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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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安〔2012〕688号日期:2012-10-16 13:41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二)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2、在1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应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配备参考规定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配备参考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我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关于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和我省近两年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使用,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低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在符合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同时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需要,做到持证上岗。

具有多项施工资质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不累加计算。

2.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不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不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 后累加计算3.对具有多项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主营(指施工产值最大的)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其它总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 后累加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配备参考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
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和我省近两年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使用,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低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在符合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同时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需要,做到持证上岗。

具有多项施工资质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不累加计算。

2.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不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
附件2:
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不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后累加计算。

3.对具有多项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主营(指施工产值最大的)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其它总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后累加计算。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乘系数0.2前,应扣除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数量。

即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减5人、二级资质企业减4人、三级资质企业减3人;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减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三级减2人。

页脚内容11。

2023江苏省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

2023江苏省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

2023江苏省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单选题100道,多选题50道,判断题50道)一、单选题(100题)1.室内明敷主干线的距地高度不得小于(C )。

A.1.5mB.2.0mC.2.5mD.3.0m2.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B )年复审一次。

A.1年B.2年C.3年D.4年3.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D )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A.脚手架B.模板C.折梯D.操作平台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采用( C )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原料B.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材料C.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D.新能源、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定:漏电保护器应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系统中怎样设置才符合要求(D)。

A.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B.总配电箱和开关箱C.分配电箱和开关箱D.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6.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不得违章(A)。

A.指挥B.作业C.操作D.命令7.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 A )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A.建筑工程的特点B.建设单位的要求C.本单位的特点D.主管部门的要求8.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按照建设部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该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配备(B)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B.2C.3D.49.(A)是建筑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B.安全检查制度C.安全技术交底制度D.安全教育制度10.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C )设置。

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11.焊接用电缆线应采用(A)。

A.多股细铜线B.多股细铝线C.单股铜线D.单股铝线12.在施工现场,(A)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1.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 7号)1.1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1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1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14《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1.1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1.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1.1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承揽工程范围的规定1.18《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1.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20《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1.21《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1.2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77号修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1.2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1.2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7号)1. 25《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1.26《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1.27《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 93号)1.28《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6号)1.29《北京市建筑起重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京建发〔2015〕339号)1.30《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4〕2 70号)1.3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68号)1.32《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4号)1.3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195号)1.34《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35 4号)1.3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等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436号)1.36《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1.37《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 017〕284号)1.38《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11〕4号)1.39《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 014〕14号)1.40《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1.4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京建发〔2018〕397号)1.4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1.4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1.4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1.45《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 015〕15号)1.4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京建发〔2019〕13号)1.47《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 8〕727号)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要点2.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2.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安管理人员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5]206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安管理人员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5]20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于2015年12月10日生效)(2015年12月10日发布,2015年12月10日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配备参考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和我省近两年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使用,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低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在符合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同时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需要,做到持证上岗。

具有多项施工资质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不累加计算。

2.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不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不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后累加计算。

3.对具有多项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主营(指施工产值最大的)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其它总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后累加计算。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乘系数0.2前,应扣除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数量。

即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减5人、二级资质企业减4人、三级资质企业减3人;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减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三级减2人。

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表

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表
表1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类人员”及特殊工种
配备数量表
企业
类别
资质
级别
资质要求人数(数量下限)
主要负责人
(数量)
项目负责
人(数量
下限)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数量下限)
特殊工种配备(数量)
每种5人
房屋
建筑
特级
300
2-4
12
30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
二级
80
2-3
5
8
三级
30
2-3
5
3
水工隧道
工程
一级
120
2-3
10
12
电工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铲运机等)驾驶
二级
80
2-3
5
8
三级
30
2-3
3
火电设备
安装工程
一级
200
2-3
10
20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铲运机等)驾驶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一级
30
2-3
4
3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起重机械作业
二级
20
2-3
2
3
三级
8
2-3
1
3
体育场地
设备工程
一级
100
2-3
10
10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
二级
50
2-3
5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
电工不少于2人
电工、焊工、架子工各不少于2人
电工不少于4人、架子工不少于2人 电工不少于3人、架子工不少于2人
电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司索 工、架子工各不少于2人
电工、架子工各不少于2人
电工不少于2人;焊工、起重机械司机、起 重信号司索工各不少于5人 电工不少于2人;焊工、起重机械司机、起 重信号司索工各不少于4人 电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司索 工各不少于2人 电工不少于2人、架子工不少于10人
一级
2
124 河湖整治工程 二级
2
125
三级
2
126
一级
2
127 输变电工程 二级
2
128
三级
2
129 130
核工程
一级 二级
2 2
2
4
20
10
13
8
10
40
5
7
10
13
8
10
40
5
7
8
11
5
7
10
13
5
7
10
13
6
8
4
6
10
13
5
7
10
13
4
7
5
7
8
11
3
5
6
9
3
5
8
11
3
5
12
15
7
9
4
6
12
15
27
6
9
4
6
5
8
5
7
2
4
8
11
5
7
城市及道路照 明工程

