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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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26•【字号】•【施行日期】1992.08.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1992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合法、适当、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执行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遵守情况;(四)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将本机关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以下称委托执法)。

但法定应当由本级机关行使的职权除外。

委托执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二)被委托组织或者个人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三)由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政府各部门委托执法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5篇)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5篇)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5篇)第一篇: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XX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1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着装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XX局着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穿着制服~并正确佩戴由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

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

【精选】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精选】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上级领导视察、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讨,要热情迎、送,尽可能办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按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队员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大队部备案;一天以上的,报大队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大队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与上级规定有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大队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

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

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

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头发整洁,不染彩发。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

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

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

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

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

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

严格执行禁酒令。

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

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

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

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

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行为规范与法律规定

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行为规范与法律规定

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行为规范与法律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作为一支重要的工作力量,承担着维护城市秩序和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他们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建立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规定。

二、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行为规范1. 依法履行职责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和透明。

2. 服务市民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秉持为市民服务的原则,做到文明执法、友善执法。

他们应当尊重市民权益,与市民进行良好的沟通,解答市民的疑问,为市民提供帮助和指导。

3. 执法纪律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他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索贿受贿,不得任意扣押或擅自处罚市民。

4. 保护个人隐私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要遵守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

他们应当尊重市民的隐私权,不得擅自进入市民的住宅或私人空间,不得非法获取市民的个人信息。

5. 学习与提升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他们应当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社会发展动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法律规定1. 行政执法法该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3. 公务员法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通常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也受到《公务员法》的规范和约束。

4. 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些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机构中的重要成员,他们具有特殊的工作职责和权力,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下面是针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共计1000字。

一、廉洁自律1.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要保持清白、廉洁之身,拒绝贪赃枉法,明确权力的边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不得收受或索取贿赂、礼品、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论贿赂的金额大小,都严格禁止收受和索取。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利益关系,要及时报告,杜绝利益冲突。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介入经济利益和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维护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严格公正地履行执法职责。

4. 严禁泄露执法活动的保密信息,不得擅自将执法过程中获得的案情、证据等信息向外界泄露,确保执法的严密性和保密性。

二、公正执法1.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在执法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因个人偏见或利益关系对案件处理偏袒或歧视。

2. 不得滥用职权,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开展执法活动。

对于涉及重大与个人权益相关的决策,要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和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作出合理判断。

3. 不能假借执法之名,进行非法拘禁、打人、殴打等行为。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保证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权益。

4. 依法处理与公职人员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因职务关系或其他原因对公职人员犯罪行为轻描淡写或遮掩真相,保证公正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文明待人1. 要尊重当事人的人身尊严和权利,不得辱骂、侮辱当事人,要保持高雅的仪态和礼貌的言辞,为公众树立良好的形象。

2. 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与当事人的交往规则,不能有不端行为,不得借助职务之便与当事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3. 在与其他执法人员、协助人员的合作交流中,要讲究合作精神和团队协作,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互相尊重的工作态度。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对于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至关重要。

它们不仅体现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性,还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纪律和行为规范,并探讨其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一、执法纪律1. 公正廉明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应遵循公正廉明的原则,对待每一个执法对象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

在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程序,不以个人恩怨、私利为依据,坚守原则,保持行为规范。

2. 严格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确保严格执法,不随意放弃执法行为。

他们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操作,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行为,保证市容环境的整洁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3. 依法行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民合法权益。

二、行为规范1. 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容仪表。

他们要注意言行举止,以文明礼貌的方式与执法对象进行交流,不使用侮辱性语言或行为。

同时,执法行为要规范有序,不得滥用职权或以暴力手段对待执法对象。

2. 保护隐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执法人员要尊重和保护执法对象的个人隐私。

在执行任务时,应尽量减少对他人生活的干扰和侵犯,并妥善保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3. 合作共赢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应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合作。

他们需要与警察、消防员、环境保护人员等其他执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作,加强联动,提高整体维稳能力。

只有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高效的服务。

结语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是城市管理执法局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

它们不仅保证了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还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局能够更好地完成任务,确保城市的安全、有序和良好的发展。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2份)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2份)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目录1. 引言2. 协管员职责和行为规范3. 着装和行为举止4. 执法程序和规范5. 信息安全和保密6. 违反规范的处罚7. 争议解决8. 附件1. 引言本规范旨在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的行为规范,保障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有协管员。

2. 协管员职责和行为规范协管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2)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法制意识;(3)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4)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协助制作执法文书;(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着装和行为举止协管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统一的协管员制服,佩戴工作证件,保持仪容整洁、举止端庄。

协管员应遵守以下行为举止规范:(1)尊重执法对象,礼貌待人,文明执法;(2)不得酒后执法,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执法无关的活动;(3)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接受执法对象的钱物;(4)不得泄露执法信息,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4. 执法程序和规范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规范:(1)了解执法依据,明确执法目的和任务;(2)向执法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由和依据;(3)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制作执法文书,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告知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6)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要求,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5. 信息安全和保密协管员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执法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协管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资料和证据,不得私自销毁、篡改或泄露。

