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 法学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
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
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
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
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
(2000)1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
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
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
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NO. 01 42 0
Ge e a o 7 n r lN . 0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 问题的探讨
纪 冉
( 沈阳师范大 学国际商学院, 辽宁 沈 阳 100 ) 10 0
摘 要 : 近年来 , 野生动物、 饲养宠物致人人身、 财产损害问题 日渐突出, 而现行 法律 对此规定过 于粗略, 无法有效解决现 实的
2 1 年第 4期 00
( 7 ) 总 O期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O O I GT A HE SC L E E( O I LS IN E DTO O R A FUA N N E C R O L G S C A CE C SE II N)
一
攻击性 和危 险倾 向是 为人们 所共 知 的。如 烈性犬 或被病 毒 感染的家畜 、 家禽。普通的家畜或家禽是指人 们普遍认 为天 性温顺 , 养其 能为饲养者或 占有者带来 物质 方面的收益 或 饲 精神上 的愉悦和慰藉 的动等家畜 、 鸭 猪 牛、 家禽 和猫 、 狗等宠物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应狭义理 解 , 此 处的动物并 非 动 物学 上 的动 物 , 而是 一般 社会 通 念上 的 动 物, 即脊椎 动物。因此 , 细菌不属于致 害动物范畴 , 于细菌 对 泄 露等事件造成 的损害应 按照 高度危 险作 业责任 处理 。另 外, 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不能涵盖不为特定人控制的野 生动物 。但这并不 表 明受此类 动物 损害 的受 害者不能 得到 救济 , 根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 十四条 规定“ 第 因保护 国家和 地方重点保 护野 生动 物 , 成农 作物 或者其 他损失 的 , 由 造 应 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 由此类动物引发的法律责任 属于 。 行政法律责任 , 不能为 民法所 调整 , 者本部 分提 及的致 害 笔 动物都不包含不为特定人控制 的野生 动物 , 但在接下来 动物 致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动物致害侵权行 为的举证责任及 免 责事由及动物致害 的赔 偿 部分 的论述 中将包 括不 为特定人 控制的野生动物。 ( ) 二 无过错 责任 与过 错推定的二元归责原则 无过 错责任原则 , 指法律 明确 规定 , 是 由与 该损 害结果 有 因果关 系的行 为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 而不 问其 有无过错 的归责原则 。驯养 的野 生动物 、 明知或 应知不 同寻常危险 的 家畜或家禽具有更 大的危险性 , 在这类 动物的所有者 或管理 者 明知 、 知其具有危 险本 性而 享有 相关利 益的前 提下 , 应 根 据利益与风险一致 的原 则 , 由其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 是合理 的。所以此类动物致害 , 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 过错 推定原则 , 是指 法律 明确规 定 , 从损 害事实 的本 身 推定 加害人有过错 , 由其 承担赔 偿责 任的归责原则 。普通 并 的家 畜或 家禽一般 情况下都是本性较 温顺 的动物 , 饲养 此类
论野生动物致害之法律救济
[ 作者简介】 罗施福 , 集美大学政 法学院讲师 , 门大学法学院 20 级 民商法博士研 究生, 厦 08 福建 厦 门
野生 动物 的侵 害 。 据报 道 ,0 6年 9月 , 国黑龙 江省 东宁 县一 20 我
自人 类 与动 物 之 间 的分 野 确 立 后 ,人 类 与 野
名村 民在 山上采 蘑菇 时不 幸 葬身 虎 口翻 0 7年 5 。2 0 月, 吉林 省珲 春 市 春化 镇 五 道 沟村 的车某 。 上 山 在 采 菜 时遭 遇 野生 东 北 虎袭 击 ,其 双手 及 腕部 六 处
2 01
.
( 总第 2 4期 ) 4
.
