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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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工作宗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委员会”)是为了贯彻国家卫生政策,推动全民健康,提高国民健康素养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卫生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培养和加强公民的爱国卫生意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动卫生文明建设。

第二条:组织机构卫生委员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

主席团负责协调全体委员的工作,秘书处担任日常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会员资格卫生委员会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2. 具备一定的卫生文化和相关专业知识;3. 具备为卫生事业付出的精神和物质条件;4. 自愿加入爱国卫生运动。

第四条:工作职责1. 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卫生文明建设的开展;2. 开展定期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民健康素养;3. 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打造卫生优良的社会环境;4. 组织义务献血、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倡导公益精神;5. 关注和参与重大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提供协助和支持;6. 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推进卫生政策的实施。

第五条:工作流程1. 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2. 确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重点,组织相关活动;3.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4. 秘书处负责协调、联系和组织各项工作;5. 全体委员应当积极参与各类活动,并按时提交工作报告和心得体会。

第六条:工作守则1. 忠诚敬业,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2. 公正廉洁,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3. 合作共赢,团结协作,共同推进工作;4. 发扬爱国卫生精神,树立良好形象;5. 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能力。

第七条:违纪处分对于违反工作规则、失职渎职、违背职责等行为,卫生委员会将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附则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卫生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工作规则的修订应当经全体会员会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重新确认命名江苏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的决定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重新确认命名江苏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的决定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重新确认命名江苏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苏爱卫[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江苏省爱卫会关于重新确认命名江苏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的决定(苏爱卫〔2011〕6号)各市爱卫会:根据《省爱卫办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卫生城、镇村复审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卫生村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省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徐州等8个江苏省卫生城市、无锡市太华镇等9个江苏省卫生镇进行了复查验收;组织13个直辖市爱卫办通过互查形式,对2006年命名的所有江苏省卫生村进行了复审考核。

复审检查结果表明,我省的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工作力度不减,在巩固和提高卫生创建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江苏省卫生城市、卫生镇(乡)、卫生村应有的典型示范作用,达到江苏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标准,现予以重新命名确认。

附件:1、重新确认命名的江苏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名单2、重新确认命名的江苏省卫生村名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重新确认命名的江苏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名单江苏省卫生城市8个:徐州市、宿迁市、连云港市、盐城市、新沂市、邳州市、东台市、兴化市江苏省卫生镇(乡)9个:无锡市太华镇、扬州市郭集镇、车逻镇;镇江市新桥镇、西来桥镇;泰州市溱潼镇;常州市孟河镇、南夏墅街道;南通市三余镇附件2。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苏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苏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苏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苏卫疾控[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苏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41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落实国务院批转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发〔2007〕16号)提出的“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有关要求,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行为能力,有效控制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癌症等主要慢性病的危害及其危险因素水平,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起开展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经省卫生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是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实现“健康护小康,小康看健康”的重要工作。

各地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将这项行动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与社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相结合的切入点之一,认真组织落实,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二、为保证行动顺利开展,省卫生厅成立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并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省行动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行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工作。

省行动办公室负责行动的全面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制订行动实施方案,经我厅批准后下发实施。

三、各地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卫生镇(村)和开展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工作,以社区和乡镇为平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参照行动总体方案,制订本地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全爱卫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全国爱卫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爱国卫生运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全面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丰富爱国卫生工作内涵,围绕影响群众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危害因素,对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重要部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意见》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多年来,爱国卫生运动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卫生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持续改善,群众健康素养水平明显提升,疾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疾病谱、生态环境、生活方式不断变化,我国仍然面临多重疾病威胁并存、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

维护好人民健康不仅要靠医疗服务的“小处方”,更要依靠社会联动的“大处方”。

坚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有效改善人居环境、从源头降低传染病传播风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预防为主、加快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健康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大力量的重要实践途径。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苏爱卫[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爱卫会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爱卫〔20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省政府对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作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毛伟明副省长副主任:朱淮清省军区副司令员黄根清省委副秘书长朱步楼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咏红省卫生厅厅长委员:陈少军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韩松林省委宣传部部务委员、省文明办副主任张卫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金波省教育厅副厅长夏冰省科技厅副厅长秦军省公安厅副厅长凌航省民政厅副厅长黄晓平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励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于红霞省环保厅副厅长王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梅正荣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俊超省农委副主任张小马省水利厅副厅长朱益民省商务厅副厅长秦基春省文化厅副厅长汪华省卫生厅副厅长孙连才省工商局副局长张亚青省质监局副局长郭燕荷省广电局副局长朱维宁省体育局副局长俞善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经圣贤省旅游局副局长于洪军省级机关管理局副局长刘国平南京铁路办事处副主任龚明洪武警江苏省总队副司令员马永青省总工会副主席司勇团省委副书记李蓁省妇联副主席张艾新华日报社副社长胡万进南京市副市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副厅长汪华同志兼任。

