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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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婚姻制度在唐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这些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对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构成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首先,唐代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共同决定的。

按照唐代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介绍,这意味着婚姻的自由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更是没有话语权,她们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筹码,被迫嫁人以维系家族的利益。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并非完全没有保障个体的权益。

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子女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制度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往往起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唐代的法律规定,禁止通婚远亲,即禁止近亲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家族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保持家族的平衡。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个体自由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剥夺了个体选择配偶的自由。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年龄限制。

女性必须在14岁以上,男性必须在16岁以上才能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过早婚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个体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结婚可能会限制她们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婚姻制度中,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制度,要求男方只能娶一位妻子。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性滥用权力对妻子进行虐待和歧视。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男性带来了限制,如果男方需要更多的生育子嗣或满足其他需求,他们必须依法离婚再娶,这对男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不仅在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且在社会制度方面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离婚制度作为家庭制度的一部分,在唐代也有着独特的表现。

本文将就唐代的离婚制度进行探讨,并探讨其对现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在唐代,离婚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律和社会习俗两个方面。

首先在官方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法律对离婚有明确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规定:“妻子有十恶不从,男子有七恶不从者,可以离婚。

”这说明在唐代,当妻子或丈夫有严重的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法律会予以支持。

从社会习俗角度看,唐代的离婚制度也有其独特的表现。

在唐代社会,离婚主要以协议离婚和告状离婚两种形式存在。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离婚请求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告状离婚是指一方夫妻向官府提出离婚诉讼,官府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

无论是什么形式,离婚都是一种合法的方式来解除夫妻关系。

唐代的离婚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自由的尊重,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唐律疏议》对于离婚的条件仅限于“十恶不从”和“七恶不从”,而没有涉及到其他一些情况,比如重婚、嫖娼、家暴等,这也表明唐代的离婚制度还不够完善。

唐代的离婚制度对现代社会依然有着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尊重,这对于现代社会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离婚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手段,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如果出现了无法挽回的婚姻破裂,应当允许夫妻双方依法离婚,以便双方重新开始生活。

唐代的离婚制度强调了在离婚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的原则。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告状离婚,都需要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在官府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这强调了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应当平等地参与决策。

在现代社会,也应当倡导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平等协商,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唐代的离婚制度也强调了对于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制裁,这对于现代社会也有着借鉴意义。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前言中国古代最早表示“婚姻”概念的是“昏”,本义指黄昏日落之时。

由于历史上的某一时代曾广泛存在掠夺婚制,而掠夺妇女多以黄昏时,方才不易为人发现,故引申为指婚姻。

再后来,在“昏”旁加“女”而成“婚”。

至东汉郑玄注《礼记•昏义》,才首先使用“昏姻”一词。

按郑玄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又说:“婿曰昏,妻曰姻。

”据此,婚姻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指嫁娶之礼,也即采用一定的仪式或者形式而结婚,或者说是指结婚行为与仪式;二是指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激发了笔者欲一探其社会礼教的动机。

目录摘要 (1)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1)1.1同姓与非同姓 (1)1.1. 1同姓不婚 (1)1. 1. 2外姻尊卑之禁婚 (3)1.2士庶、贵贱 (4)1.2.1士庶不婚 (4)1.2.2良贱不婚 (5)1.3监临官与民不婚 (8)2.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9)2. 1.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9)2. 2.社会利益与家族利益的有效平衡 (9)2. 3.国家干预范围与程度的适度控制 (9)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4)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本文由婚姻的研究入手,从制度的层面探讨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同姓不婚、外姻尊卑、良贱、士庶、官吏与部民等,总结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

文章采用了对比的论证方式,大量搜集了文献中关于礼制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对比唐代的律例规定以及文献所记载的实例,以证明唐代的婚姻制度与礼制是一脉相承的,其实质是对古代礼法的一种制度化。

关键词:唐律禁止条件礼制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成立的法定障碍,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足以阻止婚姻成立的事由。

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唐代婚姻的习俗和其发展的特点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

唐代的律令制度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法发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

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唐律、疏律对后世法典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

