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三电”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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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被征收农民合理的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农村改造等目的,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首先,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向被征收农民进行公示和告知,确保补偿公开、公正、合理。

其次,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生活补助等。

土地补偿金是指政府按照土地征收前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向被征收农民支付的经济补偿。

安置补助是指政府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的安置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的生产生活用地或者购买商品房等。

生活补助是指政府为了帮助被征收农民过渡期间的生活,提供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

再次,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合理。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要充分征求被征收农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建议,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到位,防止出现挪用、滞留等问题。

最后,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出台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也有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公开、公正、合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遵府办函〔2021〕13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0日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市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县级为主,上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全市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境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赤水河、芙蓉江、湘江、洪渡河等水系。

三、本细则采取横向补偿与纵向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

四、横向补偿资金来源为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横向补偿方式:跨县(市、区)界考核断面选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为主要水质考核因子。

执行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及市有关考核目标要求进行考核。

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超出部分按化学需氧量0.4万元/吨、氨氮2万元/吨、总磷2万元/吨计算补偿金额,由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偿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公路“一路N方”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公路“一路N方”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公路“一路N方”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遵府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公路“一路N方”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遵义市高速公路“一路N方”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1日遵义市高速公路“一路N方”联勤联动工作机制为提升全市高速公路服务管理水平,最大限度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6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建新时代“多彩贵州·最美高速”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6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和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为目标,整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经营单位的优势力量,探索“路警并举、综合执法、转型增效、树立形象”管理模式,形成政府领导、路警联动、齐抓共管的高速公路整体治理格局,努力营造“安全畅通、便捷高效、依法有序、设施完备、环境友善”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促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和交通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一)协力联动,整体治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整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经营单位人力、物力资源,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环保、气象、保险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高速公路“一路N方”管理体系和治安防控体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遵府办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65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地补偿安置事关国家建设用地,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当前,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还存在擅自降低补偿标准、挪用补偿资金、拖欠补偿费用、安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5〕10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住工作重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集中力量排查、整改2014年1月以来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和违法违规征占土地侵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行土地征收职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要重点核查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办法是否合法合规;二要全面排查涉及土地征收和侵害群众权益的信访、举报和领导批办等事项,并认真核实;三要对核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或严格依法查处并落实到位。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正常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并解决专项行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遵府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遵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调整的批复》(遵府函〔2017〕126号)中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停止执行,社保资金标准予以保留。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偿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二、加快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政策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按照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三、及时协调解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各地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遵府办函〔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10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全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全市地质灾害概况2019年全市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1404处,其中特大型20处,大型138处,中型596处,小型650处,分布于全市15个县(市、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区域。

全年共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25起,成功避让地质灾害25起,未发生人员伤害和死亡,全年实现地质灾害零人员伤亡。

二、2020年全市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一)总体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2020年全市降雨趋势预测,结合地质环境条件及近年我市地质灾害致灾特点,今年我市地质灾害的趋势是: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习水县、赤水市、凤冈县、桐梓县、道真县、正安县等地区;全市非汛期(1~3月,11~12月)降水偏少,地下水补给量减少,可能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期间应注意防范岩溶塌陷引发地质灾害。

随着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持续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易引发地质灾害,需引起重视,加强巡查监测。

(二)重点时段。

全市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仍主要集中在汛期(4~10月),大部地区总降雨量偏多,多大雨、暴雨天气,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地质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期间可能引发群发性、突发性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地质灾害,其中滑坡所占比例较大。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遵府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要求,遵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标准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从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2020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中明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停止执行,社保资金标准予以保留。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二、做好前后衔接征地补偿事关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各地要充分做好调整前后标准之间的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和协调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各地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遵义市征地补偿标准

遵义市征地补偿标准

遵义市征地补偿标准遵义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活动中,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征收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应的权益保障的标准。

遵义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遵义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位置、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耕地、宅基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应当根据其农业生产能力、土地资源价值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等非农业用地,也应当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开发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遵义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条件、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产条件、劳动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权益。

最后,遵义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遵义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位置、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权益。

