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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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热能供暖相关政策

陕西省地热能供暖相关政策

陕西省地热能供暖相关政策2018年1月,陕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发展地热能供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把加快地热能清洁供热作为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快推广、较大规模地发展中深层地热能供热。

为推动地热能供暖的发展,《意见》提出了三条政策措施:1.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

将地热能供热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市政工程建设用地、用水、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支持,省上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引导扶持力度,重点对试点示范项目及增量成本较大技术的普及性支持,促进地热能供热市场调节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 建立完善税费政策。

统筹考虑投资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协调好不同供热方式的比价关系,科学合理制定地热能供热价格。

3. 开放城镇供热市场准入。

将地热能供热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集中规划,有序开发。

支持地热能开发企业进入城镇供热市场,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

建设中深层地埋管供热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监管时可不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

《意见》的印发有助于陕西省加快推进地热能供暖的发展,有助于陕西省降低城镇采暖、生活热水对常规能源的消耗,减缓环境压力,更加科学、高效、可持续地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

积极发展地热能集中供热,推动新建居住小区地热能分布式供热,加快提升地热能在建筑供暖中的应用比例,力争到2020年占新增建筑供热的10%以上。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商品房屋等工程项目,采取地热能供热,或者地热能与燃气、电等结合互补的模式清洁供热。

这些政策的实施非常有利于该项目的建设和推进。

西安市暖气标准

西安市暖气标准

西安市暖气标准一、供热时间根据西安市《供热条例》规定,每年的供热时间应当从当年的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的3月15日结束。

在这个时间段内,西安市各供热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

二、供热温度为了确保供热质量,西安市对供热温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

如果遇到特殊天气情况,如气温骤降或持续低温,供热企业需要适当调整供热温度,以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

三、供热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并协助用户解决供热方面的问题。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供热费用,并妥善使用供热设施。

如果用户发现供热问题,应当及时向供热企业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四、室温标准为了确保供热质量,西安市对室温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

如果遇到特殊天气情况,如气温骤降或持续低温,供热企业需要适当调整供热温度,以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

五、供热设施的维护为了保障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用户应当注意维护供热设施。

如果发现供热设施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供热企业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同时,用户也应当避免擅自改动供热设施,以免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违规处罚如果用户存在违规用热行为,如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偷盗热力等,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西安市供热条例》规定,对于违规用热行为,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用户权益保护为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对用户权益保护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用户发现供热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履行供热义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同时,用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12月1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第四章用热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最新解读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6℃是否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因停暖等故障的退费是否能够落到实处?两部制计费方式为何难推广?6月7日上午,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召开《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座谈会,邀请部分业主和供热单位提供意见和建议。

>>业主希望提高最低温标准细化供热退费条款《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需要。

为此,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热用户对集中供热管理、经营、服务中的意见和建议,6月7日上午,西安市市政公用局邀请部分物业企业、业主、医院和大学的后勤集团参加了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旭景名园一位业主提出,《条例》明确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按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但是对于供暖温度是否达标,需要测温确认,供热企业说是物业的问题,物业说是供热企业的问题,最终退费问题不了了之。

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退费细则,将退费问题落到实处,并受职能部门的监督。

同时,她也提出,分户计量是科学合理的供热计费方式,希望推广,以减少热费纠纷的发生。

世融嘉城业主何先生说,《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很多业主觉得16℃这个下限有些偏低。

希望市政部门考虑调整这个温度下限,或者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对温度的下限进行细化。

>>物业提出温度和流量双考核合理评价供热质量西安华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杨经理说,建议《条例》对空置房的解释能够更加明确,以避免预收供暖费时产生矛盾和纠纷。

还有就是热水供暖在供暖初期可能出现气堵的问题,需要排水,由此造成的水资源浪费,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69832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69832

(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Document of heat supply management measures in Sha anx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陕西省供热系统文档3、篇章3:陕西规范供热采暖管理每次一到冬天,北方最必不可少的就是暖气。

陕西省供热在管理方便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西安市2024—2024年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方案

西安市2024—2024年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方案

西安市2024—2025年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方案一、目标与任务1.提升供热能力,确保供热覆盖范围和供热质量。

2.优化供热系统,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3.加强供热设施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满足市民个性化需求。

二、具体措施1.提升供热能力(1)加大投资力度,完善供热设施。

在采暖期前,对供热管网、换热站等进行升级改造,提高供热能力。

(2)推广清洁能源,降低煤炭使用量。

鼓励使用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煤炭使用,降低污染物排放。

2.优化供热系统(1)调整供热参数,提高供热效率。

根据气温变化,合理调整供热参数,确保供热效果。

(2)实施智能调控,实现精准供热。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供热系统智能调控,精准满足用户需求。

3.加强供热设施维护(1)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

在采暖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2)加强维修保养,提高设备使用寿命。

对供热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4.提高供热服务水平(1)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简化用户报修、投诉等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用户满意度。

