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综合客运枢纽无障碍设施类别及配建要求表
设施类别
各类别综合客运枢纽
航空主导型
铁路主导型
市域铁路主导型
公路主导型
水运主导型
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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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椅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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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位收费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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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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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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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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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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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站点(台)
提示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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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石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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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文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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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候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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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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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楼梯、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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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电梯●●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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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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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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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占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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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服务设施
公共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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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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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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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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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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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1、ZHT-202D/B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A、ZHT-202Z/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变光配合使用。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园地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爱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平安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平安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21〕》、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到达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1、ZHT-202D/B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A、ZHT-202Z/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210cd-2021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变光配合使用。
MH、T5002-1996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完美版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 5002-1996)Allocation to 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civil airport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应配备品类与数量的最低限额,除上述规定范围,其他设备不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版本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5001-93 民航设备分类与代码MHJ 5008-94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7002-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民用机场civil airport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3.2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airports 民用机场所划定区域内使用的场道、航空器和运输服务所需的勤务车辆和具有专用性质的装置。
3.3最低配备minima allocation 不同等级的机场, 具备规定功能所应配备机场设备品类和特定数量的最低限额。
4基本要求4.1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 符合本标准最低限额, 为具备运营条件; 低与限额, 为功能不齐全, 不具备运营资格。
