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扣物业费用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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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扣物业服务费协议书

甲方(收款人):湛江市恒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付款人):

丙方:(委托银行):

甲乙丙三方就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付结算,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甲方通过湛江市代收代付

实时缴费系统每月在缴交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期内向丙方提供乙交费、物业服务费金额的电子数据,丙方通过电脑自动从乙方在丙方的委托付款账号中划入甲方账户,而不须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乙方可选择委托以下任何一家银行缴交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所选项目后面的括号内“√”)

缴费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发展银行()南粤银行()农村信用社(√)

三、应缴交甲方的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不得拒付。乙方账户应保持足够存款余额,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费。如乙方账户不足支付,甲方按双方约定,逾期每天按应收费用总额的5‰收取滞纳金。

四、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通过丙方划扣方式付款。

五、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付款账号变更时,乙方需在每月5日前办理协议变更手续,同时需重新签订新的代扣协议,原协议作废。

六、乙方办理本业务时,对个人储蓄账号乙方需出示个人存折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对单位账号须加盖单位财务章。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查询和咨询,代扣过程中如出现疑问,请到银行网点进行咨询或拨打3352190电话查询。

九、乙方应如实填写下表内容,其内容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需保证所填内容的真实、准备和有效性。如因乙方填写内容部正确而造成的损失,甲方和丙方对此不负责任。下表内容如有变更,三方可重新签订代扣协议,在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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