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普及供热知识,提高用户满意度。

三、时间节点1.2024年10月1日前,完成供热设施升级改造。

2.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供热系统调试。

3.2024年11月1日,正式开始供热。

4.2025年3月31日,结束供热期。

四、责任主体1.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的总体协调、监督和指导。

2.各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3.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供热质量。

4.社会和媒体:负责监督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及时反映市民诉求。

五、应急预案1.设立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2.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人。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能力。

在这个采暖期,我们要全力以赴,确保市民温暖过冬。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陕建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0]103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市规划局、城建局(建委、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今年全省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到2011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年底国家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为了完成今年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从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销售等各个环节对新建建筑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采暖建筑工程,满足热计量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依法列入强制性监督验收范围,对不符合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供热企业可不予供热,保证新建建筑全部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三、各设区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新建建筑执行供热计量标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今年5-6月份对上半年所有竣工的新建建筑进行检查,9-10月对下半年竣工的新建建筑进行检查,并分别将专项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于6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省建设厅。

四、省建设厅将在7月和11月组织对各地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落实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内容应包括:采暖系统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分户供热计量要求),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0〕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0〕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4日西安市采暖期集中供热保障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采暖期集中供热工作,提高供热管理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确保集中供热安全稳定、高效有序,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立足资源供应实际,构建上下积极联动、部门协调一致的集中供热保障体系,统筹集中供热保障工作,规范供用热行为和市场秩序,解决好各类集中供热问题。

落实集中供热企业供热主体责任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民生用热保障属地责任,强化集中供热事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跟踪问效,确保民生用热安全稳定供应。

二、责任分工(一)牵头市级部门1.市城管局:向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集中供热重大问题;就提前或推迟供热时间进行综合研判,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督促、指导各区县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加强辖区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集中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集中供热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督促集中供热企业建立完善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对集中供热企业的安全生产、供热质量、供热服务、设备检修等方面,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及时处理12345市民热线转办工单,督促、指导、协调集中供热企业处理相关问题;查处集中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能源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陕发改运行〔2018〕1509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8〕1509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热电联产运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热电联产机组运行实际,我们编制了《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定稿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XXX欧电话:************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能源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2018年11月23日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陕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公用热电联产的发电计划、发电调度、技术改造、网源协调、热电联产在线监测系统等方面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11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11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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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7〕11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助力全省治污减霾,支持清洁供暖普及推广,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
陕西省物价局
2017年10月16日
——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6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6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60号2005年9月20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5〕63号)精神,为推进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逐步理顺我省城镇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供热价格确定的原则1、全省城镇供热价格按照“政府定价,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热、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

2、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必须坚持听证会制度和公示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核定成本,按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3、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职工个人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保障工作,保证供热优惠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4、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的收费制度,对于按热量计量收费条件不成熟的供热用户,暂可按建筑面积计量计价收费。

5、选择和把握好供热价格改革的出台时机,确保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二、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权限1、省物价局制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的供热出厂价格。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xx〕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xx年5月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年7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通过城市规划热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用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用热设施。

共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热力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器具和建筑物内共用管道等。

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及户内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调控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管理单位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力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四条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供热、用热的具体管理和对各县市供热用热的行业指导、协调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

发改、工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民政、公安、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集中供热的发展和建设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陕建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5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中城镇地区清洁取暖专项行动方案》(陕政办发〔2019〕29号)和省厅《关于发展地热能供热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地热能供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地热能供热的统筹指导(一)要把推进地热能建筑供热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节能减排、治污减霾的有效途径,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技术多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力争到2021年底前,关中地区城镇新增地热能供热面积2200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供热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二)在热电联产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发展地热能供暖,采用多能组合供热的技术方法开发利用地热能,进一步提升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

(三)地热能建筑供热方式选择,应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本行政区城镇区域清洁取暖规划、地热能供暖发展规划及工作方案相衔接。

二、进一步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的组织策划(一)采用地热能供热的新建建筑,应预留供热设备用房、电源、用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和取热井用地。

(二)具备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及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场馆、便民中心等公共建筑,应全面推广地热能供热。

陕西省燃煤热电清洁供热实施方案

陕西省燃煤热电清洁供热实施方案

陕西省燃煤热电清洁供热实施方案清洁燃煤热电联产兼顾电力与热力供应,能源利用效率较高,居民可承受能力较强,是未来较长时间内清洁取暖的基础性热源。

为加快推进超低排放燃煤热电集中供热,提高全省清洁供暖率,编制该方案。

一、燃煤热电供热现状及存在问题截止2016年底,全省燃煤火电机组总规模3265万千瓦,其中30万以上机组2741万千瓦,具备供热条件的2155万千瓦,已进行供热改造机组1174万千瓦,供热能力约1 7亿平方米。

