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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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

1. 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 (1)

2.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 (2)

2.1. 国家立法 (2)

2.2. 地方立法 (3)

3.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3)

4.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 (4)

4.1. 补偿主体模糊不清 (4)

4.2. 补偿经费不足 (5)

4.3. 补偿机制不合理 (5)

4.4. 计算损害的标准不明 (5)

4.5. 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 (6)

5.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 (6)

5.1. 明确补偿义务主体 (6)

5.2. 明确补偿的标准 (7)

5.3. 明确补偿的程序 (8)

5.4. 补偿的资金保障 (9)

参考文献: (10)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对我国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和补偿制度的不完善进行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要明确补偿义务主题;明确补偿的标准;明确补偿的程序和补偿的资金保障等。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

引言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情形,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国家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1. 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应该和动物和谐共处,为了保护各类珍稀野生动物,一个个自然保护区迅速在全世界各地建立。据统计:建国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从无到有逐渐壮大,从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

然保护区开始,我国的保护区发展历经了六个阶段,到2003年底有多个部门建立1999个自然保护区,约占国土面积的14.4%。然而,随着野生动物种群的不断扩大,动物与人的资源争夺也越来越激烈,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事故频频发生: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伤,仅1999年5月一9月之内,陕西就发生9起羚牛伤人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吉林省发生野生保护动物伤害人畜事件就有5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十几人、家畜死伤几十头,保护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高达2693万元。据国家林业部门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的不到1/10。国家保护区的建立都选择在经济水平不发达的农村,保护区内的动物致人财产和人身伤害后,更加使当地居民的生活雪上加霜,居民欲哭无泪。

2.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

2.1. 国家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有关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内容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为保证该条具体实施,国务院己于1992年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保护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尽管如此,关于具体的损害解决方案仍没有明确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也过于抽象,实际执行时,法律起不到切实作用,形同空文。

2.2. 地方立法

我国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授权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和电话咨询有关部门后,不难发现,除了云南省、吉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少数省份出台了具体的补偿办法之外,我国其他省份在这方面立法还是空白,公民权利受损尚无法可依,更别说实际补偿了。

3.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立法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在国家立法中,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两条,即《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至今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都已经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只有辽宁、河北、福建、海南、内蒙古、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等部分省、自治区的条例或办法中有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与国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几,缺乏地方特色。

可喜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16日通过了专门的《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也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地方专门立法的空白。尽管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尚未真正地建立起来,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害进行“补偿”的规定,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

4.1. 补偿主体模糊不清

虽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当地政府给予赔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所赔偿地政府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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