6. 违反规范的处罚协管员违反本规范的,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城管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政治思想道德规范做到“八要”(一)要学习政治,坚定信念;(二)要钻研法律,业务熟练;(三)要关心集体,珍惜荣誉;(四)要积极主动,多做贡献;(五)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六)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七)要依法办事,礼貌待人;(八)要洁身自好,勤政廉洁。

二、执法行政规范做到“四先”“四有”“四像”(一)四先(1)、首先敬礼在先;(2)、恰当称呼在先;(3)、出示证件在先;(4)、告知公务在先。

(二)四有(1)、有法不离法;(2)、有权不恃权;(3)、有理不失礼;(4)、有短不护短。

(三)四像(1)、像雷锋一样温暖待人;(2)、像老师一样苦口婆心;(3)、像包公一样铁面无私;(4)、像军人一样纪律严明。

三、执法形象规范做到“八个三”(一)绝三手,插手、背手、袖手;(二)正三相,站相、坐相、走相;(三)系三扣,衣扣、领扣、裤扣;(四)除三饰,耳饰、领饰、手饰;(五)剪三长,指甲长、长发、长胡须;(六)禁三举,抽烟、乱扔、动拳脚;(七)紧三带,腰带、鞋带、武装带;(八)改三习,酗酒、粗话、吃零食。

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正、透明、一视同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公正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权,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四个一样(一)说情与不说情一个样;(二)有关系与没关系一个样;(三)当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四)城里人与农村人一个样。

五、在行政执法的管理中,要坚持严格的纪律、规定,做到“十不准”(一)不准用生硬、冷淡的态度对待来访群众;(二)不准以野蛮、粗暴的态度对待管理相对人;(三)不准伪造、篡改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四)不准酗酒、赌博、参与迷信活动;(五)不准发现违章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为违法(章)者说情;(六)不准刁难或打击报复举报人;(七)不准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活动或亲戚、朋友拉关系搞经商活动;(八)不准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改变罚款标准,不使用统一收费罚没票据或不出具票据;(九)不准借公务活动接受礼金、礼品,低价购买管理对象的商品;(十)不准擅自向违法违章单位和个人透漏案件办理情况。

2024年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二篇)

2024年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二篇)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二)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二)导言一、服务意识1. 协管员应秉持服务意识,将市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与市民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协管员应积极主动地为市民提供帮助和解答,教育和引导市民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3. 协管员应营造友好和谐的工作氛围,妥善处理和调解矛盾纠纷,化解社区矛盾。

4. 协管员在服务过程中要注重礼貌和尊重,不得歧视或侮辱市民。

二、执法尺度1. 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使合法权力,严禁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

2. 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以个人恩怨、私心私意处理案件。

3. 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注重法律知识的更新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4. 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采取和解方式,避免过度惩罚,促使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错误、遵守法律。

三、保密义务1. 协管员应严守职业操守,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相关工作信息和市民个人隐私。

2. 协管员应妥善保管相关工作文件和资料,不得私自复制或外传。

3. 协管员在离职或调离岗位时,应主动交出相关工作资料及信息,并确保无任何遗留问题。

四、自身素质提升1. 协管员应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2. 协管员应遵循团结协作、互助互信的原则,与同事和其他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 协管员应积极参与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提高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行为规范的协管员,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追责、停职、辞退等。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单位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

结语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一)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一)一、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文简称“局”)协管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城市管理执法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纪律和道德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纪律和道德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纪律和道德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部门,肩负着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执法局,制定和遵守纪律和道德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始终以公益为重,坚决抵制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在执法行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不滥用职权,不为个人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保守机密,廉洁自律作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密工作的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有关文件、资料及其它执法工具,切实做到信息不泄露、秘密不外传。

同时,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接受贿赂,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利益,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三、礼貌待人,言行得体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要以礼貌待人,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不以高压态度对待群众,不使用粗暴手段处理问题。

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要言行得体,文明执法,严禁使用粗口、恶言相向,做到言行一致,展现良好的形象。

四、公正执法,依法行事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要秉持公正执法的原则,不偏私、不徇私,同等对待各类案件和当事人。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不能因个人情感或其他原因曲解法律、滥用执法权力。

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五、团结合作,互相支持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团结合作,互相支持,携手共进。

在工作中,要尊重上级领导,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与其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进展。

六、纪律严明,严肃执法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遵守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保持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 总结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纪律和道德规范是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机密、礼貌待人、公正执法、团结合作以及纪律严明等方面的努力,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市民提供更加美好的城市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条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行为规范一、概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协管员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执法行为的辅助工作、整治城市环境秩序,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

为了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地进行,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行为准则1.独立公正:协管员行使职权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

不受贿、不徇私、不滥用职权,严禁为私人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2.文明言行:协管员应当文明待人、礼貌有礼,与当事人保持理性、和谐的沟通。

在与当事人交流时,应用规范的语言,不使用侮辱、恐吓等不当言论。

3.服从指挥:协管员在执法行动中应严格遵守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指挥和命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执法程序开展工作。