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作用的法典。

唐代的律令制度对于古代周边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相关响。

日本以及当时的朝鲜半岛的高丽、百济、新罗三国受唐代法律的影响更为深远。

笔者对唐律在婚姻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相关规则进行探究。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最为成熟的时期,唐律是我国保留下来的较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其主要特征是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教”伴随着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中仍有存留,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

二、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隋唐时期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绵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已经成熟和完备。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

”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唐代,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演变,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家族结构变化、宗法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唐代,婚姻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宗族意识强烈。

宗族制度在唐代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家族为单位的婚姻结构得到了维护和保护。

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是维护宗族利益、扩大宗族势力的手段之一、婚姻是由家族长辈来决定,并由媒人和礼仪来进行配对,注重的是门第和姻亲的关系。

这种家族意识的观念也限制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其次,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存在。

唐代是一个儒家思想盛行的时代,儒家思想中强调男尊女卑,男性主导社会、家庭和婚姻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婚姻中,男性具有主导地位,妇女要从属于男性,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

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婚后妇女仍然需要依附于丈夫和其家族。

第三,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权。

在唐代,有一部分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如公主和贵族女性。

她们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自主权,能够选择自己的配偶,并在婚姻中争取自己的权益。

这一现象体现了妇女在特定社会地位和资源条件下寻求婚姻自主的意愿和行动。

第四,提倡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逐渐普及。

尽管宗族意识和儒家思想对婚姻仍然有一定的制约,但是在唐代,一些人开始注重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爱情。

夫妻之间的感情成为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关系也开始强调互敬互爱、共同成长和共同建立家庭。

总体来说,唐代婚姻制度在社会变革和思想观念的重要影响下,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家族观念和儒家思想对婚姻的制约依然存在,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妇女在婚姻中也有一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

同时,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分析只是对其部分方面的描述,并不能完全概括当时的婚姻实践。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 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并离之。
(三)改嫁
在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 在丈夫死后守节,政府一方面是鼓励的,在政策上 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如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 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
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 。 《唐律疏议》卷十四“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 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外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 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 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 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 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而婚姻原本就是“父母” 之命,因此改嫁往往是经常发生的。
(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 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 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通婚书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 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 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 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 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 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 媾。承敢以礼请 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答婚书
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 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 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 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 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 首。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 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 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唐律婚姻制度是唐代社会婚姻制度的法律规范。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唐代婚姻制度与当时的社会风俗、经济状况和政治制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唐律婚姻制度是唐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对于了解唐代的婚姻风俗和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自由度较高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对自由,婚姻自由度较高。

唐代的婚姻制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婚姻的形式和内容都是由双方自愿决定的。

唐代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配偶,不受父母或家族的强制干涉。

唐代的女性地位相对较高,女性有权选择自己的配偶。

2. 婚姻形式多样唐代的婚姻形式多样,不仅有男女自由恋爱结婚,还有包办婚姻、媒妁之言等形式。

此外,唐代还有“抢婚”、“私奔”等婚姻形式,这些婚姻形式在当时虽然不被社会所认可,但在民间却相当普遍。

3. 婚姻制度具有地区特色唐代是一个地域性文化较为发达的时期,不同地区的婚姻制度也有所不同。

南方地区的婚姻制度相对自由,女性地位较高,而北方地区的婚姻制度则较为保守,女性地位相对较低。

二、唐律婚姻制度的内容唐律婚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的法定年龄唐律规定男子年满二十岁,女子年满十六岁,方可成婚。

未满法定年龄的男女不得成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婚姻。

2. 婚姻的禁止原则唐律规定,直系亲属、姻亲、养父母、养子女、师徒、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妹、堂兄弟姐妹等之间不得结婚。

违反此规定的婚姻将被视为非法婚姻。

3. 婚姻的登记制度唐律规定,男女双方成婚后应当到官府登记,取得结婚证书。

没有登记的婚姻将被视为非法婚姻,双方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 婚姻的财产制度唐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应当共同所有。

夫妻离婚后,应当公平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此外,唐律还规定,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享有与丈夫相同的权利和地位。

