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学派市场竞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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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评析

【作者】陈秀山

【作者简介】陈秀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系

芝加哥学派在过去是货币主义的同义语,70年代以来这一学派的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如斯蒂格勒、博克、德姆塞茨、波斯纳等人,在对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分析和与有效竞争理论(哈佛学派)的论战中,提出了竞争理论的基本思想和竞争政策主张,形成了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并逐步取得了主流派地位,对80年代以来的美国竞争政策的转变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博克和波斯纳被视为这一学派竞争理论的权威代表人物。

一、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主要内容

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基础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1)认为市场部分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条件下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适者生存,不适者死亡”,斯蒂格勒把它称之为“生存检验”;(2)国家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把它仅仅限制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条件上。(3)他们自称为自由保守主义者,而被批评者称之为企业家辩护者、工会反对者。

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把竞争不是作为一种最终的静止状态,而是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一点上构成了与新古典完全竞争理论的区别。但是他们又承认存在一种市场均衡,不过这种均衡不是被视为所达到的最终状态,而是所有市场行为和市场过程所追寻的“指明星”。市场均衡是不能通过人为的竞争政策实现的,而只能让市场竞争过程强迫经济主体不断适应这种本身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均衡。这样的市场均衡虽然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但是不受人为影响的竞争始终趋向这种均衡。在这一点上,与古典竞争理论有相近之处。

在芝加哥学派看来,有效竞争理论或哈佛学派建立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分析基础上提出的竞争政策主张是不适用的,他们把竞争目标分解为各种各样的具体目标,不能为政府提供一个简单明了、而又可行的政策手段,在实践中难以贯彻实施。一个合理的竞争政策必须目标明确、简单易行。他们认为竞争只有一个唯一的目标,即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竞争所表达的含义也就是一种市场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消费者的福利不能再通过法律上的决策而继续提高。因此,竞争政策的任务就是要保持能够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特别是国民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来说,实施竞争政策和判断竞争行为有两条衡量标准:(1)资源配置效率,即实现国民经济的资源最佳配置,具体地说就是按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竞争价格提供竞争产量;(2)生产效率,即企业内部的资源有效利用,具体说就是达到规模效果最大和交易成本最低。

为了确定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这两种效率标准能够达到、或者受到损害,要借助于对理想市场的模型分析。理想市场的存在以下列假定为前提:(1)合理原则,即消费者和生产者行为目标是合理的,分别是收益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2)市场完善,特别是产品的同质性和市场的透明度;(3)竞争者数量足够多,以致于竞争者之间无需考虑对方的市场行为,即不存在行为相关性;(4)考虑到工业内部竞争和资源的完全流动性;(5)不存在市场进入限制,主要是人为的市场进入限制;(6)市场机制作为经济刺激和强制系统,使竞争的协调功能、信息传递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实现。(7)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可以依靠类似于市场机制解决,如拍卖。这种理想的竞争性市场的另一极则是垄断市场,而不存在所谓寡头市场。在这种理想的市场中,将会达到上面提出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标准,从而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目标。他们强调提出这些假定只是为了确认两条效率标准存在的合理性,而不是要说现实竞争过程会满足这样一些假定条件。在B2制定和贯彻竞争政策过程中,不是以这些假定条件为依据,而是要以资源配置效率标准和生产效率标准为依据。

二、对竞争政策的分析及其政策主张

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坚信,从长期看,在没有人为的市场进入限制的条件下,市场竞争过程是有效的,它会在很大程度上带来能够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他们原则上对国家在竞争领域内的干预性政策措施的必要性持怀疑态度。由于战后美国政府的竞争政策主张主要是以哈佛学派的市场结果、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分析为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因此,芝加哥学派在与哈佛学派论战中,首先集中在对当时的竞争政策分析上,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政策主张。对竞争政策的分析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干预市场结构的分析和对干预市场行为政策的分析。

与哈佛学派强调对市场结构干预的政策主张相反,芝加哥学派反对各种形式的对市场结构的干预,除了极个别的竞争例外。他们认为,虽然市场结构是客观存在的,但它是在一个时期内由于企业效益不同而产生的,高度的集中只是竞争中生存下来的企业积极活动的结果:在没有法律上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形成的市场结构,从长期看,是企业成本状况的反映,市场机制本身在长期作用过程中会形成一个最佳的市场结构;因此采取干预市场结构的竞争政策措施,其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哈佛学派主张实行严格的兼并控制,对长期存在的过度集中的大企业实行拆散政策,而芝加哥学派则相信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他们看来,如果长时期内存在着企业的集中,那么它或者表明,由于存在规模效益只有少数企业能够存在这一领域,因而消费者福利并不能通过新的竞争者加入而提高;或者表明,只有这些企业能够通过降低成本或改善产品获得优先利润,现存的竞争者或新加入的竞争者不能仿效,只好退出。这样,也就否认了企业集中与竞争之间存在矛盾,并通过所谓效率标准论证了企业集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按照博克的观点,重要的是企业是否能通过内部或外部增长达到具有效益的企业规模。企业内部增长只是表明了它们具有超过竞争对手的生产效率,如果对这样一种通过内部增长形成的具有效益的大企业实行拆散政策,那么就等于破坏了生产率增长的源泉,将会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竞争政策中规定的对大企业实行拆散的措施应该放弃。兼并是企业实现外部增长的主要途径,原则上不会对竞争构成危害,因为它使社会资源集中到具有生存能力的、高效益的企业手中,并且是对那些管理不善、低效益企业和管理人员的一种惩罚。只要不存在法律上的市场进入限制,潜在竞争的压力会迫使兼并后的企业仍然置于竞争之中,不会形成长期垄断地位。

从实践上看,国家对大企业实行拆散政策和兼并控制也难以奏效。例如,美国政府对IBM 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的处置,在长达十多年内没有收到成效,而在短短的几年内由于Apple、Commodore 等新竞争者的出现和崛起,IBM公司很快失去了市场的垄断地位。这只能归结为市场竞争长时期内发挥有效作用的结果,它比国家对市场结构干预的竞争政策措施更为有效。

对市场行为干预政策的分析集中对相互协调市场行为方面,这里又区分为横向的协调行为和纵向协调行为。芝加哥学派强调对企业在市场上的横向协调价格行为和分配市场的协调行为等要实行禁止措施,这是竞争政策的主要任务。因为随着企业集中程度的提高,也就是竞争者数量的减少,企业相互协调价格和瓜分市场的可能性增大,若不予以制止就会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损害。他们虽然不否认集中容易使企业产生价格协调行为和瓜分市场的行为,但同时又强调,由于竞争和价格机制的作用,或者通过新竞争者的加入而减弱企业集中势头,或者使原有企业为了排挤新竞争者而降低价格,其前提是不存在任何市场进入的限制。纵向的价格协调行为,如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工企业之间相互协定价格,虽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竞争,但是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大消费者福利,因为企业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市场分额,从而规定垄断产量,把价格提高到竞争价格之上。所以,一般不应列入禁止范围之内,而是酌情在事后控制。对于企业的阻碍策略行为,即拥有市场权力的企业对其它企业实行阻碍手段的市场行为,芝加哥学派认为,单个企业在没有与同伙协定的条件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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