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0年人身损害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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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最新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页眉可删)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随着车辆的越来越多,我们知道每个省事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也在每年增长,遇到交通事故是不幸的,那么如何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懂得合理的索赔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以江苏省为例,的为大家整理了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

2020年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正式出炉,死亡赔偿金最高138.8万元!

2020年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正式出炉,死亡赔偿金最高138.8万元!

2020年⼈⾝伤害赔偿标准正式出炉,死亡赔偿⾦最⾼138.8万元!来源:法律公园;⽂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国家统计局近⽇公布了31省份2019年居民⼈均可⽀配收⼊数据。

上海以69442元⾼居榜⾸,逼近7万元⼤关。

北京以67756元位居第⼆名。

上海⼈、北京⼈能挣能花,其居民⼈均消费⽀出超过4万元,同样位居前两名。

居民⼈均可⽀配数据的出炉,意味着,2020年⼈⾝伤害赔偿标准也正式确定,以上海为例:2020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均可⽀配收⼊69422元/年上海市2020年⼈⾝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赔偿⾦额(⼈民币:元)死亡赔偿⾦60周岁及以下⼈均可⽀配收⼊*20年61⾄75周岁⼈均可⽀配收⼊*(80-年龄)75周岁以上⼈均可⽀配收⼊*5残疾赔偿⾦(⾃定残⽇起按20年算)60周岁及以下⼈均可⽀配收⼊*20年*伤残等级系数61⾄75周岁⼈均可⽀配收⼊*(80-年龄)*伤残等级系数75周岁以上⼈均可⽀配收⼊*5*伤残等级系数赔偿项⽬赔偿⾦额(⼈民币:元)医疗费按医疗费发票单据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或按照最近3年平均收⼊计算;或按照上海相同或相近⾏业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营养费20—40元/天护理费护理⼈员有收⼊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理⼯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住宿费60元/天*期限住院伙⾷补助费20元/天*期限交通费按发票单据物损费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等财物损失鉴定费按鉴定费发票单据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实⽤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丧葬费 6个⽉的上年度职⼯平均⼯资被抚养费⽣活费⼈均消费⽀出*年限精神抚慰⾦ 50000*伤残等级系数;死亡的,按50000元计算律师费按发票单据,根据《上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法律链接: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损害赔偿】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在法律文书中说明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防护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而权利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最⾼⼈民法院 2020-12-29 司法解释现⾏有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 因⽣命、⾝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法⼈组织。

第⼆条 赔偿权利⼈起诉部分共同侵权⼈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承担同等责任。

⼈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0•【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

为此,我院于2019年9月9日发布苏高法电〔2019〕616号公文,授权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赔偿标准。

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苏州、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等市先后公布了相应的统一赔偿标准。

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我省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我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

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回应社会公众“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作出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对妥善审理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挥了巨大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

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权威。

特别是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人民群众对城乡二元结构下按照户籍地标准采取不同计算方式的意见较大,希望统一赔偿标准的呼声很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最新版]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因侵害生命、健康和身体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赡养义务的受扶养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人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造成损害的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可以根据民法一般原则第131条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但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死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如果受害人有过失致死,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其侵权行为与同一损害后果直接相结合,构成共同侵权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由于多人间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共同危险行为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人。

赔偿权利人放弃诉讼中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不承担放弃赔偿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义务,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的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药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A 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 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误工费
C 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X(元/年)×误工期限(天) ÷3 65(天)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 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 补助费 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60 周岁
60-75 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X(元/年)×{20-(实
际年龄-60)}年
死亡赔偿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X(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75 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 (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元/年) 60-75 周岁 ×{20 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 1 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元/年) ×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 ≥75 周岁 偿指数看作 1 计算。 精神损害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抚慰金 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 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2020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赔付标准

2020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赔付标准

2020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赔付标准2020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赔付标准引言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2020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社会需求进行制定的。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医疗费根据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治疗费、康复费、住院费、门诊费、药费等。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医疗费用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营养费营养费用是指因受害人在伤病期间需要额外的营养补充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用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进行评估和支付。

住院伙食费住院伙食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需要支付的伙食费用。

根据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费用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进行评估和支付。

交通费交通费用是指受害人因就医或治疗需要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根据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费用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支付。

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或生病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

根据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误工费用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受害人实际的收入和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支付。

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或生病需要专门护理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护理费用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支付。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事故或疾病导致受害人发生残疾而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的金额将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影响进行评估和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事故或疾病后因心理压力和精神折磨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费用。

根据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将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支付。

结论2020年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社会需求制定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9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起诉与受理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径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有权赔偿的人提起诉讼,被要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华绿网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而受害人只是一般过失,则不应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分别采取多项行为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若干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则假定每个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放弃诉讼请求,并将放弃的法律后果通知法院。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防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补充责任。

江苏省2020年人身损害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江苏省2020年人身损害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江苏省2020年人身损害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2020年3月20日,江苏高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正式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要实现“同命同价”。

