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P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可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认可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版本状况表2015年3月31日发布 2015年4月1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管理办法0 目的为了使获得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认证的组织规范使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认可标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获得CSP自愿性产品认证(GA认证)的获证组织使用CNAS认可标识的管理。
2认证机构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表示本中心获得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2.1认可标识样式2.2认可标识的使用范围获证组织仅可在CSP颁发的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自愿性认证(GA认证)有效证书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内使用认可标识。
2.3认可标识的使用方式持证人可按以下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1)CNAS认可标识应与认证标志(包括工厂代码)并列使用,例如:2) CNAS认可标识可使用在获证产品的本体或单个包装上。
2.4认可标识的使用备案持证人应将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方案提交CSP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3 持证人使用认可标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3.1对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3.2 保证使用CNAS认可标识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3.3 只在证书所覆盖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按规定的使用方法加施CNAS认可标识;3.4持证人不得使用变形的CNAS认可标识;3.5 不得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不得利用CNAS认可标识误导、欺诈消费者;3.6接受CSP对CNAS认可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市场跟踪。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CNAS认可标识:4.1 CSP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该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应停止使用CNAS认可标识;4.2 CSP撤销、注销认证的产品;4.3 认证产品发生变更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CSP确认;4.4 重大质量事故或投诉的,或政府行政管理或执法部门发现问题予以处罚的。
5 违规处理5.1 持证人未能按规定有效控制标识使用的,CSP将暂停相关证书;滥用CNAS认可标识、超范围使用标识、未经CSP批准移交其他组织使用标识等情节严重的,CSP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课件.doc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 年第l 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10•【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施行日期】1992.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992年2月1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
认证标志样式如图:(略)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
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CCC认证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认证---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产品认证是指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产品进行评估、检测并颁发认证证书的一种程序性操作。
在现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产品认证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它不仅能够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还能够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有效管理产品认证工作,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确保认证程序的规范与完善。
一、认证体系建立与管理认证体系的建立是产品认证管理的关键环节,它涉及到有关方面人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制定和实施认证管理制度。
在建立认证体系时,需明确认证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透明、公正、有效的认证管理流程。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便对认证作出准确的评判。
二、产品认证的程序与要求产品认证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评审、测试、评估和颁发认证证书等环节。
在申请阶段,产品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申请要求,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产品信息和测试样品。
在评审环节中,认证机构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如果申请通过评审,接下来将进行产品测试和评估。
测试主要是针对产品的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则主要是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工艺等进行考察。
最终,评审结果将根据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并颁发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的要求包括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保证产品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产品质量,避免低质量和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志认证机构是产品认证的主体,其角色是对申请者的产品进行评估和审核,并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设立,并具备相应的测试和评估能力。
认证标志是产品认证的象征,是消费者辨别和识别认证产品的重要标志。
认证标志的设计应当简洁易懂、易辨认,并能体现产品的质量和认证机构的权威。
四、认证结果监督和管理认证结果的监督和管理是确保认证效果持续有效的措施之一。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3、权责: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印有认证标志的载体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正确使用方式等。
4、程序:4.1 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4..1.1 本公司获取认证标志的方法是前期购买,以后丝网印刷;认证标志型号为安全和电磁兼容类标志。
4.1.2 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4.1.3由工程部填写《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表一)、《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方案》(表二),对印刷标志的制作方式、使用数量、标志管理码编写以及标志的规格尺寸、颜色、印刷位置进行说明和规定。
申请认证标志的规格严格按照认监委颁发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进行比例缩放。
