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生效前、在保险期间以及保险赔偿时的一些限制和约束。
简单来说,保险近因原则强调了保险合同中的相对时间和空间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责任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保险近因原则,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实例来解释:1.车辆保险假设小李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的车辆不幸发生了一次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对小李的车辆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小李在车辆保险生效前(2020年12月31日)就已经发生了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赔偿。
这是因为保险近因原则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2.健康保险假设小王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小王被诊断出患有一种罕见疾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对小王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小王在购买健康保险前就已经患上了这种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不会赔偿。
这是因为保险近因原则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存在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3.财产保险假设小张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小张的房屋因为雷击而导致起火,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对小张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小张的房屋在保险合同生效前(2020年12月31日)就已经发生了起火事故,并且小张没有进行及时修复,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
这是因为保险近因原则规定,保险赔偿需要基于保险合同生效后产生的事故。
通过以上实例,可以看出保险近因原则的重要性。
这一原则有效地约束了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避免了保险公司在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赔偿,保证了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公平交易。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分解
案例2:
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 年 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 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
案例:1863年的Hatteras Light Case。美国 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 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 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 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 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 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 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 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 在船中,后发生全损。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近因是:心肌梗塞。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 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 之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 故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观点二:
李某的自杀行为固然不应受到鼓 励但其家庭毕竟遭受经济精神的双重 损失。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 说明中补充规定了“自保单生效之日 起两年后的自杀,可予通融给付“的 内容,由李某的母亲领取保险金的一 半2000元。
本案分析
故意自杀的特征是被保险人自杀之前,能 意识到自杀的后果,也能防范其行为的发 生,自杀不是本人的必须行为。非故意自 杀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并 非故意,如在心智丧失、神智不清时所致 的自杀,被保险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自杀的辨 别、后果、防范的认识模糊不清。本案中 李某的死亡即是非故意自杀所致。
近因原则案例
案例一:到底哪一个为近因?【案情介绍】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 年 1 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从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
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
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王某死亡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而非自杀行为.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启示】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之一。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连累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
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倒,随额即为入院化疗,被确诊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丧生。
吴某的选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置协议书与医院出示的“车祸脑外伤术后引致肝昏迷丧生”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费。
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询了吴某住院病历,得知:吴某1994年曾患上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伤势入院,手术消解脑血肿,术后并无异常。
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辨认出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回内科住院质量,9月20日肝昏迷引致全身心肌梗塞丧生。
据此,保险公司指出吴某丧生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不幸危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婉拒保险费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各家看法:一、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即意外伤害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保险费。
二、吴某丧生的近因是因为肝炎,而肝炎不属于不幸危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须要保险费保险金。
本案分析: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如何判定哪种损失作为近因,比较复杂,通常存有四种相同形式:1、因积原因只有一个,此唯一的致损原因即为为近因。
2、因积原因存有多个,他们同时出现或先后出现,但却是相对单一制的,这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以视作近因。
3、因积原因多个,它们已连续出现,后因是前因轻易的必然的结果,就是前因的合理的已连续。
,则前一个损因就是近因。
4、因积原因存有多个,它们间断出现。
导致损失的危险先后发生但后出现的危险就是全然单一制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已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展的结果。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
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丧生的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
前因与后因之间并不相连。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多因并存发生 在并存的近因下,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 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 承保近因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它们各自 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 失。在不可分时,则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 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说认为,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为 宜。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
02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 胳膊,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责任的范围,可 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 5万元。但是,赵先 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 塞,不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 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
万元。
01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 是车祸,属于意外伤 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 围,保险公司履行赔 付保险金义务,赔偿 10万元。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 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 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 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 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 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 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 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 形。关键在于,后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 而前因除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 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 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 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 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 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 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 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 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 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 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案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 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 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 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 死亡。该案中,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原因, 它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 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被保险人是在两 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 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故两种原因同为并存的近因。
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
3)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 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 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 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 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 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 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 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 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 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
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 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 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 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 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盗 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 灭失。故保险人不必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五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20日,李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其家属在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拒绝了理赔请求。