4.2已投入运营机场应配备限额以上的实际数量, 由各运营单位根据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 不断进行添置、更换各种设备, 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 以满足航空运输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5分类原则5.1以机场飞行区等级为依据,分为4E、4D、4C(含)以下三个档次,规定机场设备配备的最低品类;以年旅客运吞吐量为依据,分为800万人次以上、800万(含)〜300万人次、300万(含)〜100万人次、100万(含)〜50万人次、50万(含)〜5 万人次、 5 万(含)人次以下六个档次,规定机场设备数量的最低限额。
创建无障碍环境标准
(TB10100)、《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T
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5107)、《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
障碍环境工作,制定本工作标准。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
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三、本工作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努力
执行市工作标准或县工作标准。县(县级市)、镇执行县工作标准。乡、行政村执行村工作标准。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表
分类
要求 市 县 村
二、实 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 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 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
施指导 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 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 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
施建设。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 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
8 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 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一、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无障碍环境创建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指导组织创建无
1.工作
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 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 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发挥
机制
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 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组织、协调作用。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_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围《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00)》、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1、ZHT-202D/B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A、ZHT-202Z/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变光配合使用。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1、ZHT-202D/B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A、ZHT-202Z/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变光配合使用。
民用机场无障碍设施标准(修改稿)
修订说明一、修订图例:(一)表示删除的内容: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
(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1.总则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一、 组织 管理
2.法规 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 制度 规、规章、标准。
3.发展 规划与 经费支 持
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 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 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或标准。
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 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 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县政府或乡镇政府制定无障碍环境 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乡镇政府将村无障碍环境 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 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 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 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 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指导乡、 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 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 村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 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 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 范》(GB50763)。凡进行扩建、改建 范》(GB50763)。凡进行扩建、改建
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 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
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 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
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 年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县城
9
年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 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 意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等做好《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设计标准》(JGJ450)的宣传、培 训、贯彻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同 时,应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 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 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 建设与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MHT 5002-1996民用机场特种车辆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 5002-1996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场道、机枰、航站楼、应急救援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应配备品类与数量的最低限额,除上述规定范围,其他设备不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5001-93 民航设备分类与代码MHJ 5008-94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7002-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民用机场civil airport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3.2 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airport民用机场所划定区域内使用的场道、航空器和运输服务所需的勤务车辆和具有专用性质的装置。
