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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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国学前教育在世界上一直处于领先位置,这与法国历来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并在其《宪法》、教育基本法及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法国学前教育性质、地位及其保障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密不可分。法国免费学前教育法律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明确学前教育的奠基l生与公益性;第二,确立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与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第三,明确幼儿教师身份及其工资等基本权益的政府保障责任;第四,优先保障弱势地区、弱势群体学前教育权,维护学前教育公益性。借鉴法国学前教育法律制定的经验,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并明确规定学前教育的独特价值、基本性质与重要地位;明确政府财政投入与教师队伍建设职责,切实保障并提升学前教育地位;重点并优先扶持弱势地区、弱势群体儿童的学前教育。

[关键词]法国教育法;学前教育;教育性质;教育地位

自近代以来,法国学前教育在世界上一直保持着领先位置。这与法国政府历来重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保障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密不可分。法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既包括由国会通过、总统颁布执行的法(10i),也包括由内阁通过、总统或总理签署的法令(decret),二者均具有法律效力。迄今为止,法国已颁布实施并持续生效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教育法、法令就多达40余部,明确规定了法国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并从政府职责、财政投入、幼儿教师身份与待遇、弱势儿童群体权益等多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切实维护和保障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分析和研究法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的精髓与特点,对我国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性质、保障并提升学前教育地位无疑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奠基性与公益性

法国政府与社会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对个体终身发展与国民素质提高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质与独特价值,在《宪法》、教育基本法以及多部相关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学前教育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在全社会形成关于学前教育性质与地位的统一认识,为法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准确定位与健康发展提供了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与原则基础。

(一)明确学前教育奠基性的独特价值

从政府至普通民众,法国全国上下之所以能够形成对学龄前儿童教育问题的普遍高度重视,并长期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首先和其全国上下对学前教育的独特价值、学前教育对于个体发展和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奠基作用的深刻理解与统一认识密不可分。法国多部学前教育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则为这种明确、统一认识的形成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法国相关教育法规首先对学前教育对于儿童日后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学前教育对于儿童以后的成长与成功,尤其是对于小学教育具有特别有益的影响,对此法国民众已取得一致认识。让学前教育构成儿童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从

2-3岁起招收全部儿童进入幼儿学校,成为法国教育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当努力促其成功。可见,法国法律一方面强调了学前教育的重要价值,同时也明确了法国学前教育是法国学校教育的奠基阶段。实际上,早在19世纪后半叶,法国即颁布了《机构法》(又名《戈博莱法》,LoiGoblet,1886年),在该法中已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法国学制系统,即将幼儿学校纳入法国“实行初等教育的小学”范围之中。此后《关于学前教育的课程与机构的法令》(1887年)、《教育指导法》(1989年)和《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2004年)等均以不同方式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与奠基性加以强化和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法国学前教育不仅在法律条款规定的层面上归属法国学制系统的起始阶段、学校教育的基础,而且基于长期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以及全国对学前教育的明确、统一认识,在现实中也具有同等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地位,其对个体成长和国民教育的奠基性独特价值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二)强调学前教育公益性,赋予其准义务教育的法律属性

对学前教育价值与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是确立一国学前教育事业应有属性的基本前提和基础,而对学前教育事业属性的明确法律规定则是一国学前教育事业积极、稳步发展不可

或缺的重要指导原则与基本保障。对法国学前教育来说,法国根本大法《宪法》(1958年)对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性质的定位是最为上位的指导性规定,其序言明确规定“各个阶段教育”具有“公共性、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其次,法国《教育法典》第L211条(2000年)明确指出教育是国家公共事业,其组织和执行由国家予以保证。《教育指导法》也对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性质与基本使命做出明确规定,指出教育是国家最优先发展的公共事业;公共教育事业应有助于机会平等的实现,而不论其社会地位、文化或地理背景如何。再次,在明确了法国学前教育上述性质的同时,法国国会近年颁布的《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进一步从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对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做出明确规定,强调“教育具有国家公共服务的性质”。与此同时,无论是法国《宪法》《教育法典》,还是法国早在19世纪制定的《1881年法》,均多次明确规定法国实行免费的学前教育。如法国《宪法》和《教育法典》均规定:“构建免费和世俗的各级公共教育是国家的责任”。《1881年法》更加明确地针对学前阶段做出规定:公立小学和幼儿园免征教育费。可见,法国学前教育依法免费实施,由此具备了义务教育两项基本原则——免费性和强制性中的一个方面。法国绝大多数家长都会将幼儿送人学前教育机构,因为依据法国《教育法典》规定:“幼儿班或幼儿学校向农村和城市环境中未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开放。所有3岁儿童应其家长要求,都应被尽可能靠近家庭住处的幼儿班或幼儿学校接收”。可见,法国学前教育被赋予了准义务教育的性质,并具备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二、确立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与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

法国法律不仅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奠基性、公益性与准义务性,还明确规定了法国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确立了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和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使法国学前教育性质、地位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从而在较长时期内得以稳步、健康发展。

(一)明确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的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和《教育法典》均明确规定构建免费和世俗的各级公共教育是国家的责任,其中各级公共教育就包含了公立学前教育。《教育指导法》第1条即首先明确了国家在发展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中的首要职责:教育是国家最优先发展的事业;公共教育事业应根据各类学生构建和组织。由此,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和教育基本法,法国依法确立了政府在发展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中不可推卸的职责与义务。其次,在明确了政府发展学前教育整体职责的基础上,法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从政府财政投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身份与工资保障等关键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政府学前教育职责的落实与充分履行。如法国《宪法》《教育法典》《教育指导法》

《1996年财政法》《1981年法》《1983年法令》等多部法律均对法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职责做出了多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从财政保障和教师队伍这两个重要方面为中央政府职责的实现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再次,法国多部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的学前教育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早在1886年的《基佐法》中法国即规定每一个市镇应单独或者与邻近的一个或多个市镇联合,维持至少一所初等教育学校,其中即包括为适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1983年和1985年的几部法律则进一步明确了市镇政府在主办学前教育事业中的各项职责,如《1983年法》明确规定小学和幼儿学校由市镇政府负责投资与管理;《83-663号法令》规定市议会在国家代表的建议下决定小学和幼儿园的建立;《85-348号法令》则进一步规定了市镇政府在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管理、扩建、重建、大规模修缮、装备、运行等方面的职能。由此,通过多部法律法规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的明确规定,法国确立了学前教育政府主办的原则,极大保障了法国学前教育奠基性、公益性与准义务性的性质与地位。

(二)明确学前教育投入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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