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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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直接定为D级
SZJTJL1-9 资格预审招标,无故放弃投标导致该标段或该次招标流标的。
20分/次
SZJTJL1-10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报名或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5分/次
SZJTJL1-11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10分/次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SZJTJL1-12 不及时反馈评标问2-48
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且无正当理由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
为止。行为代 止。行为代码 码SZJTSJ2) SZJTSJ2-4)
SZJTSJ2-49
SZJTSJ2-410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 未落实深圳市设计标准化(含施工图设计工程数量总表)及造价标准化有关要求
直接定为D级
SZJTJL1-4 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直接定为D级
SZJTJL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直接定为D级
投标行为(满分100分,扣完 SZJTJL1-6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为止。SZJTJL1)
SZJTJL1-7 虚假投诉举报。
直接定为D级 50分/次
SZJTJL1-8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人员到位(满
2
各专业负责人或编制、审核人员)
分25,扣完为 止。行为代码
SZJTSJ2-23
到岗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履约行为(满 分100,扣完
SZJTSJ2-2)
SZJTSJ2-24
投标书承诺的施工期设计代表未经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更换
为止。行为代 码SZJTSJ2)
SZJTSJ2-25
附件2: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企业信用报告_深圳市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深圳市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股东信息 .........................................................................................................................................................7 三、对外投资信息 .................................................................................................................................................7 四、企业年报 .........................................................................................................................................................7 五、重点关注 .........................................................................................................................................................9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深圳市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7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划建筑企业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通过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咨询、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信息,制定建筑企业红黑名单,实施差别化监管.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主要分为三类。

(一)履约评价信息.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就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等部门,按诚信信息采集方式,获取的项目监管信息。

(三)其他信用信息。

项目建设期间,反映参与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其他诚信信息,如欠薪信息、噪音扰民、侵占绿地、获奖等。

其他信用信息由其他监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提供。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制定坪山区建筑企业红黑名单。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采集或使用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履约评价第六条履约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该项目建设期间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第七条原则上建设单位负责建筑企业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代建单位负责其他参与项目建设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工作.实行专业工程分包、土方外运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企业信⽤评价管理深圳市建筑施⼯企业信⽤评价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施⼯企业不断提⾼诚信体系建设⽔平,扩⼤社会影响⼒和市场占有率,进⽽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年施⼯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信⽤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动态管理,供有关⽅参考、使⽤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程建设的施⼯企业均可⾃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作每年进⾏⼀次,原则在⼆、三季度进⾏,以本会在⽹站上⾏⽂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章信⽤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可计⼊。

2、纳税:指申报年前⼆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年在深圳市竣⼯⼯程项⽬的质量、安全、⼯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员获得的⾏业内有关⼯程技术、经营管理等⽅⾯市级以上⾮企业⾃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是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近⼆年的⾏政处罚;⼆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警⽰的不良⾏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 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第三章评价⼯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评价的审定机构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常⼯作机构。

第⼋条根据评委会签发的评价⽅案,⼯作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完整性进⾏初审,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向评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完成表彰等⽇常⼯作。

深圳建筑红黄牌制度

深圳建筑红黄牌制度

深圳建筑红黄牌制度本文介绍深圳建筑红黄牌制度的背景、实施范围、评级标准和处罚措施等方面,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和影响。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深圳建筑红黄牌制度》,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深圳建筑红黄牌制度》篇1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深圳市政府对于建筑行业的监管日益严格。

为了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深圳市政府于 2018 年推出了建筑红黄牌制度。

该制度针对建筑行业的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以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红黄牌制度的实施范围深圳建筑红黄牌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该制度针对建筑行业的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以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红黄牌制度的评级标准深圳建筑红黄牌制度的评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安全生产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处理等方面。

2. 工程质量方面:包括工程设计、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

3. 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4. 劳务管理方面:包括劳务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等方面。

根据企业的违规情况,评级分为红牌和黄牌两种。

红牌表示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整改和处罚;黄牌表示企业存在一般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整改和警告。

三、红黄牌制度的处罚措施对于被评为红牌的企业,深圳市政府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暂停其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建筑工程的资格。

2. 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被评为黄牌的企业,深圳市政府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限制其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建筑工程的资格。

2. 降低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红黄牌制度的影响深圳建筑红黄牌制度的推出,对于建筑行业的管理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深建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部署,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

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择优和竞价。

对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管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支持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数量不足或经评审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除外。

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在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幕墙、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领域优势,积极参与投标竞标。

