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商法字(2008)31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上实行同级负责制,但上级机关可以受理立案调查、处理下级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下级机关亦可要求上级机关立案或协助调查、追究本机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四)所办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五)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由其所在单位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所办案件有明显错误或明显违反办案程序的;(八)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而不予以颁发,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九)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年检、鉴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年检、鉴证、登记的;(十)行政处罚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瞒案不报的;(十一)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十二)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三)其它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背景最近,某省某地区发生了一起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商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损失,应当追究该工商所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的执法行为,导致当事人的损失。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执法行为;•执法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不妥;•执法行为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主体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
其中,行政机关依法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分别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4.1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责任追究:1.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调查结果。
2.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判定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
3.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纠正其错误。
如果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特别严重,涉及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 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时,应当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责任追究:1.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调查结果。
2.纪律处分: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3.行政赔偿:对于执法人员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4.责任追究:对于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如果执法过错行为涉及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当当事人因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1.联系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行政机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法律途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放弃、推倭、拒绝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违法履行职责,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当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局长负责制。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层级监督原则,对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以受理行政许可或受理后不开具受理通知书的;(二)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不告知理由或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三)对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能清楚告知申请的具体要求的;(四)不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六)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七)进行有偿咨询服务的;(八)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2008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
为使广大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自治区工商局法规处将自由裁量权幅度的具体计算公式归纳总结后列出,供大家学习借鉴。
自由裁量权公式:1、金额计算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计算公式如下:30%×(金额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从轻上限金额下限=从轻下限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从轻处罚的罚款范围为5万元至30%×(50-5)+5=18.5万元。
金额上限=从重上限金额上限-30%×(金额上限-金额下限)=从重下限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从重的罚款范围为50-30%×(50-5)=36.5万元至50万元。
2、倍数计算: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处罚。
计算方法如下:[30%×(倍数上限-倍数下限)+倍数下限]×违法所得=从轻上限倍数下限×违法所得=从轻下限假设广告费用为2000元,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2000元即为违法所得,从轻的罚款范围为1×2000=2000元至[30%×(5-1)+1]×2000=4400元。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制度大全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大全
某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一、适用对象全体工作人员二、追究形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
三、追究范围工作人员在执法中...
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二、追究形式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
三、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未按规定承诺期限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在执法检查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3、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4、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新设立企业开业实地调查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记申请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无前置审批证件、文件擅自办理工商登记的;
3、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无特殊原因搁置不办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5、违规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6、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追究程序
对执法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追究,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结合年终考评,视情节轻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时,相应扣发奖金。
行业制度行政制度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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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年(卷),期】2006(0)5
【摘要】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了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刊特刊发全文,以飨读者。
【总页数】2页(P8-9)
【关键词】过错责任;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人员;败诉案件;食品;承办人;行政复议决定;政策法规;行政诉讼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法字[2008]3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J], ;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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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评优评先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处理,可以同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不按规定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时,违反规定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一)违法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 (十二)应当颁发行政审批文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文件的; (十三)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材料以外材料的; (十四)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职责的; (十六)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
(十二)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的;
(十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区域、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 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五)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六)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执行不到位的;
(十七)未履行或不正确、不完全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
(十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试卷1
一、单项选择(每小题1分,共50分)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
A高效、便捷B公开、公平C公正、全面D便民、诚信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A科学性和可操作性B民族性和科学性C现实性和前瞻性D科学性和可行性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A行政手段B间接手段C法律手段D市场调节4、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A5B7C9D155、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包括:()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章6、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当事人。
A10B7C15D307、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醉酒后违法行为的8、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纪检部门D检察院9、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对其进行罚款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10、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处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一定数额的罚款D没收违法所得11、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A行政机关B国库C制定的银行D人民法院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模拟卷(十三)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模拟卷(十三)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括号内。
)1。
若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存比较明显的、显性的矛盾,此时适用法律。
这体现的法的适用原则是()。
[单选题] *A.新法优于旧法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
从旧兼从轻2。
关于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下列做法中视为送达的是()。
[单选题]*A.税务机关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公司,甲公司拒绝签收,税务机关将该文书放置于公司前台处B。
税务机关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乙公司,在该公司无人在场时将文书放置于公司办公场所C.税务机关在给个体户李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李某不在,由其妻子签收D.税务机关在给个体户周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周某不在,将文书放在周某家中并交代其十周岁的儿子收好文书3.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可移动财物予以暂时扣留,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第三人保管,限制相对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物的行为.这种措施是()。