年第j . 期
AAE C OU C D MI F R M
学 术 论 坛
NO. 2 I 5, 01Fra bibliotek ( u lt eyN . 4 C muai l O2 ) v 4
论 野 生 动 物 致 害 之 法 律 救 济
罗施 福
[ 要】 国在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面取得 了可喜的成绩 , 摘 我 但是 , 野生动物致人损 害的事件频繁发生, 也 严 重 影响 了人 们 对野 生动 物保 护 的 积橱 } 因此 , 野 生动物 致 害进行 法律 救 济是 野 生动物 保 护机 制不 生。 对 可忽视的环节。我 国的现行立法对野生动物致 害提供 了一定程度的救济, 但是这些救济仍然贫乏 , 相关规 定 存在 着诸 多的 漏洞与 空 白。 国外 的立 法经验 为我 国野 生动物 致 害救 济制 度 的 完善提 供 了良好 的借 鉴 。
野生动物侵权之分析
生动物而应 当由原 占有人承担 民事责任 因为损害 的事实是原 占有
人放 弃所有权的行为造成的。 如果被抛弃 的动物重新被他人 占有 , 则
形成新 的管理关系 由新占有人承担 民事责任。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物权法》 在《 制订的过程 中, 梁慧星教授曾
对这一问题的立 法考察 经写过一篇《 不宜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的文章, 》 认为不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 权责任 问题 , 自罗马法 以来, 大陆法系成文法 宜将“ 野生动物“ 的外延扩大, 否则将带来不可预料的外交后果 以及有
引起滥诉之虞。 事实上, 环境资源立法对野生动 物是有一个 范围限定
的, 2 0 如 0 4年修订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 2条规定 :本法规 定保护 第 ”
因顽皮、 激情或野性致人损害, 根据十二表法产生损害投偿诉权 ( 如果 的野生动物 , 是指珍贵、 濒危 的陆生、 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 要经济、 科学研究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 各条款 所提野 生动物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由于第三人的过 错造成损 害的 , 第三人应 当承担 民 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即可看出各国均 确定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侵 ” 般规则处理。如果彻底脱 离驯养人, 回归 自然, 则重新成为 了野生 三、 侵权的责任主体 传统 民法中确立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都是动物的所有者 担 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 成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 物 。
均系指前款规定 的受保护 的野生动物。 珍贵 定 。” 这一规定实际
物毁损 的, 占有动物 的人有义务 向受害人赔偿 由此而发生 的损害。 损 上把梁 教授所担忧的” 、 苍蝇 蚊子、 跳蚤 、 蟑螂” 等有害的动物排 除在外 害由用于维持动物 占有人的职业、 就业或扶养的家 畜引起 , 并且动物 了。 法学阶梯》 如果野性是与生俱来 的, 《 中” 停止适用这一诉权“ 的表 占 有人在对动物进行监督时尽交易中必要之注意, 或损害即使在尽此 达也应当看做是罗马法中类似精神 的表达 。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
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
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
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
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引言:随着全球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野生动物物种濒危问题的加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力度,但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疑难问题一:违法行为的定性首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存在一个疑难问题,即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
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地位,其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
然而,由于野生动物不同种类的珍贵程度不同,其受损程度也有所不同,导致难以将违法行为进行统一定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
通过明确法律对于各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法定刑罚等具体规定,以及结合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可以更加准确地界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疑难问题二:取证困难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取证困难。
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使得相关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工作变得异常困难。
面对这一问题,一个有效的措施是加强执法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合作机制。
通过引入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如遥感技术、DNA测试等,在犯罪现场获取更多的物证和技术证据,提高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效果。
同时,加强执法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形成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合力,也是取证工作的关键。
疑难问题三:跨境犯罪合作不足第三个疑难问题是跨境犯罪合作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犯罪往往涉及跨国界的活动,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合作和协调。
然而,目前国际间对于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合作与协调还有待加强。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跨国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加强。
国家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规范合作方式,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网络,共同打击跨国野生动物犯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疑难问题四:舆论宣传与教育不足最后一个疑难问题是舆论宣传与教育不足。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人类饲养动物自古已有,而规范人们饲养动物行为的法律也是历史悠久。
早在公元前20世纪《苏美尔法典》、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我国秦朝的《秦简法律答问》,对人们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已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规定。
1987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就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该法条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而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存在差异,对上述法律条款的理解也有很大不同。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些年来野生动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从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也非常多,那么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事件经过】不久前发生在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么店村令人惊心的一幕。
