者的三包责任(1)修理:经营者应当对商品进行免费修理,确保商品恢复原状。

(2)更换: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3)退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按照购买商品的货款全额退还消费者。

2. 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情形(1)消费者未按照商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商品,导致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

(2)消费者自行改装、拆卸商品,导致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

(3)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不可归责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包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三包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原则,即“包修、包换、包退”原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

本文将从三包原则的法律规定、具体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三包原则的法律规定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2. 工业产品销售和服务三包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和服务三包规定》是我国关于三包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该规定,三包范围包括:(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者更换。

(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年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三、三包原则的具体实施1. 经营者的义务(1)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三包制度,明确三包范围、期限、方式等。

(2)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凭证中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三包期限、维修点等信息。

(3)经营者应当对所售商品承担三包责任,确保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到三包服务。

2. 消费者的权利(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三包凭证。

(2)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规定期限、方式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3)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四、三包原则的法律责任1.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消费者的法律责任(1)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商品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包法律规定(3篇)

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三包,即产品质量三包,是指销售者、生产者对所售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承担一定期限的修理、更换、退货义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三包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三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对国家规定应当检验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进行检验,并承担检验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修理、更换、退货;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实行三包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三包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三、三包的适用范围1. 适用商品三包适用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商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以及委托加工的商品。

2. 适用服务三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服务,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售后服务。

四、三包的期限1. 修理期限商品自售出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实行免费修理的期限为一年。

因维修造成损坏的,自维修之日起计算。

2. 更换期限商品自售出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实行免费更换的期限为六个月。

因更换造成损坏的,自更换之日起计算。

3. 退货期限商品自售出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实行免费退货的期限为七日。

因退货造成损坏的,自退货之日起计算。

五、三包的履行1. 修理(1)销售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要求修理的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进行检查,确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2)销售者应当自确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服务。

三包的文字

三包的文字

三包的文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三包法》规定,我特此向您提供以下三包条款:
一、质量三包:
1. 凡是购买自我方销售的商品,均享受质量保证期三包。

质量保证期自购买之日起计算,期限为购买日后15日内。

2. 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可凭购买凭证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3. 质量保证期过后,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凭维修凭证享受免费维修服务。

二、维修三包:
1. 凡是购买自我方销售的商品,均享受维修保证期三包。

维修保证期自商品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起计算,期限为购买日后60日内。

2. 在维修保证期内,消费者若发现商品出现非人为损坏或故障,可凭购买凭证享受免费维修服务。

3. 维修保证期过后,消费者若商品出现非人为损坏或故障,可凭维修凭证享受免费维修服务。

三、退换三包:
1. 凡是购买自我方销售的商品,均享受退换保证期三包。

退换保证期自商品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起计算,期限为购买日后7日内。

2. 在退换保证期内,消费者若对商品不满意,可凭购买凭证享受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3. 只要商品无损坏、无人为破坏,消费者可凭退换凭证选择退还货款或更换其他同类商品。

请您在购买时详细阅读并理解上述三包条款,以便在使用商品时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谢谢合作!。

“三包”服务内容

“三包”服务内容

“三包”服务内容一、三包对象:招标人所购买的产品,无论采用何种送货方式和付款方式的,都可根据本规定办理退、换货.二、三包期限:自购机之日起(以购机发票为准).设备三包有效期1年.三、三包范围:在三包期内,由于设计、制造等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机件损坏或使用性能改变,经确认属我厂责任的予以三包.四、三包条件:1、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由于自身人为原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本公司概不负责).2、所换产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所换产品的包装完好无损(包括内外包装),不影响二次销售;②随产品附带的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3、所退产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所退产品的包装完好无损(包括内外包装),并不影响二次销售;②随产品附带的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③随该件产品附送的赠品及公司手册、宣传资料、促销用品公司内部资料等.五、凡属下列情况不予三包1、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2、因违规自行改装、拆卸、调整而造成的故障.3、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并无法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4、规格型号与发票不符.5、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6、操作不当.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8、易损件.六、三包中退、换货原则:1、换货原则:①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②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称或者部件;③更换总称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载免费更换同型号的产品;④不允许换给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2、退货原则:①换货后15日内发生故障(三包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用户退货;②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的产品,或者换货后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性能需求,用户需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七、退、换货手续:1、如果符合退、换货条件规定的,请在退、换货前以电话的方式与本公司联系,告知需退、换产品的品名、数量、地址等,并如实、准确无误地填写《退/换货登记表》传真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退/换货登记表》后,我们的售后服务专员将会马上同退、换货人取得联系,响应退、换货人的退换货需求.2、所退、换的产品由公司物流部将《退/换货登记表》交公司负责片区的销售人员签字,然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准允退、换货.3、经批准退、换货后,物流部即时与该退、换货人联系,通知退、换货人将所退、换产品发送至本公司.由公司物流部和仓储部统一验收,货物验收无误后入库.八、退款的处理办法:1、由退货产生的退款,我们在收到所退货物并验收无误后把它体现到客户的往来账款中.2、客户退货,产品已经获得国家农机补贴款项的,不予退货;没有获得补贴款项的,依据上述条款执行.九、退、换货的注意事项:1、换货处理只能更换同一类型的产品,不允许更换产品类型.2、所有退、换货的运输费由对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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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一、退、换、修原则(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

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

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

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应及时与顾客联系,表示歉意。

4、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两次修理不能恢复商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据情收取折旧费),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据情收取折旧费)。

(三)商品质量争议,可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或者请国家授权的技术监督检测机构鉴定,确定责任,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细则(一)食品、保健品、药品类1、食品(包括烟酒)、保健品、药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要求较高,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在商品标明的保质期内出现发霉、变质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商品,可退可换。

