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权利质押)(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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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约定必须一致]
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债权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出质人(债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以其享有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财产权利,自愿为出质人到期履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依据第号(提示:指借款合同、股权受益权或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如为增资扩股此处则为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主合同”)出质人作为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提示:业务部依据业务类型填写“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或“回购价款”等具体内容)、违约金、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
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及主合同无效后就质权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前款所称“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是指质权人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出质人出质的财产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由双方配合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质登记事宜,全部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将出质的权利凭证及质权凭证于年月日前交付质权人具体业务经办部门验收并占有。
第四条出质人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等事宜(如有),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第五条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提示:如出质人为企业,请使用以下表述】
(一)出质人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出质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不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三)出质人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和/或其他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
(四)出质人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
(五)出质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益,出质财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七)没有任何针对出质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存在、悬而未决或有此类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八)出质财产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此类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九)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质权人将出质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十)如出质人为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关联方,出质人保证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就本合同项下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如出质人为自然人,请使用以下表述】
(一)出质人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取得配偶对签署本合同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同意。。
(二)出质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
(三)出质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出质人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四)出质人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
(五)出质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益,质押财产上不存在任何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七)不论出质人是否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八)没有任何针对质押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此类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九)质押财产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此类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
第六条质押财产权利若非因质权人原因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在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权利,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存入质权人指定信托财产专户作为出质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准备金。不足部分出质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若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处分该质押权利,出质人应将处分该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信托财产专户作为出质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准备金。若质权人认为出质人处分该质押权利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质押权利的价值,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出质人不得处分质押权利。
第八条出质人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在通知出质人后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质权人将兑现的价款或所提货物变现后,存入质权人信托财产专户作为出质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准备金。
第九条出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兼)并、分立、股份制扩建、与外商合资(作)、拟破产、歇业、解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