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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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一、个人刑事责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开创了追 究国际犯罪者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纽伦堡原则”:任何人实施构成国际法下一项犯罪的行 为都应负责并受到惩罚 自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以后, 所有其后成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都无一例外地重申了国 际法关于禁止性行为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从而确立了国际 法上关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要求平等主权国 家之间进行自愿合作的协调关系 (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优先权: ➢ 这两个特设法庭与国内法庭对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
和战争罪都有管辖权 ➢ 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可以要求国内法庭把案子移送过来,
司法实践操作层面上,司法公正主要是通过法官来具体体 现 法官资格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独立:国际法官是独立的,他们必须公 平地履行职责,忠于法庭,而不是忠于其国籍国;国际法院 亦是独立的
四、被告的人权保障原则
实现公正意味着不仅要将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人绳之以法, 而且还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的权利得到 充分尊重 “无罪推定”:某人虽然已经被起诉、被逮捕和被指控, 但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无罪的 法官保持中立,不得偏袒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刑法的特征 ➢ 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 具有很强的制裁力 ➢ 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 ➢ 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 • 实体法规范,即与国际罪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 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关于对犯有国际罪行的被 告提起公诉或审判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和证 据规则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二、合法性原则
从法理上讲,只有通过国际法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 只有经合法、正当程序成立的法庭才能对被告进行审理; 法庭只有经过充分有效的证明以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合法性原则要求对禁止性的行为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 要求国际刑事法庭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而成立。
三、司法公正原则
三、官方身份不免责
依照传统国际法,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就刑事诉讼享有完 全豁免 犯有国际法下严重罪行的人在为犯罪行为时其作为国家元 首或负责的政府官员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下的刑事责 任 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实践对国际法豁免原则正在产生巨大 的影响和冲击
四、执行命令引起的刑事责任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规则 执行上级命令不再被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并逐 渐单独构成国际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主要原因不在于上级命令的违法性,而在于执行行为本身 构成了战争罪等罪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刑法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执 行上级命令是否应免责的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
第三节 国际罪行
一、种族灭绝罪
(一)1948年《防止与惩治种族灭绝罪行公约》 ➢ 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 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法律文件
(二)种族灭绝罪的要件 ➢ 特别的动机:被控者的行为必须为了全部或部分地摧 毁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 ➢ 表现形式:必须呈现出灭绝种族的特征 ➢ 主体:该罪行主要行为者,以及诸如协助人、企图行 为人、直接地和公开地鼓动其他人犯下该罪行的人
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 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 分的结合 ➢ 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 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 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
二、指挥官责任
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军事法律所接受,并通过国际公约和国 际法律实践,成为国际习惯的一部分 国际法上的指挥官刑事责任,既包括军事指挥官也包括其他 上级(平民指挥官)因为下级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但军事指挥官责任和上级指挥官责任存在区别 指挥官责任不仅包括军事指挥官,而且还包括政府高级官员 《罗马规约》:军事指挥官如果 “知道或者由于当时的情况 理应知道”其部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该军事 指挥官没有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 “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以 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那他(她)也应对这些犯罪 行为负刑事责任。
四、侵略罪
(一)国际法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际社会能普遍接受的关于侵略罪 的定义
(二)针对二战 ➢ 反和平罪(侵略罪)
(三)《关于侵略罪的定义》 ➢ 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4日通过
(四) 2010年6月12日,对《罗马规约》的修正中新增了对“侵略罪” 的定义
➢ 国际刑事法院将侵略罪的定义和法院对之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写 入了《罗马规约》
思考题
1.“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在今天是否还有现实意义? 2.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3.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为何有的也会被审判呢? 4.如何理解国际法上的“侵略罪”呢? 5.中国是否应该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呢?
Thank You!