2013年9月26日。

苏州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卫生镇、村年度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卫生镇、村年度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卫生镇、村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市爱卫办[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卫生镇、村年度检查的通知(市爱卫办〔2009〕7号)各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爱卫办:根据省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卫生城、镇(县城)、村检查的通知》精神,省爱卫办将对2005年建成的国家卫生镇,2004年前建成的省卫生镇、省卫生村进行年度复审。

为不断强化卫生镇、村的长效管理,进一步改善城乡卫生面貌,全面提高整体卫生水平,切实做好各项复审工作,根据苏州市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家卫生镇:常熟市、昆山市于3月底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苏州市爱卫办;4月,苏州市爱卫办组织复审,并汇总报省爱卫办;5~6月,接受省级复审,积极做好迎接国家暗访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省卫生镇:各地爱卫办于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省卫生镇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苏州市爱卫办;7~8月,苏州市爱卫办组织复审,并汇总报省爱卫办,积极做好迎接省爱卫办组织抽查的各项工作。

三、省卫生村:各地爱卫办于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省卫生村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苏州市爱卫办,7~9月苏州市爱卫办按20~30%的比例进行抽查,汇总后报省爱卫办。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2009年度接受检查的国家卫生镇、省卫生镇、卫生村名单国家卫生镇:常熟市:2005年:梅李镇、新港镇昆山市:2005年:张浦镇省级卫生镇:太仓市:2000年:浮桥镇2002年:双凤镇昆山市:1999年:锦溪镇吴江市:1997年:汾湖镇、桃源镇、盛泽镇1999年:平望镇吴中区:1998年:东山镇1999年:西山镇(现更名为金庭镇)相城区:1998年:望亭镇1999年:阳澄湖镇苏州工业园区2000年:唯亭镇省卫生村张家港市1995年杨舍镇:城西村1996年杨舍镇:城东村、城南村、城北村、闸上村、晨南村、河北村锦丰镇:联兴村凤凰镇:金谷村、双龙村、程墩村金港镇:长江村、巫山村、张家港村、山北村、滩上村大新镇:新凯村乐余镇:永利村1997年杨舍镇:旺西村、赵庄村、包基村、小城市村、仓基村、斜桥村、范庄村、北庄村、田垛里村、新民村、农义村、乘航村、勤星村、民丰村、老宅村、蒋桥村、双鹿村、庆安村、泗港村、七里庙村、李巷村锦丰镇:建设村、星火村凤凰镇:清水村南丰镇:永联村、建农村金港镇:柏林村、新套村大新镇:段山村、新海坝村乐余镇:乐余村、常丰村塘桥镇:周巷村、何桥村、青龙村、韩山村1998年杨舍镇:河南村、棋杆村凤凰镇:西参村、恬庄村金港镇:福明村、小明沙村、北荫村大新镇:长丰村、龙潭村1999年杨舍镇:章卿村、河头村、南庄村锦丰镇:乐杨村、洪福村、洪桥村凤凰镇:魏庄村金港镇:朝南村大新镇:大新村2000年凤凰镇:双塘村塘桥镇:横泾村、顾家村、巨桥村金港镇:袁家桥村、新塍村、双丰村大新镇:桥头村乐余镇:红星村2001年杨舍镇:徐丰村、西新村、百家桥村凤凰镇:凤凰村、鸷山村南丰镇:新德村塘桥镇:滩里村、花园村、欧桥村金港镇:港西村、东山村、长山村、高桥村、三角滩村、封庄村大新镇:朝东圩港村2002年杨舍镇:东莱村、西闸村、福前村、农联村、陈东庄村、万红村、南新村锦丰镇:厚生村、鼎盛村、西界港村、耕余村、登瀛村、新港村、南港村、明星村、常家村、向阳村、红光村凤凰镇:杨家桥村、杏市村、高庄村、安庆村塘桥镇:牛桥村乐余镇:乐西村、永乐村、庙港村、向群村2003年杨舍镇:善港村、五新村、杨港村、范港村、严家埭村、晨新村、汤联村锦丰镇:交通村、店岸村、西港村、协仁村、郁桥村、悦来村、光明村、永盛村凤凰镇:夏市村南丰镇:和平村、永丰村、民联村、东港村塘桥镇:金村村金港镇:朱家宕村、学田村、渡口村、双中村、老圩村、新圩村、德积村、永兴村、晨阳村、长埭村大新镇:新闸村、中山村乐余镇:扶海村、双桥村、闸西村、登全村、东兴村、齐心村、庆丰村、联丰村、红闸村、红联村、东林村、东沙村、东风村、东联村2004年杨舍镇:黎明村锦丰镇:福利村南丰镇:民乐村、南丰村、海坝村塘桥镇:刘村村、蒋家村金港镇:占文村常熟市1996年支塘镇:阳桥村虞山镇:小山村1997年支塘镇:蒋巷村海虞镇:工农村虞山镇:和甸村辛庄镇:张家桥村1999年虞山镇:甸桥村服装城:湖泾村、新建村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宝岩村沙家浜镇:横泾村海虞镇:汪桥村2000年董浜镇:永安村、旗杆村支塘镇:八字桥村、何东村、凤泾村梅李镇:瞿巷村虞山镇:联盟村