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实例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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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说]A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实收资本390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万元。2009年9月30日根据公司章程期满,企业准备清算。2009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577.90万元,非流动资产12.72万元,流动负债40.28万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40.33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90万元,本年利润21.85万元,未分配利润128.47万元)。
一是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9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1~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该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万元。
二是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2009年9月30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9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9年9月30日一2009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称可变现金额)为582.05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2万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则资产处置损益= 582.05-590.62= - 8.56(元)。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9万元;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处理债务损益=40.28-19.08=21.20万元
(4)清算费用合计5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1.7万元。其他所得或支出付略不计。
(5)清算所得= 资产处置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或者-)处理债务损益=-8.56-5-1.7+21.20=5.93万元
因此,需要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5.934×25%=1.48万元
三是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假设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为20万元,以前年度欠税5.46万元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一清算费用一职工工资等相关税费一清算所得税一以前年度欠税-债务偿还金额
=582.05-5-20-1.7-1.48-5.46-19.08=529.32万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清算所得-清算企业所得税)=128.48+21.85+(5.93-1.48)=154.78万元
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529.32-154.78=374.54万元
股东投资成本=3900000(元)
投资损失=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股东投资成本=374.54-390=-15.46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4.78万元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4.78万元;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46万元
[实例解说2]
清算所得案例分析
某企业成立于2002年,实收资本4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38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200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5679008.56元,非流动资产227155.98元,流动负债402849.64元,非流动负债为0,
所有者权益5503314.90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000元,本年利润218516.52元,未分配利润1284798.38元)。
1.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8年1月~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2.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2008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4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
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
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
(元);
(4)清算费用合计58000;
(5)假设没有发生相关税费,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
=-331655.47(元);
由于清算所得为负数,故就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债务偿还金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0=1503314.90(元);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股东投资成本为4000000元;
投资转让损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03314.9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0331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