二、消除招标投标隐形壁垒。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及相应业绩要求设置投标资格条件。

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业绩认定范围及标准,不得过度提出产值规模、获奖情况、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等要求。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深建规…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咨询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咨询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咨询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行为代码 SZJTZX2-4-6 SZJTZX2-4-7 SZJTZX2-4-8 SZJTZX2-4-9 SZJTZX2-5-1 SZJTZX2-5-2 SZJTZX2-5-3
SZJTZX2-5-4
SZJTZX3-1
SZJTZX3-2
SZJTZX3-3
SZJTZX3-4
SZJTZX2-3-2
SZJTZX2-3-3 SZJTZX2-3-4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资格预审招标,无故放弃投标导致该标段或该次招标流标的。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报名或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不及时反馈评标问题澄清。
因咨询单位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 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更换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更换 咨询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因咨询单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 因咨询单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提交咨询成果的时间不 满足合同规定或未按委托单位书面形式要求提交咨询成果 因咨询单位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 因咨询单位原因未按时参加成果报告专家评审会
加0.5分/次(最高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
限值2分)
项取最高分值,不进
加1分(在企业总分 增加,最高限值5
行重复累加。
加1分每个(最高
限值2分)
第 2 页,共 2 页
注:表中所列不良行为扣分项经多次要求书面整改未整改的按照每超出整改时间相同天数再扣一次分数累计。
标准 5分/项次 5~10分/项次 20分/项次 10分/次 30分/次 8分/次 6分/项次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5]15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5.12.3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2005年12月30日)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业绩、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等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5月1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如桂2017年8月10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诚信环境,建立信用奖惩机制,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推进深圳质量、标准、品牌、信誉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可以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共信用系统),归集、存储、整合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并统一向社会披露。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共建共享”原则,通过公共信用系统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总5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12〕6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以下专业工程可单独招标:1.“三通一平”工程;2.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3.幕墙工程;4.二级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外的钢结构工程;5.二次装修工程。

(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均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工程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市政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水务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2亿元人民币,低于上述规模的市政、水务工程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但桥梁和隧道工程,以及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同时开工需分开招标的或因技术原因必须划分标段的工程除外。

(三)若部分专业工程因图纸未齐全而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暂估价部分可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的结算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按中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确定。

(四)鼓励招标工程采用项目总承包、项目代建、设计施工一体化、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五)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深建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我国装饰协会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我国装饰协会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13-11-22发布 2013-12-1实施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发布目录前言 (3)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1 应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内容 (3)4 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等级及表示方法 (4)5 信用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 (5)5.1指导思想 (5)5.2信用评价的基本定义 (5)5.3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 (5)5.4 指标项 (6)6 信用评价流程 (6)6.1 总则 (6)6.2 工作流程 (6)7 信用评价报告内容 (7)7.1报告封面 (7)7.2 报告声明 (7)7.3 报告概述 (7)7.4 报告正文 (7)7.5 报告附件 (8)附录A (10)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1 应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信用评价等级与表示方法、信用评价的流程、信用评价报告撰写要求以及信息建档等。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及特殊建筑装饰工程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116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 22117----2008 信用基本术语GB/T 23793—2009 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GB/T 26819-2011 企业信用主体标示规范3 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内容--- 企业基本素质;--- 经营管理;--- 财务实力;---- 公共信用记录等。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壹条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和定期综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对和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就某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履约评价。

定期综合履约评价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在评价期内所有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评价情况的汇总。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分阶段或定期评价承包商的履约行为,竣工验收后再给出最终的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且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和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和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能够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且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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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 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根据评委会签发的评价方案,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完整性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向评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完成表彰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价程序:1、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及初审;2、专家组提出评价排序;3、评价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4、廉政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诉并向审定机构报告;5、常务理事会审定并予以表彰。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及标准第十条根据企业主要资质划分为两类14 个组别:每家企业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评价,依据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组别划分如下:(未列入下列组别的企业,可根据资质及所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类型选择组别)。

第一类:总承包类共五组:第一组:房建一组。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企业;第二组:房建二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第三组:市政工程组。

下列主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第四组: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五组:机电安装等其他总承包类企业;第二类:专业承包类第六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组。

下列主项资质的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核电工程专业承包、架线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第七组: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工程组。

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第八组:钢结构工程组。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九组:建筑智能组。

建筑智能化、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十组:消防设施工程组。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第十一组:建筑装饰装修组。