最后,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以上几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遵义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蒲新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蒲新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蒲新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遵府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蒲新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遵府办发〔2010〕2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25次省长办公会议和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蒲新区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遵党办字〔2010〕2号)精神,全面推进新蒲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发建设新蒲新区是市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是贯彻落实石宗源书记对遵义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率先发展”要求的具体实践,是市委、市政府加速中心城区建设,着力构建200万人口城市框架的战略举措,是我市推进中心城区建设和绿色城镇化的引领工程,是实施主城区城市东扩的主战场,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省委、省政府对新蒲新区开发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和寄予厚望,新蒲新区、红花岗区、遵义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将全力推进和支持新蒲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合力,迅速掀起新蒲新区开发建设的新高潮,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二、科学规划,确立目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率运转”的工作要求,新蒲新区要实现“两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发展”的阶段性目标。

经过近一年来的实践和努力,新蒲新区目前已基本完成了新火车站片区组团、新蒲组团和新舟空港组团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正在编制。

2010年要完成25亿元的投资任务,建成规划的“三纵三横”道路,并开工建设第四纵;到2011年要完成新蒲新区道路网络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要全面铺开城市建设;2014年基本完成新火车站片区的开发建设工作,实现新蒲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城市功能日益完善、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更加和谐,成为最适合居住和创业的现代化新城区。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遵府办函〔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四大集团:《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0日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库第三章项目决策评估第四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第五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六章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七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九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七)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八)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3]13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3]13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3]132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5日遵义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遵义机场的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障机场航空活动安全和机场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遵义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遵义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遵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遵义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即以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

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遵义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影响遵义机场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空间范围,即遵义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遵府办发[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161号)遵义县、仁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茅台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筹备工作(一)组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成立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协调指挥部,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相关单位明确具体人员办理日常事务。

遵义县、仁怀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协调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成员由相关单位及沿途乡镇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二)市、两县(市)征地拆迁指挥部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编制出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范围、方法、时间、步骤、经费、人员等。

(三)购置征地、拆迁室内(外)工作所需用品和用具。

(四)制定征地、拆迁所需调查表册,并搜集所需资料、图件。

(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发布、张贴征地拆迁通告,印发宣传提纲;制作、悬挂、张贴各种标语;以会代训召开各种会议,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对征地、拆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通过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统一调查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使工作人员掌握调查方法和要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组团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组团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组团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遵府办发[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组团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1〕251号)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组团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组团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切实做好新蒲组团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至2014年,利用5年时间集中改造新蒲组团棚户区。

经摸底调查,整个新蒲组团棚户区目前共有居民住户为6866户,总建筑面积1437407.63m2,根据规划,新建还房工程总用地面积741249m2,总建筑面积1412762 m2,涉及整个新蒲组团4个棚户区改造安置点,一号点总建筑面积451160m2,可妥善安置4250户约13600人;二号点总建筑面积493012 m2,可妥善安置4612户约14758人;三号点总建筑面积245097 m2,可妥善安置2140户约6848人;四号点总建筑面积223493 m2,可妥善安置2016户约6451人。

安置面积及户数多于拆迁房面积主要是在新规划设计的棚户区还房小区设置了地下车库及加大了公建配套设施的面积,同时为了居住人口多的家庭实行分户居住。

二、基本原则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阳光操作、依法拆迁的原则,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拆迁时限根据遵义市棚户区改造的要求,新蒲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新蒲组团拆迁安置工作。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新蒲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01号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新蒲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01号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新蒲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新蒲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01号)红花岗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新蒲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遵义市新蒲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新蒲新区建设步伐,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蒲镇、新舟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为新蒲镇所辖范围和新舟镇所辖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类建设发展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

第二条新蒲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管委会组织制定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和资金筹措,落实占补平衡指标,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安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遵府办函〔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工作部门:《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确定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加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力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经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行政区域内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重大办)。

市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能源、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教体、卫生、林业、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新蒲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新蒲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新蒲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新蒲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主要原因: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

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

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确保汇川区新舟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新舟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作出了《遵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新舟三区周边区域(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实施部门:遵义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处。

四、签约期限: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
五、补偿安置标准:按《新舟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如对遵府发〔2012〕19号征收决定书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征收实施部门必须按照房屋征收法规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且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
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买卖、转移、租赁、抵押房屋。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杭瑞高速公路(遵义境)“三电”迁改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杭瑞高速公路(遵义境)“三电”迁改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杭瑞高速公路(遵义境)“三电”迁改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1]194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0
【实施日期】2011.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杭瑞高速公路(遵义境)“三电”迁改工作先进单位、先
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19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部门:
杭瑞高速公路思南至遵义段、遵义至毕节段是国家交通基础建设项目,也是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加快发展的重大项目。

