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合集下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苏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总体部署,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特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构筑资本围绕产业深度融合的资本生态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等重大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在财富管理、价值发现、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支持本地创新创业企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资本中心。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苏州。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符合本措施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苏府办〔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2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引导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高质量发展、质量强市、富民增收等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2021年,力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净增3000家,到2023年,我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6万家。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高企培育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及时通报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苏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1日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本着改革创新、唯实领先的总体要求,为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数字政府,大力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努力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提供强大动力和强劲支撑,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时期政府数字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十三五”时期,全省上下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走在全国前列,网上政务服务成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1.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形成。

确立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1+13+N”总体架构,构建省大数据“两地三中心”布局,集约化建设形成共识,新建系统全部上云、存量系统逐步上云。

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接入点达3.2万个。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府〔2016〕19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府〔2016〕19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27
施行日期
2016.12.27
文号
苏府〔2016〕196号
主题类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发展规划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苏府〔2016〕1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8•【字号】苏府[2003]167号•【施行日期】200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P2003]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为圆满完成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建设部建函规[2003]115号、省建设厅[2003]302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构建“区域城市”的整体框架,以生态、环境、资源、空间容量为限定,确定远景规划,健康有序推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以实现“两个率先”为战略目标,通过总体规划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城市建设思路,落实发展空间和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建设实施建议。

(三)围绕城市发展重点、突出解决关键问题,以提升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政府对城市发展的调控能力。

规划主要研究落实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政府可调控的项目,以引导城市发展的重点和方向,而对于由市场决定的开发建设活动,则主要提出土地总量控制和布局引导。

(五)强调各项规划的协调整合,使城市得到有序和谐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规划的范围、期限和主要内容(一)范围:全市域,包含五县级市范围,面积 8488 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近期到2007年,远期到2020年,远景×年。

(三)规划的主要目的:1. 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发展战略及重点,确定近期、远期、远景的城市建设规模及构成和分布。

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活动,包括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

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苏政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0日江苏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和增进人民福祉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服务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

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重大战略部署,既能通过拉动投资支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又符合转型升级需要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在补齐短板弱项的同时做大做强发展新引擎。

近年来,全省深入实施制造强省、网络强省、数字经济强省等战略,高水平建设智慧江苏,系统化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逐步显现。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升。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无线江苏”和“宽带江苏”等重点工程,2020年底,全省开通4G基站38.9万座,建成并开通5G基站7.1万座,基本实现城市、县城和重点乡镇覆盖。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苏府[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6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商业特色街区是展示城市形象的标志性窗口,是传承城市文化、彰显城市特色、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象征。

目前苏州市区已经形成30条重点商业街,各市(县)也先后建成了5条左右的重点商业街,使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商业氛围更加浓郁。

但我市商业街发展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如全市商业街发展不平衡,有些商业街特色不够鲜明,配套设施相对滞后,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

为了加快我市商业特色街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升城市整体水平和形象,秉承传统、延续古城商业文脉,增强城市商贸的集聚能力和辐射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挖掘文化、强化特色、提升层次”的原则,确立历史与现代并融、经济和文化并举的发展思路,按照“市统一领导,各市(县)、区全面负责、具体实施”的要求,把商业特色街区打造成为美化城市面貌的新景观、体现城市商贸繁荣繁华的新载体、传统内涵和现代时尚相融合的新名片、商贸和旅游互动的新亮点,为中外消费者创造优美舒适的购物休闲环境。

发展目标:以“培育特色、完善功能、加强管理、创建品牌”为目标,秉承“高品位打造、精细化建设、专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的发展理念,用三年时间实施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工程。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苏府办〔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19〕6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5日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聚力培育先导产业,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产业高地,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在库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条主要目的以科技为引领,以创新为驱动,进一步聚焦新药创制、高端医疗器械和前沿生物技术,合理规划、前瞻布局、精准发力,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采取支持鼓励研发创新、优化审评审批流程、优化产业环境等措施,全面高效推动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对标国际的优秀成果,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备国际影响力的外部企业,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卓越、优势领域竞争力强的本土企业。

第三条支持方向本文件重点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等方向。

药品领域主要包括新机制、新靶点和新结构化学药、抗体药物、抗体偶联药物、核酸药物、基因工程药物、全新结构蛋白及多肽药物、新型疫苗、临床优势突出的创新中药及个性化治疗药物等;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影像设备、植介入器械、手术精准定位与导航系统、全降解血管支架、生物再生材料等高值耗材及康复器械和其它高端医疗耗材,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体外诊断设备和配套试剂等;生物技术领域主要包括细胞产业、基因诊疗、基因编辑、生物3D打印、生物医学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7•【字号】苏委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级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7日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苏州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立足苏州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产业集聚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晋档补差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关键装备和材料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晋档补差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鼓励企业对外并购。

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企业并购及技术收购,对于收购成功的企业,根据收购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3.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专用材料等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对于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功能健全,产出不断增长的产业园区,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主要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和办法;(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城市管理的工作职责,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四)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五)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城管委是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

市城管办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任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城管办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务。

市城管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市城管委日常工作,筹备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传达贯彻落实市城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承办市城管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地、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并根据考核公示的结果,核定拨付经费,落实奖惩措施;(四)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定如下意见: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范围本意见所适用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是指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供地方式出让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四、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为了提高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和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三年实施计划的有关要求,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把提高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不断优化乡村空间结构,保留江南风貌特色,持续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村庄的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生态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美丽乡村”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

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真正做到村庄规划建设依靠村民、建设成果由全体群众共享。

(二)坚持积极稳妥、尊重规律原则。

优化镇村布局要遵循乡村发展演化规律,兼顾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从严控制村庄撤并,撤并村庄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不设时间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苏府〔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济运行,金融市场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日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上市企业,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规范发展”的原则,支持引导企业通过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形成一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拥有核心竞争力、符合产业导向的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形成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现代产业集群,为加快提升苏州城市能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工作总体思路,构筑可持续的后备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力争2020~2022年新增50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到2022年末力争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超200家。

引导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规范公司治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核心竞争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苏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3〕54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社科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步伐,现将《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7日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社科强市,是苏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引领、理论支持和精神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研究我国特别是苏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建设具有鲜明时代特征、苏州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强大动力,充分发挥苏州社科研究的综合优势,全面提升理论引导、决策咨询、学术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等的能力和水平,为苏州“三区三城”和现代化建设、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