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 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doc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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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提高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相关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系统性。

第五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二章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资料、竣工图纸、运维资料等。

第八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台账,记录档案的来源、数量、种类、存放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由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收集。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档案清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第三章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文件级别、年代先后、内容相关性等原则进行分类整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建立详细的整理计划和流程,确保整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保留原始文件和复制文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核实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及时记录整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情况,做好整理工作的档案管理记录。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索引和检索系统,方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和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徐州市向丰县和沛县输送原水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徐州市向丰县和沛县输送原水工程(以下简称“丰沛原水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丰沛原水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丰沛原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中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是对丰沛原水工程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及运行、维护、改造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职责,确保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徐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市直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作为项目法人,对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丰沛原水工程组负责具体实施。

丰沛原水工程组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制定统一标准、制度和档案分类方案,组建档案管理网络,开展档案业务活动,监督和指导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全部档案,做好本处档案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所形成的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及合同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建设单位移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及时移交。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4.23•【文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4月23日由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以档发〔2012〕4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管理与职责、归档与移交、移民档案验收、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国家档案局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细则

甘肃省******工程科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科技档案是指******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的管理见附件12《甘肃省******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建单位应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加强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归档意识,提高档案业务知识,确保******工程科技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对工程科技档案管理实行“三纳入”制度,即把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工作程序,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和年终考核内容,纳入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各参建单位应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使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成为项目负责人与有关技术人员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为加强档案工作的微机化管理,各参建单位应配置计算机的“软”、“硬”件设备,完成******工程文件、图片、图纸的扫描或录入工作,为实现档案网络化管理作好准备。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科技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档案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及下达计划任务时,应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并与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挂钩;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保护档案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各阶段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的分类与归档(一)按照工程阶段的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分为前期规划阶段、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行维护阶段。

(二)前期规划阶段的档案包括工程论证报告、勘测设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三)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的档案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施工方案等。

(四)工程建设阶段的档案包括工程变更记录、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等。

(五)运行维护阶段的档案包括设备管理记录、维修保养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

(六)各阶段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标识、存储和归档。

三、档案的保存期限与处理(一)各阶段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保存期满的档案可以进行销毁或者移交至档案库进行长期保存。

(三)档案销毁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销毁。

(四)档案移交至档案库时,应当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并由移交方和接收方签署确认。

四、档案的利用与保护(一)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和利用档案。

(二)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档案。

(三)对涉密档案的保护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涉密档案。

(四)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

附件:附件1:档案移交登记表附件2:档案销毁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涉密档案: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

3、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指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各项档案管理规定。

4、档案库:指专门用于存储、保管档案的场所。

(水办〔2008〕36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办〔2008〕36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08〕36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水利部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达到70格。

不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本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情况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

第八条档案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档案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审核报告附后。

档案自检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把申请后的员,第十三条档案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注明单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

验收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个人意见并签字确认。

验收意见应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印发给申请验收单位,并报国家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四条档案验收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

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成员及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发布(水办[2008]3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

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水利水电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流程,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的单位或部门。

第六条档案管理机构应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设施,包括档案库房、档案柜、档案盒等,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档案培训和考核,提升档案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档案采集第九条档案采集是指对水利水电工程相关的档案资料进行搜集、整理、组卷的过程。

第十条档案采集应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十一条档案采集应按照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等。

第十二条档案采集应使用专用的档案采集工具和设备,避免造成档案损坏或遗失。

第四章档案整理第十三条档案整理是指对采集到的水利水电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归档、编目、编排的过程。

第十四条档案整理应根据档案的种类、内容、形式等特点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十五条档案整理应按照统一的档案编码规则进行,便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档案整理应使用酸性纸张和酸性胶水等对档案进行酸碱中和处理,延长档案的保存期。

第五章档案保管第十七条档案保管是指对归档、整理好的水利水电工程档案进行存放和管理的过程。

第十八条档案保管应选择干燥、通风、防火、防潮等条件良好的场所进行,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存性。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应制定档案借阅和使用规定,严格控制档案的外借和复制。