3.3 最低配备minima allocation不同等级的机场,具备规定功能所应配备机场设备品类和特定数量的最低限额。
4 基本要求4.1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符合本标准最低限额,为具备运营条件;低于限额为功能不齐全,不具备运营资格。
4.2 已投入运营机场应配备限额以上的实际数量,由各运营单位根据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断进行添置、更换各种设备,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以满足航空运输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5 分类原则5.1 以机场飞行区等级为依据分为4E、4D、4C(含)以下三个档次,规定机场设备的最低配备品类;以年旅客吞吐量为依据,分为800万人次以上、800万(含)~300万人次、300万(含)~100万人次、100万(含)~50万人次、50万(含)~5万(含)人次以下六个档次,规定机场设备数量的最低限额。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技术标准MH_T 5047-2020
坡度
1 ∶ 20
1 ∶ 16
1 ∶ 12
最大高度 ( m)
Hale Waihona Puke 水平长度 ( m)0 90
14 40
1 20
0 75
24 00
9 00
3 4 4 楼梯、 台阶及坡道两侧扶手的高度应为 850 mm ~ 900 mmꎮ 坡道应设置上、 下两层扶手ꎬ
下层扶手的高度应为 650 mm ~ 700 mmꎮ 如图 3 4 4 所示ꎮ
3 13 通道、 走廊 14
3 14 无障碍标识 15
4 旅客航站区站前广场 16
4 1 停车场 ( 停车楼)
【 条文说明】 扶手是通行的重要辅助设施和安全保障ꎮ 3 4 4 至 3 4 6 对扶手的技术要求作出规
定ꎮ 3 4 4 中坡道上层扶手主要满足老年人、 视觉障碍者使用需求ꎬ 坡道下层扶手主要满足轮椅
使用者、 儿童使用需求ꎮ 3 4 6 中扶手末端圆弧形倒角可减轻人员磕碰造成的伤害ꎮ
3 2 盲道 4
3 3 出入口、 门 4
3 4 楼梯、 台阶与坡道 4
3 5 无障碍电梯 6
后部留有宽度不小于 1 2 m 的轮椅通道ꎮ 轮椅通道应安全、 直接、 方便地连通车道边ꎮ
【条文说明】 为行动不便的人特别是轮椅使用者快捷、 便利上下车、 提取后备厢行李ꎬ 在停车位
靠近车道边一侧、 停车位后部设置轮椅通道ꎬ 如图 3 1 1 所示ꎮ
图 3 1 1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示意图 ( 单位: mm)
13
3 10 私密检查室 13
3 11 低位服务设施 14
3 12 无障碍检查通道 14
— Ⅳ —
建设部、民政部、交通部等关于印发《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交通部等关于印发《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残联发[2001]93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民政部、交通部、铁道部、公安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全国妇联、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建设厅(建委)、民政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旅游局、妇联、老龄协会、残联、各铁路局、铁路勘察设计院、民用各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机场、航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了做好“十五”期间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民政部交通部铁道部公安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全国妇联中国老龄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一、背景--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较晚。
1989年4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实施十年来,部分大中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许多地方,无障碍设施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为切实推动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将发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并且将其中有关规定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制发布了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中《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铁路站场客货运设备设计规范》规定了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机场障碍物限制
机场障碍物限制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
限制面的范围也称净空区。
关于这种限制,各国都有大同小异的规定,但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的标准。
确定的依据主要是飞行区等级指标和跑道运行的类型。
飞行区等级指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按使用的最大飞机所需要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及飞机翼展、主起落架外轮间距的不同,分为Ⅰ及Ⅱ类飞行区等级指标(见飞机场飞行区);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主要根据飞行区等级指标Ⅰ确定。
不同的等级指标,要求不同的净空区。
供大型飞机起降的飞行区,净空限制范围及要求严于供小型飞机起降的飞行区。
跑道的运行类型按供飞机运行的类型,跑道分为非仪表跑道和仪表跑道。
仪表跑道又分为非精密仪表跑道和精密仪表跑道。
供飞机驾驶员在能见度良好的条件下目视操纵飞机着陆的跑道称非仪表跑道或目视跑道。
具有部分无线电导航设备和灯光助航设备,在能见度较差的条件下,引导飞机至飞机场上空域,然后目视着陆的跑道称非精密仪表跑道。
具有完备的无线电仪表着陆系统和灯光助航设备,使飞机在能见度差甚至为零米的条件下,部分甚至全部依靠仪表引导着陆的跑道称精密仪表跑道。
精密仪表跑道又分Ⅰ、Ⅱ、Ⅲ类。
Ⅲ类完善及精密程度最高(见飞机场通讯导航设施)。
精密仪表跑道要求的净空限制范围及限制要求严于非精密仪表跑道。
净空区组成飞机场净空区由端净空和侧净空组成。
端净空是一组从跑道两端以远一定距离起,根据不同条件,采取不同的起始宽度和向两侧扩展的斜率及不同的障碍物限制坡度所组成的梯形或舌形的净空限制面,包括起飞爬升面、进近面、内进近面、复飞面等。
侧净空从飞行区两侧开始向外扩展的一组障碍物限制面,包括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等,如图所示。
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净空区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净空区的要求如下:端净空①起飞爬升面。
专供只具备起飞条件的跑道一端(跑道一般均应具备可以用于起飞及降落的功能,只有当端净空不具备供降落条件使用时,才只供起飞用),为飞机起飞提供一个安全的通道。
民用机场无障碍设施标准(修改稿)
民⽤机场⽆障碍设施标准(修改稿)修订说明⼀、修订图例:(⼀)表⽰删除的内容:JGJ 50-88 ⽅便残疾⼈使⽤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表⽰修改或新增的内容: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原标准中参考的《⽅便残疾⼈使⽤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参考《铁路旅客车站⽆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册(2005年12⽉)》、《澳⼤利亚公共交通运输⽆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
(三)增加了⽬前⾸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机场旅客航站区⽆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1.总则1.1旅客航站区⽆障碍设施使⽤功能,确保证残疾⼈和⾏动不⽅便者能⽅便、安全使⽤地通⾏民⽤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机场旅客航站区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于民⽤机场旅客航站区的及军民合⽤机场民⽤部分(以下简称民⽤机场旅客航站区)。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行业标准)一、总则1、为健全和提高旅客航站区使用功能,确保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设施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此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3、室外道路、建筑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有关部位。