建设部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础》第五章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础》第五章

第五章一.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产生(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安全生产组织保障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设置要求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2.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至少配置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标准配备上面增加(4)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概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证书延续。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定义(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增加了下列特种作业工种:(1)建筑焊工(2)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3)桩机操作工(4)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5)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3)初中以上学历(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与发证工作有如下规定:(6)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延续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2年四.安全生产资金管理1.安全生产资金管理概述安全生产资金管理是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要求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要求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要求1、施工二级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各需要多少?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要求扩展资料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我要办理一级消防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几名三类人员(包括哪些人员)请详细说明谢谢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少需要6名三类人员。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文号】建质[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安全生产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安全生产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1、我想问一下有关非煤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多少这个问题有没有国家颁发的条例、规定什么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lt;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gt;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扩展资料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书范本一、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严肃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究谁”的原则。

明确责任,确保车辆正常营运,员工人身安全,车辆安全,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安全责任书。

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下现场巡回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加大现场管理,着重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为职工打造安全生产环境。

二、本责任制适用范围包括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各施工处所属人员。

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但属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

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或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三、实现目标确保个人自身安全,有效防止职业病,保证身体健康,配合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无各类事故发生。

爱护现场公共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卫生器具、标识牌等),若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50-500元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30-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深地铁(精)

30-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深地铁(精)

深地铁〔 2010〕35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通知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已经公司 2010年第 14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第一条为明确承担地铁工程施工、监理的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号和《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地铁工程实际, 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地铁主体工程、附属工程、枢纽工程、地铁物业开发工程和地铁集团公司代建、管理的其他工程。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以及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任命合同工程项目部安全总监(项目副经理或以上职级;合同工程项目部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明确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包干区域, 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第四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总监,下同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参与制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二参与编制、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参加专家评审会;(三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五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六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七对进入工地的每个人员进行登记和作业安全事项提示, 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予以纠正或查处;(八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九对于发现的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十项目安全总监每季度应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如实报告项目施工安全情况;(十一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监督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十二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配备参考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我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和我省近两年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使用,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低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在符合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同时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需要,做到持证上岗。

具有多项施工资质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不累加计算。

2.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不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不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后累加计算。

3.对具有多项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主营(指施工产值最大的)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其它总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后累加计算。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乘系数0.2前,应扣除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数量。

即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减5人、二级资质企业减4人、三级资质企业减3人;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减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三级减2人。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施⼯现场从业⼈员配备标准施⼯现场从业⼈员配备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233-2012DB重庆市⼯程建设标准DBJ50 -157-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程现场施⼯从业⼈员配备标准Workers standard for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Chongqing2013-01-09发布2013-03-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件渝建发[2013]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程现场施⼯从业⼈员配备标准》的通知各区县(⾃治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批准《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程现场施⼯从业⼈员配备标准》为我市⼯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157-2013,⾃2013年3⽉1⽇起施⾏。

其中,3.1.2、3.2.1、3.3.1、3.4.1、4.0.1、5.0.2、5.0.7为强制性条⽂,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2233-2012,必须严格执⾏。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的解释,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0⼀三年⼀⽉九⽇关于同意重庆市地⽅标准《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程现场施⼯从业⼈员配备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3]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你委《关于⼯程建设地⽅标准〈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程现场施⼯从业⼈员配备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民共和国⼯程建设地⽅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2233-2012。

其中同意第3.1.2、3.2.1、3.3.1、3.4.1、4.0.1、5.0.2、5.0.7条作为强制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1、配备多少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印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配备: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4、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企业从业人员超过多少人就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就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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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考规定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配备参考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
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和我省近两年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使用,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是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低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在符合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同时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需要,做到持证上岗。

具有多项施工资质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不累加计算。

2.对具有总承包资质又具有不相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
施工企业安全专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而不关联专业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后累加计算。

3.对具有多项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计算规则为:应满足主营(指施工产值最大的)总承包资质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其它总承包资质的人员应乘以系数0.2后累加计算。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乘系数0.2前,应扣除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数量。

即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减5人、二级资质企业减4人、三级资质企业减3人;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减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三级减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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