(一)“特设”(ad hoc)国际刑事法庭
➢ 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 前南与卢旺达特设国际法庭 ➢ 黎巴嫩特别法庭 (二)混合型法庭 ➢ 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 ➢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 柬埔寨特别法庭 ➢ 非洲特别法庭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三)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 根据《罗马规约》第126条关于“生效”的规定,国际 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 ➢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可对其管辖权 范围内的犯罪行动启动诉讼程序。 ➢ 补充管辖权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对国家 管辖“补充”性的这一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 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行的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刑法的基本内容和 相关制度形成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教学要求:介绍和阐述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罪行及相关 基本原则;几个重要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沿革、作用及启示 学习重点: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 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罪行中的“核心罪行”;国际刑事责 任的原则 学习难点:侵略罪的理解;“官方身份不免责”原则
由它们审理 ➢ 优先权来自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
一、国家主权原则
(三)国际刑事法院 “补充管辖权原则” ➢ 特定条件:只有当一国的国内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时, 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的补充性的 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 行的人逃脱法网
概况
在国际刑法实践中,国际法庭的案例一般都会在国际社会引 起很大反响和讨论,并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 国际刑法的发展,使得世界上已成立了不少国际刑事司法机 构,它们的目的是要惩治国际罪行、实现正义 国际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其发展,以及国际刑法中的国 际罪行和对这些罪行管辖的法律依据等问题都是值得思考和探 讨的问题
三、战争罪
(一)历史 ➢ 战胜方运用被动国籍原则,为保护本国受害者利益,向 对方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实行惩罚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战争罪 ➢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 和惯例的其他行为 ➢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及 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 ➢ 有些行为被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所禁止,有些被国内性 质的武装冲突所禁止,而有些则被所有性质的武装冲突 所禁止
二、反人道罪
(一)国际法禁止并惩罚反人道罪的行为 (二)不同国际刑事法庭对该罪行的认定
➢ 反人道罪行为究竟是只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还是应 将和平时期也包括在内?
➢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武装冲突并非必须要素 ➢ 国际刑事法院《罪行构成要件》:“大规模或有系
统”,参加且明知系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 行的攻击
第四节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一、个人刑事责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开创了追 究国际犯罪者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纽伦堡原则”:任何人实施构成国际法下一项犯罪的行 为都应负责并受到惩罚 自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以后, 所有其后成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都无一例外地重申了国 际法关于禁止性行为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从而确立了国际 法上关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要求平等主权国 家之间进行自愿合作的协调关系 (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优先权: ➢ 这两个特设法庭与国内法庭对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
和战争罪都有管辖权 ➢ 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可以要求国内法庭把案子移送过来,
司法实践操作层面上,司法公正主要是通过法官来具体体 现 法官资格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独立:国际法官是独立的,他们必须公 平地履行职责,忠于法庭,而不是忠于其国籍国;国际法院 亦是独立的
四、被告的人权保障原则
实现公正意味着不仅要将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人绳之以法, 而且还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的权利得到 充分尊重 “无罪推定”:某人虽然已经被起诉、被逮捕和被指控, 但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无罪的 法官保持中立,不得偏袒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刑法的特征 ➢ 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 具有很强的制裁力 ➢ 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 ➢ 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 • 实体法规范,即与国际罪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 • 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关于对犯有国际罪行的被 告提起公诉或审判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和证 据规则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二、合法性原则
从法理上讲,只有通过国际法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 只有经合法、正当程序成立的法庭才能对被告进行审理; 法庭只有经过充分有效的证明以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合法性原则要求对禁止性的行为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 要求国际刑事法庭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而成立。
三、司法公正原则
三、官方身份不免责
依照传统国际法,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就刑事诉讼享有完 全豁免 犯有国际法下严重罪行的人在为犯罪行为时其作为国家元 首或负责的政府官员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下的刑事责 任 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实践对国际法豁免原则正在产生巨大 的影响和冲击