5. 婚姻的离婚制度唐律规定,夫妻离婚应当有正当理由。

唐代婚姻制度与观念

唐代婚姻制度与观念

微之以绝代之才华,抒写男女生死离别 悲欢之情感。其哀艳缠绵,不仅在唐人 诗中不可多见,而影响及于后来之文学 者尤巨。如《莺莺传》者,初本微之文 集中附庸小说,其后竟演变流传成为戏 曲中之大国巨制,即是其例。 ——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 第四章《艳诗及悼亡诗》
1、自叙之作。元稹“叙婚仕之际所以 至感者”(白居易《和梦游春诗一百韵 序》)。 2、小说细节与元稹诗作《杂忆五首》、 《梦游春七十韵》、《春晓》等呼应。
寒轻夜浅绕回廊,不辨花丛暗辨香。 忆得双文胧月下,小楼前后捉迷藏。
山榴似火叶相兼,亚拂砖阶半拂檐。 忆得双文独披掩,满头花草倚新帘。 春冰消尽碧波湖,漾影残霞似有无。 忆得双文衫子薄,钿头云映褪红酥。
Hale Waihona Puke (3)分别之态张生将之长安,崔氏宛无难词,然而愁怨之容动人 矣。将行之再夕,不复可见。(数月后张复游蒲州, 两人相会又累月) 张生文调及期,又当西去。崔已阴知将诀矣,恭貌 怡声,徐谓张曰……(鼓琴)哀音怨乱……投琴,泣 下流连,趋归郑所,遂不复至。 张生寄书信及花胜、口脂。莺莺答书信及玉环、乱 丝、文竹茶碾子,“因物达情,永以为好”。 岁馀,各自婚嫁。张求见,而崔终不出,潜赋诗一 首,竟不之见;后数日,又赋一章以谢绝。自是, 绝不复知矣。
明崇祯刻本 西厢记插图 陈洪绶
(2)诗为良媒

“二月旬有四日”,张生赋春词二首。 是夕,莺莺答《明月三五夜》。 既望之夕,崔端服严容,大数张曰……言毕,翻然而 逝。张自失者久之,复逾而出,于是绝望。 “旬有八日”之夕……红娘捧崔氏而至。至,则娇羞 融冶,力不能运支体,曩时端庄,不复同矣。



我到看花时,但作怀仙句。 浮生转经历,道性尤坚固。 近作梦仙诗,亦知劳肺腑。 一梦何足云,良时事婚娶。 (《梦游春》节录)

唐代婚姻制度

唐代婚姻制度

唐代婚姻制度唐代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导的。

以下是唐代婚姻制度的一些特点:1. 包办婚姻:在唐代,婚姻往往由父母或亲戚朋友安排。

父母会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各方会通过媒妁之言来商议婚姻事宜。

2. 定亲仪式:在确定婚姻对象后,会进行定亲仪式。

此时,双方家长会商定婚约,以及一些婚姻的细节,如嫁妆、聘礼等。

3. 形式化的婚姻仪式:在婚礼举行时,会进行一系列的仪式,如交杯酒、拜堂、交拜、求香等。

这些仪式都有特定的程序和规矩。

4. 婚礼费用:婚礼费用由男方承担。

嫁妆是女方家庭所准备的财物,以作为女子进入婆家的资本。

5. 家族的重要性:在唐代,家族观念非常重要,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

因此,父母会将子女的婚姻作为维系家族利益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

6. 男尊女卑:在唐代社会里,男性地位高于女性。

男性在婚姻中享有更多的权利,而女性则在婚姻中处于从属地位。

7. 婚后居住:唐代的夫妻多数会在男方家庭居住,女方需要迁入男方家庭作为贤妻良母。

总的来说,唐代的婚姻制度强调父母的决定和家族利益,婚姻是由父母和家族来安排的。

双方的感情并不是主要的考虑因素,而更多地关注家族的联姻、社会地位和财产的继承。

另外,唐代的婚姻制度还存在一些其他特点:1. 女性的地位:虽然唐代的社会地位中,男性相对较高,但女性在经济、教育和社交方面仍然享有一定的自由。

有些女性可以接受教育、经商或从事文化艺术活动。

然而,封建家族制度仍然存在,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2. 多妻制度:在唐代,贵族和富裕人家的男性可以有多个妻子,甚至可以有妾室。

