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专属经济区_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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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作者:贺莹莹邹立刚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利用海洋资源和平时用海活动日益频繁。
沿海国对在其管辖海域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了诸多机制。
明确沿海国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对于我国保护海洋环境和加强对海洋的管控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管辖海域的船源性污染日益严重,而我国确立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尚需完善。
主要包括:完善立法中的缺陷;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增加个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完善行政管辖权。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外国船舶;海洋污染;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82-03一、船舶及海洋船舶污染概述在国际法中,按照国籍的不同可以把船舶分为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
根据外国船舶性质的不同,又可以把外国船舶划分为外国民用船舶和外国军舰、外国政府公务船舶。
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中一般享有豁免权,如管辖豁免权、财产豁免权等,因此本文研究的范围仅指外国民用船舶。
船舶污染是指船舶遗漏排放污染物于海洋,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其他海上经济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破坏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1]。
海洋环境污染主要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外界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这种危害的产生方式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第二,具有危害性。
无论是对海洋环境本身还是对人类都使得海洋的正常用途遭到破坏。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第95条第1款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就是依据《公约》而制定的。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管辖权制度可以说是全部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核心[2]。
国际法上运用于海上的管辖权原则主要有属地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论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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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瓦 公 海 公 约 》 18 、9 2年 《 合 国海 洋 法 公 约 》 1 8 联 、 9 8年 《 止 制
危及海上航行安全 非法行为公约》 20 及 0 5年 《 止 危 及 海 上 制
航 行 安 全非 法 行 为 公 约 》 《 止 危 及 大 陆架 固定 平 台安 全 非 和 制 法 行 为议 定 书》 。 至 今 为 止仍 没 有 一 部 专 门的 关 于惩 治 海 等 但 盗 的 国 际公 约 .且 在 法律 上 明确 确 立 海 盗 罪 普 遍 管 辖 权 的只
敌人 , 而是 全 人 类 的敌 人 。” 国 际法 学 者 奥 本 海 认 为 : 在 近 ① “
代 意 义 的 国 际法 产 生 之 前 , 盗 已 被 认 为 是 违 法行 为 , 人 类 海 是
的 敌 人 。 ② 在 实 践 中 , 界 各 国 , 其 是 深 受 海 盗侵 扰 的西 方 ” 世 尤 国家 在 打 击 与惩 治 海 盗 的过 程 中 , 步 发 展 和 完善 相 关 法 律 , 逐
善。 本文通过分析海盗罪的普遍 管辖权机制的确立、 现状及其 局 限性 , 海盗 罪普 遍 管辖 权 机 制 的 完善 提 出若 干 意见 。 对 关键词 : 海盗罪 公约 普遍管辖权机制
一
有 关 海 盗 罪 的界 定 过 于狭 窄 ,未 能 有 效 的继 承 国际 习 惯 法 在 惩 治 海 盗 时 的应 有之 义 。 约第 1 1 规 定 , 公 0 条 下列 行 为 中的 任 何 行 为 构 成 海 盗行 为 : 人 船舶 或 私 人 飞机 的船 员 、 组成 员 私 机 或 乘 客 为 私 人 目的 .对 下 列 对 象 所 从 事 的 任 何 非 法 的 暴 力 或 扣 留行 为 , 任 何 掠 夺 行 为 :a 在 公 海 上 对 另一 船 舶 或 飞 机 , 或 ()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渔业辅助活动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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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重 笪
蒲 芳
( 国计 量 学 院 法 学 院 浙 江 杭 州 中 301) 10 8 济 区渔 业 辅助 活 动 的管 辖权
摘 要 :沿海 国对 专属 经 济 区 自然 资 源 享有 经 济 性主 权 权 利 和 管辖 权 , 渔业 管 理是 专属 经 济 区 管辖 权 主要 内容 。 海 洋法 公 约 并 未 明 而 确规 定沿海国是否有权对各种渔业辅助活动进行管辖, 国立法和实践对此有很 大差异 , 各 并引发 了相 关国家间的 冲突。本文对此问题进行 了研 究和探 讨 , 以期 维护 我 国海 洋权 益 。 关 键 词 : 专属 经 济 区 ; 管辖 权 ; 沿海 国 ; 渔业 辅 助 活动 中图分 类 号 :8 3 G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2(0 0)O一 0 8— 2 17 0 9 2 1 1 0 2 0 随 着科 技 的进 步 和发 展 、 洋 科 学研 究 活 动 的增 多 、 国对 海 洋 食 品 海 各 资源 、 海上通信 、 海上 贸易、 海上运输 、 海上油气资源和矿产资源需求 的增 长 , 洋在 人 类 政 治 、 济 、 海 经 军事 、 会生 活 中的 作用 日益 上 升 。联 合 国第 社 三 次 海 洋法 会 议 采用 一 揽子 交 易 和 协 商 一 致 原 则 , 时 9年 终 于 于 18 历 92 年在联合 国总部通过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是一 部全面的海洋法典 和 宪章, 它对所有海洋法问题均作了规定 , 为各国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 的法律框架 , 建立 了新的海洋秩序 , 公约最突出的成果是建立了专属 经济 区 和 国际 海底 区域 等 制 度 , 而 公 约 也 是 谈 判 、 衷 、 互 妥 协 的 产 物 。 然 折 相 公 约在 扩 大 沿海 国的 管辖 权 和缩 小 海 洋 自由 , 平 衡 沿 海 国 家 利 益 和 整 在 个人类 、 国际社会利益的过程中, 一些条 款的规定模 糊和不 明确 , 有待于 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 这一公约新设定的区域 内, 沿 海 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 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 。 作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设定的海洋 法中一个新 的法律 区域。