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的一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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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照分析问题的一点探讨
2010年12月17日
一、日照分析及有关概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相关规范
四、其它有关要求
五、日照分析报告
六、正在拟订的国家标准《建筑日照参数标准》
七、常见的建筑日照计算报告内容
八、计算实例
九、问题与建议
一、日照分析及有关概念
1、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日照分析相关软件,建立完整的地球与太阳数学模型,从几何和光学的角度利用计算机进行大量的数学计算,解决物体的阴影和影响的关系,以此准确地分析出任意地点、任意时间的任意建筑物的细部状况,对建筑群体间相互影响进行分析,以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建筑物的位臵,为居住区创造出更加舒适的环境。简单地讲,是指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2、日照的作用:日照就是物体表面被阳光直接照射的现象。建筑日照就是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现象。阳光照射能引起动植物的各种光生物学反应,能促进生物机体的新陈代谢。阳光中紫外线能预防和治疗感冒、佝偻病、支气管炎等疾病。阳光中含有大量的红外线,冬季照射室内,所产生的辐射热能提高室温,有良好的取暖和干燥作用。日照对建筑物的造型艺术也有一定的影响,适当的阴影能增强建筑物的立体感。因此,必须争取适当的建筑日照。
经过大量的研究发现,日照在生活居住建筑中表现出以下三大作用:杀菌、提高室内温度、刺激大脑头皮,以达到让人愉悦。
3、日照标准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一2005),其2.0.13 :日照标准(insolation standards)指“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按照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5.0.16,日照标准指:“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4、我国日照研究历史
我国有重视日照环境的历史传统,早在周代就创造了“土圭之法”,就是将玉制的一尺五寸的短棒立起来,然后丈量它在不同方位影子的长度,用以定朝向选址定城。所谓“以土圭(gui)之法测土深,正日影以求地中。”又说地中是“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历代相沿,我国在城市规划和房屋建设中十分重视朝向和日照。例如《营造算例》中规定,“每柱高一丈,得沿出平三尺,如柱高一丈一丈以外,得沿出平三尺三寸。”
这样出沿的比例恰好吻合冬季与夏季太阳高度角的变化使朝南房屋东暖夏凉.
我国六十年代初针对基本建设中的浪费现象,提出了一系列节约用地的方法。在建设中采用插建、压缩间距等方法。卫生界研究日照的杀菌效果,确定住宅日照的卫生标准,比如哈尔滨医科大学的研究表明:冬季一层玻璃的南向居室每天需阳光照射2小时以上。二层玻璃窗则必须4小时以上才能达到必要的杀菌效果。其他朝向的杀菌时间应大于南向。建筑界研究日照标准与用地的关系,确定日照标准必须考虑节约用地。以大寒日取代冬至日,可以基本上满足住宅冬季的日照要求,同时可以大大缩小间距,提高居住密度。六十年代的日照研究大多是行列式。总的来说日照与提高密度的矛盾不十分突出,论争有而不激烈。
七十年代以来,城市用地紧张,城市向空中发展。压缩住宅间距提高住宅层数。提高密度与保持一定的冬至日日照发生了冲突,此时提出了三种日照标准,分别是冬至日阳光照射到底层窗下沿、窗中和窗上。但是为了提高密度,七十年代始终未突破压缩间距,降低日照标准。
进入八十年代日照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研究。主要有:不同朝向居室的日照量与日照标准的关系、高层住宅节地效果的研究以及以人体所需的红斑剂量为卫生标准,计算日照标准。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行政许可法》第36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1997]321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三、相关规范
1、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1.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
2、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