李某某家属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近因原则的法律分析1. 近因原则的定义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在保险合同中,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2. 近因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1)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根据近因原则,车祸应被视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2)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虽然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但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但车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某家属保险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近因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只要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也提醒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以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五、总结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整理课件
11
案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 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 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 亡。该案中,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原因,它的出现并没有 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 被保险人是在两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 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故两种原因同为 并存的近因。
整理课件
1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 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 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 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 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 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整理课件
12
(3)多因并存发生
在并存的近因下,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 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既有承 保近因又有非承保近因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 来说,如果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 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分时,则存在争议。 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 说认为,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为宜。
整理课件
7
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 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 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 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整理课件
8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 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 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 “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 “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 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后 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前因除 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条 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 结果,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 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 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 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 为?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 2、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 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 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 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每 件为4 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 200美元和88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 为多少?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 近因是:心肌梗塞。 ❖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港
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之 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 ❖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 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 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根据调查显示,肝病 (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 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前因与后因之间并 不相连。
吴某死于肝病而非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三、近因原则
❖ 2、1988.4.1. 湛水运706船核定载重量为 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与保险人 签订“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条款: 因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 人负责赔偿。
❖ 1988.4.2.“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 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 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被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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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亡, 其生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万 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 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他的家属 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如果此人是 遇车祸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赔偿给他5万 元,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肇事 司机的赔款又如何处理?为什么?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 近因是:心肌梗塞。 ❖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港
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之 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 ❖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近因原则
❖ 分析近因是哪个? ❖ 被保险人:搁浅。 ❖ 保险人:被保险船舶超载和不适航。 ❖ 法院: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
属于保险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 任。
三、近因原则
❖ 3、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损 失: 5万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损 失: 5万
赔 款:
甲公司:=
2万 20万
×
5万 = 0.5万
乙公司:=
8万 20万
×
5万 = 2万
丙公司:=
10万 20万
×
5万 = 2.5万
三、近因原则
❖ 2、1988.4.1. 湛水运706船核定载重量为 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与保险人 签订“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条款: 因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 人负责赔偿。
❖ 1988.4.2.“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 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 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被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四、损失补偿原则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 险利益为限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 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 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 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 无权索赔。
四、损失补偿原则
1、重置成本减去折旧
➢ 重置成本是指用新材料重置重建同类型、 同质量的受损财产所需支付的费用;折旧是 指财产因有形损耗、老化所引起的价值的正 常减少。
❖ 某人在火灾中损失一个沙发,假设沙发是在5 年前买的,折旧50%,现在一款同类沙发的 价格是¥2000。按照实际现金价值原则,重 置成本为¥2000,折旧为¥1000,他将从 损失中获得
四、损失补偿原则
2、公平市场价值
➢ 是在自由的市场上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 ❖ 一幢建筑按实际现金价值原则确定的价
❖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 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 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
四、损失补偿原则
❖ 2、以保险金额为限
❖ 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 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 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 20万元赔偿。
三、近因原则
❖ 4、汽车遭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 机发动机受损。
❖ 近因: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使发 动机受损。
❖ 5、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 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 爬到公路边 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 染上肺炎死亡。
❖ 近因: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引起肺炎。
三、近因原则
❖ 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 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 被拖到法国勒 哈佛尔港修理 港口当局命令货船停靠在港 口防波堤外 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 没。
❖ Leyland公司索赔造拒后诉至法院,审理 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 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 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 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 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 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 为?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 2、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 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 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 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每 件为4 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 200美元和88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 为多少?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第四节 近因原则
案例: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 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 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 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 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 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值为¥200000,而当发生损失时,它的市 价只有¥105000,法庭规定词财产的实际 现金价值为按市价确定的¥105000,而不 是¥200000。
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例题
➢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 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 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家庭 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 少?
三、近因原则
1、在1938年,“拉纳萨•弗鲁特汽船和进口 公司诉宇宙保险公司”案中,“绿宝石”轮在 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迟延而腐烂。两 个原因,找出近因是哪个?
❖ 被保险人:“搁浅”是货损的近因,保险人赔 偿。
❖ 保险人:腐烂或固有缺陷是近因,保险人不赔。
❖ 联邦最高法院:近因是有效的原因,不是仅仅 对结果在时间上较近的非主要原因。该案中货 物装船时完好,正常航程不会腐烂,货损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