、梦兰村服装城:青莲村碧溪镇:李袁村、溪西村尚湖镇:山鑫村、建华村海虞镇:香桥村辛庄镇:桃园村2001年古里镇:新桥村、双港村、陈塘村、吴庄村碧溪镇:新闸村、东江村、中南村、白莲村董浜镇:黄石村、北港村、天星村、智林村、观智村海虞镇:望虞村、福山村、南塘村、幸福村、东泾村、龙墩村、聚福村、三新村、里泾村虞山镇:昆承村、泰慈村、九里村、合丰村、长瑞村、三和村、燕巷村、福圩村、毛桥村、方浜村、勤丰村、泰安村沙家浜镇:苏南村、沙南村、红石村、芦荡村、唐北村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泄水村支塘镇:窑镇村、长桥村尚湖镇:颜巷村、吉桥村、常兴村、鸳鸯桥村、车路坝村、张村村、家鑫村、东桥村、新和村辛庄镇:合泰村、潭荡村、张港泾村、金荡村、辛中村、沈浜村2002年虞山镇:苏峰村、石墩村、言里村、中泾村、蜂蚁村、常隆村、湖鹤村、五新村、光明村、东青村、压路机村、东始村碧溪镇:港南村、三湾村、溪南村、浒东村、浒西村支塘镇:支东村、盛泾村、丰联村、任南村、徐政村、枫塘村梅李镇:梅南村、聚沙村、天字村、珍南村、圩港村、赵市村、海城村、沈市村、胜法村古里镇:琴东村、湖东村、下甲村、联泾村、坞坵村尚湖镇:罗墩村、练南村、翁家庄村、河金村、福寿村、南村坝村董浜镇:新民村、杜桥村、红沙村辛庄镇:常南村、华欣村、吕舍村、双浜村、洞港泾村、平墅村、东旺村、嘉菱村沙家浜镇:昆承湖村、常昆村、朗城村、华阳村、新湖村、昆南村、唐东村2003年虞山镇:大湖甸村、新厍村、戈庄村、东渔村、新造村、明晶村、顶山村、湖圩村、泯泾村东环村、东联村、三星村碧溪镇:溪东村、留下村、福兴村、新苑村、龙桥村、横塘村、李村村支塘镇:项桥村、何南村、何北村梅李镇:塘桥村、寨角村、新丰村、师桥村尚湖镇:下庄村、平湖村、新鑫村、大河村、新裕村、新巷村董浜镇:陆市村、里睦村、杨塘村、东盾村古里镇:高长村:苏家尖村辛庄镇:杨中村村林场:兴福管理区村、三峰管理区村、宝岩管理区村2004年虞山镇:元和村、渠中村、景龙村、大虹桥村、三瑭村、新红村、常福村、永红村、翻身村海虞镇:七峰村、虞南村、邓南村、新州村、东戴坝村、吴宗村、新肖桥村、郑家桥村、河口村、徐桥村碧溪镇:周泾村、泗湖村、万福村梅李镇:珍北村古里镇:芙蓉村:紫霞村:李市村尚湖镇:蒋巷镇村辛庄镇:卫家塘村、旺倪桥村昆山市1996年开发区:新成村周庄镇:云南村巴城镇:凤凰村1997年玉山镇:共青村周市镇:市北村1998年陆家镇:神童泾村、陆家村玉山镇:泾河村、江浦村、南渔村周市镇:斜塘村、陆桥村、朱家湾村淀山湖镇:杨湘村千灯镇:石浦村、石北村周庄镇:南湖村花桥镇:顺杨村1999年玉山镇:广福村、大公村千灯镇;庄巷村、大唐村周庄镇;龙凤村锦溪镇:联湖村、卫星村开发区:蓬南村、兵东村2000年玉山镇:庙灯村、赵厍村、青龙村周庄镇;东浜村、全旺村千灯镇;西横村2001年周庄镇:复兴村、龙亭村玉山镇:姜巷村花桥镇:东泾村张浦镇:金华村开发区:蓬北村2002年周庄镇;高勇村、祁浜村、双庙村陆家镇;邹家角村淀山湖镇:晟泰村、安上村2003年巴城镇:东阳澄湖村、荣亭村、巴城湖村花桥镇:周泾村、新胡村、蓬善村淀山湖镇:新杨村玉山镇:新乐村周市镇:东方村张浦镇:七桥村、花园村锦溪镇:红霞村千灯镇:年沙村陆家镇:车塘村、合丰村开发区:小连村2004年张浦镇:星金村、大市村、南姚村、尚明甸村、新塘村玉山镇:燕桥浜村、新生村巴城镇:夏东村、新开河村、茅沙塘村、华社村千灯镇:支浦村、前进村、西宿村、南湾村锦溪镇:计家墩村、周家浜村、张家厍村、阮家浜村淀山湖镇:红星村、金家庄村、民和村周市镇:平庄村、小泾村、新镇村开发区:大通村太仓市1996年浮桥镇:马北村1997年浏河镇:闸北村沙溪镇:太星村1998年浏河镇:新塘村、新闸村沙溪镇:泥桥村陆渡镇:横沥村浮桥镇:浮南村1999年城厢镇:东林村沙溪镇:洪泾村、印北村、涂松村、胜利村、香塘村、中荷村、松南村、半径村、虹桥村、泰西村、塘桥村璜泾镇:长城村、新联村、新华村、孙桥村、荣文村浮桥镇;和平村双凤镇、新湖村2000年浏河镇:东仓村、何桥村沙溪镇:岳镇村璜泾镇:王秀村双凤镇:泥泾村、维新村开发区:香花桥村2003年璜泾镇:新明村浮桥镇:红星村、新仓村2004年城厢镇:永丰村、电站村浏河镇:万安村、浏南村璜泾镇:雅鹿村、永乐村、新海村、杨漕村、孟河村浮桥镇:老闸村、牌楼村双凤镇:凤中村陆渡镇:洙泾村、三巷村吴江市1996年平望镇:双浜村、联合村震泽镇:齐心村汾湖镇:乌桥村、汾湖村1997年松陵镇:江新村、高新村、梅里村、南刘村、农创村震泽镇:林港村盛泽镇:盛虹村、荷花村七都镇:环湖村汾湖镇:杨文头村开发区:庞山村、吴新村、栅桥村1998年汾湖镇:东方村、华莺村、浮楼村、黎花村横扇镇:诚心村、大家港村、同心村、王焰村、叶家港村平望镇:金联村、龙南村七都镇:菱田村、群幸村、隐读村盛泽镇:渔业村、北角村、东港村、红洲村、黄家溪村、胜天村、坛丘村松陵镇:友谊村桃源镇:大德村、青云村、文民村同里镇:文安村震泽镇:大船港村、前港村开发区:厍浜村1999年横扇镇:北横村、沧州村开发区:柳胥村、龙津村平望镇:顾扇村、联丰村、群星村、上横村、溪港村、新南村、莺湖村七都镇:长桥村、东风村、沈家湾村、双塔村、吴越村盛泽镇:西白洋村松陵镇:吴模村、友联村桃源镇:戴家浜村、利群村、迎春村同里镇:九里湖村2000年平望镇:端市村、庙头村、平西村、胜墩村、汾湖镇:建南村、大潮村、红旗村、黎星村、芦东村、梅墩村、秋田村、汤角村、元鹤村、跃进村开发区:庞南村盛泽镇:前跃村同里镇:屯南村、屯溪村、肖甸湖村震泽镇、三扇村、里泽村2002年开发区:同兴村、叶明村、仪塔村同里镇:田厍村震泽镇:金星村、双阳村2003年震泽镇:曹村村、长家湾村、贯桥村、花木桥村、联星村、龙降桥村、桃花庄村、夏家抖村2004年汾湖镇:伟明村、莘南村开发区:三里桥村、姚家庄村七都镇:东庙村、丰明村、丰田村、光荣村、节制闸村、开明村、开弦弓村、联强村、陆港村、庙港