村里的老支书王家堂赶着自家的3头牛到后山放牧割草,未曾想遭到一头体格粗壮的瓦灰色羚牛的疯狂袭击。
王老汉忍着剧痛滚到山坡边一块巨石后藏身,这才保住了性命。
事隔一天,与么店村毗邻的红安村的赵某出外赶集时,在山道上突遇羚牛攻击。
第二天过路行人发现了赵某的尸体。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任。
陕西省是全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分布的重要省份之一,是有六大“名旦”美誉的国宝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动物的故乡。
前几年,因为掠夺式乱砍滥伐,陕西不少地方森林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越来越少。
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封山育林、封沟造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陕西生态环境极大改善,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但是,野生动物的大量出现,带给人们的不光是惊喜---近10年来,陕西秦岭地区共有150多人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有8人死亡。
另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陕西汉中市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23起,死亡5人,重伤12人,造成财产损失达20多万元。
野生动物频频伤人毁物后,给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留下“剪不断、理还乱”的“后事”。
2000年5月20日8时许,一头羚牛窜至陕西洋县四郎乡刘建民家,刘建民之父被羚牛用犄角当场顶死,刘母被羚牛撞伤并被困在屋内。
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这头羚牛被击毙,众人方将奄奄一息的刘母救出并送往县医院抢救,但因伤痛和过度惊吓,刘母在次日辞别人世。
刘母死后,刘建民一纸诉状将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父母的死亡补偿费。
而被告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均认为自己在此事故中既无过错亦无责任,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三)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四)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解释 法释〔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引言是一篇文章的开头,它可以向读者介绍文章的主题和结构,同时提供一些背景信息和目的。
在这篇长文中,引言部分将概述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并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1.1 概述:动物保护是指保护野生动物免受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而导致的生存威胁。
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类开发、非法狩猎、栖息地减少等因素,许多野生动物种群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首先,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概述国际上常见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概述。
接下来,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具体介绍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国内外著名案例。
随后,在第四部分中,我们将探讨动物保护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包括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执法难题以及需改进与加强的方面。
最后,在第五部分中,我们将总结已有的成果和经验教训,并展望未来动物保护的发展方向,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挑战和问题。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改进和加强相应措施,旨在促进动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文章还希望通过向读者传递这些信息和知识,唤起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关注,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护活动,为创造一个更美好、更和谐的自然环境而努力。
2.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概述:2.1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是保护动物福利和生存的主要工具之一。
它们确立了对动物的权益和福利的保障,并规定了人类在与动物互动时应遵循的道德和伦理准则。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调整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预防虐待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使我们能够共同生活在一个更加和谐的环境中。
2.2 国际上常见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丰富多样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
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环境的关注,动物保护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在保护动物方面,法律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动物保护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一、现状分析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动物保护法律虽然有所进展,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动物保护法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常常被忽视或被牵制。
其次,法律执行不力,导致许多保护动物的法规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此外,一些地区的动物保护法律仍然滞后于时代发展,不能及时应对新兴的动物保护问题。
二、提出解决办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动物保护法律的地位:应该明确动物保护法律的地位,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动物保护法律的认知。
2. 提高法律执行效率:要加强对动物保护法律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执法部门和机构。
并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动物保护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3. 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要根据现实的动物保护问题,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动物权益的全面落实。
例如,修订现有的刑法,提高对虐待动物的惩罚力度,进一步震慑犯罪行为。
4. 推动国际合作:动物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经验与技术,共同制定国际性的动物保护法律。
同时,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5. 提高社会参与意识:动物保护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公众应加强对动物保护法律的关注和研究。
政府应积极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各界人士应积极投身到动物保护事业中,共同努力为动物权益发声。
三、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动物保护法律问题将逐渐得到解决。
未来,我们可以期待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1. 动物保护法律将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动物的力度将不断增强。
