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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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144号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0]4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9—95,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6年3月14日

1总则

1.0.1为了统一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标准(以下简称“天桥”与“地道”),使工程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

1.0.3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3.1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

1.0.3.3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1.0.3.4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构。

1.0.3.5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1.0.3.6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1.0.3.8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

1.0.4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设计通行能力

2.1.1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1.2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5。

2.1.2.2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8。

2.1.2.3区域性文化中心地带行人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为0.85。

2.2净宽

2.2.1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

2.2.1.2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

2.2.2天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道)的净宽1.2倍以上。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m。

2.2.3考虑兼顾自行车推车经过时,一条推车带宽按1m计,天桥或地道净宽按自行车流量计算增加通道净宽,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2m。

2.2.4考虑推自行车的梯道,应采用梯道带坡道的布置方式,一条坡道宽度不宜小于0.4m,坡道位置视方便推车流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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