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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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会员常任制和会员代表

会员常任制和会员代表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意见发文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文号:京工发(2008)1号发布日期:2008-1-16执行日期:2008-1-16 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是推进工会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

为帮助基层工会做好这项工作,现就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意义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是《工会章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对于推进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会员代表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会员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工会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

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这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调动代表参与工会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扩大工会民主,体现依靠会员办会的方针,有利于建立并且实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推进工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权益的作用。

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具体内容会员代表常任制包括以下具体制度:(一)会员代表的任期制(二)会员代表的年会制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要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坚持保持与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

要积极宣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会员代表的提案制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会员代表大会设立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企业工会主席任职 产生 选举 管理等相关法律条款

企业工会主席任职 产生 选举 管理等相关法律条款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工会主席任职产生选举管理等相关法律条款序号类型内容法律法规条款11121314第十二条15第二十条16第十三条不得随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第十七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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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会员百分之十以上并且不少于八人联名,有权向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出罢免所在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 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书面建议。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罢免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 作出是否提出罢免案的决定。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办法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应当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条件 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 行)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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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级工会批准后,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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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 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19】6号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

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八条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19】6号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

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八条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暂行)(一)会员代表第一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50~99人的,代表为会员的30%~25%;会员100~5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在501~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

会员在50人以下的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本单位的一线工人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部门按照本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本会委员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部门工会小组组长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五条本会会员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对补选的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九条会员代表的任期与本会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

工会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工会会员代表或会员大会制度1、由全体会员代表参加的会议称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参加的会议称会员大会。

2、大会主要内容: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和修改工会主席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邀请总经理作生产经营报告;大会有权对企业作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行为,依法提出建议并进行协商,行使法律所给予的民-主权利。

3、大会时间:一般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

每届任期3-5年。

4、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本单位在职的工会会员;热爱祖国;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受到会员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工会委员会议事制度1、工会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会议。

2、年初的会议作好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打算;年底的会议作好总结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3、对会员大会员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并经大会通过的,委员会要贯彻执行。

4、年初的会议对工会经费的全年使用情况要作好预算,涉及员工福利的开支要规范化、制度化。

年终的会议作好经费决算,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5、委员会工作民-主集中,主席行使合法权利。

工会与行政沟通的协商制度1、工会依法行使《工会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员工与行政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2、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3、工会每季或半年主动向行政提出约见,约见时可以沟通工会近期工作、会员的具体建议和要求;听取行政对工会的希望和建议。

建立和睦、良好的沟通氛围。

4、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和《女职工权益专项协议》。

重大问题、重大信息报告及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建立重大问题(事件)请示汇报制度。

企业工会如需召开工会全体会员、企业全体职工大会或其他重大活动,其内容涉及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工资制度改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且工会与行政意见不一致时,企业工会必须请示上级工会。

请示时须采用书面形式,时限原则上应为召开会议或行动一周前上报。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一、会员代表的选举和资格1.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工会会员资格;(2)关心工会工作,热心为会员群众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4)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议政能力。

2.会员代表的选举(1)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2)会员代表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3)会员代表名额分配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五分之一;(4)会员代表要保持密切联系,反映和表达会员的合理意愿和要求。

二、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利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报告;3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4.修改和通过工会章程;5选举和罢免工会委员会成员;6.组织会员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

三、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和频率1.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2.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3.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由主席主持。

四、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1.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2.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表决;3.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重要事项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会员代表提案制度1,会员代表提案是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必须认真对待;2.会员代表提案应在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整理并通报给代表;3会员代表提案应围绕工会工作提出,内容要切实可行;4工会委员会应认真研究处理会员代表提案,并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六、会员代表的监督和罢免1.会员代表受会员监督,对不称职的代表会员有权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2.工会委员会应及时受理罢免建议,并组织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处理;3.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罢免大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七、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记录1.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在代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作出,并予以公告;2.代表大会的记录由工会委员会负责保存,并作为工会档案的一部分进行管理。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次书记处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的规定,充分发挥会员代表联系会员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依靠会员群众把工会组织建设好,特作如下规定:一、会员代表第一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到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个别特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需超过500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指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本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度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

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二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会议材料5代表常任制暂行办法

会议材料5代表常任制暂行办法

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材料(5)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是扩大工会民主,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的基本要求,是代表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实行代表常任制,有利于工会代表在任期内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有利于工会组织更好地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工运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工会代表第四条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及各子公司(区域管理中心)的工会会员;(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三)在日常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议事能力;(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五条代表的选举产生。

代表根据公司工会委员会分配的名额,在广泛征求各选举单位会员和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选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代表的资格确认。

各单位依法选举产生的公司工会代表,由选举单位党组织研究上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并在公司工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确认,其代表资格在本届任期内有效。

第七条代表实行常任制。

每三年选举一次,任期从每届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至下一届工会代表大会召开时终止。

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代表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

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推选的代表,但须经选举单位半数以上工会会员通过。

代表实行替(增)补制。

代表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需要替补时,由选举单位工会提出免去其代表的建议,同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因工作需要新单位编入或原有工会组织因组织体制发生变化,需要增补代表时,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出增补名额,确—2 —定代表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人选,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一)会员代表常任制的主要内涵 1、年会制。