妻妾之间的地位存在差异,妻子的地位相对较高,而妾室的地位较低。

3. 离婚制度:唐代的离婚制度相对宽松。

如果夫妻之间感情不合或发生重大矛盾,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请求法律程序来解除婚姻。

4. 丧葬婚姻:在唐代,丧葬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

如果一方的配偶去世,剩下的一方可以选择再次婚姻,这种婚姻被称为丧葬婚姻。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婚姻制度也是非常有特色的。

唐律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了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唐律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婚姻的形式、离婚、家庭财产等方面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唐律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唐朝的婚姻制度以家族利益为重,以男尊女卑为基础,男女双方的婚姻自由度不高。

唐律规定,男方的家长应该为儿子选择合适的婚姻对象,而女方的父母则应该为女儿选择合适的婚姻对象。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许多婚姻的限制条件,如亲戚关系、年龄、身份等。

由于唐朝是一个封建社会,家族的利益非常重要。

因此,唐律规定,男方应该尽可能地选择有地位、有财富、有才能的女子为妻,以增加家族的声望和地位。

而女方则应该尽可能地嫁给有地位、有财富、有才能的男子,以保障自己的生活和地位。

二、婚姻的形式唐朝的婚姻形式有很多种,如嫁妆婚、买卖婚、合婚、兄弟婚等。

其中,嫁妆婚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婚姻形式。

唐朝的嫁妆婚是指女方在婚姻中提供的财产,包括金银、土地、牛马等。

男方在接受嫁妆的同时,也会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以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和爱护。

买卖婚是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婚姻形式。

买卖婚是指男方支付一定的财物给女方,以获得女方的婚姻权。

在唐朝,买卖婚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婚姻形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合婚是指两个家庭中的男女进行联姻,以达到共同利益的目的。

在唐朝,许多家族都喜欢通过合婚的方式来增加家族的声望和地位。

兄弟婚是指一位男子同时娶了两个或更多个妻子。

在唐朝,兄弟婚是非常罕见的,而且往往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争端和纷争。

三、离婚在唐朝,离婚是允许的,但是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唐律规定,离婚必须经过男方的家长同意,并且必须有足够的理由。

离婚的理由包括:婚姻中双方有重大的过错、婚姻中双方感情不合、婚姻中双方不能生育等。

如果离婚是因为女方的过错,如通奸、不孝等,那么女方必须退还嫁妆。

如果离婚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如家暴、赌博等,那么男方必须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给女方。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案例(3篇)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以《唐律疏议》为主要依据,以维护家族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目标。

本文将以唐朝某一起婚姻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具体应用。

二、案例唐朝某年,河南洛阳城内发生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男,25岁,家境贫寒;被告李某,女,22岁,家境富裕。

张某与李某自幼相识,双方父母有意将两人结为姻亲。

然而,由于张某家境贫寒,李某及其家人坚决反对这门婚事。

张某无奈之下,向洛阳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与李某成婚。

三、案件审理洛阳府接到张某的诉讼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1. 证据收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是他与李某的相识证明;二是双方父母的亲笔信,表明双方父母同意两人结婚;三是张某的财产证明,证明他具备结婚条件。

李某及其家人则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是李某的财产证明,证明李某具有嫁妆;二是李某父母的证言,表示坚决反对这门婚事。

2. 法院判决根据《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内容:(1)张某与李某相识多年,双方父母均有意愿将两人结为姻亲,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

(2)张某家境贫寒,但具备结婚条件。

李某家境富裕,具备嫁妆。

双方在财产上并无明显差距。

(3)根据《唐律疏议》规定,父母有责任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

李某父母反对这门婚事,违背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成婚,并要求双方父母履行婚约。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几个关键问题:1. 婚姻自由原则唐朝婚姻法律制度规定,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相识多年,双方父母均有意愿将两人结为姻亲,符合婚姻自由原则。