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5、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有符合国家和行业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范围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
三、引用标准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民用机场特种车辆服务质量标准、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四、术语五、旅客航站区站前广场设施1、停车车位①、站前停车场靠近航站楼主要入口的停车位应规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②、站前停车场靠近升降梯出入口或对外出口的停车位应规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③、站前机动车停车通道车道边,在靠近航站楼主要入口处应设一个停车泊位供残疾人上下车。
④、残疾人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0M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直接、方便、安全地进入人行步道直达航站楼出入口。
⑤、残疾人停车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图案标志。
⑥、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⑦、停车场和停车楼残疾人车位数量机场年旅客吞吐量残疾人停车车位数量备 注≤100万人次 1 100~500万人次 2 500~1000万人次3 ≥1000万人次4 1、根据各机场实际吞吐量定。
2、当该地区有大型地国际与国内残疾人集会或残疾人运动会等活动时,普通旅客车位可临时改为残疾人车位。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 5002-1996)Allocation to 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civil airport1 范畴本尺度规定了机场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抢救援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应配备品类与数量的最低限额,除上述规定范畴,其他设备不纳入本尺度。
本尺度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适用机场民用部门(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2引用尺度下列尺度所包罗的条文,通过在本尺度中引用而组成为本尺度的条文。
在尺度出书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版本都市被修订,使用本尺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尺度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5001-93 民航设备分类与代码MHJ 5008-94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立技能范例MH 7002-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3 界说本尺度接纳下列界说。
3.1 民用机场civil airport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运动使用的规定区域,包罗隶属的修建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不包罗临时机场。
3.2 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airports民用机场合规定区域内使用的场道、航空器和运输办事所需的勤务车辆和具有专用性质的装置。
3.3 最低配备minima allocation差别品级的机场, 具备规定功效所应配备机场设备品类和特定命量的最低限额。
4 根本要求4.1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场道、机坪、航站楼、应抢救援设备的配备, 切合本尺度最低限额, 为具备运营条件; 低与限额, 为功效不齐全, 不具备运营资格。
4.2 已投入运营机场应配备限额以上的实际数量, 由各运营单元凭据旅客、货品吞吐量的增长情况, 不停进行添置、调换种种设备, 提高机场保障办事的功效, 以满足航空运输量不停增长的需要。
5 分类原则5.1 以机场飞行区品级为依据, 分为4E、4D、4C(含)以下三个档次, 规定机场设备配备的最低品类; 以年旅客运吞吐量为依据,分为800万人次以上、800万(含)~300万人次、300万(含)~100万人次、100万(含) ~50万人次、50万(含) ~5万人次、5万(含)人次以下六个档次, 规定机场设备数量的最低限额。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2016年5月14日实施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第一修订案)》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第一修订案)》一、表3修订为:表3 跑道宽度单位为米二、6.2.1修订为:6.2.1 跑道道肩的宽度跑道道肩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跑道道面两侧道肩的最小宽度宜为1.5m;——飞行区指标Ⅱ为D或E的跑道,其道面及道肩的总宽度应不小于60m;——飞行区指标Ⅱ为F的跑道,若起降双发动机或三发动机的F 类飞机,其道面及道肩的总宽度应不小于60m;——飞行区指标Ⅱ为F的跑道,若起降四(或更多)发动机飞机,其道面及道肩的总宽度应不小于75m。
三、表7修订为:表7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单位为米四、6.9.2修订为:6.9.2.1滑行道道面宽度应使滑行飞机的驾驶舱位于滑行道中线标志上时,飞机的主起落架外侧主轮与滑行道道面边缘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10中的规定值。
6.9.2.2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宜不小于表11中的规定值。
表10 飞机主起落架外侧主轮与滑行道道面边缘之间的最小净距单位为米表11 滑行道直线部分道面最小宽度单位为米五、表12修订为:表12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单位为米六、表15修订为:表15 滑行道直线段道面加道肩的最小总宽度单位为米七、6.13.5修订为: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18中的规定值。
表18 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单位为米当飞行区指标Ⅱ为D、E、F并且机头向内停放时:对于具有依靠目视停靠引导系统进行方位引导的机位,机位上停放的飞机与任何邻近的建筑物、另一机位上的飞机和其他物体之间的净距可适当减小;航站楼(包括固定的登机桥)与机头之间的净距可减小至3.75m。
停放的飞机主起落架外轮与机坪道面边缘的净距应符合表10的要求。
八、表20修订为:表20 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十、表27修订为:表27 道路等待位置标志与滑行道中线的最小距离单位为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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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一、修订图例:(一)表示删除的内容: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
(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1.总则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引用标准可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0005-93 MH 0005-1997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MH/T 5002-1999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T 5002-1996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GB/T 16177-1996 公用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MH/T 5104-2006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国民航总局第11号令《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TB 10083-2005(J458-2005)《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注:参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4. 3.术语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4.1 3.1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Passenger Terminal Area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和车道边、停车设施及地面交通组织所涉及的区域。