村、荣烂村、盛庄村、望湖村同里镇:白蚬湖村、北联村、合心村、三港村、湘娄村、叶建村盛泽镇:桥南村、群铁村、沈家村、寺西洋村、溪南村、溪南村、幸福村吴中区1998年木渎镇:灵岩村1999年越溪街道:旺山村2000年西山镇:蒋东村2003年甪直镇:淞港村西山镇:元山村2004年木渎镇:天平村、金山村东山镇:莫厘村、太湖村相城区1996年黄桥镇:张庄村北桥镇:北渔村渭塘镇:渭南村1998年望亭镇:迎湖村黄桥镇:黄桥村1999年阳澄湖镇:新泾村、小娄村、枪堂村望亭镇:何家角村北桥街道:庄基村、灵峰村开发区:卫星村2000年元和街道:凌浜村2001年望亭镇:项路村2002年黄桥镇:占上村2003年渭塘镇:渭北村2004年阳澄湖镇:圣堂村、洋沟娄村黄埭镇:新巷村苏州工业园区1998年胜浦镇:胜巷村1999年胜浦镇:旺坊村2000年胜浦镇:吴巷村苏州高新区2001年通安镇:青峰村2003年浒墅关镇:下山村。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7)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7)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7)《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对爱国卫生工作范围进行了准确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村居委员会及个人的爱国卫生责任,真正体现了爱国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强化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细化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了监督考核制度等。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欢迎大家阅读!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和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可以对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省、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设在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组织或者人员承担爱国卫生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卫生、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铁路、民航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春夏季相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春夏季相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春夏季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市爱卫会[2009]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5.08【实施日期】2009.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春夏季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市爱卫会〔2009〕3号)各市、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爱国卫生工作取得很大成效,我市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发生很大改观,传染病防控总体情况良好,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一些传染性疾病又有抬头趋势,手足口病疫情尚未解除,一些国家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又成为全世界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人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自我应对和保护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健康,根据《省爱卫会关于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春夏季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爱卫〔2009〕5号)相关要求,市爱卫会制定了我市《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春夏季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市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市爱卫办。