4.1.4工程部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表一、表二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4.1.5财务部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4.2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4.2.1认证标志载体(彩盒、说明书等)进公司后应由IQC及时对认证标志规格、尺寸、数量、外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IQC填写《来料送检/检验单》。
4.2.2仓库对印有认证标志的载体(彩盒、说明书等)予以登记、管制,使用时严格按照物料的发放程序执行,填写《认证标志使用登记报表》。
4.2.3生产部门对获证产品可以使用印有相应认证标志的彩盒、说明书。
4.3 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4.3.1 品质部因严格监督印有认证标志载体的使用,非认证产品以及不合格认证产品不得使用印有认证标志的彩盒、说明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第十三条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第十四条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第二十二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产品的认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认证标识管理,规范认证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产品认证标识活动,包括认证标识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产品认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自愿、互利原则;(三)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四)与国际接轨原则。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产品认证标识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认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证标识的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认证标识规定的,均可申请认证标识。
第六条申请认证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三)产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认证标识,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三)产品标准文本;(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证:(一)受理申请;(二)现场审核;(三)产品检验;(四)审核评审;(五)颁发认证证书。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认证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中止审核,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章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认证证书后,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十二条使用认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认证标识应当清晰、完整、规范;(二)认证标识不得变形、变色、褪色;(三)认证标识不得与其他标识混淆;(四)认证标识不得擅自更改、转让、伪造;(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RCC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中铁检验认证中心(简称CRCC)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证证书是指经CRCC颁发的带有铁路产品认证标志或城轨装备认证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经CNAS认可的认证项目还可标注CNAS认可标志。
产品认证标志是指CRCC授权的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和城轨装备认证标志的总称,由CRCC向通过铁路产品认证或城轨装备认证的申证企业颁发,证明其产品符合CRCC对该产品提出的相关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
第二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应及时与CRCC签订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缴纳认证标志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由CRCC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有效期满证书自动失效,未复评换证的企业及其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RC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条通过认证的企业,根据协议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CRCC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第六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认证标志、图案的使用必须按比例放大缩小,每年向认证中心报告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接受CRCC对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出现CRCC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及标志情况者,CRCC将暂停或撤销证书持有者继续使用已授权的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维护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以及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认证证书的管理(一)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认证机构名称、认证标志、认证编号、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有效期、发证日期等。
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二)认证证书的申请与颁发获证组织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认证证书的变更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撤销或者注销其认证证书。
1、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获证组织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未按时接受监督检查等。
2、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获证组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证证书;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3、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获证组织未申请延续;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注销认证证书等。
三、认证标志的管理(一)认证标志的式样和规格认证标志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之欧阳家百创编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欧阳家百(2021.03.07)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l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CSP”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暂行)版本状况表2018年8月 1 日发布 2018年8月 1 日实施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CSP”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暂行)1 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制定本办法,规范“CSP”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1.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SP”认证标志。
