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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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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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羞搬上海I宅 奎
第一条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 的公 示作用 ,保障房屋交 易安全 维护 房屋
交 易秩序 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 关当事 人 的合法权益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应妥 善保 管房屋 权属登记 资料 ,及 时更 新对 房屋权 利记载 的有 关信 息 ,保证信 息 的完整性 准确性和安全性 。 查询机构应建 立房 屋权属登记信 息
的。
第十三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
第 十五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
应 当对房 屋权 属登 记 信息 的 内容保 密 .
不得擅 自扩大登记信息 的查询范 围。
应 当在查询机 构指定 场所 内进行 。查 询
人 不得 损坏 房屋 权 属登记 信 息 的载体 , 不得损坏 查询设备 。
查 询 原 始 登 记 凭 证 ,应 由 查 询 机 构
本单位 出具 的查询证 明, 当事 人申请公 证或仲裁的证 明,以及执行查询 任务的 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
( )仲 裁 、诉讼 案 件 的 当 事人 应 当 五
第 十六条 查 询人对查询 中涉及 的 国家机 密 ,个人 隐私和商业 秘密负有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泄 露 给 他 人 . 也 不 得 不 正 当使用 。
指定 专人负 责查询 ,查询人 不能直接 接 触原始登记 凭证。
提 交仲裁机构或者 审判机 关受理案件 的 证明 ,受理的 案件须 与当事人所 申请查
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
第 十四条 查询 人要 求 出具查询 结
要信 息 。
下列规定提交有 关证 明文件 :
( )房 屋权 利人应提 交其权 利凭 一
证: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保密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保密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保密□王聪聪房宣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和公开是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属性决定的。

建立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证明房地产权属;其次也是为了告知与特定房地产物权相关的人和单位,此不动产物权的动态现状;第三,保护产权人和产权相关人的财产隐私权义务。

所以房地产产权产籍登记信息的保密是必然的,公开是相对的。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是有条件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不是无条件的公开。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了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即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的信息记载,单位和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询原始登记凭证。

这里有两点含义:一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可以公开查询的;二是明确指出了查询对象是当事人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这一特定人群和单位,而不是任何人。

这涉及到房屋权属登记公示作用的目的。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的目的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告知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而不是公知于社会。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信力不等于公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具有公信力,首先是国家规定的。

房地产局是国家设立的专门管理城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机关,房地产局产权产籍管理处是专门收集、保管、建立房地产档案并负责公开查询的专门机构。

按国家规定,所有房地产都必须办理产权产籍登记并建立档案,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信息具有全面性、垄断性。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解决行政司法涉及房地产权属问题时的法律依据,具有权威性。

公信力的大小并不意味着公开的范围和程度,而是因为它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一)保密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原则保密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基本原则。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性,同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和相关人的利益,包括隐私权。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还 不是 利害 关系人 ,只是潜 在 的利害 有者 和利 害关 系人 公开 ,任何 人在 提 关房屋权 属登记信 息 。 关系人 ,如果 按物 权 法规定 ,就 不能 供 了详 细 的房屋 坐落 后 ,都有 权查 询
2 、及 时 更新 房屋 权 属 档 案信
查 询 ,必须在 达成 交 易后 ,才可 以凭 登 记 簿 的有 关 内容 。对原 始登 记凭 证 息 。通过 加 强房屋 登记 信息 系统 的建
括 房屋 权 利登 记 申请 表 ,房 屋权 利 设 关 系 人 ,而 建 设 部 的 规 定 是 ,对 于
立 、 变更 、转 移 、消 灭或 限 制 的具 体 房 屋 权 利 的 记 载 信 息 ,任 何 人 都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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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不限 于利 害关 系人 ,这样就 产 中登记 信息 包括 原始 登记凭 证 和房屋 属档 案利 用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通过 规 生 了查询 对象 的不一 致 ,而且 物权 法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对 房 屋 权 利 的 记 载 信 范的房屋权属档案的利用活动 ,来保
所 称房 屋 权 属登 记信 息 ,包括 原 始登 突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容 易 造 成 查 档 人 记 凭 证和 房屋 权 属登 记 机 关对 房屋 权 员 的理 解 不 同 。 从 字 面 上 看 ,物 权 利 的记 载 信息 。房屋 原 始登 记 凭证 包 法 将 查 询 对 象 限 定 在 权 利 人 和 利 害
【 关键词】房屋权属 登记信 息
查询
2 0 年 1 1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依 据 ,以及房 屋 权属 登记 申请人 提 交 07 月
设 部 颁 布 了 《 屋 权 属登 记信 息 查询 的其他 资 料 。房屋 权 属登 记机 关 对房 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3月2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08•【文号】建住房[2006]24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八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
始登 记凭证 。
属 登记 信息 的载 体 , 不得 损坏 查 询设备 。 查 询原 始 登 记凭 证 ,应 由查 询 机构 指定 专 人
负 责查 询 . 询 人不 能 直接接 触 原始登 记凭证 。 查 第 十 四条 查 询 人要 求 出具查 询 结果 证 明 的 , 查 询机 构经 审核 后 . 以 出具 查 询结 果证 明 。 询 可 查 结 果证 明应 注 明查 询 日期 及 房屋 权 属 信息 利用 用
房屋 权利有 关 的原 始登 记凭证 : ( ) 屋 继 承人 、 赠 人 和 受 遗 赠 人 可 以查 二 房 受 询与 该房屋 有 关 的原 始 登记凭 证 :
员 的工作 证 件 :
( ) 证 机 构 、 裁 机 构 应 当提 交 本 单 位 出 四 公 仲 具 的查 询证 明 、 当事 人 申请 公证 或仲 裁 的证 明 , 以
定 办理 。
有 下列 不 能 查 询情 形 的 ,查 询 机 构可 以出具
无 查询 结果 的 书面 证 明 :
第 十条 房 屋权 属 登 记信 息 , 位 和个 人 可 以 单
自己查询 . 可 以委托 他 人查 询 。 也
记 簿 ( 记册 ) 记 载 的信 息 为登记 机关 对房 屋权 登 所 利 的记载 信息 。
第六 条 房 屋权 属 登记 机关 、 房屋 权 属档 案管
第 四条 房 屋 原 始 登 记 凭 证 包 括 房屋 权利 登 记 申请 表 , 房屋 权 利设立 、 变更 、 移 、 灭或 限 制 转 消 的具体 依据 。以及 房 屋权 属 登记 申请 人 提 交 的其
途。
第九条 涉及 国家 安 全 、 军事 等 需要 保 密 的房 屋权 属 登记 信 息 , 经 国家安 全 、 事 等机 关 同意 须 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住房[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版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版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版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薄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公开信息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需
材料
一、查询房产登记信息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2、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介绍信、委托书、工作证件;
3、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二、查询、复制房产登记资料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
2、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3、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4、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5、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7、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城建部【颁布日期】 19870421【实施日期】 1987042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城镇房屋的管理工作,很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我部决定从今年开始,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的工作,现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告我部城市住宅局。