专 属经济 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 20海里 , 0 在领海之外 并邻 接 领 海 的一 个 区域 。这 一 区域 既 不 属 于 领 海 也 不 属 于 公 海 , 是 一 种介 乎 而 于 两者 之 间 的一 个 区域 , 有 独特 的法 律 地位 。在 这 一 区域 内 , 海 国对 具 沿 其 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相关条款的规定 《 公约》 规定沿海国对专 属经济区 内的 自然资源享有广泛 的权利和 义务 , 而其他 国家享有航行 , 飞越 自由等。关于渔业 , 公约》 5 《 第 6条第 l 款规定 : 沿海 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 以勘探 、 开发 、 护 、 养 管理海床上覆水 域和海底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 ( 不论为生物或非 生物资源 ) 目的的主 为 权权利, 以及在该区域 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的主权权 利。第 2款规 定, 沿海 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 公约》 行使其权利 , 履行其义务时 , 应 适 当顾 及 其 他 国家 的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以 符 合 本 公 约 规 定 的 方 式 行 事 。 并 《 约》 5 公 第 8条规 定 , 他 国 家 在 专 属 经 济 区 内有 航 行 飞 越 自 由 以及 与 其 这些自由有关 的海洋其他 国际合法用途 , 如同船舶和飞机操作有关 的 诸 那些用途。该条第 3款规定 , 国在专 属经 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 各 利和履行其义务时 , 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 并遵守沿海 国按照 本公 约 的规 定 和 其他 国 际 法 规则 所 制定 的与 本 部 分不 相 抵 触 的法 律 和 规 章 。这 就是 沿 海 国 家应 尊 重 其他 国家 航 行 自 由 和 其他 自由 的 权 利 , 其 而 他 国家应 尊 重 沿 海 国的 权 利 。公 约 第 7 3条 还规 定 , 对 沿海 在 专 属 经 济 如 区 内所制 定 的法 律规 章 有 所违 反 时 , 海 国有 权 强 制 执 行 , 括 登 I 、 沿 包 临 检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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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
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海盗行为,古已有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论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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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见 hp/w w fv .o .nfv/p/ okf xat at . p I 2oo11O33258O 最后 2 t : w . l cr c/ l apbo/ etc hp r s?TD= o8525511965 , t / am n am _ r c ej
高, 因此 , 在现代技术所能达到的范围内, 建造的油轮吨位越来越大 , 往往在 2 万 吨以上。大型油轮 0 失事 以后 , 其中的原油部分或全部流人海洋中, 从而造成严重的海洋石油污染 。根据联合 国环境规划 署的报告 , 每年流人海洋的石油有可能达到 2 0 万吨之巨 , 00 以致主要航道上都有明显的油膜分布。 ] [ 2 这些 现实 不能 不引 起 国际社会 的关 注 和担忧 。 专属经济 区自《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确定 以来 , 其重要性也 1益 凸显。专属经济 区虽然 大约 只占 3 整个海洋面积的 3 . % , 0 3 却有着 占全球商业捕捞量 9 %左右的鱼类 , 0 世界已知储量 8 %的原油 , 7 还有
1%左右的多金属矿球o ]海洋科研要在这 2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 , 0 【 3 0 几乎全部主要世界性航
道都要通过 E Z E 。正因为该 区域内的活动如此广泛而频繁 , 由于人类活动而在这一 区域导致 的海洋 环境污染就显得尤为突出。这就必然产生了海洋船舶污染的管辖 冲突。 管辖权 问题既涉及到国际法 , 也牵涉到 国内法。沿海国对领海外海域管辖权既有 国际法 , 又
二、 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管辖权 的国际习惯及立法沿革
虽然专属经济区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 ( 海洋法公约》 中才加以确认 , ) 但此前的相关
国际习惯及条约都对专属经济区内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管辖权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
国家海上管辖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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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管辖权概念国家海上管辖权是国际法上的一种重要概念,涉及到国家的海洋权益和义务。
海上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对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在国家海上管辖权的概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海洋资源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是各国行使国家海上管辖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这包括对海洋中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进行管理和开发。
各国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通过许可、监管和科学研究等手段,对海洋资源的利用进行规范和管理。
2. 海域安全维护海域安全维护是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这包括对海上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保障海上航行自由和安全,以及维护国家在海上的利益。
各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执法机构以及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保障海上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
3. 航行自由与安全航行自由与安全是国家海上管辖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境法律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同时又有保证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义务。
各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航行自由与安全,并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
4. 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是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这包括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系统、防止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各国应该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海洋环境。