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园林绿化、古建筑工程;第十二组:特种工程组。

下列主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本组别的评价。

建筑防水、体育场地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预应力工程、特种工程、无损检测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第十三组:劳务分包组。

具体由劳务分会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组:机械租赁企业组。

具体由机械分会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共分为三个等级:AAA 、AA 、A。

第十二条同一组别中,根据产值、纳税情况,制定达标控制线,即:评为AA 者,产值、纳税必须达到规定线以上,而评为AAA 者,产值、纳税必须达到另一控制线以上。

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申报资料要求第十三条申报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产值与纳税:1、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应有上级公司授权文件、对分公司的审计报告、资金上存的证明资料及项目班子成员在深的工资、社保证明),按4︰6 进行加权平均。

以企业统计年报的数据为准,统计报表数据确有错误的,需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

2、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按4︰6 进行加权平均。

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二、履约:1、申报年前二年的工程项目一览表1-2;(1)表1:竣工工程项目一览表;(2)表2: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

2、工程项目开竣工报告;3、发生异常情况时,需提供工期调整或施工安全方面的证明材料;4、竣工履约评价报告书。

三、诚信评价:提供诚信等级扫描件或复印件。

四、获奖情况: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工程项目所获奖项,仅限本市的工程项目及广东省的获奖。

广东省以外的项目仅计国家级的技术、质量获奖。

五、受处罚者需提供行政处罚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红色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的提供打印件,不如实申报者双倍扣分。

六、申报资料中,涉及往年的资料、数据,以审核过的原申报资料为准,不予调整。

第六章评分方法及奖扣分规则第十四条每家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之和,减去扣分之和形成该企业的综合得分,据此确定不同组别的排序。

排序及量化计算工作由评价软件完成。

第十五条产值、纳税指标,经专家组审定后,分组按数据大小排序,排名第一者为该项指标的满分。

同组其他企业该项指标的得分,与第一名相比后乘以标准分,即为实得分。

(下称排序计分法)第十六条履约按以下办法计分:1、按当年取得工程竣工报告的项目数予以计分,当单项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2 亿元以下时,按以下分值计分,即质量指标4 分,工期指标4 分,安全指标2 分,合计10 分,当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大于2 亿元时,按上述分值双倍计分,合计20 分。

2、申报企业当年竣工项目履约,评价采用排序计分法。

第十七条诚信评价按定值法计分。

具体由企业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细则》(下称《细则》)中确定。

第十八条获奖项目按以下办法计分:一、同一获奖项目,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记奖,不重复计奖。

二、获奖加分规则。

(详见细则)三、工程质量获奖按以下规则调整后计分:1、年均产值为5 亿元者,系数为1;2、年均产值为>5 亿<10者,系数为0.8;3、年均产值为>10亿<30 者,系数为0.6;4、年均产值为>30亿者,系数为0.5 ;5、年均产值为>1 亿<5 亿者,系数为1.2;6、年均产值为<1 亿者,系数为1.4;四、各类获奖按排序法计分。

第十九条扣分规则:按照《细则》规定扣分。

除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安全事故者外,扣分按以下规则调整:1、年均产值为5 亿元者,系数为1;2、年均产值为>5 亿<10者,系数为0.8;3、年均产值为>10亿<30 者,系数为0.6;4、年均产值为>30亿者,系数为0.5 ;5、年均产值为>1 亿<5 亿者,系数为1.2;6、年均产值为<1 亿者,系数为1.4。

扣分按调整后的得分直接扣分,扣分总额达到100 分者,按产值控制线以下级别给予信用评级。

第七章表彰与管理第二十条在深圳特区报及本会网站上公布评价结果,供政府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参考,颁发证书并在本会的年会上对代表企业予以表彰。

证书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的AAA 企业可不连续申报。

在AAA 企业中评选金牌企业,具体办法由企业评价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价结果,推荐参评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及全国范围的信用评价。

未参加本会评价者,不向上推荐。

第二十二条举办年度建筑业企业发展高峰论坛,邀请AAA 企业、进步明显企业、特色企业代表的主要领导、工程建设相关各方代表,交流发展经验,共商行业大计。

第二十三条AAA 企业总数控制在会员总数的20%以下,三个信用级别按申报组别进行3︰5︰2 控制。

评价结果发布后出现达不到条件者,由信用评价委员会提出,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具体办法另行公布)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会员企业免费参评。

凡在《深圳特区报》上公告的会员企业收取登报费2000 元整。

非会员企业可以参评,收取评审费3000 元并按会员单位标准双倍收取登报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作细则由评委会通过后执行,原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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