不擅自改变行动方案,不私自决定处理结果。

4.执法公开:协管员在执法行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在取证、执法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执法依据、行动目的和要求,并记录整个执法行动的过程。

5.装备使用:协管员应熟悉和正确使用各类装备,做好装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在使用和携带装备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严禁私自拆改、私自销毁装备。

6.文书书写:协管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文书,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可靠。

文书的书写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要注意语言文明,不得出现侮辱、恐吓等不当言辞。

7.遵纪守法:协管员应严格遵守政府机关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责任和监督1.培训和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协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协管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

2.纪律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纪律监督体系,对协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协管员违反行为规范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严肃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全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协管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四条以“为民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为城管文明执法共识第五条严格遵循“爱国守法、文明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第六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确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增强自身道德修养。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试依法取得XX省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协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和管理技能~经培训考试取得城市管理资格。

没有取得城市管理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教育、引导、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章着装规范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正确、规范使用帽徽、肩章、领章、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十一条着春秋装、冬装时应佩戴硬肩章,着春秋装时应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夏装时应佩戴软肩章。

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前~胸徽佩戴于制服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制服左上臂处。

领花缀钉在春秋装、冬装衣领上~凤头朝上~凤尾朝下~凤身朝向领头外角~五角星下方两角应与对应边平行且距离2厘米。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一方面,这些规范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另一方面,它也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越权行事。

他们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程序正义,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还应当明确划定执法范围,不能滥用职权,不能随意执法,不能对个人和单位进行非法打压和滋扰。

其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不得搞歧视、冷漠和偏袒。

他们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种案件,做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受个人感情和私利干扰。

在执法过程中,他们应当进行合法证据收集,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平。

第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的利益。

他们应当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问题,公开透明地向人民群众解释相关政策和执法程序。

在执法过程中,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注意保护被执法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做到依法执法、必要执法,杜绝滥用职权和殴打被执法对象的行为。

最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在工作中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廉洁奉公。

他们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能以权谋私,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接受监督方面,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确保他们的行为规范和公正。

总之,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则。

只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城管中队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中队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中队人员行为规范1、队容严整,举止文明。

城管人员执勤上岗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携带执法证件;执勤时言谈举止符合城管人员身份。

2、遵章守纪,令行禁止。

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集中行动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顺序入场,遵守纪律秩序;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贯彻落实上级作出的各项决定。

3、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单位之间、单位内部、队员之间经常相互通报信息,相互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协同作战,维护大局。

4、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不得执法违法、不作为、乱作为,不得违反廉政规定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5、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城管队员禁令1、禁止着装不整齐、违规着装、着便装执法、着制式服装出入酒店、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

2、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或罚没物品。

3、禁止打人骂人,粗暴执法。

4、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酒后执法,酒后驾车。

5、禁止接受被管理对象的吃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6、禁止参与赌博、色情、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副中队长岗位职责一、在中队长领导下,协助中队长开展工作。

二、经常深入一线,及时了解中队人员思想和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机动中队管理,在中队长外出、学习时,临时主持中队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中队考核考绩和城市管理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五、负责组织中队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六、完成中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队长岗位职责一、主持中队全面工作,负责制定中队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中队的执法和管理工作。

二、对重大工作事项作出决策。

三、负责城市管理综合热潮工作关系密切部门和单位协调节工作;抓好队伍内部管理,为中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四、负责队员政治思想、法律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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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石家庄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是本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按照市城管委提出的“化解执法矛盾、构建和谐城管”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形象好、业务强”的城管执法队伍。

第二章语言规范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四条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五条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与当事人交流困难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或方式。

第六条要善用语言技巧,注意对语气、语态的把握,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七条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侮辱漫骂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克制,耐心劝导,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第三章举止规范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第十一条徒步巡查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姿、走姿,威严有序;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应当穿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着制式服装入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会议进行中要遵守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

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三条进入会议室后应脱帽,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四章仪容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男性不得留长发、蓄胡。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品
第五章着装规范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城管制服。

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服。

第十八条协管人员着装时必须具有明显的、能够区分其身份特征的标识。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二十条着春秋装、冬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

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处。

第二十一条戴大檐帽时,男城管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城管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

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二十二条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扣好衣扣。

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第二十三条女城管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酌情着便装。

第二十四条辞职、退休,以及调离城管执法队伍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制服肩章标识、标志标牌等一律上交。

第二十五条未经市城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制服样试。

第六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二十七条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上街执法时,应配备移动影像监控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像,作为证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在先”的原则,严禁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以罚代管。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违法的事实和理由,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由市法制办、市城管委规定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时,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规定的额度内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

严禁将案件金额进行分解,规避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与被处罚人私下接触。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结束后,负责该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有关证据和相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本单位法制机构存档。

第三十八条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相对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第三十九条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执法中遇有个别人员粗暴抗法时,要头脑冷静,不急不躁,及时将情况向所在大队(中队)负责人反映。

情况严重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

第四十二条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

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第七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城管委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城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十四条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搞好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纠察登记制度。

市城管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出评价。

第四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经查实后,在考核中对所在单位进行扣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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