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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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分权-不当得利之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分权-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30.1 复习笔记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1.不当得利的概念(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2)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

它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

①不当得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a.财产的积极增加,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b.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

②获得利益的方法。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受益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实。

(2)他方受到损失。

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又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采取了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原因。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见表13-1) ★★★表13-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考点二: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见表13-2) ★★★★表13-2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概念:权利集合性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征:概念抽象性、内容广泛性、地位基础性 人格平等:主体资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人格尊严:社会性的精神特质人身自由:身体活动、精神活动的自由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解释功能、创造功能、补充功能兜底条款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般人格权考点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见表13-3)★★★★★表13-3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考点四: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1)是开放的权利,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

(2)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①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②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③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④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1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答: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2)创造功能①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立法者据此可以对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具有明显的价值宣示功能。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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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见表37-1)★★★表37-1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见表37-2)★表37-2 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考点三:继承权的保护(见表37-3)★★★★表37-3 继承权的保护37.2 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具体内容为: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移转和消灭)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24.1 复习笔记一、债的移转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其特征有:(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①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②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为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

③若因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所参与的债都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而发生债的移转,则为债的概括移转。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不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

2.债的移转原因(1)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因双方的合意或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

(2)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

(3)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裁判上的移转。

3.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

①广义与狭义之分a.广义的债权让与,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这种意义上的债权移转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b.狭义的债权让与,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②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a.债权的全部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b.债权的部分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第三人共同成为债权人。

(2)债权让与的要件包括:①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②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③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即排除以下情形:a.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主要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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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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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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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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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非登记担保物权
依据效力的不同
①留置性担保物权。 ②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 ①保全型担保物权。
债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②投资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见表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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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2 担保合同
要点 概念 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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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
要点 担保范围 权利竞存 及其处理
人保与物保 并存时的责
任承担
消灭原因
具体内容
指在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
概念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通过拍
卖或变卖所获价金可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
法定担保 包括: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
范围 ⑤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⑥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①先押后质:已登记抵押权效力优
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
于后设立质权;未登记抵押权效力 劣于后设立质权。
②先质后押: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存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①有约定时从约定。
②未约定的,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
①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
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
主合同和担保合 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均无效时 ②担保人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
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3.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见表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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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转化后的其他价值形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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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4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侵权责任法概述
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
表41-2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
表41-3归责原则概述
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
表41-4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
表41-5无过错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
表41-6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
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
表41-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1.2课后习题详解
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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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监护人责任(见表46-1) ★★★★表46-1 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概述监护人责任监护人的补充责任概念和归责原则雇主责任 主要规则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概述 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 “通知条款”下的侵权责任“知道条款”下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校园人身损害的概念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责任承担的规则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考点二:雇主责任(见表46-2)★★★★表46-2 雇主责任考点三: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见表46-3)★★★表46-3 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考点四: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见表46-4)表46-4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见表46-5)表46-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考点五: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见表46-6)★★★表46-6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46.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监护人责任及其主要适用规则。

答:(1)监护人责任的概念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主要适用规则①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一般不要求被监护人有过错。

监护人不得以其已经尽了监护职责而要求免责,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第⼋章物8.1 复习笔记⼀﹑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体之外,占有⼀定空间,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①物须存在于⼈体之外。

物具有⾮⼈格性,但与⾝体分离的⽑发、⽛齿,属于物。

⼈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的需要。

物能满⾜⼈的需要,即物必须对⼈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切能满⾜⼈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配。

⑥物须独⽴成为⼀体。

指物应能独⽴地满⾜⼈们⽣产、⽣活的需要。

2.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仅依交付即可⽣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经登记,不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由流转的物,⼤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政法规⼀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流通物,指法律或⾏政法规禁⽌⾃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效要件,合同即可⽣效;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般⽣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续,合同⽅可完全⽣效;c.合同标的物为禁⽌流通物的,合同⽆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独⼀⽆⼆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的保全和担保)【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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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2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以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债的保全对于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具有积极预防的作用。

2.债权人的代位权(见表27-1)
表27-1 债权人的代位权
3.债权人的撤销权(见表27-2)
表27-2 债权人的撤销权
考点二: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概述(见表27-3)
表27-3 债的担保概述
2.债的担保的形式(见表27-4)
表27-4 债的担保的形式
3.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见表27-5)
表27-5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2)保证合同的成立(见表27-6)
表27-6 保证合同的成立。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九章~第三十二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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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29.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合同与债(见表29-1)★★★表29-1合同与债考点二:合同关系(见表29-2)★★★★表29-2合同关系考点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见表29-3)表29-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见表29-4)表29-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见表29-5)表29-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见表29-6)表29-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见表29-7)表29-7主合同与从合同6.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见表29-8)表29-8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29.2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答:(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

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主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

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③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a.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b.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c.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由于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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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见表16-1)表16-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见表16-2)表16-2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考点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见表16-3)表16-3 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见表16-4)表16-4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等。