2 标志基本信息2.1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
2.2含义:图案表示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
注:产品包含了产品、过程和服务。
2.3 标志的种类和规格2.3.1 标志种类标志分为标准、专用和非标准3种。
2.3.2 标准标志2.3.2.1标准标志是指认证中心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认证标志。
2.3.2.2标准标志有3种规格,对应尺寸见下表:单位: mm2.3.3 专用标志2.3.3.1 专用标志是指认证中心为特定认证产品定制的认证标志。
2.3.3.2 专用标志的规格根据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定制。
专用标志中应体现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图案尺寸按照要求,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
2.3.4 非标准标志2.3.4.1 非标准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由认证中心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的“CSP”认证标志。
可采用印刷、模压、丝印、蚀刻等方式,由获证企业制作。
2.4 标志编码标志编码是认证中心确定的,一组不少于14位的阿拉伯数字。
由代表机构序列、标志类别、标志规格、年份批次、合格评定产品、标志序列的相应数字组成。
标志制作、颁发和使用方应保存标志编码记录及其相关信息。
2.5 标志的防伪和可追溯2.5.1防伪为防止伪造和冒用标志,认证中心制作的标准和专用标志采用一定的防伪技术,并根据需要调整采用的防伪技术。
认证中心鼓励获证企业在制作非标准标志时,采用防伪技术。
2.5.2.可追溯为保证认证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每个标志均有唯一的编码,使用标志的获证企业应制定管理措施,确保获证产品、使用的标志与标志编码一一对应,实现获证产品的可追溯。
GA标志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GA 标志管理办法0 目的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GA 标志”)是公安部主管部门批准,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2006年2号公告发布),GA 标志是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 )承担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的专有认证标志。
标志的设计、制作、保存、发放及采用防伪技术等由CSP 负责。
本办法对GA 标志做出相应规定,确保其规范使用。
本办法由CSP 制定与解释。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CSP 公布的公共安全产品认证(以下简称“GA 认证”)目录,并经认证合格产品所使用的GA 标志。
2 标志信息2.1 GA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色号)。
盾形外框形状应符合GA 244-2000标准的相关要求。
图形比例为:B/A=1.22,B/B1=2.20,A/A1=1.762.2含义:图案由盾形外框及字符“GA ”组成。
“GA ”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2.3 标准GA 标志的规格与形式2.3.1 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统一印制,为方便在获证产品上加施GA 标志,所印制的标准GA 标志采用在长方形的纸张上印制标志基本图案形式(如下图)。
abB B1 A1 A2.3.2 标准规格GA标志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单位: mm2.3.3 标准规格GA标志的可追溯性(防伪特性)为保证GA认证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每枚标准规格GA标志的下部均印有惟一的序列码,并加施防伪技术。
2.3.4 GA标志防伪技术说明2.3.4.1标志中“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为紫外暗记,在紫外灯下可再现。
2.3.4.2标志中字母GA中含有微玺暗记,具有特定的缩微信息,在30倍放大镜下可看到。
2.3.4.3标志下部印有顺序码。
2.3.4.4全息底纹在光线下前后左右晃动呈现有规律的变化。
2.3.4.5放大镜下观察,全息图是由光点组成,在特定的位置可发现预设的缩微图案GA。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的管理,促进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认证证明第三条认证证明的种类认证证明包括产品认证证明、企业认证证明和个人认证证明等。
第四条认证证明的申请和审核1. 认证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认证证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2. 认证证明的审核应当按照相关认证标准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
3. 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如有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诉途径。
第五条认证证明的有效期1. 认证证明的有效期应当根据认证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定。
2. 认证证明到期前,申请人可以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续期证明。
第六条认证证明的管理1. 认证证明应当由认证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颁发和注销。
2. 认证证明应当具有唯一标识,防伪措施和追溯能力,以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3. 认证证明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和收回。
第三章认证标识第七条认证标识的种类认证标识包括认证标志、认证标签、认证标牌等。
第八条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1. 认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规定。
2. 认证标识的管理应当由认证管理机构负责,包括统一发放、登记和监督等。
第九条认证标识的更新和收回1. 认证标识应当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其真实有效。
2. 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使用、滥用或涉嫌违法的认证标识,认证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认证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等。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若认证管理机构的管理失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认证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壹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壹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于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于运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壹)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壹所示。
图壹: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于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于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于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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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
GA 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SH)制定本办法,规范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CSPSH 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GA ”标志)。
