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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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易修改word版 (7页)

【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易修改word版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X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X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部门规章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2005〕4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和查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由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范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营运车辆审验和技术审查登记的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条本规范自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审验范围和时间第七条凡经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均属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范围。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的审验规范另行制订。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同步进行,每年一次,时间为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以前。

第三章审验内容第九条车辆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2.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原件;3检测日期在15日内的检测合格的《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4.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页、副页及检验合格记录页);5.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6.本次审验前每季度的《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7.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有需复印或打印的,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则定文)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实施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为针对1号令自3月1日施行以来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要求,并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的工作。

以下是有关具体执行的问题(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

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

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正式稿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正式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பைடு நூலகம்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1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1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 1 系统规划与建设 ............................................................................................ 1 系统运行与管理 ............................................................................................ 2 信息监测与发布 ............................................................................................ 3 路网协调管理 ................................................................................................ 4 路网应急处置 ................................................................................................ 5 附则 ................................................................................................................ 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06•【文号】交办运〔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9年6月6日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称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业务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改进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管理规定,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依托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以下简称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以及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普通货运驾驶员网上学习教育,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

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另文印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网上业务办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

网上业务办理与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效力等同,鼓励通过网上办理业务。

第五条网上业务办理不改变业务办理机构、审查内容与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2.14•【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皖交运〔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应急通信管理办公室,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加快建设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一)持续推进货运领域简政放权。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的严格落实。

贯彻落实《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2019年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优化道路货运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办理手续及流程,取消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普通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网点无需再办理报备手续。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02.1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2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车辆
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为推动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工作,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2018年2月13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 安?? ?? 部? ?? 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业务办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货运车辆(不含总质量4.5吨及以下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工作。

第三条网上年审应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程序公开、服务高效的原则。

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办理普通货运车辆年审。

第四条网上年审不改变普通货运车辆审验机关、审验内容与责任主体。

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报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负责,审验机关对审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车辆网上年审的审验机关,审验内容如下:(一)对于总质量4.5吨(不含)以上、12吨(不含)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

(二)对于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

(三)对于挂车,审验内容为行驶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办理。

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车辆年审材料,相关材料由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共享给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等能够自动归集的信息,无需重复提交。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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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4 数据交互 (4)5 业务流程 (5)6 接口要求 (6)7 功能要求 (7)8 性能要求 (10)9 安全要求 (10)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前言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35276 信息安全技术 SM2密码算法使用规范GB/T 32905 信息安全技术 SM3密码杂凑算法GB/T 32907 信息安全技术 SM4分组密码算法GB/T 32918(所有部分) 信息安全技术 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JT/T 198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415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JT/T 697.7 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7部分:道路运输信息基础数据元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24号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交办运〔2019〕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改进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4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的通知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National government convenient service system of internet road transport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是交通运输部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云服务”方式建设,与部级运政系统集中统一部署,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通运输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与开放应用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共享平台),实现部省间数据交互和业务协作。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依托部政府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交通运输部政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和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种渠道,为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3.2 缩略语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

SSL:安全套接层(Secure Sockets Layer)。

JSON:JavaScript对象标记(JavaScript Object Notation)。

UTF-8:8位统一可变长度字符编码(8-bit Unicode Transformation Format)。

4 数据交互网上便民运政系统、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交换共享平台采用网络服务接口实现网上年审信息交换和共享。

系统间的数据交互见图1。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网上年审材料发送到省级运政系统。

省级运政系统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将网上年审进度、年审结果及《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以下简称年审凭证)反馈至网上便民运政系统。

省级运政系统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从网上便民运政系统获取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息。

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共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信息至省级运政系统。

各系统及平台通过互联网或政务外网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

图1 系统交互图5 业务流程网上年审的业务流程包括网上年审材料提交、网上年审材料审验和网上年审结果反馈。

业务流程见图2。

5.1 网上年审材料提交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提交网上年审材料。

5.2 网上年审材料审验省级运政系统通过接口自动接收本省车辆的网上年审材料,并将网上年审材料自动转至本辖区各地审验机关进行审验。

5.3 网上年审结果反馈审验机关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反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年审结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查询年审结果。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下载年审凭证并留存。

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审验机关将不符合审验要求的具体事项反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补充提交网上年审材料。