民法典中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从野生动物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展开
2020年第3期总第143期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No.3General No.143•生态文明法'•民法典中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从野生动物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展开田亦尧,宋玫仪(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生态损害结果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典型判例分析,作为损害结果的“生态损害”在其范围、数额认定和损害赔偿限度等方面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为此,应当从生态损害以及由此引发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出发,界定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范围,在明确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的利法权基础和权主体后,应当明确生态损害的损害赔偿的全面性、填补性、经济性和合法性原则,针对生态损害设定基于时空条件和质量条件的损害赔偿限度。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中图分类号:DF526文献标识码:A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其中第1229条明确规定了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将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从侵权人、侵权行为、侵权结果、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优化和整合。
其中《民法典》将过去单一的污染行为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将定污染行为的污染的念表述:为了侵权人。
短短7条内容出现了“生态”一词13次,生态条的,为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了侵权的,国生,现山生共和人共和共生大、。
—、问题的提出2020年2月28日,为推进我国野生动物的司法人民院了《典》其中三因法文章编号:1674-828X(2020)03-0048-09害、、出、生造成生态损害损害赔偿的三件中生的生态环境损的确定,过法鉴定人定法院的结果却呈现出不的样态。
生的价值定,根原国业局发布的+生其品价值评估办法》断生整价值,可参照其附的《陆生生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该生的基准价值和级别综合核算。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与人类冲突的预防和解决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与人类冲突的预防和解决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进化,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
人类的生活和发展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导致野生动物不得不与人类争夺生存空间和资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都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保护野生动物的权益,并预防和解决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冲突。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背景和意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是因为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过度开发,导致野生动物数量锐减、栖息地减少。
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能够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减少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的负面影响,预防和解决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冲突。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包括野生动物的保护、栖息地的保护和野生动物与人类冲突的预防和解决等方面内容。
1. 野生动物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野生动物的保护要求保护机构制定并执行科学的保护计划,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减少狩猎和非法贸易等威胁野生动物生存的行为。
2. 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它们生存和繁衍的重要场所,也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关键环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进行科学规划和划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
同时,保护法还强调栖息地的恢复和修复,并禁止进行破坏性开发和建设。
3. 野生动物与人类冲突的预防和解决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冲突主要体现在野生动物侵害农作物、伤害人员和传播疾病等方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采取科学的措施预防和解决这些冲突。
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鼓励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区和野生动物闲置区,减少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和侵入。
另外,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对捕杀、囚禁、贩卖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严格限制,以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发展。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于预防和解决野生动物与人类冲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减少了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冲突。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保护野生动物是一种全球共同责任,因为野生动物的灭绝将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各个国家都制定了法律和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些与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的刑法规定以及如何遵守这些法律。
第一,野生动物贸易的刑法规定。
野生动物贸易是对野生动物生存的一种巨大威胁。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禁止和处罚野生动物的非法买卖。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任何非法收购、贩卖、携带或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为了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个人应该确保不购买非法野生动物制品,不参与野生动物的贸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组织举报非法野生动物贸易。
第二,狩猎和盗猎的刑法规定。
许多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狩猎和盗猎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除非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和许可,否则任何地方猎捕、杀害、交易或持有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个人应该尊重法律,不参与非法狩猎和盗猎活动,不购买非法获得的野生动物制品,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狩猎和盗猎。
第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刑法规定。