2016年供暖季,全省燃煤热电机组供暖面积约1 1亿平方米,约占全省集中取暖面积的30%。

当前,燃煤热电供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能力发挥不充分,主要的制约因素一是供热规划缺乏统筹,燃煤热电机组覆盖范围内多种热源并存;二是配套管网建设滞后;三是中长距离供热管网投资大,企业积极性不高,且落实热用户困难,特别是落实用量大、需求稳定的优质用户难度大。

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燃煤热电企业与市政供热企业间的利益矛盾。

同时,也存在大部分机组为亚临界、供热改造机组,适宜小县城、重点城镇供热的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发展不足等问题。

二、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以保障清洁取暖和电力安全为目标,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存量燃煤机组供热能力,科学新建热电联产机组,积极推广中长距离供热,加大供热范围化石能源供热站、10万千瓦以下机组替代关停力度,提高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比重。

加大节能减排和灵活性改造,提高环保水平和电网调峰能力。

力争2019年底前,具备条件的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实施供热改造(含高背压改造),新增供热能力1亿平方米以上。

关中地区1。

万千瓦及以下燃煤火电基本关停。

2021年底,全省超低排放燃煤热电供热面积达到2 5亿平方米以上,其中关中地区2亿平方米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现役机组热力生产扩能。

对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30万千瓦及以上纯凝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鼓励同步加装蓄热设施等调峰装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2015年度供热采暖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2015年度供热采暖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2015年度供热采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陕建发[2014]394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2015年度供热采暖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94号)西安、宝鸡、铜川、渭南、延安、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做好我省2014-2015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确保广大群众正常、稳定用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城市集中供热工作事关民生及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确保居民冬季采暖,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问题,确保供热安全,让百姓温暖过冬。

二、全面排查,认真做好供热前期准备工作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供热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排查和梳理,一是抓紧推进供热改造工程进度,特别是对影响今年按时供热的工程,要调动各部门的力量,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创造施工条件,确保按时完工。

二是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用户及供热管网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整治台账,安排专人限时整改,确保按期供热。

三是督导各集中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工作,确保采暖期前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特别是承压供热设施要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是各集中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热源和换热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人员进行供热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应急保障、安全操作等技术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一线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推荐文章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热度:2017年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解读热度: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热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热度:上杭县绩效管理办法最新出台热度:每次一到冬天,北方最必不可少的就是暖气。

陕西省供热在管理方便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陕发改价格〔2021〕24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委(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现就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供水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取消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居民、非居民用户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碑林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碑林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碑林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碑林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碑林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0日碑林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已于2018年4月1日由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落实《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确保我区集中供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关于集中供热工作的要求,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安全平稳供热、满足群众采暖需求为目标,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坚持多措并举,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建立正常稳定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集中供热体系,切实提高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推进我区集中供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强化集中供热工作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全面贯彻落实。

经区政府研究,现决定成立碑林区集中供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珩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王从兵区建住局局长成员:唐战玺区发改委主任闫丹杰区财政局局长刘春杰区安监局局长岳启华区物价局局长贾众怀公安碑林分局副局长李经纶国土碑林分局党委书记杨琳工商碑林分局副局长赵普庆质监碑林分局局长孙浩规划碑林分局局长江志军环保碑林分局副局长郭景义区建住局调研员韩海若南院门街道办事处主任赵红星柏树林街道党工委书记赵永强长乐坊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党江林东关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国荣太乙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张小哲文艺路街道办事处党政负责人王畅余长安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冯洁张家村街道党工委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住局,办公室主任由郭景义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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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

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后,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供热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

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一)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九条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

鼓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根据供暖气象指数,调整能源消耗量,达到最佳供暖温度和节能减排效果。

第二十条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

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在每月底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月城市集中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同时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以热能表、热流量计等显示的量值进行用热费用结算的,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

供热方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

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供热价格,向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纳用热费用。

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

第二十八条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用热过程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二)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用热费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供热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用户之间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热交换站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对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供热设施,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入户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应当给予便利。

第三十六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保证城市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掘、取土、爆破或者堆放废弃物;(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易堵塞物或者污水等;(四)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关开挖手续的同时,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并与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四)擅自停止供热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一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五十条本市自行供热单位的供热采暖系统建设、供热服务质量和标准、供热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联片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一体的集中供热。

区域城市某个区域的集中供热。

城市若干个街区及至整个城市的集中供热。

近日,为做好全省2014年-2015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本年度供热采暖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地市供热管理部门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确保供热安全,让百姓温暖过冬。

为确保冬季供热安全有序,各级供热管理部门、各供热单位要建立城市供热应急预警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制度,严格落实供热安全生产责任。

该厅强调,要切实加强对供热服务质量的监管,提前开通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在采暖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解决用户的供热投诉问题,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保证用户采暖质量达标,降低用户投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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