一、相关各项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二、各项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法是怎样的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参考,欢迎阅读!⼀、⼈⾝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法是怎样的(⼀)造成⼀般⼈⾝伤害(未达伤残):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2、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般80元⼀天。

【须有医⽣开具疾病证明书,医嘱留陪⼈法院才认定】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2020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20200220)

2020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20200220)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2019)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考虑到原告在受伤前从事建筑行业,按2018年建筑行业标准53395元/365天*DDD天计算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护理费以90~100元/天计算为宜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1.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1948元,经营净收入为5386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

2.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007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697元。

3.2018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 1.78;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 1.78。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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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是什么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费⽤2、住院伙⾷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补助费赔偿⾦额=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误⼯费赔偿计算公式误⼯费赔偿⾦额=受害⼈固定收⼊(天/⽉/年)×误⼯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城镇)÷365⽇)×误⼯天数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额=陪护⼈的原收⼊×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额=实际发⽣的交通费⽤(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额=⼀般公职⼈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计算公式(1)、受害⼈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20年-(受害⼈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20年-(受害⼈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具费=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10、被抚养⼈⽣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城市居民⼈均消费⽀出×(18-被抚养⼈实际年龄)÷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农民家庭⼈均⽣活费⽀出×(18-被抚养⼈实际年龄)÷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城市居民⼈均消费⽀出×20年)÷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均消费⽀出×(18-被抚养⼈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农民家庭⼈均⽣活费⽀出×20年)÷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受害⼈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均消费⽀出×[20年-(死亡⼈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农民家庭⼈均⽣活费⽀出×[20年-(死亡⼈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受害⼈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均消费⽀出×5年)÷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活费赔偿⾦额=(上年度农民家庭⼈均⽣活费⽀出×5年)÷对被抚养⼈承担扶养义务的⼈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城镇)÷12个⽉×6个⽉12、死亡赔偿⾦计算公式(1)、受害⼈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20年(2)、受害⼈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20年-(死亡⼈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20年-(死亡⼈实际年龄-60岁)](3)、受害⼈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城市居民⼈均可⽀配性收⼊×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上年度农民家庭⼈均纯收⼊×5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级⼈民法院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损害赔偿标准江苏省⾼级⼈民法院公布 2020年度江苏省⼈⾝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均⼯资性收⼊24657元、⼈均经营净收⼊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均⽣活消费⽀出26225元。

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实施⽅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实施⽅案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案。

⼀、试⾏法院全省各级⼈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适⽤范围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本实施⽅案。

2.本实施⽅案⾃发布之⽇起施⾏。

本实施⽅案施⾏后尚未审结的⼀审、⼆审案件,适⽤本实施⽅案;施⾏前已经作出⽣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本实施⽅案。

三、试⾏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式计算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

(1)残疾赔偿⾦:根据上⼀年度江苏省居民⼈均可⽀配收⼊中⼯资性收⼊与经营净收⼊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定残之⽇起计算⼆⼗年。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因伤致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上⼀年度全省居民⼈均⼯资性收⼊+上⼀年度全省居民⼈均经营净收⼊)×上⼀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丧失⽐例×20年(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死亡赔偿⾦:按照上⼀年度江苏省居民⼈均可⽀配收⼊中⼯资性收⼊与经营净收⼊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2年整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2年整理)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2022年整理)一、前言本文档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人身权民事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旨在规范和统一侵害人身权民事赔偿的标准。

二、普通规定1. 本标准合用于因侵害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

2.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3.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据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精神伤害及其他合理需要进行赔偿。

4.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伤害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津贴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殡葬费等方面。

三、具体标准1. 伤害费1.1 轻微伤:每人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

1.2 轻伤:每人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五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万元。

1.3 重伤:每人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十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4 特殊重大伤害:每人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十五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2. 医疗费2.1 根据受害人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但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2.2 对于必要且符合医学规范的治疗,应当全额赔偿;对于非必要治疗或者不符合医学规范的治疗,应当与实际医疗费用相符合。

3. 营养费3.1 如果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接受了营养支持,按照每天不超过当地供给标准的50%进行赔偿。

4. 住院伙食津贴费4.1 如果受害人在住院期间需要额外消费,按照每天10元以内的标准进行赔偿。

4.2 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酌情适当提高津贴标准。

5. 误工费5.1 对于因治疗需要而产生的误工,应当按照合理标准进行赔偿。

5.2 对于因受伤而导致的误工,应当按照实际工资以及受伤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赔偿。

6. 护理费6.1 如果受害人需要护理,应当按照每天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的5%进行赔偿。

7. 交通费、住宿费7.1 如果受害人需要前往医院就诊或者住宿,应当按照合理标准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最⾼⼈民法院 2020-12-29 司法解释现⾏有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 因⽣命、⾝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法⼈组织。

第⼆条 赔偿权利⼈起诉部分共同侵权⼈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承担同等责任。

⼈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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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0年人身损害类案件赔偿标准及计算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2020年3月20日,江苏高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正式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要实现“同命同价”。

一、相关各项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二、各项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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