[单选题] *A。
查封B.扣押C。
冻结D.扣缴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单选题]*A。
2B。
3C.4D。
55.王某为达到不激的税款的目的,对税务人员进行威胁,拒不缴纳税款。
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
[单选题]*A。
逃税罪B。
抗税物C.拒不缴纳税收罪D.偷税罪6。
某税务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于一起本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予移送,导致相关纳税人逃走并转移财产,所欠税款300余万元无法追回,该税务人员可能涉嫌() [单选题]*A。
玩忽职守罪B滥用职权罪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7.2015 年《立法法》修订后,享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范围扩大到() [单选题]*A。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法标签:案件行政执法机构结算中心罚没2010-01-18 12:27阅读(2711)评论(0)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流程,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加强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案源即时报告制执法办案工作按照流程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巡查时发现的案源,执法办案机构和其他受案单位在接到申诉、举报、投诉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的案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受案人要及时登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在“案件管理”板块进入“案件线索”,通过检索类型检索到备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将受理原因、受理方式、线索(举报)内容、检查人情况录入,应予以立案或当场处罚的,要将当事人信息和案情陈述录入并保存。
属于无照经营或非监管类别的,要分别进入相应版块,录入相关信息并保存。
无论以哪种方式发现的案源,受案人都要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式两份,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一式两份,受案人将填写的文书附相关材料要在2日内上报局受案中心办公室。
受案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案源管理,任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违反办案流程擅自处置案源。
二、案件立案备案制受案中心办公室要将案源情况及时上报受案中心主任,由副主任根据案件线索在《工商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上签署案源交办意见,认为不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相关工作人员办理;需要核查的案件线索,指派办理机构进行核查。
上报的文书受案中心办公室留存备案一份,交案件办理机构使用一份。
办理机构对承办案件有异议的,由受案中心主任裁定。
办理机构在接受案件后要及时核查,决定立案调查的,进入“办案流程”板块,按照“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图”指示,提交审批,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立案,并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备案制度》的规定,于2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同时适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出现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下列行为之一:(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违法指定中介服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过错责任人为共产党员,需同时追究其党纪处分的,由纪律检查部门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不按本制度处理。
过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在本制度追究范围之内。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普通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五条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领导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二)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三)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
第六条分局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制度;(二)依照本制度规定受理、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监督、指导、协调下级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办理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法制机构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征照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不规范执法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登记、许可、年检、鉴证而不予办理、迟延办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办理的;(六)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以查处的;(七)其他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数据管理制度
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一)一、为了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加强数据管理,明确数据传输、数据检查、数据库管理、数据安全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数据传输是指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批量信息数据或规定信息数据的发送、接收过程;数据检查是指对要发送数据和已接收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逻辑性检查;数据库管理是指对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属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库的管理;数据安全是指对于数据传输和数据库的信息安全管理。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含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实施数据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工作部门应加强数据录入、数据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数据应用工作水平,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
四、数据传输(一)信息中心应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维护人员,明确管理责任,每日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网络运行日志,发现网络运行故障及时予以排除,确保工商行政管理网络通畅运行。
网络运行日志应包括运行日期、各个端口运行状况、服务器工作状况、通信设备工作状况、故障处理排除情况、责任人员签名等内容。
(二)网络维护人员对要发送信息、数据应进行最后检查,对有缺、错、漏项的应要求录入部门进行补正,对违反网络安全有关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拒绝发送。
信息数据发送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接收方查收。
(三)接收方网络维护人员应及时对接收数据进行检查,发现数据益出、数据断点、接收失败应及时排除问题并通知发送方重新发送,确保数据库的完整。
(四)不经过网络维护人员处理的直报信息、数据,由发送部门和接收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网络维护人员应给予技术帮助。
(五)在启动应急预案时,网络维护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确保网络畅通并及时发送、接收信息数据。
五、数据检查(一)各级信息中心应按照《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质量检查制度》规定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数据质量检查,通过坚持不懈的开展这项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质量的不断提高。
廊坊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廊坊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过错责任的确认以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纪检监察人员具体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局机关各业务科(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造成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地进行。
第五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1 / 20、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违犯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伪证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行政不作为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发生过错的;、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行政行为明确表示同意的;、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其他不应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主动发现其行政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2 / 20、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拿、卡、要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其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全文)
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视规定(全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视,完善常态化监视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视,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催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视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视制度,完善执法监视程序,强化执法监视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视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视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视工作。
第四条执法监视应当遵循监视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良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执法监视的范围主要有:(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执行情况;(二)标准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三)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七)其他应当监视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执法监视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二)实行标准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三)实行行政处分案件核审、听证制度;(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七)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八)实行法治建立评价制度;(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十)实行执法监视函告制度;(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工商法字[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工商法字[2008]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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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法字(2008)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
(四)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
(五)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
(二)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
(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复议中的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三)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应当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十三条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六)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
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自我办理的承办原则。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
(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三)被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变更的;
(四)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
(五)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