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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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服务设施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停车费、超时费、包月费、包年费等。

第六条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规范、透明。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者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前言停车服务费是指在停车场、停车位等停车设施上停车所需缴纳的费用。

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的管理,保障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各类停车场、停车位,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小区停车位等。

三、费用标准1.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合理确定。

2.收费标准应在停车场或停车位进口明显位置公示,并且在收费设备上清晰显示,便于车主查看。

3.停车服务费可以按小时、按次或按天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方式由管理单位决定。

四、收费方式1.停车服务费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2.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的车主,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拖移车辆、罚款等。

五、优惠政策1.对残疾人、60岁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或免收停车服务费。

2.特定区域或特定时间段内,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政策,以满足不同需求。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停车场内规定的行为,如占用多个车位、乱停乱放等,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如罚款、暂扣停车证等。

2.对于恶意逃费的车主,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费并提起诉讼。

七、监管措施1.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设备正常运行,收费标准合理公正。

2.对于违规收费、乱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

3.车主对停车服务费的异议,可以向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车主权益的行为,车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寻求赔偿。

九、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停车设施。

对于已有的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变动或补充,将及时修改并公布。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 落实公交优先、 公共利益优先 , 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 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 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 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 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 次干道和支路) 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 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 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 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 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 政策。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 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 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 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 定设立临时停车位, 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 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 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车位类型
露天车位 室内车位 机械车位 临时车位 备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元 /月)
(元 /月)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根据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如下:
1. 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或
相关授权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不同地区和停车场的位置、等级、
时段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

2. 收费方式:停车服务费可采用人工收费或自动收费系统收费,停车场应明示收费标准,并配备收费人员或自助缴费设备。

3. 计价方式:停车服务费的计价方式一般采用按时计费,根据
停车的时长进行收费,也可根据车辆类型(如小型车、大型车等)
进行分类收费。

4. 收费时段: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时段应明确规定,包括白天、
夜间、节假日等各个时段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5. 免费停车:部分停车场可设定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长,如前
30分钟免费停车或消费满一定金额后免费停车等。

6. 特殊车辆收费:对于残疾人车辆、军警车辆等特殊车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优惠或免费停车。

7. 支付方式:停车服务费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预付费卡等多种支付方式。

8. 监管和罚则: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对收费标准、设备运营等方面进行监督,对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以上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停车费收费管理规定

停车费收费管理规定

停车费收费管理规定停车费收费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市物价局—房产处文件分类:物业管理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室内车库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小区内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收费标准按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执行。

本规定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南京市物价局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辖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增设的停车位,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障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停车服务收费,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市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供求关系、服务条件等因素的原则制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停车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相关费用。

对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鼓励实行免费停车。

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不包括道路包月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所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王府大街、管家桥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云南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龙蟠中路、长乐路、江宁路、东长干巷、西长干巷、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保障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监管,根据《南京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负责对小区或商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区域范围。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原则:公平、便捷、合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停车服务的收费公开、透明、合规。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引导、便捷、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定价,并通过公告、告示牌等形式向用户公示。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第七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制定,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区域、设施等情况进行分类,并在公示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应按照时间计费,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计算。

计费时间应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算至离开停车场为止。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计费准确。

第三章收费公告和告示牌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设置收费公告,公示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公告应采用明确的文字和图示,便于车主理解和记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设置告示牌,清晰地显示停车场入口和出口的位置,提供车主导航和指引,方便车主找到停车场并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停车场收费公告和告示牌应定期检查和更换,以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收费方式第十五条停车场收费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方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

第十七条停车场收费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停用或更换。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1.停车位价格的制定2.停车服务管理3.收费标准的制定一、停车位价格的制定二、停车服务管理1.停车位管理(1)停车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2)停车位管理单位应提供规范、安全的停车环境,确保停车位设施完善、车位标识清晰。

(3)停车位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停车位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2.停车服务秩序管理(1)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停车标识,指示车辆停放位置,并合理划定停车位。

(2)停车场应合理规划出入口,确保车辆进出的畅通。

(3)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交通标识,指引驾驶员规范行驶和停车。

(4)停车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保障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

3.停车服务管理机构(1)停车服务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执照。

(2)停车服务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机制,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3)停车服务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车主的投诉和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1.收费标准应以服务为中心,综合考虑停车场建设和运营成本,并合理利润。

2.收费标准应合理规划不同时间段的收费,以充分满足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停车需求。

3.收费标准应公示透明,遵守行业规范,不得随意调整或乱收费。

4.收费标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停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应定期进行评估与修正,以适应新形势下停车服务的需求。

同时,停车服务管理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停车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南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二、停车收费标准停车场应当在合适的位置明示停车收费标准,并且便于市民了解。

停车收费标准应包括小时费用、日费用、月费用等,并根据停车场的地段、停车位的数量及附加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停车收费标准应按照城市发展计划与交通需求的要求进行调整,并及时公示,确保合理与公正。

三、收费方式停车场可以采取人工收费、自动收费机、手机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收费,但应做到明码标价,方便市民支付。

