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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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是指x银行各分支机构受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x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各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时应遵循“委托明确、责任明晰、运作规范、管理到位”原则。

第五条经办行应根据总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经办行应与公积金中心明确约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收取期限、收取方式等。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业务归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会计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归入“公积金委托贷款”会计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归入“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公积金贷款柜面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办法由各行根据总行财务会计相关规定,结合当地业务实际,自行制定。

第八条经办行应结合公积金业务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当地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为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结算户、增值收益专户、管理费用支出专户等账户,并依法合规管理。

第九条经办行不得办理或协助办理以公积金中心账户内的资金作质押担保的贷款或其他信贷业务,亦不得办理或协助办理由公积金中心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或其他信贷业务。

第十条经办行应与公积金中心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

第十一条经办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签署前应经二级分行及以上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查。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委托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具体委托方与受托方。

(二)具体委托事项。

(三)具体运作流程。

(四)手续费费率标准、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在办理仅以公积金中心名义存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账、职工个人明细账等账户的存款业务时,无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经办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时,应以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为依据,为缴存单位及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转移、封存、注销等手续。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

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中心在经办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x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沉淀资金计息方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除下列情形外,公积金中心在经办行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严禁流向第三方账户(公积金中心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除外):

(一)职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银行受托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三)公积金中心依法购买国债。

(四)公积金中心从管理费用支出专户支出管理费用。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经办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向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条件的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十七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是指,经办行向同时符合公积金中心和x银行规定条件的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贷款组合。

第十八条经办行应就公积金贷款业务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协议签署前应经二级分行及以上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但委托贷款协议中约定经办行需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收入水平、还款能力、担保人担保能力等事项开展调查或出具明

确调查意见的,应经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委托贷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约定具体委托方与受托方。

(二)明确委托方对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的主要规定。

(三)明确约定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并承担贷款风险。

(四)明确约定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批、权证办理及保管、贷款保险、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账务处理及核对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系统操作等环节的职责分工与运作流程,以及相关环节运作资料清单及资料交接方式等。

(五)手续费费率标准、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应由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并由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保证或当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单笔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以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公积金中心认可,并按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方式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取保证方式的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认可。

第二十三条组合贷款原则上应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抵押物,可将我行登记为抵押权人,亦可将公积金中心和我行同时登记为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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