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它们幸存和繁衍的基础。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各国采取了许多举措,并在刑法中规定了相关的罪行和处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破坏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个人应该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破坏或损害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积极参与植树造林和环保活动,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第四,非法捕捞和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的刑法规定。
许多野生动物和植物制品因其稀缺性和珍贵性而成为非法捕捞和交易的对象。
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以禁止和打击非法捕捞和交易野生动物制品。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非法捕捞和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个人应该了解国家法律,不购买和持有非法野生动物制品,不参与非法捕捞和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最后,公众应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动物园的动物伤人案的情况介绍目前,全国动物园伤人事件也不少,有些是由于动物园的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而有些是因游客的过失,如擅自跨越栏杆投喂食物、戏弄动物、与动物拍照等过度骚扰行为造成的。
例如:事件一:2007年2月22下午,在昆明动物园内,一个小孩高兴地站在老虎后面等待照相。
可是当相机闪光灯一闪,躺在桌子上的老虎突然欠起身一回头死死咬住了小孩子的头部,随后,五个驯兽员拿着木棍、板凳不停向老虎砸去,一分钟以后老虎终于松开嘴巴。
小孩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解动物园赔偿了34万。
事件二:2007年2月,武汉动物园大象馆外的草坪上,两头体态庞大的非洲象引来众多游客围观。
因草坪四周有铁栏杆围着,还挖了一人多深的防护沟,一些游客认为十分安全,遂拿着石块、泥土、塑料瓶等扔向大象。
开始,两头大象没有在意,仍在用长鼻子卷草吃。
后来,有几个石块砸中一头公象,只见它突然暴躁起来,大声朝人群怒吼,可游客不为所动,还在向它扔东西。
这时大象因不堪游客频繁“袭击”,竟用鼻子从地上卷起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头,朝人群扔去,石头正中一名被抱在父亲怀中的小女孩头部,小女孩顿时血流满面,众人吓得四散而逃。
事件三:1999年11月17日,在上海野生动物园,许某驾车前往救助抛锚的另一辆车。
当车进入东北虎区时,因前方有一车辆停留挡住去路,许某下车催促其继续行进,随即遭到老虎袭击而死亡。
经法院调解,动物园一次性给付死者30万元。
事件四:2005年7月17日,张某在海洋世界潜水时,被一条3米多长的鲨鱼咬伤。
张某认为自己拥有 PADI 和2年潜水经验,此番被袭自己无任何过错,而是海洋馆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三个潜水游客只有两个教练陪同,并未像其网站上承诺的“一对一”,并且在游客潜水时有工作人员正在喂食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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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引言 (1)1. 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 (1)2.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 (2)2.1. 国家立法 (2)2.2. 地方立法 (3)3.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3)4.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 (4)4.1. 补偿主体模糊不清 (4)4.2. 补偿经费不足 (5)4.3. 补偿机制不合理 (5)4.4. 计算损害的标准不明 (5)4.5. 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 (6)5.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 (6)5.1. 明确补偿义务主体 (6)5.2. 明确补偿的标准 (7)5.3. 明确补偿的程序 (8)5.4. 补偿的资金保障 (9)参考文献: (10)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摘要本文通过对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对我国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和补偿制度的不完善进行论述。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要明确补偿义务主题;明确补偿的标准;明确补偿的程序和补偿的资金保障等。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引言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情形,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
国家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1. 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应该和动物和谐共处,为了保护各类珍稀野生动物,一个个自然保护区迅速在全世界各地建立。
据统计:建国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从无到有逐渐壮大,从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开始,我国的保护区发展历经了六个阶段,到2003年底有多个部门建立1999个自然保护区,约占国土面积的14.4%。
然而,随着野生动物种群的不断扩大,动物与人的资源争夺也越来越激烈,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事故频频发生: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伤,仅1999年5月一9月之内,陕西就发生9起羚牛伤人事件。
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吉林省发生野生保护动物伤害人畜事件就有5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十几人、家畜死伤几十头,保护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高达2693万元。
据国家林业部门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的不到1/10。
国家保护区的建立都选择在经济水平不发达的农村,保护区内的动物致人财产和人身伤害后,更加使当地居民的生活雪上加霜,居民欲哭无泪。
2.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2.1. 国家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有关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内容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为保证该条具体实施,国务院己于1992年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保护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保护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保护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尽管如此,关于具体的损害解决方案仍没有明确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也过于抽象,实际执行时,法律起不到切实作用,形同空文。
2.2. 地方立法我国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授权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和电话咨询有关部门后,不难发现,除了云南省、吉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少数省份出台了具体的补偿办法之外,我国其他省份在这方面立法还是空白,公民权利受损尚无法可依,更别说实际补偿了。
3.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立法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