第二十条档案保管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方法(3篇)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方法(3篇)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方法(3篇)
1受到时空的约束,水利工程档案具备明显的时机性
在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活动当中,水利工程建设属于其中的一方面内容,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大自然发展变化规律的影响与约束,为此,水利工程建设过程当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尤其是在洪涝灾害发生后所采取的抢救紧急工程的相关资料,具有显著的时间及季节性,为此,水利工程档案具备显著的时机性特征。

科技档案与文字档案一体化水利工程属于施工、管理、规划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为此,所形成的业务性资料与科技档案资料相互间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性,具有向科技档案与文字档案一体化发展的趋势。

2水利工程档案的搜集与整理
2.1分阶段搜集
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搜集是把水利工程各部分单位及个人手中的工程图纸、资料信息等进行统一的搜集,交给专门的档案负责人进行统一化的经管。

目前,水利工程档案逐渐从传统的杂乱分散型向条理集中型的方向转变,开展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促使工程档案更为正规更加标准。

针对工程中的相关资料从工程开始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的搜集,这体现在工程的各个阶段当中,同时随时进行档案信息的记录,做好施工日志、竣工报告等资料的登记。

如果在进行工程档案搜集的过程当中查出有缺乏资料或者资料不完善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将工程资料补充完整。

针对时间比较长的跨年水利工程项目,因受到其自身施工时。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好档案的整理、收集、利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的归属第二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归属于该项目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文件要求进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图册等。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的分类、编目和送存。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可以用于:工程运维、安全监测、科研研究等方面的需要。

使用档案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档案的保护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应实施多层级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篡改。

对于重要档案,应实施定期备份和加密措施。

第七章档案的借阅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借阅,但需提供合理的借阅理由,并经相关单位的批准。

第八章档案的销毁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销毁,在销毁前需进行备案和审批,并保留相关备案审批文件。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档案:指各类文书、文字资料、图书、图片、影视资料等记录载体,以及档案化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等。

⒉归属:指档案所属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⒊收集:指将档案从各个来源单位或个人收取到档案机构或档案库中。

⒋整理:指按照要求对已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和存储的工作。

⒌利用:指使用档案所进行的各类活动,包括查阅、借阅、复制、提取等。

⒍保护:指对档案进行安全性、完整性和可信性的保护,包括实施控制措施、备份措施、加密措施等。

⒎借阅:指依法取用档案,进行研究、学习、评审等活动。

⒏销毁:指依法对档案进行物理销毁或电子销毁。

第十章附件⒈《水利水电工程档案收集登记表》⒉《水利水电工程档案整理目录》⒊《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借阅申请表》⒋《水利水电工程档案销毁备案表》。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安装等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是反映工程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部门档案管理。

第五条各项目部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二)负责档案的统计、编目、检索、提供利用等工作;(三)负责档案的销毁、报废等工作;(四)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五)负责档案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收集范围:(一)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中的文件、图纸、图表、照片、声像等资料;(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技术方案、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设备、材料、人员、经费等管理资料;(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应急预案、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资料应分类整理,分门别类归档;(二)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三)档案资料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四)档案资料应保持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删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霉变;(二)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类别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依法利用、严格审批、确保安全”的原则;(二)档案利用应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详细记录利用人员、利用目的、利用时间等信息;(三)档案利用人员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管理和保护,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保障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的各级各类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和利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载体记录。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分类存放、及时整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应当根据文件管理与电子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便利性。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应当弘扬文明行为,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切实履行档案保管责任。

第九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条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档案管理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二)统一收集、整理、编目、保存、利用水利水电工程档案;(三)组织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四)定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五)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六)维护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各种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对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全程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档案分类制度,对水利水电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存放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档案验收程序,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以下简称档案验收)。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档案验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项目包含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档案收集整理质量、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情况纳入评分内容。

第五条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也可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档案验收。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七条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档案验收。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其档案工作机构组织档案验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应档案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档案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

第九条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及特邀专家,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06月14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06月14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06月14日来源:作者:档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徐州市向丰县和沛县输送原水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建设、、水利部(工程)第三条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职责,确保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徐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市直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第六条丰沛原水工程项目档案工作要纳入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范畴,贯穿于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确保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即从工程立项开始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工程招标及签订有关工程协议(合同、责任状等)时,应对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在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单元(分项)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工程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且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文件材料第九条建立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第三章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十条丰沛原水工程项目文件是指从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以纸质、胶片、磁介、光介为载体的全部文件。