3、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应给予购买者所购商品价值二倍的经济赔偿(含所购商品退款)。

(二)洗涤用品、化妆品类1、化妆品、洗涤用品属特殊商品,直接涉及人体卫生,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商品包装存在溢漏、份量不足(未经使用)可退可换。

3、如化妆品在使用后造成皮肤过敏现象,并经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使用本产品造成的,视商品使用程度打折退换。

(三)皮具、箱包类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予以退换。

2、皮革包件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⑴修理范围:包体大面、前盖缝线出现严重跳线,面料之间缝合不牢固,背带边沿漆边裂口,金属配件破损、生锈,拉链掉牙、错位、拉合不顺滑,零部件、装饰件安装不牢固,应给予免费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定期限。

⑵换、退范围:形体不饱满,粘贴不平服;天然皮革表面出现裂面、裂浆、脱色;人造革、合成革面层材料出现明显印道、凹凸、疙瘩,皮革面料撕裂强度不合格,应给予包换、包退。

⑶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折旧率×购买天数)。

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⑷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3、旅行箱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⑴修理范围:拉链出现错位、掉牙、不顺滑;金属配件起泡、起皮或生锈;配件安装不牢固,出现歪斜;衣箱走轮安装不牢固,出现脱落、损坏,拉杆拉合不顺畅,应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定期限。

⑵换、退范围:箱体出现歪斜,天然革面料脱色,人造革、合成革面料出现明显印道、疙瘩,纺织面料色泽不相称,配件、箱铝口出现毛刺,箱铝口与箱帮角装配不紧密、不周正影响使用,应给予包换、包退。

⑶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折旧率×购买天数)。

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⑷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4、如三包期内出现不能修理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收取折旧费退换,折旧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售价的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属于能维修的质量问题可以实行收费修理:⑴因消费者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⑶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⑷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⑸超出三包期限的。

⑹标明“处理品”的。

(四)钟表类1、钟表属于精密仪器商品,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包修范围及期限:凡在本店购买的石英钟表、机械钟表由于本身质量问题出现故障均可包修,包修期限为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内。

3、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退换:(1)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如停走、脱针等问题)予以换货、退货;十五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给予换货或修理。

(2)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连续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折价后予以退换。

(3)折旧率为每日收取售价的0.05%,折旧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商品售价的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属于能维修的质量问题可以实行收费修理:⑴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⑶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⑷超出三包期限的。

⑸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五)金银饰品、珠宝玉器类1、金银饰品、珠宝玉器属贵重商品,因此顾客购买时,营业员应提醒顾客认真挑选,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2、金银饰品如出现开焊、镶嵌宝石脱落等问题,视情况可给予有偿或免费维修。

消费者要求退换,需请有关部门检测出具鉴定报告后,依据鉴定结果酌情予以处理。

3、珠宝、玉器饰品损坏后原则上不予修理或改形。

(六)工艺制品类工艺品在购买时营业员应提醒顾客严格检查其质量、外观是否有破损、瑕疵。

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七)服装类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凭购物凭证予以退换。

2、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退换(1)在售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免收折旧费予以退换。

(2)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给予免费修理。

三包期内出现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或者经维修两次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收取折旧费退换,折旧费为自购买之日起每日收取售价的1%,但不得超过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3)皮革类服装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①修理范围:缝制针码出现空针、漏针、跳针和有严重歪斜及皱趔;底边出现脱胶、起皱、不平服;拉链出现错位、掉牙、拉合不顺滑,拉链头脱落损坏,应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定期限。

②换、退范围:用料不当,色泽不一致;整件周身不平服、起皱、松紧不适,门襟不平直,长短误差大于3mm,服装革有严重异味,涂层脱色,撕裂强度不合格;裘皮服装脱毛、僵板、酥皮、严重异味、脱色、撕裂强度不合格,应给予包换、包退。

③三包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折旧率×购买天数)。

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④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可以维修的质量问题实行收费修理:⑴因消费者穿着、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⑶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⑷超出三包期限的。

⑸标明“处理品”的。

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八)针棉内衣类1、内衣类、袜类。

按照国家规定,内衣、袜类属涉及人体健康卫生的用品,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

营业员应提醒顾客认真挑选。

出售的内衣如有质量问题,参照服装类退换细则执行。

2、针棉T恤,羊毛衫类。

参见服装类商品退换细则(九)鞋类1、无质量问题退换时,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前提下,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凭购物凭证予以退换。

2、修理范围:开胶、严重跳针;鞋跟变形、裂、断或掉;鞋垫不牢固;跟面脱落;装饰品出现损坏、脱落,应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时间不超过规定期限。

3、换、退范围:帮面裂,帮脚裂,严重返硝,明显变色、脱色;前帮明显松面,涂饰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主跟或包头变形;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鞋内露钉尖(头)、鞋内有明显不平服影响穿用;因两只鞋码大小不一、顺脚,应给予包换、包退。

4、三包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退、换货时要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方法:原售价×折旧率×购买天数)。

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作价处理,不再实行三包。

5、三包期限、免费修理时间、折旧率规定如下:6、三包期内如出现不能修理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收取折旧费退换(折旧率参见上表),折旧费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售价的30%,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免收折旧费。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实行三包,可以维修的质量问题实行收费修理:(1)因消费者穿着、使用、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

(2)无有效发票及三包凭证的。

(3)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6)标明“处理品”的。

(7)超出三包期限的。

(8)非质量问题或在产品标准允许误差范围内的。

(十)家电类1、家电类商品根据国家规定,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2、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凭购物凭证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十五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凭购物凭证可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或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维修记录,应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或收折旧费退货。

4、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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