在市、县(区)各有关工作部门、建设协调指挥部、项目业主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杭瑞高速公路思遵段、遵毕段的“三电”迁改工作任务,为项目建设打下了基础。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先进单位(12个)
贵州省公路管理局思南至遵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司令部通信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遵义军分区司令部
遵义供电局。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遵府办发[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4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遵义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小(1)型、小(2)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电工程。

小(1)型水库为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

小(2)型水库为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

小型水电工程是指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1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

第三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五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经发改部门立项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性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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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三电”补偿方案的通知
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三电”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三电”补偿方案
为确保遵义市机场高速新蒲段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
(一)使用土地原则。

永久性征地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用地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范围。

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遵义市机场高速正线用地(包括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它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

(三)征地补偿总费用的测算。

征地补偿由货币补偿和多途径补偿两部分组成。

货币补偿部分按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乘以各地类面积计算。

(四)征地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与多途径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货币补偿。

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通过实地勘测,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经项目建设业主(或代表)、施工单位、国土资源部门、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共同确认后,据实、足额及时予以补偿。

(六)多途径补偿。

征地补偿总费用实施货币补偿后的余额,采取多途径方式进行补偿。

多途径补偿费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

《多途径补偿方案》由新蒲新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被征地村民的实际情况拟定,经被征地农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报新蒲新区公布组织批准实施。

(七)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拆迁安置用地补偿。

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专项设施和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地予以迁建和安置。

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八)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执行。

1.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根据经批准后新蒲新区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委托的银行按照货币补偿方案和遵义机场高速公路新蒲新区段建设协调指挥部提供的《征地补偿费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采用多途径方式补偿的征地补偿费,由新蒲新区制定资
金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多途径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审计。

《多途径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按确定的用途予以支付。

多途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为完全失地的农民调整土地;二是为被征地的农户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投入;五是兴办村集体企业;六是货币补偿中遗留问题的处理。

超过《多途径补偿方案》范围的补偿用途,一律不得使用多途径补偿经费。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多途径补偿费用的管理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的发生。

(九)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临时用地的补偿,由新蒲新区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制定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费保证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新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临时使用非耕地的(占用林地的需省、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经新区国土分局审核,按所属行政区管理办法完善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临时使用耕地的,由新区国土分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对确认为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可按正线征地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只补偿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

临时使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地单位(建设业主)按规定直接支付给新区管委会。

(十)林木补偿。

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
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机场高速经济林补偿标准》(附表3-2,3-3),《机场高速零星林木补偿标准》(附表3-1)组织实施。

林地上的机场高速经济林地可参照《机场高速经济林补偿标准》(附表3-2,3-3)执行。

(十一)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迁改。

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迁改,由新蒲新区机场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对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原则上按照成本价予以补偿。

(十二)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机场高速炮损补偿标准》设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炮损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论时,由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机场高速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相关补偿标准》(附表2)据实补偿。

2.地上构筑物补偿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地上构筑物按照《机场高速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相关补偿标准》(附表2)据实补偿。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补偿安置由新蒲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协调解决。

(二)拆迁安置。

1.安置原则。

分散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

以户安置,一户一宅。

2.安置方式。

划地安置补偿和一次性货币补偿。

划地安置补偿是对被拆迁人待拆迁的房屋按批准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由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自行建房(近期城市规划建设区等区域内不实行划地安置)。

一次性货币补偿是对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不得审批宅基地。

三、其他问题
(一)因项目建设施工造成的炮损、耕地质量下降、水改旱以及零星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问题,其具体方案由新区管委会另行商定。

(二)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现行新蒲新区新蒲组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新蒲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协调解决。

附件:
1.机场高速新蒲新区段土地征用货币补偿标准(附表1);
2.机场高速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相关补偿标准(附表2-1,2-2,2-3,2-4);
3.机场高速林木农灌沟渠坟墓补偿标准(附表3-1、3-2、
3-3、)3-4);
4.机场高速炮损补偿标准(附件4);
5.机场高速建设“三电”迁改补偿标准(附件5);
6.其他(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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