第十一条凡是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都应及时收集齐全,归入建设项目成套档案。

按照“谁形成、谁收集、谁整理”的要求,各参建单位各负其责,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

行文程序要规范,收集的文件材料力求是原件或任单位表(见附件2)第十二条竣工图是丰沛原水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水利水电工程在我国的建设与发展持续增长。

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运行和管理,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是对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本文就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做一详细介绍。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信度,为保护历史记录、促进科学研究、服务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二、档案管理范围和内容1. 档案管理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范围包括所有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相关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形式的档案信息。

2. 档案管理内容(1)建设阶段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

(2)运行阶段档案:包括工程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等。

(3)科研阶段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申报书、研究成果报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档案管理原则1. 科学性原则:按照规范和科学的方法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科学性和可用性。

2.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隐瞒、删改或损毁档案。

3. 保密性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4. 公开性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涉密信息进行适当公开,提供便利的查询和利用渠道。

四、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水利水电工程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档案信息的收集,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等。

2. 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信息进行整理,包括分类、编号、归档等工作,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3. 档案保管: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库,对档案进行严格的保管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档案利用: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对需要使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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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积极保护和有效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及有关的规范和标准,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水电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磁性载体文件及计算机软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单位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要划出档案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档案工作要积极探索现代化管理方法,积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和技术,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一流工程,一流档案”。

第四条档案工作要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政治条件好、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文书、科技、照片、磁性载体等全部档案。

制订有关的办法、制度,负责接收、保管、统计、鉴定、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对文件形成单位的档案工作及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归档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保证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案卷质量的标准化。

第六条档案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档案工作的资格和规定学历,身体健康,严守秘密,遵纪守法。

要保持档案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第八条实行文件形成单位(部门)立卷制度。

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所形成的科技材料(土方工程、建筑物工程等)、文书文件及磁性载体材料(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和归档,并按规定报指挥部和监理部备案存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上报。

第九条科技档案是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期间,各施工单位档案工作的重点是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

在竣工验收前,工程指挥部档案专(兼)职人员会同建设、监理、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核验、审查,凡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限期整改,对符合要求的竣工档案,在竣工验收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移交相应的档案部门保存。

第十条归档范围与案卷质量:(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遵循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准确反映工程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便于利用和保管。

文书档案与科技档案分类清楚,组卷合理,避免重复立卷,与工程项目密切的管理性文件应列入科技档案(在工程项目中组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卷内文件排列系统,案卷题名简明确切,编写页码、所有档案的卷内目录一律用微机打印,认真填写备考表,案卷线装(去掉金属物),结实美观,禁用圆珠笔、纯兰墨水、铅笔书写及复写,以利长期保存。

(二)科技档案、文书档案、照片及磁性载体档案的归档范围与案卷质量的具体要求见本办法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

第十一条归档套(份)数、时间。

(一)科技档案:正本(原件)二份(套),其中一份(套)报指挥部备案存查,副本三份(套)。

在竣工验收前归档完毕,在竣工验收后的二周内上报。

(二)文书档案:原则定为二套,一套定稿与印件;一套供借阅。

(三)照片连同相应的文字材料一并归档;磁性载体档案以盒、带为单位归档。

第十二条凡归档(上报)的科技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后要编制案卷目录,并由指挥部和监理部分管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保管期限:科技档案原则上定为“永久”(50年以上)、密级定为“秘密”,文书档案参照有关规定,根据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十四条为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要严格执行相应可控制措施:(一)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坚持两同步一超前的建档原则,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同检查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及全部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前必须首先对相应档案进行验收。

(二)建设、监理及施工管理单位均要明确一名专(兼)职档案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所承担的建筑物或土方工程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监督、检查及收集,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三)监理部档案人员要督促、检查指导科技文件材料形成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发现文件材料短缺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四)监理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要加强归档前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文件材料的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五)指挥部、监理部对已接收的分部工程、阶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及全部工程竣工初步验收要进行认真的校核,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十五条各施工单位要按本办法制订各项管理细则,要根据本单位档案的数量,设置符合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和相应的档案设施,按有关标准严格保管档案,保证档案安全,防止档案的破损、霉变和散失,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或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要加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指挥部和监理部对各单位档案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其考核结果作为评比奖励的依据和评定优质工程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编制各种检索工具,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服务,注重利用效果。