【章名】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

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等。

第二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

直辖市与省会城市也可授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

全民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发给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

共有的房屋,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并对其余每个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保持证一份。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物权法也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作出了规定,其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此与同行们探讨。

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引言:2007年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出台,对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利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为城市建设、司法部门办案、百姓购房等提供了上万条信息及相关原始凭证,充分体现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与此同时,也碰到了不少的查档纠纷。

笔者就此谈谈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查询申请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3、4、5、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的地方,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即物权的变动须要公示,经公示的物权具有公信力。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公示其实也无多大意义,同时,公示的信息也应受到隐私的保护。

因此,《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以上这些规定之间似乎存在冲突,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查档人员的理解不同。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6]24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住宅设施》
【年(卷),期】2006(000)012
【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rn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 [J], 无
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房发[2019]1010号 [J],
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0〕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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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津房权[2004]342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津房权[2004]342号)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有效利用房地产档案资料,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指对房屋权属登记基本情况的记载。

第三条凡是需要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属于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房屋,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登记交易服务大厅接待窗口申请查询。

属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到天津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登记交易服务大厅接待窗口申请查询。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中载明如下事项:1、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2、房屋坐落、地号;3、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房屋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权利价值、抵押范围、抵押期限;6、房屋权利限制状况;7、房屋登记日;8、房屋权属证书的证号或登记证明编号。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实行公开查询,对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机关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除外。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由房屋的产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查询人应通过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查询。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向登记机构填写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和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件。

第九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依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查询人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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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详细目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第一篇房地产交易管理总论
第一章房地产交易及其基本流程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与法律文件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制度
第五章商品房销售市场规范管理
第六章房产交易法律关系
第二篇房地产交易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产买卖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产信托管理制度
第三篇二手房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二手房交易政策制度
第二章二手房种类与交易限制及禁止
第三章二手房交易方式
第四章二手房交易流程与规范
第五章二手房交易机构
第六章买卖全程相关合同范本
第四篇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估价操作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
第二章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
第三章房地产价格
第四章房地产估价原则与程序
第五章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规范
第六章不同类型房地产估价规范
第五篇房地产交易中介运作模式与操作规范
第一章房地产中介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市场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组织模式
第六章房地产中介运作制度
第六篇房地产交易与经纪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与房地产经纪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居间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转让代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代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抵押与担任代理制度
第七章房屋租赁代理制度
第七篇房地产产权产籍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籍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产籍调查制度
第五章地籍与权属调查程序
第六章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第七章房籍调查
第八篇房地产产权登记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四章房屋权登记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产权登记表
第九篇房地产权属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屋权属管理制度
第二章私房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房管理制度
第四章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制度
第五章住宅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篇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房地产信息统计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房地产档案
第四章房地产档案工作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档案实体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档案应用制度
第十一篇房地产地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土地权利制度
第二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四章地籍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房地产发达国家和地区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台湾地区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二章德国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法国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四章美国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五章日本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房屋租赁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价格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土地权属登记法律制度
第九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房地产中介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房地产纠纷调解和处理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精点案例分析
第一章房屋权利登记案例分析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案例分析
第三章商品房出售案例分析
第四章房屋租赁案例的分析
第五章房屋抵押案例的分析
第六章城镇私房与农村房屋的转让及买卖案例分析第七章房屋买卖中的经纪活动案例与分析
第八章土地权属案例分析
第九章房屋权属案例分析
第十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第十一章房地产相邻关系案例分析
第十二章房地产权属登记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个人住房贷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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