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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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发展能力提升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泉政文[2017]36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0
【实施日期】201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发展能力提升的实施
意见
(泉政文〔2017〕36号 2017年3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提升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积极服务地方发展,为我市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力度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按照我市扶持科研平台有关政策给予补助。高校、科研机构应制定扶持平台建设发展的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平台的投入,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教育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二、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对高校、科研机构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简化高校、科研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对高校、科研机构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三、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将其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等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把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和绩效评估范围,对经省科技厅绩效评价为良好等级以上的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给予运行费用奖励补助。运行奖励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施运行、人员培训、工作经费和相关人员奖励。人员奖励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探索推广“创新券”,对人才使用仪器设备、购买科技服务、进行创业孵化等定向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