5. 国际合作与协调国家海上管辖权的行使不仅需要国内的努力和措施,也需要国际合作与协调。
各国应该通过国际法和双边或多边协议等途径,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维护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同时,各国也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和管辖权,避免发生管辖权冲突和其他矛盾。
总之,国家海上管辖权是各国在海洋领域的重要权利和义务之一。
各国应该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积极行使国家海上管辖权,共同维护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同时,各国也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和管辖权,推动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促进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https://img.taocdn.com/s3/m/477ed872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5.png)
国际海洋法学中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法学是研究海洋法规范和原则的学科,而在其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个概念在国际海洋法学中的意义和相关规定。
一、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基线向海外延伸的一部分海域。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约合22.2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沿海国家有权对其中的水域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行使领土主权、建立和使用人造岛屿等。
领海的设立有助于沿海国家维护国家安全、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保护海洋环境等。
同时,领海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需在领海内遵守沿海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二、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领海之外、临近其领土海域的一部分,其宽度最多可延伸到200海里(约合370.4公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有特定的权益,包括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权、科学研究权、环境保护权等。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是为了平衡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益。
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优先权,其他国家或机构需要获得沿海国家的许可才能进行资源开发等活动。
同时,沿海国家也有责任保护专属经济区内的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维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国际海洋法学中的争议和发展虽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在国际海洋法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发展的问题。
争议主要体现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划界问题。
一些相邻国家之间就海洋边界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划界谈判存在难度和复杂性。
同时,随着海洋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对海洋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国际社会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成为国际海洋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
为了应对这些争议和发展需求,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划界协议、仲裁等方式进行多边合作。
各国通过公平公正的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全球海洋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在国际海洋法学中,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论我国专属经济区涉外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
![论我国专属经济区涉外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https://img.taocdn.com/s3/m/19900ef702020740bf1e9bad.png)
他缔约国承担«公约»义 务,必 须 履 行 根 据 «公 约»作 出 的 承 诺.«公 约»第 58 条 第 2 款、⑤ 第 97 条 第 1
款 ⑥ 规定,在属人管辖与专属经济区制 度 不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规 定 船 舶 碰 撞 刑 事 管 辖 适 用 国 籍 原 则,由
陆上交通肇事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具有同构性,因而,讨论专属经济区涉 外 船 舶 碰 撞 刑 事 管 辖 权 的 核 心,
是明确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依法享有的刑事管辖权范围,理顺国内法 与 国 际 公 约 之 间 的 适 用 关 系.陆
上交通肇事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依据«刑法»第 6 条属地原则确 定 刑 事 管 辖 权,不 涉 及 属 人、保
国管辖权应当建立在真实联系基础上.依据«刑法»寻求我国专属经济区涉外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
时,应当肯定«刑法»在专属经济区的空间效力,并且将“真正联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适用属
地管辖的连接点,补强沿海国属地管辖,避免无限度适用«刑法»第 6 条第 1 款的规定.
关键词:属地原则;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法律冲突;船舶碰撞
排他性主权的空间范围,但«公约»上述有关沿海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规定表明,该区域依然属于国家
主权延伸区域.[1]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涉外船舶碰撞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
法»)涉嫌犯罪时,主要涉及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② 我国法院已经审理
∗ 收稿日期:
2019
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海洋法和国际刑法研究.
①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5
6 条.