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朝婚姻法律制度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本案中,李某父母反对这门婚事,违背了这一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唐律是中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对于婚姻制度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试论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以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婚姻制度的立法背景唐律是唐朝时期制定的法律典籍,全称为《唐律疏议》。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繁荣昌盛的时期,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之一,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各类婚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唐朝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婚姻制度的分类1. 男女结婚年龄限制:唐律规定,男子年满九岁、女子年满七岁即可婚,否则婚姻无效。

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社会上婚姻晚成的特点,也与农业社会的劳动需求有关。

2. 婚姻登记制度:唐律对于结婚应进行登记,要求由县、州、府三级政府进行登记备案。

这一制度保证了婚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了重婚和无结婚登记的情况出现。

3. 家族动态管理制度:唐律规定,婚姻后的家族动态应及时登记变更,并进行继承管理。

这一制度有利于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管理,维护了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4. 婚姻违约责任:唐律对于婚姻违约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因性格不合、无子嗣、重婚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三、唐律对婚姻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 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唐律对于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登记制度、违约责任等规定使得婚姻具备了法律的保障,减少了婚姻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2. 促进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唐律规定了家族动态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的秩序。

这一规定加强了家族的稳定性和传承性,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声誉和财产的长久发展。

3. 社会文化的塑造与规范:唐律对于婚姻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婚姻的期望和约束。

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唐律不仅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婚姻行为,也塑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四、结语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当时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贡献。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唐朝(618年至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繁盛的朝代之一,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婚姻和家庭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与制度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的结构、家庭的组成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等方面来探讨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婚姻的结构唐朝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形式是男尊女卑的宗法制。

宗法制强调家族、宗法和封建地主的权威,对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有一定的限制。

婚姻通常是由家长、长辈或媒人来主持。

彩礼也是婚姻中的一项重要仪式,丈夫的家族通常向妻子的家族支付彩礼以示尊重。

唐朝的婚姻结构主要分为买媳制和买妾制。

买媳制是指男方家族支付一定财物以换取女方为妻子,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富裕的家庭。

而买妾制则是指男方购买女子作为妾室,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贫困或地位低下的男性。

家庭的组成唐朝的家庭主要以丈夫为核心,以男性为家族的延续者。

在婚姻后,夫妻通常住在丈夫的家庭中,与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起生活。

丈夫的父母通常享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威,妻子在家庭中地位较低,需要服从丈夫和公婆的安排。

唐朝的家庭制度中还存在着妻妾共处的制度,富裕的家庭通常会有多位妻妾。

妻子的地位最高,妾室的地位较低。

妻子通常享有合法地位,可以参与家族中的事务和继承权利。

而妾室则地位较为边缘化,被主要用于满足丈夫的性需求,缺乏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唐代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家庭法律制度,以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其中,婚姻法作为最重要的一部分,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婚姻法强调尊重父母安排的婚姻,鼓励家族的利益更胜于个人的选择。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限制了离婚的条件,离婚通常需要有特殊的理由,如虐待、重婚等。

唐代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所涉及的权益和责任。

丈夫有责任保护和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得到丈夫的经济支持。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对于通奸、家庭暴力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总结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权威、父权、男尊女卑的思想。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

浅析唐代婚律的积极意义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

唐代婚律的制定和完善,对于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幸福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唐代婚律在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据史书记载,唐代的婚姻制度强调家庭稳定,禁止随意离婚、重婚等行为,规定男女双方应当一夫一妻且终身相守。

这种婚姻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起长久的感情和信任,从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同时,唐代的婚姻制度也有效地约束了男性的封建权力,防止婚姻成为男性压迫女性的工具,确保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唐代婚律在提高女性地位和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唐代的婚姻制度对于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婚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禁止强迫婚姻。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女性的自由婚姻权,使女性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

其次,唐代的婚姻制度规定男方必须给予女方一定的嫁妆,并明确规定男方婚前婚后对妻子的赡养责任。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女性婚后的经济独立性和权益,减少了女性在婚姻中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此外,唐代的婚姻制度还规定女性在婚后出嫁前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这是对女性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唐代的这些一系列婚律规定,使妇女在婚姻中享有相对公平的地位,为妇女的地位提升奠定了基础。