四、执行命令引起的刑事责任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规则 执行上级命令不再被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并逐 渐单独构成国际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主要原因不在于上级命令的违法性,而在于执行行为本身 构成了战争罪等罪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刑法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执 行上级命令是否应免责的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
第三节 国际罪行
一、种族灭绝罪
(一)1948年《防止与惩治种族灭绝罪行公约》 ➢ 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 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法律文件
(二)种族灭绝罪的要件 ➢ 特别的动机:被控者的行为必须为了全部或部分地摧 毁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 ➢ 表现形式:必须呈现出灭绝种族的特征 ➢ 主体:该罪行主要行为者,以及诸如协助人、企图行 为人、直接地和公开地鼓动其他人犯下该罪行的人
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 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 分的结合 ➢ 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 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 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
二、指挥官责任
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军事法律所接受,并通过国际公约和国 际法律实践,成为国际习惯的一部分 国际法上的指挥官刑事责任,既包括军事指挥官也包括其他 上级(平民指挥官)因为下级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但军事指挥官责任和上级指挥官责任存在区别 指挥官责任不仅包括军事指挥官,而且还包括政府高级官员 《罗马规约》:军事指挥官如果 “知道或者由于当时的情况 理应知道”其部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该军事 指挥官没有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 “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以 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那他(她)也应对这些犯罪 行为负刑事责任。
四、侵略罪
(一)国际法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际社会能普遍接受的关于侵略罪 的定义
(二)针对二战 ➢ 反和平罪(侵略罪)
(三)《关于侵略罪的定义》 ➢ 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4日通过
(四) 2010年6月12日,对《罗马规约》的修正中新增了对“侵略罪” 的定义
➢ 国际刑事法院将侵略罪的定义和法院对之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写 入了《罗马规约》
思考题
1.“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在今天是否还有现实意义? 2.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3.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为何有的也会被审判呢? 4.如何理解国际法上的“侵略罪”呢? 5.中国是否应该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呢?
Thank You!
(一)“特设”(ad hoc)国际刑事法庭
➢ 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 前南与卢旺达特设国际法庭 ➢ 黎巴嫩特别法庭 (二)混合型法庭 ➢ 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 ➢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 柬埔寨特别法庭 ➢ 非洲特别法庭
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三)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 根据《罗马规约》第126条关于“生效”的规定,国际 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 ➢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可对其管辖权 范围内的犯罪行动启动诉讼程序。 ➢ 补充管辖权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对国家 管辖“补充”性的这一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 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行的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刑法的基本内容和 相关制度形成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教学要求:介绍和阐述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罪行及相关 基本原则;几个重要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沿革、作用及启示 学习重点: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 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罪行中的“核心罪行”;国际刑事责 任的原则 学习难点:侵略罪的理解;“官方身份不免责”原则
由它们审理 ➢ 优先权来自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
一、国家主权原则
(三)国际刑事法院 “补充管辖权原则” ➢ 特定条件:只有当一国的国内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时, 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的补充性的 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 行的人逃脱法网
概况
在国际刑法实践中,国际法庭的案例一般都会在国际社会引 起很大反响和讨论,并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 国际刑法的发展,使得世界上已成立了不少国际刑事司法机 构,它们的目的是要惩治国际罪行、实现正义 国际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其发展,以及国际刑法中的国 际罪行和对这些罪行管辖的法律依据等问题都是值得思考和探 讨的问题
三、战争罪
(一)历史 ➢ 战胜方运用被动国籍原则,为保护本国受害者利益,向 对方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实行惩罚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战争罪 ➢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 和惯例的其他行为 ➢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及 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 ➢ 有些行为被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所禁止,有些被国内性 质的武装冲突所禁止,而有些则被所有性质的武装冲突 所禁止
二、反人道罪
(一)国际法禁止并惩罚反人道罪的行为 (二)不同国际刑事法庭对该罪行的认定
➢ 反人道罪行为究竟是只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还是应 将和平时期也包括在内?
➢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武装冲突并非必须要素 ➢ 国际刑事法院《罪行构成要件》:“大规模或有系
统”,参加且明知系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 行的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