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见表16-5)★★★★★表16-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四:物权的保护(见表16-6)★★表16-6 物权的保护16.2 课后习题详解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且当其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a.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b.对内的优先性。

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之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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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见表42-1) ★★★★★表42-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概念和意义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概述 损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四要件说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加害行为:概念和特征、种类概述损害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概念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一因一果因果关系 一因多果 因果关系的形态 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过错的概念与属性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错 过失:概念、分类(疏忽的过失、轻信的过失)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二:加害行为(见表42-2)★★★★★表42-2 加害行为考点三:损害★★★★★1.损害概述(见表42-3)表42-3 损害概述2.财产损失(见表42-4)表42-4 财产损失3.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见表42-5)表42-5 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考点四:因果关系(见表42-6)★★★★★表42-6 因果关系考点五:过错(见表42-7)★★★★★表42-7 过错42.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①侵害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②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损害的可补救性;b.损害的确定性;c.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③因果关系。

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④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①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都只是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就每一个具体的侵权责任而言,其构成要件是在一般性和普遍性讨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的展开和深化,因此分析具体的侵权责任还需要把握法律的特别规定和案件的特殊情况。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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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民事行为9.1 复习笔记一﹑概述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并无此概念,与此相当的是“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重要性体现在:(1)民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民事行为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类型。

(3)民事行为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体现了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4)民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

进行此类单方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常享有依据先前订立的合同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权利。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只有到达作为接收方的特定人,才能生效。

②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①双方民事行为,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行为。

②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共同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通常将共同行为也归为合同行为。

③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多个民事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立的机构。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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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1/4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九章民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概述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并无此概念,与此相当的是“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重要性体现在:(1)民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民事行为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类型。

(3)民事行为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体现了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4)民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2/44②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①双方民事行为,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行为。

②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共同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通常将共同行为也归为合同行为。

③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多个民事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立的机构。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相邻关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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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见表20-1)★★★★★表20-1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相邻关系的种类(见表20-2)★★★★表20-2 相邻关系的种类考点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尽可能促进物尽其用。

(4)公平合理。

在发生纠纷以后,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处理。

(5)依法给予补偿。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答:(1)概念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2)特点①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法律为了维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防止行使权利中的各种冲突,保障一方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从而规定了相邻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提供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便利。

②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③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④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答: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种类型:(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必须要合理分配自然流水。

②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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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和人格权(见表12-1) ★★★
表12-1 人格和人格权
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权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意义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人
格权概述
考点二: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人格权与身份权(见表12-2)
表12-2 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权与财产权(见表12-3)
表12-3 人格权与财产权
3.人格权与人权(见表12-4)
表12-4 人格权与人权
考点三: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见表12-5)★★★
表12-5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析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其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②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

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的关系。

答:(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作为人身权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都体现了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并都以人格的独立、自由和平等为基础。

因此,作为人身权概念下的两项基本的权利类型,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联系无疑是最为密切的。

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a.二者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都只能由权利人专属享有和行使,不得转让或由他人继承。

b.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无论人格抑或身份都不是财产,不能直接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c.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价值关怀。

对两种权利保护都旨在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自由和平等,确认人的共同价值并鼓励个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自主地从事各项正当的社会交往。

②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a.权利客体上的差别。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除自然人与法人因各自自然属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外,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而身份权的客体身份利益则具有多元性,不同的身份权所指向的身份利益具有明显差别。

b.权利取得上的差别。

人格权系基于出生的自然事件或成立的事实而自然地取得;而身份权的取得,既可基于身份事实,也可基于身份行为。

c.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人格权以权利人的生存为基础,没有期限限制;而身份权中的具体权利既可是无期限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设定权利存续期间或因当事人一定的身份行为而随时产生或终止。

(2)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人格权和财产权作为两大类型,共同构成民事权利中的最主要和最重要部分,但也呈现
出较为直观的差异性。

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共性
a.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民事主体取得和行使财产权的前提。

人格权与民事权利能力密不可分,是其取得和行使包括财产权利在内的诸多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侵害往往也会伴生财产损害的后果。

b.财产权的享有和行使可以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享有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

在制度体系构造上,财产权和生命权、自由权作为基本权利,一直以来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所在。

在市场经济时代,财产作为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关系、实现自身价值的物质基础,为民事主体充分地享有其人格利益提供必要的现实条件。

c.人格权也部分包含财产利益的因素。

人格权的损害大多仍需以财产赔偿作为救济;某些人格权的利用,也切实可以为权利主体带来财产上的收益。

对法人而言,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更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享有法人人格权的基本条件之一。

②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a.权利客体不同。

人格权以人格权利益为其客体,无法以经济价值估量。

财产权的客体为物、行为或智力成果,都体现一定的财产利益,均可以金钱估量。

b.专属与否不同。

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权利主体专属享有和使用,不得转让和继承。

只要行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权。

3.试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主要范围。

答: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死者人格侵害案件的需要,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已经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不少规范上的支持,从审判实践可以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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