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_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
![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_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9091598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ac.png)
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_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中国东海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
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涉及到国际海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适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家有权在其领土及其领海以外的海域划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在领海外的海域,具有管辖权和主权权利,包括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延伸至海洋底部的陆地边缘,具有管辖权和权利,包括该区域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中国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历史上已经作为中国的固有领土,具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原则,沿海国家的领土争端不影响其在该领土中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权利。
然而,日本也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提出了主权主张。
目前,存在着中国和日本之间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管辖权争议。
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并呼吁相关各方保持克制和对话对策。
在国际法层面上,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双方协商:中国和日本可以通过双边对话和协商来解决争议。
国际社会也鼓励相关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2.国际法仲裁:相关各方可以选择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争议。
根据国际仲裁庭的程序,仲裁庭可以根据国际法原则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
3.国际法庭诉讼:相关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国际法庭审理。
国际法庭可以根据国际法原则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争议进行审判。
需要指出的是,在争议未解决之前,相关各方都应遵守国际法原则,包括尊重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保持克制和和平解决争端的努力。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对争议的调解和解决的支持,促进地区和平稳定。
论在专属经济区、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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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 专 属 经 济 区 发 生 的 海 盗 行 为 之 管
辖 权
1 在 专属 经济 区发 生 的暴 力、 . 扣押 、 夺行 为是 掠
否 属 于 海 盗
法 管 辖 权 。 在 领 海 内发 生 的暴 力 、 押 、 夺 行 为 , 于 国 内 扣 掠 属
法 的 海 盗 , 海 国根 据 属 地 原 则 来 行 使 管辖 权 。 外 国 经 沿 海 沿 国 同意 、 合 国授 权 , 可 以进 入 他 国领 海 打 击 海 盗 , 此 授 联 也 但 权 不 能 成 为 国 际 习惯 法 规 则 。 关键 词 : 盗 ; 为 地 ; 属 经 济 区; 海 ; 海 行 专 领 管辖 权
2.S h lo w ,So t i a co f La u h Ch n
基于上 述规定 , 界 有 观 点 认 为 《 约 》 海 盗 学 公 将
的行 为地 限制 在公 海 或 “ 管 区” 显 然 不 包 括 专 属 无 ,
经济 区和毗 连 区 。这 也 就 是说 , 在专 属 经 济 区 和 毗
第 9卷
第 5期
大连 海事 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 un l f ainMaimeU ies y( oil c n e dt n o r a o l rt nvri Sca i csE io ) D a i t S e i
V o . N o. 19. 5 Oc .2 0 t 01
地球 表面 的 3 . %将 被 划 入 专 属 经 济 区。在 这 种 65
pa eo tiet ejr dcino n tt,t eie a at f i— lc usd h ui it f yS ae h lg l cs o s o a l ov
论专属经济区外国船源污染的刑事管辖权及我国立法完善
![论专属经济区外国船源污染的刑事管辖权及我国立法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212d00d2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ff.png)
论专属经济区外国船源污染的刑事管辖权及我国立法完善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海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专属经济区作为沿海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其中,外国船源污染成为了一个突出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专属经济区外国船源污染的刑事管辖权,并分析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的现状及完善方向。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特殊区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一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以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然而,由于海洋的流动性和跨国性,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造成的污染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管辖权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惩罚的权力。
在专属经济区外国船源污染问题上,确定刑事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沿海国的海洋权益和环境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国际社会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属经济区外国船源污染的刑事管辖权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不同国家在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做法。
一些国家主张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船源污染行为拥有广泛的刑事管辖权,认为这是维护本国海洋权益和环境安全的必要手段。
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刑事管辖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避免过度干涉他国的船舶航行自由和商业利益。
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在专属经济区外国船源污染的刑事管辖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外国船源污染行为,我国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然而,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的立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
对于一些关键概念和情形,如“污染行为”“管辖海域”等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争议和不确定性。
其次,我国的法律在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法律的衔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处理涉及外国船舶的污染案件时,可能会面临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冲突等问题。
领海内外国商船上被管辖犯罪的标准界定
![领海内外国商船上被管辖犯罪的标准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7c5b6a54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51.png)
领海内外国商船上被管辖犯罪的标准界定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海洋贸易日益繁荣,外国商船在我国领海内的活动也越发频繁。
然而,当在我国领海内的外国商船上发生犯罪行为时,如何准确界定我国对此类犯罪的管辖权,是一个涉及到国家主权、国际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领海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法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领海内的一切人、事、物都拥有管辖权。
但这种管辖权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普遍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属地管辖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海范围内,我国就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然而,对于外国商船上的犯罪,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
因为商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所属国的“浮动领土”,这就可能引发管辖权的冲突。