第十八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对档案的综合管理及单项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凡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竣工档案的单位,延缓工程验收,财务不予结算,限期改正,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九条档案的鉴定办法待工程建成并成立管理部门后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及案卷质量要求一、科技档案归档范围1. 可研报告与评估咨询材料。

2. 上级批文、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有关工程专业会议文件。

3. 有关规定、办法、规范。

4. 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协议、合同。

5. 征地补偿、移民迁安、确权划界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及图表。

6. 科学试验成果材料。

7.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测量、气象、地震等资料,环境影响评价。

8. 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概算书)及设计批复。

9. 设计变更通知及补充修改图纸。

10. 开工报告、施工方案、组织设计和技术交底材料。

11. 施工原始记录(建筑材料、砼、砂浆试验报告等)。

12.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检测、试验、勘查、观测、鉴定及分析报告等原始记录。

13.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照片、录相、录音等原始资料。

14. 建设质检、监理单位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查、检测、试验等原始资料。

15.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大事记及日志。

1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检查记录。

17. 工程验收计划的批准文件。

18. 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阶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签证、鉴定书及相关资料。

19. 竣工图纸及工程竣工验收的全部材料。

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总结报告;(2)工程建设管理报告;(3)工程施工管理总结报告;(4)工程建设监理报告;(5)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及检测报告;(6)竣工预算、决算报告;(7)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迁安报告;(8)初步验收工作报告;(9)竣工验收工作报告;(10)工程试运行或管理情况报告。

20. 水文测验水质监测资料。

21. 工程投入运行后的管理、工程改建、扩建、绿化、岁修的各种技术性文件及图纸。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22. 建筑物运用及渡汛方案。

23. 工程运用及调度规划。

24. 设备开箱验收,随机图样及技术性资料。

25. 其他有价值的技术性文件材料。

二、科技档案案卷质量要求(一)引用标准(GB/T 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二)术语1. 科学技术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应当归档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 科技文件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科学技术活动的文字、图表等技术文件的总称。

3. 案卷:由互相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而成的一种档案保管单位。

4. 卷内目录:案卷内登记文件及其排列次序的目录。

5. 卷内备考表:说明案卷内文件状况的表格。

6. 档号:档案的编号。

包括分类号、项目代号、案卷号。

(三)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排列1. 建设项目按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初设、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调度运行等顺序排列。

2. 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3. 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排列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四)案卷的编目1. 编写案卷页号(1)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均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

(2)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在右下角编写页码;双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写页号。

(3)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原有图样目录除外)、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2. 案卷封面的编制(1)案卷封面采用外封面形式。

(2)案卷题名: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提示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内容,一律用汉字书写。

(3)编制单位:填写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

(4)编制日期:填写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起止日期。

3. 卷内目录的编制(1)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2)文件材料题名:亦称文件标题,填写科技文件材料标题的全称。

(3)文件编号:填写文件的文号或图纸的图号。

(4)责任者:填写文件材料的直接编制部门。

(5)日期:填写编制科技文件材料的年、月、日。

(6)页次:填写每份科技文件材料首页上标注的页次,最后一份科技文件材料要写明起止页号。

(7)卷内目录排列在案卷科技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

4.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1)卷内备考表要注明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2)卷内备考表排在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尾页之后。

(3)卷内备考表要填写立卷人及日期。

5. 案卷脊背的编制:其项目有案卷题名及档号。

(五)案卷装订的要求1. 案卷可采用装订文字材料和不装订图纸两种形式。

2. 案卷内不同尺寸的科技文件材料要折叠为统一幅面(297mm×210mm),图纸的标题栏应便于查看。

3. 案卷装订时必须去掉金属物。

4. 案卷不装订时须在每份科技文件材料的右上方加盖档号章。

并逐件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依次排列有序。

档号章的位置在每件文件首页的右上角,其格式与尺寸是:(六)档案装具卷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卷盒、案卷脊背一律执行国家标准。

上述装具及施工日记簿、施工大事记簿、监理日记簿等由监理部统一制作。

附录二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案卷质量要求一、引用标准(一)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二)GB 9705—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二、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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