收费方式应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避免扰乱市场秩序与拖延停车时间。

四、停车收费时间停车场的收费时间应是连续的,不得随意中断,确保市民能够随时停车与取车。

夜间停车也应提供相应的收费服务,并避免过高的夜间收费标准。

停车场收费时间不得低于法定工作时间,市民在此时间范围内停车应享有正常的停车权益。

五、车位管理停车场应合理规划车位数量,确保足够的停车位供市民使用。

停车场应当明确标识每个车位,并配备车位指引牌和技术设施,确保市民能够从容地寻找合适的停车位进行停车。

六、收费管理停车场在接纳市民车辆进入时应当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收费金额。

停车场应当配备专门的收费员,并有收费明细单据作为交易凭证。

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超出收费标准的附加费用。

七、监督与投诉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市民对停车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并给予答复。

八、违规行为与处理停车场如有强制收费、故意收取高额停车费用、私自停放车辆等违规行为,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车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停车场如有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收费、强制停车费用、私自停放车辆等违规行为的停车场,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十、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内所有停车场应在一个月内整改完善相关收费管理措施,确保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南京停车收费管理规定(3篇)

南京停车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停车者、经营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停车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停车设施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停车设施分类及收费标准第五条停车设施分为以下类别:(一)公共停车场: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授权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二)商业停车场: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者运营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停车设施,供小区业主、住户使用。

第六条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位置、服务内容等因素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位置、服务内容等因素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七条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处、收费场所等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计费规则、免费停放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停车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停车服务与管理第九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停车设施整洁、卫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二)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维护停车秩序。

(三)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

(四)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对停车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市区停车资源,提高交通运行效率,南京市制定了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背景南京市作为江苏省会城市,人口众多,汽车保有量不断上升,停车难成为困扰市民的一个重要问题。

传统的停车收费方式存在与市区停车资源分配不匹配、管理难度大等问题,需要制定一种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

三、目的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市区停车资源的管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管理程序,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数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服务。

五、收费标准为了保证收费公平合理,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 停车场收费:根据停车场位置、服务设施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等级,每小时收费不超过相应等级规定的最高金额。

- 道路停车收费:根据道路等级、车辆类型、停车时长等因素,划定不同的收费区间,并按照相应区间设定收费标准。

六、收费管理为了保证收费管理的公平透明,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实施以下措施:- 停车场收费: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收费标识,公示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段,并为用户提供数字化收费凭证。

- 道路停车收费:道路停车收费点设置标明收费标准的牌子,收费员应着明显标志,提供正规发票。

七、管理机构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监督和执行,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以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八、惩罚措施对于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收费的停车场和个人,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暂停停车服务等措施,以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九、建议和改进为了更好地改善停车服务,推动城市交通发展,建议进一步完善停车场设施,加强停车信息的公开透明,鼓励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并定期进行停车服务的用户满意度调查,以不断提高停车服务质量。

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南京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为市区停车场和郊区停车场两种情况。

首先,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等),首小时5元,续时每小时3元。

2. 大型车辆(SUV、MPV等),首小时8元,续时每小时5元。

3. 超时收费,超过停车时间的部分将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进行收费。

4. 夜间停车费,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7:00为夜间停车时间,夜间停车费统一收取10元。

其次,郊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等),首小时3元,续时每小时2元。

2. 大型车辆(SUV、MPV等),首小时5元,续时每小时3元。

3. 超时收费,超过停车时间的部分将按照每小时3元的标准进行收费。

4. 夜间停车费,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7:00为夜间停车时间,夜间停车费统一收取5元。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因为节假日、特殊活动等原因有所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停车场内公示为准。

另外,停车场内的VIP会员和月租车辆可能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可咨询停车场管理人员。

在停车场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车辆将被依法处罚。

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建议驾驶员在停车时妥善保管好停车票据或者使用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总的来说,南京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合理,既能够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又能够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南京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的需要,结合城市交通发展和停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收费标准体系。

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引导和调控停车需求,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位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首先,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所在地区的不同划分收费区域。

一般来说,停车位所在的区域越繁华、交通便利,停车收费标准就越高。

比如,市中心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偏远地区的停车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其次,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位的类型来进行区分。

比如,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就会有所不同。

室内停车场一般来说会比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高一些,这是因为室内停车场具有更好的停车环境和更多的停车服务设施。

另外,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时长来进行计费。

通常情况下,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就会越高。

这也是为了引导车辆尽快腾出停车位,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

此外,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车辆的类型来进行差别收费。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相对于大型车辆来说,收费标准会略低一些。

这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城市停车需求,合理调配停车资源。

最后,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和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交通发展和停车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停车收费标准也会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城市交通管理的新需求。

总的来说,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调控停车需求,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位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体系,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和车辆的停车需求,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为城市交通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南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京市的小区停车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维护小区停车秩序,特制定如下停车收费标准:一、停车收费范围。