在界定我国对领海内外国商船上犯罪的管辖权时,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如恐怖活动犯罪、走私武器弹药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犯罪等,我国应当坚决行使管辖权。
这类犯罪往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如果不及时加以打击和惩处,将对我国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如普通的盗窃、斗殴等,如果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外国商船内部人员之间的纠纷,且对我国的利益没有直接影响,在行使管辖权时则需要更加谨慎。
此时,可以考虑尊重商船所属国的管辖权,或者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来解决。
此外,犯罪主体的身份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犯罪主体是我国公民,那么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我国都有管辖权。
但如果犯罪主体是外国公民,且犯罪行为与我国没有直接的关联,那么在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时,需要综合权衡各种因素。
同时,还要考虑到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遵守已经签署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如果国际条约对领海内外国商船上的犯罪管辖权有明确规定,我国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事。
领海内外国商船上被管辖犯罪的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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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内外国商船上被管辖犯罪的标准界定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海洋贸易日益繁荣,外国商船在我国领海的活动也愈发频繁。
这就带来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在我国领海内的外国商船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界定我国的管辖权?明确这一标准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司法主权,也关乎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以及各国之间的友好交往。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领海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重要区域。
根据国际法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领海拥有完全的主权。
这意味着在我国领海内发生的一切活动,包括外国商船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一定约束。
然而,对于外国商船上的犯罪管辖,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一个关键的考量标准。
如果犯罪行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等重大罪行,例如恐怖活动、劫持船只、故意杀人等,我国应当主张管辖权。
这类犯罪性质恶劣,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威胁,无论发生在何处,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
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也是重要的判断依据。
如果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我国领海内,比如在我国领海范围内进行的走私、贩毒等活动,我国显然有权管辖。
但如果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或主要影响发生在领海之外,那么管辖权的归属就需要更加谨慎地判断。
此外,犯罪人的国籍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我国当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即使犯罪人是外国公民,如果其犯罪行为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公民权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我国也应当有管辖权。
再者,国际条约和惯例在界定管辖权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遵循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
例如,一些国际公约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如海盗行为、贩卖人口等,规定了各国普遍的管辖权,我国在实践中应当依照这些规定行使管辖权。
同时,要注意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
在涉及外国商船上的犯罪时,可能会存在多个国家都主张管辖权的情况。
这时,应当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和合作的机制,如引渡、司法协助请求等,来协调各方的管辖权,确保犯罪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和混乱。
海洋维权视角下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
![海洋维权视角下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https://img.taocdn.com/s3/m/25e8e955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7e.png)
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实施对国家安全与发展的影响
维护国家安全
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是维护 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 防止外国船舶和人员在专属经济 区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促进经济发展
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可以保 障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促进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
维护海洋秩序
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可以有 效地遏制他国对我国专属经济区 的侵犯,维护良好的海洋秩序。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海洋维权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专属经济区刑 事管辖权的认识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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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国际影响与合作前景
国际法依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各国享有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境法 律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同时又有义务保证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的环 境。
国际合作
在实施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过程中,我国应积极与相关国家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海洋 犯罪行为,维护海洋秩序和安全。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的一项法定权利,具有国际法依据,国家可以在此行使主权 性的权利。
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含义与特点
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具有以下 特点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刑事 管辖权时,需遵守国际法和国内 法规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原 则。
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是指沿海 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犯罪行为进 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力。
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实施范围与内容
实施范围
为确保专属经济区的有效管理和资源保 护,应明确规定刑事管辖权的实施范围 ,包括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水体、海底 区域等。
VS
实施内容
对专属经济区内涉及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 打击,如非法捕捞、非法开采、环境污染 等,确保专属经济区的正常秩序和生态环 境。
论在专属经济区_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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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 第5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9,No.5 2010年10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 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Oct.2010文章编号:167127041(2010)0520044205论在专属经济区、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邵维国1,邵晓帆2(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006;2.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631)摘要: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但是根据此公约第58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在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内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仍然是国际法的海盗,各国都可以根据此公约第105条、第107条之规定行使登临、扣押和逮捕等司法管辖权。