图2 网上年审流程图6 接口要求6.1 各系统平台的接口应具备可配置性、可扩展性,应满足平台关于数据接口格式和数据项的要求。

6.2 接口协议、约束条件、通用报文结构、返回码定义及身份验证接口的技术要求分别见附录A.1、附录A.2、附录A.3、附录A.4、附录A.5。

如下:a)附录A.1 接口协议;b)附录A.2 约束条件;c)附录A.3 通用报文结构;d)附录A.4 返回码定义;e)附录A.5 身份验证接口。

7 功能要求7.1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7.1.1 功能概述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具备信息共享交换、网上年审材料提交、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查询、年审凭证下载等功能。

7.1.2 信息共享交换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具备发送网上年审材料信息、接收审验进度及结果信息、提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息服务等功能。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和省级运政系统的信息共享交换可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实现。

数据内容及数据接口协议见附录A.6、附录A.7、附录A.8、附录A.9。

如下:a)附录A.6 网上年审申请信息办理接口;b)附录A.7 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反馈接口;c)附录A.8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息查询接口;d)附录A.9 交通二维码生成服务接口。

7.1.3 网上年审材料提交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具备在线提交车辆号牌、道路运输证号、行驶证照片等基础信息的功能。

7.1.4 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查询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具备网上年审材料、审验进度及结果查询等功能。

7.1.5 年审凭证下载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具备年审凭证下载功能。

7.2 省级运政系统升级改造7.2.1 功能概述省级运政系统(含市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增加信息共享交换、网上审验、年审凭证生成等功能。

7.2.2 信息共享交换省级运政系统应增加接收网上年审材料信息、反馈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接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信息功能。

省级运政系统和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的信息共享交换可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实现。

数据内容及数据接口协议见附录A.6、附录A.7、附录A.8、附录A.9、附录A.10。

如下:a)附录A.6 网上年审申请信息办理接口;b)附录A.7 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反馈接口;c)附录A.8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息查询接口;d)附录A.9 交通二维码生成服务接口;e)附录A.10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上传接口。

7.2.3 网上审验省级运政系统(含市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增加对车辆网上年审材料进行审验的功能。

7.2.4 年审凭证生成省级运政系统(含市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增加年审凭证生成功能。

年审凭证包含年审凭证编码、电子印章和交通二维码等信息,采用PDF文件格式,文件大小应不大于1兆字节。

年审凭证编码应唯一,编码规则见附录B.1。

电子印章功能依托本地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开发。

交通二维码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交通二维码生成服务接口统一生成。

7.3 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应增加信息共享与交换功能,由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共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信息至省级运政系统。

数据内容及数据接口协议见附录A.10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上传接口。

8 性能要求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满足下列性能要求:a)接口响应时间:接口平均响应时间不超过10s;b)业务吞吐率:不低于6000kB/s;c)资源利用率:峰值内存、磁盘、通信占用率保持50%以下;d)并发用户数:10000个;e)数据存储:存储时间不低于5年;f)稳定性:年宕机时间不超过全年时间的1%。

9 安全要求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等级保护评定参照GB/T 22239,等级保护应不低于第二级。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A.1 接口协议传输方式:采用HTTP或HTTPS(SSL)传输。

提交方式:采用POST方法提交。

数据格式:所有的请求和应答报文均采用JSON格式描述。

字符编码:UTF-8。

A.2 约束条件约束条件见表A.1。

表A.1 约束条件A.3 通用报文结构通用报文结构见表A.2。

表A.2 通用报文结构数据报文安全加密规则如下: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和省级运政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通过SM2和SM4实现网络报文加密,双方交换公钥,使用时一方用对方的公钥加密,另一方用自己的私钥解密,为每个系统用户分配私钥和公钥。

使用SM2对SM4的KEY加解密,使用方得到SM2公钥加密的KEY,通过SM2私钥进行解密得到原始KEY,然后使用SM4通过原始KEY对数据报文进行加解密。

数据报文结构示意如下:{"Header": {"SerialNum":"11011520190320000000000000000001","SystemId":"999999","Source":"999999","Target":"110115","Channel":"1","IPCType":"YZ1001","ReqTime":"20190320130642","ReqType":"0","CRC":"C958F42CD0030791B9EF3A4034EA36F614A9731237B941A0D365232DA7A9E475", "Token":"","Code":"0000","Message":"成功"},"Body":"wchVbKZ+edPVizunOiVE3k2WmZzUu3gHFqTAqLBaQuJwTqMxq0zCet0w+D4X2GjZe shTGof3zJcIa0T6rVv25Q8W1yz8Icn7c0K4uTYJhndn/Bjb1+VTHBa2ARokJxg0WFCzVYTBv2 EwOYR4JaxqQyQULKhtBbMoIQBuIlZRqjbYBJ6Z8eqoiKLeCB604Uv/"}A.4 返回码定义接口业务返回码定义见表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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