小区停车收费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以及临街停车位。

停车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小区居民和访客。

二、收费标准。

1.地下停车场。

(1)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每小时5元,24小时封顶50元。

(2)大型车辆(SUV、MPV等),每小时8元,24小时封顶80元。

2.地面停车场。

(1)小型车辆,每小时3元,12小时封顶30元。

(2)大型车辆,每小时5元,12小时封顶50元。

3.临街停车位。

(1)小型车辆,每小时2元,8小时封顶20元。

(2)大型车辆,每小时3元,8小时封顶30元。

三、收费时间。

小区停车收费时间为每日8:00-22:00,超出收费时间段的车辆免费停放。

四、特殊规定。

1.小区居民凭有效证件可申请月租车位,月租费用为300元/月。

2.小区内临街停车位禁止非小区居民长期占用,违规者将被罚款并移车。

3.小区停车场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对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车位合理利用。

五、收费标准调整。

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将根据市场行情和居民需求进行定期评估,如有调整将提前公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六、结语。

为了维护小区停车秩序,确保居民和访客的停车权益,上述停车收费标准将于本月起正式执行。

希望广大居民和访客能够共同遵守停车规定,文明停车,共建和谐小区。

同时,小区物业将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大家提供更好的停车体验。

南京市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以此为准。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停车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相关费用。

对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鼓励实行免费停车。

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不包括道路包月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所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王府大街、管家桥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云南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龙蟠中路、长乐路、江宁路、东长干巷、西长干巷、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南京市的停车服务费管理,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停车服务费是指车辆停放在城市公共停车场所需交纳的费用,包括停车时间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费用标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装备设施、停车场类型、服务品质等因素确定停车服务费的标准。

具体标准由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公众公示。

四、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采取计时收费和分时段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短时间停车,分时段收费适用于长时间停车。

五、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1.残疾人、军人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可享受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凭相关证件免除或减免停车服务费。

2.鼓励停车场运营方对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出行的人员提供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停车费用或提供停车服务的月卡等。

六、停车服务费的监督和投诉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停车服务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停车服务费的合理收费和质量。

消费者对停车服务费有异议或投诉时,可向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

七、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停车服务费或不按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停车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以上就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

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投诉,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宁政规字〔2014〕12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随着我市机动车拥有量日益剧增,我市静态交通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缓解我市“停车难”矛盾,鼓励多种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根据《南京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其他区可参照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设施,是指独立建设运营并对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立体停车设施,主要包括自走式、机械式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等类型,不包括地面停车场及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三、职责分工市规划部门根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南京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为静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提供规划依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京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等规划要求,牵头制订《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保障,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属地责任制,各区政府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任务的管理、推进和落实。

市财政、城管、物价、人防、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投资公共停车设施的各项支持政策。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服务费是指在市区内,停车场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从停车场的设置、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等方面规范了停车服务费的管理。

本文将就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停车场的设置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设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建设规划批准文件;2.有与停车场大小相适应的进出口通道;3.具备适当的安全和环保措施;4.管理人员能够提供热情、高效的服务。

二、收费标准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服务费用应该符合以下规定:1.停车场应当公示收费标准,明确特殊情况下的收费标准;2.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并在进出口处及物业正告栏处公示,停车服务费不应高于市场均价;3.内部停车场应当按月收费,在办理月卡时应当明码标价;4.第三方停车服务经营机构经营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与业主单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三、使用规定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在停车场内不得超时停车,超过规定时间应按规定支付额外费用;2.不得遗弃物品、垃圾等,不得进行危险品运输、加油保养等行为;3.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如非法停车、非法售卖、散发传单等。

四、监督管理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经营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部门应当接受相关投诉并及时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并应当公开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停车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加强了监管和监督,促进了停车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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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公交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等其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停车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

(一)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核心区域停车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
(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第八条道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按照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制定。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一)5A级旅游景区的公共停车场,在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节假日期间,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50%;
(二)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泊位使用情况,部分公共停车场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认定后,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50%;
(三)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经所在区价格主管、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同区域公共停车场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四)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上浮幅度应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期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临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特种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确定能否停放、是否收取停车费。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

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公务的;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由政府制定价格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应到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等级申报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实施停车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应向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三章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

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明码标价格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第二十条停车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化学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停车收费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价规〔2012〕1号)文件废止。

以前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停车场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洪武路、洪武北路、北门桥、丹凤街、安仁街、高楼门、傅厚岗、中央路、湖南路、山西路、江苏路、大方巷、云南路、上海路、莫愁路、秣陵路、洪公祠、三元巷、程阁老巷所围合的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山南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

一级区域:核心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通济门隧道、龙蟠中路、龙蟠南路、应天大街、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
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梦都大街、庐山路、奥体大街、江东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区域:一级区域外,郑和北路、幕府西路、幕府东路、栖霞大道、经五路、营苑北路、网板路、华电东路、华电西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街、后宰门街、清溪路、中山东路、沪宁连接线、苜蓿园大街、光华路、中和桥路、大明路、永乐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河西大街、扬子江大道、郑和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旅游景区。

三级区域:二级区域外,江南六区范围内。

附件2:
1、大型车:10座(含10座)以上的客车,4.5吨(含4.5吨)以上的货车;小型车:大型车以外的车辆。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加收50%。

3、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后开始计费,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

4、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

首小时指0至60分钟。

5、停车场出口或入口设置在区域合围路段上,可执行合围路段上高收费标准的等级。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
备注:
1、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

2、车位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3、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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