在领海内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属于国内法的海盗,沿海国根据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
外国经沿海国同意、联合国授权,也可以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但此授权不能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关键词:海盗;行为地;专属经济区;领海;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ΞOn jurisdiction over act in piracy on exclusiveeconomic zone and territorial seaSHAO Wei2guo1,SHAO Xiao2fan2(1.School of Law,Guangzhou Univ.,Guangzhou510006,China;2.School of Law,South ChinaNormal Univ.,Guangzhou510631,China)Abstract:Despite the Article101of the U nited N ations Conven2 tion on the L aw of the Sea(UNCLOS1982),which stipulates that piracy is only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or in any other place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the illegal acts of vio2 lence or detention or any act of depredation,which committed on the EEZ and the contiguous zone,are also regarded as the piracy by international law based on the UNCLOS1982Article 58para2.Every State may have judicial jurisdiction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visit,right of hot pursuit,arrest,etc.according to the UNCLOS1982Article105and Article107.The ille gal acts of violence,detention or de preda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re defined as the piracy governed by the domestic law,and a coastal state may exercise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the State. Other States under the consultations with the coastal state or au2 thorized by UN can also enter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coastal state to crack down on piracy,but this empowerment can not be regarded as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K ey w ords:piracy;place of act;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territorial sea;jurisdiction 一、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1.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是否属于海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无管区”)。
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科研活动的管辖权
![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科研活动的管辖权](https://img.taocdn.com/s3/m/405ea8c958f5f61fb73666c7.png)
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科研活动的管辖权摘要:专属经济区这一新生的制度赋予了沿海国新的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其他国家在这一区域的自由。
至此,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中的科研活动与沿海国的管辖权成了引发争端的焦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尊重国家主权和专属经济区的国家主权权利。
我们应充分利用公约的规定,积极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一、《公约》中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科研活动管辖权的法律依据管辖权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利,包括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然而专属经济区则是比较复杂的一个区域,它不同领海,不同于大陆架,不同于公海。
它的区域是领海基线起200海里的水域。
各个沿海国只是为了经济性目的对其行驶管辖权。
《公约》对于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所享有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对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勘探、管理以及养护,或者说是该区域内有关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
包括的事项分别是:人工岛屿事项、海洋科学研究事项和海洋环境保护事项。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科学研究应有管辖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在国家管辖海域的海洋科研条款主要是在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5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以及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专章。
所以沿海国有权按照《公约》的相关条款,规定、准许和进行该区域内的科研活动。
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是指沿海国对经济区内的科研的管辖权是专属性质的,沿海国可以规定、准许和进行这样的研究,其他国家未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原则上是不得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
沿海国既可同意,也可以拒绝甚至暂停其他国家进行研究。
如果沿海国家同意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研,那么沿海国拥有参与的权利,并且可以向开展研究活动的单位要求提供情报、成果和结论。
二、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科研活动管辖权的国内法依据关于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我国只有一部,就是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它规定了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划界的原则,我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以及他国在我国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应当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以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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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以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
王勇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
啾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
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淞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
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
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总页数】8页(P94-101)
【作者】王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3.5
【相关文献】
1.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随船护卫”导致的管辖权分配和豁免问题——兼论“艾瑞克莱谢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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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测量活动管辖权的对策——以海洋安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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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权](https://img.taocdn.com/s3/m/79fd83dfad51f01dc281f1a7.png)
公船的刑事管辖权
非公船人员在沿海国犯罪之后潜逃至公船上?
如果公船船长或舰长拒绝交出疑犯,沿海国是不能够采 取任何强制措施的,否则就侵犯到了该船旗国的自主权 ,沿海国只能寻求外交途径解决。 公船的刑事豁免权只是代表着沿岸国不能在外国公船上 执行其法律而已,并不意味着公船有普通犯罪的庇护权 ,这是国际法不予承认的。 如果是政治犯,则就争议性比较大。在国际社会上,军 舰庇护政治犯的实例颇多。因此,无定论。