再次,唐代婚姻制度对于促进社会文明和道德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唐代的婚律规范了婚礼仪式和婚姻习俗,强调婚姻的庄重和神圣,使婚姻成为一种仪式和公众目光的焦点。

这种规范有助于激发人们对婚姻的尊敬和敬畏之情,增强夫妻之间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唐代的婚律还规定了婚礼和婚后的礼仪义务,使夫妻双方有清晰的权利和责任界线,有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唐代的婚律还禁止浪费婚宴,规定男方在婚宴上不得席间起舞或歌唱,以避免场面混乱和不必要的浪费。

这些规定有助于培养婚姻中的节俭和良好的家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道德风尚的形成。

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 2-14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唐代婚姻制度的概述 (2)(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二)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4)二、唐代婚姻成立的基本内容 (6)(一)唐代婚姻成立的概念 (6)(二)唐代婚姻成立的要件 (6)(三)唐代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 (8)三、唐代婚姻解除的适用 (8)(一)唐代婚姻解除的概念 (8)(二)唐代婚姻解除的种类 (8)(三)唐代婚姻解除的效力 (10)四、唐代婚姻制度对当代立法的借鉴 (10)(一)对唐代婚姻制度的评析 (11)(二)唐代婚姻制度的优秀制度成果在当今立法的传承 (12)(三)唐代婚姻制度的不足对当代婚姻制度的教训 (13)五、结语 (14)参考文献 (14)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2017 年 6 月 2 日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摘要]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朝代。

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状态,法律更是尤其完备,其中婚姻制度最为典型。

论唐代的婚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影响 (1)

论唐代的婚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影响 (1)

论唐代的婚姻制度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影响摘要唐代,是我国历史上封建朝代的盛世之巅,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顶峰。

唐朝的法律制度——唐律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其中就包括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

唐律中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典范,其立法内容和指导思想对后世也是影响深远,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也具有指导和借鉴的作用。

本文结合唐代社会制度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唐律中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为例,讨论其特点及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完善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代婚姻制度现行婚姻法借鉴1浅谈唐代的婚姻制度1.1婚姻的成立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

”“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其作用在于撮合男婚女嫁。

嫁娶须媒,向为礼法所重,与“父母之命”并重。

到了唐代,法律已正式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列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有无媒人,便成为了婚姻合不合法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古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

所谓“礼仪”是指礼节与仪式,“礼仪”是法定和传统习惯的行为规范。

《唐律》中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同时,在《唐律》中的《户婚》篇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可见婚姻大事应由父母作主,父母对卑幼的主婚权自西周以来就成为法定原则,《唐律》的规定更为完备。

明确规定,父母可包办卑幼的婚姻,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

如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就将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便是法定的“六礼”。

这里所说的“六礼”,即古代婚礼中的六道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道程序。

在唐代人心目中,只有正式履行了“六礼”的婚姻,才算是严肃、合法的婚姻。

因此,在唐代,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平民百姓,举行婚礼时无不遵从此“六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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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的习俗和其发展的特点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

唐代的律令制度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法发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

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唐律、疏律对后世法典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

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作用的法典。

唐代的律令制度对于古代周边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相关响。

日本以及当时的朝鲜半岛的高丽、百济、新罗三国受唐代法律的影响更为深远。

笔者对唐律在婚姻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相关规则进行探究。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最为成熟的时期,唐律是我国保留下来的较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其主要特征是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教”伴随着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中仍有存留,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

二、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隋唐时期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绵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已经成熟和完
备。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
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

”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将以前的结婚年龄提前为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

唐太宗的诏令中“须”申以婚媾即应该婚嫁,对于婚聘年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这在唐朝初年那种特殊形势下,实行早婚制度对解决劳动力短缺、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意义。

延至唐玄宗时期,人口的急剧增长,人多地少的问题使得当政者有必要采取某些措施以抑制人口的过快增长。

而唐玄宗颁布诏令为结婚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可能正是减少人
口的措施之一。

(二)基本原则
“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

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
不例外。

在《唐律》中,父母、尊长对子女拥有完全的主婚权,“媒妁之言”具有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包办婚姻”在唐代制度化、法律化。