在国家立法中,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两条,即《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至今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都已经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只有辽宁、河北、福建、海南、内蒙古、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等部分省、自治区的条例或办法中有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规定。
而这些规定与国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几,缺乏地方特色。
可喜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16日通过了专门的《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也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地方专门立法的空白。
尽管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尚未真正地建立起来,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害进行“补偿”的规定,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4.1. 补偿主体模糊不清虽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当地政府给予赔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所赔偿地政府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各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使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损害了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4.2. 补偿经费不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赔偿。
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本来就不充裕,还要让其承担补偿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这对当地政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3. 补偿机制不合理由于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往往只赔偿野生动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对间接损失不赔偿或者少赔偿。
另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只赔偿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而对一般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许多损害是在晚上或者无人看到的情形下,不容易判断到底是哪类野生动物造成的,这给当地政府有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他们往往借此机会不给予受害人赔偿。
4.4. 计算损害的标准不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一大难点就在于造成的损害不宜计算,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又没有计算损害的任何标准,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问题很复杂,不能千篇一律地采用一种标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而现在由于缺少标准,导致对于赔偿额度只能临时说了算,人为的主观因素过多,给付补偿的随意性过大,不利于保障受损农民的利益。
4.5. 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我国除了云南和陕西两省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具体赔偿办法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没有制定相应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具体赔偿办法,虽然他们都在其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或办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利于实际实施,甚至还有部分省忽略了当地的实际,大量照抄、照搬国家的法律体例和内容条款,不仅未能很好地细化和补充国家的法律,而且未能形成地方特色,使地方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5.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5.1. 明确补偿义务主体前文所述,《侵权责任法》和《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义务人为当地人民政府,即致害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
至于由哪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补偿,国家层面的立法并没有规定,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的办法确定。
这一规定只是将各级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义务主体,并没有包括中央政府。
而野生动物致害频繁的地区,往往又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当地县级和乡级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较弱,受害人难得到合理的补偿。
因此,明确中央政府同时作为补偿义务的实施主体非常必要。
中央政府实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义务主要有四个作用:第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代为享有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权利的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只有中央政府同时作为补偿义务的实施主体,才能使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二,促进补偿的实际履行。
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只有在资金上给予损害补偿以有力的支持,才能确保补偿的实际履行。
第三,增强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有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在补偿资金上的压力才能得以缓解,同时能使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这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保护工作、补偿工作的积极性都是一种促进。
第四,为建立合理的损害补偿体系奠定基础。
合理的救济有赖于完善的救济体系,完善的救济体系首先应该有主体上的保障,因此,中央政府承担损害补偿的实施义务是建构合理救济体系的必要基础。
中央政府承担损害补偿的实施义务不在于形式,而在于补偿责任的实际承担,即补偿资金的支付。
5.2. 明确补偿的标准对于补偿标准,笔者建议,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赔偿标准的规定。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损失”,应包括: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如因设立自然保护区等给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自由使用限制的、造成该地价值降低的损失,即应增加的收入没有增加)、野生动物对无过错的人造成的生命和健康损害损失。
同时,在国家立法的层次上对于野生动物导致的损害,其计算标准应该有一个总的规定。
对于财物损失,按照当地最近单位时段市场价格计算财物损失价值。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计算。
同时还要确定精神损害补偿的标准。
5.3. 明确补偿的程序补偿的程序应该包括申请程序和实施程序。
首先,申请程序是获得补偿的必要前提,因此,申请补偿的程序应该在申请的方式、时间和申请人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申请的方式,应该以书面为主,口头申请为特殊。
允许口头申请主要是考虑到便民的原则。
申请书是否应该有相应的格式则由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