内
英国判例
水
法国判例
沿海国完全 管辖,但是 基于国际礼 让,沿海国 放弃部分管 辖——船舶 内部事项, 仅仅对特定 事项管辖— —影响其和 平及安宁者。
结
论
除特定事 项外,沿 海国无管 辖权
沿海国对外 国船舶无刑 事管辖权, 仅对特定事 项有管辖权 ——影响其 安宁者;严 重难为一般 国家所接受 者;船舶请 求其予以协 助者。
结
船舶国籍国
论
加害人国籍国 被害人国籍国
船舶国籍国
LOGO
海域分布图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公海
领海基线
大陆架
海底区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4条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 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 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 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
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1935年的《有关刑事管辖权的哈佛研究公 约草案的注释》指明了五种管辖的一般原则: 属地原则; 保护性原则; 国籍原则; 消极人格原则; 普遍性原则。
属地原则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这 一原则得到普遍承认。 主观属地原则:犯罪行为地或开始地享有管 辖权。 客观属地原则:犯罪完成地或犯罪效果地享 有管辖权。
不同海域的人工岛屿建造所牵涉的管辖权与国家责任-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不同海域的人工岛屿建造所牵涉的管辖权与国家责任-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342615ba3b3567ec112d8a56.png)
不同海域的人工岛屿建造所牵涉的管辖权与国家责任-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海洋法公约没有提供人工岛屿的定义,只是包含若干适用于人工岛管辖权的规定。
首先,海洋法公约准许国家、尤其是沿海国家,有建造人工岛屿的权利和对这些岛屿的管辖权。
在其专属经济区(EEZ)里,沿海国拥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设、操作和使用:(1)人工岛屿;(2)为了公约第56 条里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和结构;(3)可能会影响在该区域的其他沿海国的权利行使的设施和结构。
沿海国家享有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管辖权,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法律法规,应该对这种人工岛屿的建设给出及时的通知,并对它们的存在永久保持警告。
此外,沿海国可在必要的情况下,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建立安全区,在安全区里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沿海国有权在人工岛屿周围建立安全区,并在适用的国际标准下确定这样一个区域的宽度。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建在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
其次,海洋法公约在岛屿的定义上明确排除了任何人工岛。
第60 条规定,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的地位。
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它们的存在对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划界没有影响。
虽然人工岛屿不产生任何海洋区域,但允许沿海国在其周围设置安全区,但不应超过500 米的距离,从它们的外缘各点开始测量,除非经公认的国际标准或主管国际组织所授权的。
由此,研究人工岛屿,需要先研究不同海域的人工岛屿建造所牵涉的管辖权及国家责任。
一、领海,内水与毗连区(一)领海和内水的人工岛屿建造由于沿海国领海主权的本质是对陆地领土主权的延伸,这就决定了领海内的人工岛屿与装置属于沿海国管辖,尽管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沿海国在内水和领海建人工岛屿进行明文规定,但是由于沿海国在这两个海域享有主权,因此在遵守相关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之下,沿海国有权在内水和领海建造人工岛屿。
海盗罪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海盗罪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https://img.taocdn.com/s3/m/32763941be1e650e52ea9970.png)
《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9期海盗罪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蔡高强胡斌【摘要】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现代海盗具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海盗的特点,并对国际社会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在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的过程中,尽管有关国际法对海盗犯罪的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依然存在,严重桎梏了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
因此要在不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解决管辖权冲突,一方面应该确立管辖权顺位;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建立一个由安理会主导的打击海盗的专门机制;同时,将海盗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也是解决海盗管辖权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
【关键词】海盗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合作一、问题的提出海盗几乎可以说是航海活动的衍生品,自从人类将自己的活动范围扩展至海洋开始,海盗活动也随之兴起。
海盗的出现依据文字的记载大概已有3000年左右的历史。
据有关学者考证,公元前100年左右,古希腊历史学家普鲁塔克首次对海盗作了定义,即“海盗是非法对船只和海上人员进行攻击的人”。
不同时期的海盗有不同的特点。
古代的海盗主要是指古希腊罗马时期活跃于地中海一带的海盗。
中世纪是海盗的兴盛期,这时的海盗被英国人称为“海上盗贼”,当时欧洲一些国家为了对付敌国,甚至通过颁发私掠许可证的形式授权海盗去攻击敌国的商船或海军,这种私掠许可证的使用一直延续到1856年。
随着17世纪新大陆的发现和航海技术的发展,大航海时代也随之到来,大航海时代是海盗的快速发展阶段。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海军的实力不断壮大,进而加强了对海域的巡逻,加大了对海盗的打击力度,使得海盗在相当长时期内几乎销声匿迹。
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海盗才又开始猖獗起来。
现代海盗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海盗,其具有组织严密,技术装备精良,不再仅仅以劫掠财物为唯一目标,某些海盗组织还同时具有恐怖主义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由于索马里海盗的日益猖獗,一度淡出人们视线的海盗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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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 第5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9,No.5 2010年10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 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Oct.2010文章编号:167127041(2010)0520044205论在专属经济区、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邵维国1,邵晓帆2(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006;2.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631)摘要: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但是根据此公约第58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在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内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仍然是国际法的海盗,各国都可以根据此公约第105条、第107条之规定行使登临、扣押和逮捕等司法管辖权。
在领海内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属于国内法的海盗,沿海国根据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