“双妻并嫡,悬为厉禁”正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古老制度的体现,自西周时起,在法律中只承认一个合法妻子,对于男子娶妾没有限制。

“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已婚男子犯重婚罪的惩罚和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保护。

(三)婚姻成立的条件
1.唐律中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积极条件:其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前述已经提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子女婚姻大事完全秉承父母之命,唐律规定媒妁介绍是婚姻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唐律疏议》卷13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其二,婚约,也即定婚。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定婚有三种表现形式:婚书、私约或接受聘财,其中聘财是最重要的要件唐律疏议云“: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故礼云:聘则为妻。

……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

”可见三者之中,受聘财是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其法律效力优先于婚书与私约。

其三,六礼的婚姻程序。

“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西周时期创始,至唐代依然延用。

《唐律疏议》卷13“以妻为妾”条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

六礼的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代法律虽然保护婚书的效力,但同样要求人们要遵守六礼的程序,对于违反规定强娶或者不嫁的行
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2.为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和不妨碍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唐律对婚姻的缔结条件作了诸多的限制,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同姓及亲族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并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

禁止良贱为婚。

唐朝的民分良贱两类,贱有官贱私贱之分,官贱如官户、杂户、工户等,私贱有奴婢、部曲两种。

“人各有耦,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疏议·户婚律》)。

唐律中说:“奴婢即同资财”,主人可以将女婢等同马牛牲畜一样带到市场上出卖,因此唐代的贱民阶层不具有像普通民众一样的社会法律地位。

因此在婚姻制度方面,唐律规定禁止良贱通婚。

其他禁止性规定。

如监临官与其部下百姓通婚,不得嫁娶违律,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不得先奸后婚等。

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礼”的思想贯穿于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规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体现了鲜明的伦理道德性。

“礼”体现在婚姻缔结的限制中。

缔结婚姻对象的选择有礼教的限制,同宗同姓不婚,良贱不婚。

良贱为婚贬低了尊者的人格,严重违反了“尊尊”的礼制原则,因此为唐律所禁止。

结婚时间的确定以及对于离婚的条件之一“七处”的明确规定无处不渗透着对“礼”的严格遵从。

第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中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夫为妻纲”、“夫者,妻之天也。

”唐代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不平等地位,夫妻关系义同尊卑,将婚姻的决定权赋予男性。

夫妻之间发生致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同罪不同罚。

《斗讼律》规定,妻殴夫徒一年,伤重者,,加凡人三等;而夫殴妻未伤者无罪,伤者减凡人二等。

加重对妻子的惩罚,增大夫权的控制力。

第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等级性。

“唐朝的婚姻领域,
同其封建的国家政治制度一样,充满了等级特权的色彩,而且这种特权是公开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唐律严格区分良贱,使良贱等级分明。

禁止良贱通婚,良贱互婚,不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所缔结的婚姻必须解除,贱民身份回归原来;禁止良人收养贱民之子女,否则不仅收养者要受到杖刑或徒刑的法律处罚,被送养的贱民,也要受到相同的处罚。

第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强制力。

唐律秉承古代法律体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以刑罚来处罚民事违法,这种法制体系使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了公法的性质,从而大大加强了法律对婚姻领域的干涉。

唐律的管辖从从婚姻的缔结、解除到双方亲属之间的殴伤残杀甚至对结婚时间也加以干预。

违反结婚条例而缔结的婚姻,轻者杖,重者绞。

以法律的干涉代替私人的自治,这是唐朝婚姻领域国家强制干预调整的又一体现。

唐律对婚姻家庭事宜的种种强制,充分体现了唐统治者对婚姻家庭的重视。

总之,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婚姻领域是个伦理的世界,伦理道德观念深深地扎根于人们的心中,这是我们在修订婚姻家庭法时,不能也不应勿视的。

中华民族是具有传统美德的民族,我们的法律不应为了迎合少数人的欲望和所谓社会、人性发展之使然,而抛弃我们应该尊崇的伦理道德,法律应惩恶扬善。

虽然唐代婚姻立法对后世和东亚、越南等地的婚姻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但毕竟受到经济条件、政治因素和历史文化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有利于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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