届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除换届大会之外每年的年会主要内容是审议当年工会工作重点是民主评议“职工之家”和工会领导班子(详见会员评议职工之家)讨论通过下一年度工会工作及职工之家建设方案。

2、任期制。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中国工会章程第 26 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

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二)会员代表履职的内容和形式 1、代表大会期间主要职责(首次代表大会或换届大会):(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4)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5)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2、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责:(1)建立代表团(组)常设性组织。

为便于代表闭会期间更好的发挥作用、开展活动可把代表团(组)作为一种常设性组织使其成为连接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的一个重要的组织形式。

并根据本单位代表人数及分布选好代表团(组)长。

(2)建立完善闭会期间代表行使职责的有关制度:①提案制。

在召开年度代表大会前组织代表围绕工会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代表个人或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案。

②巡视制。

对当年单位安全生产等中心工作以及工会组织的一些重要活动组织代表进行巡视。

③讨论制。

对单位行政和工会研究制定的一些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文件方案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④评议制。

组织代表对工会工作、职工之家建设和工会领导班子进行民主评议(详见会员评议职工之家)。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工作暂行办法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工作暂行办法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工作暂行办法(建工集团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关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为完善工会民主制度和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会员代表在任期内的作用,推动基层工会民主生活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会员代表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届期内(本次代表大会召开至下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具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力,履行代表义务。

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会员代表有责任和义务关心、了解和参与工会的各项工作及活动,履行代表职责:(一)加强党和国家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会业务知识的日常学习,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增长做好工会工作的才干,推动工会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积极宣传贯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广大会员完成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以对党、国家、企业和工会组织负责的精神,积极为做好工会工作献计献策。

(三)经常保持与广大工会会员的密切联系,接受会员的监督,听取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各级工会组织反映;热心为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关心弱势群体,服务广大工会会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为保证工会会员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工会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会员代表工作制度。

(一)工会会员代表会议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不得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相互替代。

每次大会召开前,要以代表团为单位组织工会会员代表活动,对年会的有关内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评议工会主席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在年会期间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三)情况通报、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工会组织就工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等事项,及时向工会会员代表通报,并通过各种方式适时向工会会员代表征求意见。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暂行)(一)会员代表第一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50~99人的,代表为会员的30%~25%;会员100~5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在501~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

会员在50人以下的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本单位的一线工人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部门按照本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本会委员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部门工会小组组长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五条本会会员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对补选的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九条会员代表的任期与本会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

2021年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1年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1年小学教育工会委员、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 5 年。

二、会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为全体会员的 20% ,结构和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会员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 ,女教工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占一定比例。

三、会员代表的条件为: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代表选举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照名额和代表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被提名为下一届会员代表候选人,必须经过正式选举。

代表产生后名单提交工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向校党委会报告。

五、大会主席团由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党委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或通过。

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大会议程和有关文件。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由本届工会委员会主持。

六、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七、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同步换届,同时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

八、工会主席、副主席如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空缺,应及时根据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2021年小学教育工会民主监督制度1、学校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学校建立有关的规章制度时,要广泛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

建立规章制度必须遵循有利于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原则。

学校规章制度一经建立,必须严格执行,该奖励的奖励,该处罚的处罚。

2、学校的重大事情,如学校的远期规划、每学期的工作计划、重要的教改措施、重要的教研活动等要报请全体教师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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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工作暂行办法
(建工集团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关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为完善工会民主制度和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会员代表在任期内的作用,推动基层工会民主生活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会员代表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届期内(本次代表大会召开至下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具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力,履行代表义务。

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会员代表有责任和义务关心、了解和参与工会的各项工作及活动,履行代表职责:
(一)加强党和国家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会业务知识的日常学习,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增长做好工会工作的才干,推动工会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积极宣传贯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广大会员完成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以对党、国家、企业和工会组织负责的精神,积极为做好工会工作献计献策。

(三)经常保持与广大工会会员的密切联系,接受会员的监督,听取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各级工会组织反映;热心为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关心弱势群体,服务广大工会会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为保证工会会员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工会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会员代表工作制度。

(一)工会会员代表会议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不得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相互替代。

每次大会召开前,要以代表团为单位组织工会会员代表活动,对年会的有关内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评议工会主席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在年会期间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三)情况通报、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工会组织就工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等事项,及时向工会会员代表通报,并通过各种方式适时向
工会会员代表征求意见。

(四)工会会员代表联系会员制度。

每位工会会员代表至少要联系5名以上工会会员,通过个别谈心、群众座谈、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倾听工会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职工群众的呼声。

(五)工会会员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设立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每年要就工会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经济技术创新、集体合同、劳动保护、职工生活、女职工等项工作至少提出一件提案或合理化建议。

工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向代表反馈提案或合理化建议的落实情况。

(六)工会会员代表巡视调研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每年应在工会的组织下,围绕基层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情况,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巡视调研。

(七)工会会员代表教育培训制度。

工会应结合实际,适时采取各种方式对工会会员代表进行教育培训,帮助工会会员代表学习工会业务,逐步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工会会员代表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水平。

(八)工会会员代表述职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选举单位会员述职一次,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监督。

四、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在同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

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工作管理制度。

(一)负责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开展对工会会员代表的教育培训。

(三)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工会会员代表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四)制订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

(五)收集、整理、落实和反馈工会会员代表的提案、合理化建议。

(六)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工作情况。

五、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二级公司工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公司工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工会代表工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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