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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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概论
法家略述
代表人物:管仲、吴起、商鞅
主要典籍:《管子》、《商君书》、《韩非子》
目标:富国强兵
对人的观点:人性恶(贪生怕死、趋利避害)
主要思想:法、术、势
主要成果:军事化强国、中央集权制
法家分类:齐法家与秦晋法家
思想差异
在礼崩乐坏、群雄并立、弱肉强食的东周,主张以法治国来实现富国强兵的法家自然受到了重视。
法家分为以《管子》为代表的齐法家和以《韩非子》、《商君书》为代表的秦晋法家两派。虽同为法家,但二者在对待君、民、礼、刑四个方面的看法上差异很大。
其一,就“君”而言,虽然齐、晋法家都强调君主专制,树立君主权威,但齐法家主张“令重则君尊”(《管子.重令》);秦晋法家则认为“君尊则令行”(《商君书.君臣》)。
齐法家认为要树立君主权威先要树立起法的权威和尊严,这就把“君与法”的关系摆在了一个合适的位臵。由于“令重”,“令尊”在先,那么,就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任法》),从而把法摆在了君主之前之上。由此可见,齐法家的“尊君”实质上是将君主的权威是建立在法制健全和君主带头守法的基础上。
晋秦法家则相反,他们不认为君主的权威是建立在“令重”,“令尊”的基础上,而认为“君尊则令行”(《商君书.君臣》),即只有君主先树立起绝对的权威,法令才能推行。如商鞅主张君主应独揽大权,“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错臣》)。韩非认为君主只有“权重”才能“位重”(《韩非子.难势》);申不害更直言不讳:“独视者则明,独听者则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
在他们的影响下,晋秦之地盛行“事君以死,事主以勤”,“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等所谓“愚忠”。愚忠的结果是“不从君者为大戮”(《国语.晋语》)。商鞅执政,更明确规定:“有不
以王令,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这就把君主专制通过法令的形式加以强化,从而彻底打碎了奴隶社会贵族专制政体中的原始民主遗存。
其二,就“民”而言,齐法家主张“富民”、“商德保民”;秦晋法家则主张“愚民”、排斥民本。
齐法家认为“仓廪实则知礼节”,人们物质生活的富裕程度决定着他们对统治阶级的服从程度。老百姓衣食无着,饥寒交迫,就会挺而走险。此刻若“以法随而诛之,则是诛重而乱愈起”(《治国》),正所谓:“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戳不足以服其心,杀戳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牧民》)。因而主张先解决老百姓的温饱问题。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牧民》)的思想,认为老百姓富而有了体面,自然就会懂礼知耻,作为统治阶级也就容易管理了。此即所谓“富民可教”。
晋秦法家则相反,他们提出了“民愚则国安”“民农则愚,愚则易治”的观点。商鞅说:“上世之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意志,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裕广耳。”(《商君书.算地》)他因此得出结论说:“民不易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安不殆。”(《垦令》)商鞅设想,治理老百姓,最好让其撑不死,饿不着,智慧无从开启,文化无从涉及,除“耕战”一事外,不知其他生活方式。这样,国家就会永远长治久安,此即“愚民易治”。
周代农耕文化中的民本因素随着“封建亲戚”被带到各个邦国,与当地文化融合,在融合过程中,民本或被加强,或被削弱。
具体来说,在齐,民本因素被加强,在晋,民本因素被削弱。 齐地固有的东夷海洋文化对民本本身就有亲和力,所以在和周文化融合过程中,它吸收了周文化中的尚德保民。
而晋文化所吸收的来自戎狄的游牧文化则排斥民本,所以在其后的发展中,晋文化的民本成份越来越少,以至追求极端专制。
因此,齐法家追求理性的君主专制,而晋法家则追求绝对君主专制,事事从国家和君主角度考虑。
其三,就“礼”而言,齐法家主张“礼、法兼容”;秦晋法家强调“一任于力”。
齐法家在强调“法治”的同时,还重视“礼”“义”的作用。比如他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认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张则君令行”(《牧民》)。
另外,在人性论上,齐法家认为人性可以通过教育可以改变,
统治阶级只要做到“教训成俗”,就可“刑罚省数”(《权修》)。 齐法家还认为,治天下应“重法”,但不能“重力”,不能一味“以力使”,而应“以德使”,才能做到“民从之如流水”(《君臣下》)。由此可见,齐法家的“法治”思想吸收了儒家提倡的“德主刑辅”的思想。
与齐法家不同,晋秦法家认为“德治”,“礼治”是上古时代的产物,那时,“人民少而财富有余,故民不争”,故用“德”,“礼”就能治天下。而现在“人民贫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五蠢》)。况且东周时期,国与国争战不休,“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商君书.开塞》),要生存发展,就必须“以法为本”,“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任其力不任其德”(《错法》)。否则,只能走向“奸民”横生民疲国弱的道路。
其四,就“刑”而言,齐法家主张“宽刑省禁”;秦晋法家强调“严刑峻法”。
管仲主张对人不能滥施刑罚,即使对犯有“不用上令”,“寡功”,“政不治”等严重罪行的人,也可以给予两次改正悔过的机会,即所谓“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国语集解.齐语》)。管仲甚至还主张人犯可以用“赎刑”的办法获得免刑。他任相后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是下令重罪者“甲赎”,轻罪者“盾赎”,从而使齐国一时“甲兵大足”。这种观点与齐法家的“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戳不足以服其心”的观点是一致的。
晋秦法家则不然,他们坚决反对赦罪和减免刑,再三强调“不有过,不赦刑”。认为“赦死轻刑,社稷将危”,因而坚持“有过不赦,有善不遗”的原则。在他们看来,采取“有过不赦”政策,并不在于惩罚本人,目的在于起威慑作用,即“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商君书.爱臣》)。若对犯人进行赦免或减刑,就起不到”止邪的作用。
基于此,晋秦法家基本都主张“轻罪重判”原则。商鞅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商君书.靳令》)由此可见,晋秦法家是典型的“重刑”主义者。
知识点:
A、目标:富国强兵
一、时代的呼唤强力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