经CSPSH 认证合格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志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2 GA 标志基本信息
2.1 GA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
盾形外框形状应符合GA 244-2000标准的相关要求。
图形比例为:B/A=1.22,B/B1=2.20,A/A1=1.76
2.2含义:
图案由盾形外框及字符“GA ”组成。
“GA ”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2.3 标志的种类和规格
2.3.1 GA 标志种类
GA 标志分为标准、专用和非标准3种GA 标志。
通常,CSPSH 负责制作标准和专用GA 标志,获证组织负责制作非标准GA 标志。
2.3.2 标准GA 标志
2.3.2.1标准GA 标志是指CSPSH 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GA 标志。
2.3.2.2标准GA 标志有5种规格,尺寸见下表:
B B1 A1 A
2.3.3 专用GA标志
2.3.3.1 专用GA标志是指CSPSH为特定的认证产品定制的GA标志。
2.3.3.2 专用GA标志的规格根据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定制。
专用GA标志中必须体现GA 标志的基本图案,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
例: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专用GA标志
1) 采用二维码可识读标志,如下图:
2) 认证标志尺寸
整个标志外形尺寸25mm(高) ×22mm(宽),其中:二维码部分为18mm×18mm;“GA”图案面积尺寸不小于6mm(高)×6mm(宽),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缩放。
3) 认证标志二维码所含信息包括:GA产品认证、14位认证标志唯一编码、查询网址等。
2.3.4 非标准GA标志
2.3.4.1 非标准GA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产品加施GA标志,由CSPSH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的GA标志。
可采用印刷、模压、丝印、蚀刻等方式,由获证企业制作。
2.4 标志编码
每枚GA标志对应CSPSH给定的唯一编码,按照编码规则进行排序。
2.4.1 标准GA标志的编码
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8位数字码,××××××××
首位为1-5数字,对应代表1-5号规格,后7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2专用GA标志的编码
专用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产品实施认证的开始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3非标准GA标志的编码
非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标志授权使用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5 标志的防伪和可追溯性
2.5.1 标志的防伪
为防止伪造和冒用GA标志,CSPSH制作的标准GA标志和专用GA标志采用一定的防伪技术,并根据需要调整采用的防伪技术。
CSPSH鼓励获证企业在制作非标准GA标志时,采用防伪技术。
2.5.2.标志的可追溯性
为保证“GA”认证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每枚GA标志均有唯一的数字编码,使用标志的获证企业应制定管理措施,保证获证产品使用的标志与标志编码一一对应,实现获证产品的可追溯。
CSPSH鼓励获证企业应采用易于识读编码(二维码、条形码等)、计算机软件系统等技术实现对获证产品使用GA标志的跟踪管理。
3 标志的申请
3.1 标志申请的时机
3.1.1 企业申请使用GA标志应在产品获证之后,由认证委托人(持证人)向CSPSH申请。
3.1.2 获证企业申请使用GA标志应该填写《GA标志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通过CSPSH网站下载获取。
3.2 标志申请的提交
3.2.1 标准和专用标志申请的提交
获证企业应向CSPSH认证管理部提交以下GA标志申请材料: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GA标志使用申请书》;
2) GA标志使用记录(再次申请时提供);
3) CSPSH要求的其他材料。
3.2.2非标准标志申请的提交
获证企业应向CSPSH认证管理部提交以下申购GA标志的材料: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GA标志使用申请书》;
2) 非标准标志制作与管理方案;
3) GA标志使用记录(再次申请时提供);
4) CSPSH要求的其他材料。
4 标志申请的审核与发放
4.1标准和专用标志申请的审核与发放
4.1.1标准和专用标志申请的审核
CSPSH认证管理部对获证企业提交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相应的资料审核,对于申请资料不充分的,及时通知企业补交。
4.1.2标准和专用标志的发放
在对获证企业的标志申请资料审核后,CSPSH相关部门及时向企业发放其所申请使用的标准或专用的GA标志数量,并记录所发放标志编码等信息。
4.2 非标准标志方案的审核与发放
4.2.1 非标准标志方案审核
CSPSH认证管理部对获证企业提交的非标准GA标志使用和管理方案组织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 GA标志图案的尺寸、比例、规格、颜色等;
2) GA标志加施的位置、编码和生产厂代码标识等;
3) GA标志印制及防伪方法等;
4) GA标志可追溯管理措施方法及技术等;
5) 其他要求。
4.2.2非标准标志使用的批准
在对获证企业提交的非标准GA标志使用和管理方案审核组织审核后,CSPSH认证管理部正式回复企业,同意其申请的GA使用和管理方案,规定企业可以使用的GA标志编号。
5 标志的收费
获证企业申请GA标志使用时,应向CSPSH缴纳相应的GA标志费。
GA标志费标准在CSPSH对外公开文件中予以公开告示。
标准和专用GA标志费用由GA标志印制工本费和标志管理费构成。
非标准GA标志费由方案审核和编码管理费用构成。
6 标志的使用与监督
获证企业使用GA标志应遵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号令)及CSPSH的相关规定。
CSPSH通过获证后跟踪监督等形式,对获证企业GA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6.1 GA标志使用的基本规定
1)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应按CSPSH相关规定保管和使用GA标志;
2) 获证企业向CSPSH申购的标准GA标志或专用GA标志应按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在获证产品本体加施GA标志,并易于识别;
3) 非标准GA标志应包含图形、颜色、编码、生产厂代码等基本要素,标志图形必须与本办法第2条款所规定的基本图案一致;
4) CSPSH批准的由获证企业自行制作的非标准GA标志,应采用符合CSPSH标志编码的规定并是CSPSH受控的唯一编码,加施的非标准GA标志应清晰、明显、方便识别;
5) 在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企业不得使用GA标志;
6) 获证企业应加强对GA标志使用管理,标志使用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获证企业要保存GA 标志申办及使用的记录。
7) 获证企业应配合CSPSH对其GA标志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6.2 GA标志使用的监督
CSPSH结合工厂检查或采取专项监督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获证企业GA标志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内容包括:
1) 企业GA标志管理程序及文件;
2) GA标志申请及批准、发放的记录;
3) 非标准标志制作与经CSPSH批准方案的一致性;
4) GA标志使用及对应标志编码的记录;
5) 已加施GA标志产品的可追溯情况;
6) 法律法规、认证规则及CSPSH要求的其他事项。
7 GA标志停止使用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获证企业应停止使用GA标志:
1) CSPSH暂停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证书覆盖产品应停止使用GA标志;
2) CSPSH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3) 认证产品的变更未经CSPSH批准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批量生产产品一致性控制发生重大变化未经CSPSH确认。
8 违规处理措施
对于获证企业在使用和管理GA标志中如有以下违规行为,CSPSH将采取相应措施:
1) 获证企业未能按规定有效管理GA标志的,CSPSH将暂停其证书;
2) 滥用GA标志、超范围使用GA标志、未经CSPSH批准移交其他组织使用GA标志等情节严重的,CSPSH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3) 伪造或未经CSPSH批准印制GA标志的,CSPSH视其为侵权行为,将依法起诉或提交由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