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编委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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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责、加强编制理、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县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乡镇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核定等工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县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县委编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管理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工作。
(二)协调县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委之间、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委和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乡镇的职能划分;参与区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工作;参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三)定期评估行政机构履职情况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上报县委编委;负责区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评估(绩效考评)、登记、变更、撤销和年度报告公示。
(四)监督、检查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政策、规章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并上报县委、区政府。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移送任免机构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条县委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均实行主任负责制,并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在机构编制问题上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的“三个一”制度。即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县委编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编委的决定事项由县委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凡以县委、区政府、县委编委名义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县委编办承办行文。
第三章议事原则
第五条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县委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县委编委会讨论后报县委、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七条坚持服务发展原则。树立机构编制服务发展的理念,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八条坚持规范管理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议事形式
第九条县委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形式分为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县委编办工作会议三种形式。属于县委编委职责权限的重大事项,由县委编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重大问题,由县委编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由县委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县委编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工作需要,经县委编委主任同意,可临时召集会议。召开县委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由第一副主任
召集并主持。出席对象为县委编委全体委员,相关议题主要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召开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公事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提请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或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送县委编办审核。县委编办统一收集并提出意见后,报请县委编委主任或主管机构编制工作副主任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原则上不讨论。
第十三条属于县委编委职权范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召开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由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由第一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对象为县委编委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以及县委编办负责人,必要时可通知与议题相关人员参加。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即由县委编办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县委编委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审议,由编委主任根据各位副主任审议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县委编办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委编办主任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县委编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县委编办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五条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均由县委编办专人记录,凡需形成纪要的,由县委编办统一承办纪要起草事宜,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研究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按程序提交县委、区政府审核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改革方案监督执行。
(三)根据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各部门职能、任务调整的实际,研究审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方案,各部门“三定规定”按程序报县委、区政府审议,由县委办、区政府办发文。协调裁定各部门之间和各乡镇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事项。
(四)审议全区副科级以上单位(含副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机构规格、职能、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等,并上报市委编办审批。
(五)审议机关股级内设机构(职位)与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六)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限制增量”的要求根据全区现有编制实际,研究审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研究决定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新增人员用编计划,并听取县委编办对上述事项用编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