通常简称为旅客航站区。
4.2 3.2室外通路 Outdoor road供旅客进出航站楼的道路、人行过道、坡道、桥梁、平台等。
4.3 3.3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坡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4.4 3.4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没有台阶和没有坡道的建筑入口。
4.5 3.5缘石坡道 Curb ramp站前车道边与入口处人行道口和人行横道两端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横道行驶的一种坡道,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边缘的路边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
4.6 3.6车道边 Curbside Platform旅客航站楼前供旅客及行李上下的地区。
4.7 3.7无障碍标志 Disabled Access Signs无障碍标志是以残疾人轮椅图案为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是指引残疾人行进方向和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
(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4.8 3.8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或室内有关部位铺设固定形态的地面砖(橡塑地板块),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4.9 直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在盲道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4.10 3.10提示盲道 Warming blind sidewalk在盲道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和终点处以及表示设施的位置、提醒注意、警示危险等,如人行道口、建筑入口、坡道与梯道上下口、电梯入口、问询柜台前、室外召援电话亭等。
4.11 3.11无障碍电梯 Barrier-free lift电梯入口、面积、扶手、盲文按钮、报层音响、镜子、紧急铃按钮、电话等配件适合乘轮椅者和视残者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4.12 3.12无障碍厕位 Barrier-free toilet cubicle公共厕所内设置供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厕位。
4.13 3.13无障碍厕所供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陪伴人员可陪4.14 3.14安全抓杆 Handrail无障碍厕位、厕所、洗手盆与低位小便器处,协助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一种设施。
4.15 3.15低位小便器 Low-level urinal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4.16 3.16联检通道 CIQ Routes联检通道是指安检、海关、边检、卫检等通道。
5. 4.旅客航站区站前广场设施5.1 4.1停车车位5.1.1 站前停车场在靠近航站楼主要出入口的停车位应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5.1.2 站前停车楼在靠近升降梯出入口或对外出口处的停车位应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4.1.1 停车场(停车楼)应设立无障碍停车车位。
无障碍停车车位应靠近停车场(停车楼)主要出入口、行人出入口、升降梯出入口、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电话等。
5.1.3 4.1.2站前机动车停车通道车道边,在靠近航站楼每一个主要出入口处应设一个停车泊位供残疾人上下车。
5.1.4 4.1.3残疾人无障碍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0m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直接、方便、安全的进入人行步道直达航站楼出入口。
5.1.5 残疾人停车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图案标志。
4.1.4 无障碍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
地面上喷漆标识应醒目防滑。
在无障碍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无障碍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1.7 4.1.6停车场(停车楼)残疾人表5.0.1-15.2 4.2室外通路5.2.1 4.2.1站前室外停车通道车道边在航站楼各出入口宽度的石,均应做成全宽式斜面。
5.2.2 4.2.2室外通路应平整、防滑、不易松动和积水,当出现地面高差时,均以斜面过渡。
5.2.3 4.2.3室外墙面不应有低于2.50m的突出物体伸入人行步道盲道范围内。
4.2.4 航站楼前横穿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的两端宜设置自助式交通信号灯,并宜配有盲人过街音响设施。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原文为: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
)5.3 4.3站前室外盲道5.3.1 在站前人行步道宽度方向适中位置铺设专供视残者使用的盲道。
4.3.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问询柜台、召援电话等处位置。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3.2 4.3.1在旅客航站楼各出入口处和站前室外召援电话处以及直行盲道的拐弯处,应铺设提示盲道。
人行步道上的直行进盲道应与航站楼各出入口、站前室外召援电话等处的提示盲道相衔接。
5.3.4 4.3.3站前室外直行盲道宽度应为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航站楼出入口提示盲道宽度应与门同宽。
6.5.旅客航站楼6.1 5.1旅客航站楼出入口6.1.1 5.1.1 旅客航站楼供旅客使用的出入口处地面应是水平的,不可避免的水平差不应超过15mm,并以斜面过渡。
6.1.2 5.1.2 旅客航站楼对外出入口和安全口的内侧、外侧地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6.1.3 5.1.3 如果乘轮椅者不能从旅客航站楼主要出入口通行,必须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增设一个专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
6.1.4 5.1.4旅客航站楼对外出入口门净宽应大于900mm,当装有平开自动关闭装置的门,最大开启位置至少保持5秒钟,并设有自动防撞安全装置。
6.1.5 5.1.5在旅客航站楼对外主要出入口近旁应设召援呼叫器或电话,方便残疾人与楼内服务机构联系,呼叫器或电话应设有盲文。
6.2 5.2旅客出发厅6.2.15.2.1 旅客出发厅应设有为残疾人服务的问询、补票服务讯柜台,服务台高度不大于的要求。
6.2.25.2.2旅客出发厅内应设有为聋哑人服务的布告牌。
6.2.25.2.3 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出他设无障碍厕位。
6.2.4 5.2.4 旅客出发厅内公用电话处,应设有供残疾人旅客使用的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间。
(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6.2.5 5.2.5在旅客出发厅内的入口处与问询柜台处之间设直行进盲道,直行(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2.6 5.2.6旅客出发厅内供旅客休息、等待座位中,应设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座位。
6.2.7 5.2.7办理登机手续厅内应设有专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办票求。
6.3 5.3联检通道6.3.15.3.1联检区通道宽度应满足乘轮椅者通行的要求。
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3.2 5.3.2年旅客吞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大型旅客航站楼联检区应设有一个方便乘轮椅者使用的验证、服务柜台,柜台高度不大于0.75m,柜台设置标准应符合本标准5.17的要求。
6.3.35.3.3联检区应设有为聋哑人旅客服务的布告牌。
6.4 5.4旅客候机区6.4.1 5.4.1旅客候机区内应设有残疾人座位处设有停放轮椅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