外国经沿海国同意、联合国授权,也可以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但此授权不能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关键词:海盗;行为地;专属经济区;领海;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ΞOn jurisdiction over act in piracy on exclusiveeconomic zone and territorial seaSHAO Wei2guo1,SHAO Xiao2fan2(1.School of Law,Guangzhou Univ.,Guangzhou510006,China;2.School of Law,South ChinaNormal Univ.,Guangzhou510631,China)Abstract:Despite the Article101of the U nited N ations Conven2 tion on the L aw of the Sea(UNCLOS1982),which stipulates that piracy is only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or in any other place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the illegal acts of vio2 lence or detention or any act of depredation,which committed on the EEZ and the contiguous zone,are also regarded as the piracy by international law based on the UNCLOS1982Article 58para2.Every State may have judicial jurisdiction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visit,right of hot pursuit,arrest,etc.according to the UNCLOS1982Article105and Article107.The ille gal acts of violence,detention or de preda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re defined as the piracy governed by the domestic law,and a coastal state may exercise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the State. Other States under the consultations with the coastal state or au2 thorized by UN can also enter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coastal state to crack down on piracy,but this empowerment can not be regarded as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K ey w ords:piracy;place of act;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territorial sea;jurisdiction 一、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1.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是否属于海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无管区”)。
《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根据此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公约》已将公海限制在各国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之外,而非领海以外。
基于上述规定,学界有观点认为《公约》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制在公海或“无管区”,显然不包括专属经济区和毗连区。
这也就是说,在专属经济区和毗连区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不能视为海盗行为。
此观点进而认为《公约》的这种规定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这主要是因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已成为国家管辖范围海域,现已有101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还有13个国家宣布了200n mile领海。
如果全部沿海国都宣布200n mile专属经济区,那么地球表面的36.5%将被划入专属经济区。
在这种情况下,海盗行为将不再主要发生在公海上或“无管区”,而是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水域……可借鉴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中关于管辖范围的规定,将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扩展到沿海国领海外缘线之外。
[1]另有观点认为,将海盗行为地限定在公海不科学,应当扩大。
相对来说,国际海事局的定义比较符合时代的需要,即认为海盗行为是指登入或企图登入任Ξ收稿日期:2010205225基金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8Y05)作者简介:邵维国(1964-),男,吉林白山人,博士,教授何船舶旨在偷窃或其他任何犯罪行为,以及企图使用暴力达到上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2]实际上,上述观点没有将《公约》的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和第七部分(公海)联系在一起来理解《公约》关于海盗行为地的立法,因此产生了理解错误。
《公约》第5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约》第88条至第115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指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公约》第100条关于各国制止海盗的义务,第101条海盗行为定义,第102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第103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第104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105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第106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第107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等规定,均不与《公约》第五部分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相抵触。
所以,《公约》第100条至第107条之规定均可以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因此,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发生的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的暴力、扣押、抢夺等行为,也同样是海盗行为,同样受《公约》第100条至第107条立法的规制。
之所以得出此结论,还因为专属经济区不论被认为是公海的一个特殊部分,还是被认为是自成一类的区域,都当然不是哪一国的领土。
[3]181根据《公约》第56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是对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等的主权权利,并不包括对此区域发生之刑事犯罪之属地管辖权。
因此,在此区域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与在公海发生的一样,应当界定为海盗行为。
另外,将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视为与公海发生的海盗一样的行为,也有助于协调《公约》与《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3条规定,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是指:(a)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船舶;或(b)对船上人员施用暴力,而该行为有可能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或(c)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坏;或(d)以任何手段把某种装置或物质放置或使之放置于船上,而该装置或物质有可能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损坏而危及或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e)毁坏或严重损坏海上导航设施或严重干扰其运行,而此种行为有可能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或(f)传递其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或(g)因从事(a)至(f)项所述的任何罪行或从事该类罪行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行为基本包括了海盗行为。
其第4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正在或准备驶入、通过或来自一个国家的领海外部界限或与之相邻国家的领海侧面界限以外水域的船舶。
可见,此规定将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行为地限定在领海之外的海域,主要指专属经济区和公海。
所以,将海盗行为地也限定在领海之外的海域是可行的。
这便于司法操作。
2.对在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海盗行使管辖权的方式《公约》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只享有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行为的权利,其他方面的权利与专属经济区相同。
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只享有与自然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相关的管辖权,对于外国船舶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无管辖权。
《公约》第58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自由通行权。
自由通行权是一种与许可通行权、无害通行权、过境通行权有本质区别的权力。
它的行使往往表明该通行区域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
根据《公约》第5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发生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盗行为,享有自由通行权的各国军舰或政府船舶都可以根据《公约》第105条、第107条之规定行使登临、扣押和逮捕等司法管辖权。
当然,这一权力沿海国可以享有,但不应当仅仅为沿海国所独有。
但是,如果海盗对专属经济区内与自然资源主权相关的船舶、设施、工程等造成侵害的,沿海国和其他享有管辖权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缔约国,都有权将之扣留、逮捕并依法予以惩处。
①除此之外,对于实施此种行为的船舶和人员,沿海国还享有紧追权和引渡请求权。
二、在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1.在领海发生的暴力、扣押、掠夺行为是否属于海盗1958年《公海公约》和《公约》第101条都将海盗的行为地限定在公海或“无管区”。
这就引起了对54第5期 邵维国,等:论在专属经济区、领海发生的海盗行为之管辖权 ①参见《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6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