附件1:苏州市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春夏季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附件2: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基本知识二○○九年五月八日附件1:苏州市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春夏季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核心,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第一位,深入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为深化建设健康城市、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新贡献。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夏秋两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夏秋两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夏秋两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市爱卫会[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夏秋两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市爱卫会〔2008〕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爱卫会成员部门:夏秋两季是传染病的易发时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6号)精神,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组织开展我市2008年夏秋两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第一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开展夏秋季爱国卫生运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为深化建设健康城市、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以健康教育、环境整治、疾病防治等为重点任务,以卫生镇村创建、改水改厕等为载体,以农村为重点,切实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全市居民的健康素质。

三、主要工作(一)大力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技能和卫生防病知识,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1.推动《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释义》等健康教育读本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健康教育室,并组织开展“卫生达标家庭”、“健康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夏秋季卫生防病和健康知识入户率不低于95%。

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关于进行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检查的通知

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关于进行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检查的通知

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关于进行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市爱卫会[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关于进行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检查的通知(市爱卫会〔2008〕7号)各区爱卫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省爱卫办《关于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做好迎接全国复审的通知》和苏州市爱卫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关于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的通知》精神,经市爱卫会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指挥部研究,定于2008年10月13日至14日对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现状进行检查督导,请各区做好迎接检查督导的各项工作。

(检查方案见附件)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检查方案一、检查标准依据2005年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二、检查时间10月13日-14日,共2天三、检查组组成组长:张月林市卫生局局长全面随机检查吴文祥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长全面随机检查1.第一组:检查沧浪区、相城区组长:王京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局长随机检查周祺林市建设局副局长随机检查秘书:孙扬帆市爱卫办副主任科员第一小组:查爱卫组织管理、健康教育成员:孙扬帆市爱卫办副主任科员(兼)许革市疾控中心政工师第二小组:查市容环境卫生成员:杨卫平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处长、倪杰市工商局副处长任正国市建设局副站长第三小组:查环境保护成员:王震疆市环保局第四小组:查食品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成员:林建国市卫生监督所科长梁炜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第五小组:查卫生防病和病媒生物防治成员:惠东明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马桢红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第六小组: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卫生成员:朱志华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处长亢宏之市卫生监督所2.第二组:检查平江区、吴中区组长:王烨源市卫生局副局长随机检查秘书:谢剑峰市爱卫办副主任第一小组:查爱卫组织管理、健康教育成员:谢剑峰市爱卫办副主任(兼)王建晶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第二小组:查市容环境卫生成员:李寅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处长薛立才市工商局副处长汤柏劲市建设局副处长第三小组:查环境保护成员:沈伟杰市环保局副主任科员第四小组:查食品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成员:王继军市疾控中心主管医师陆学奎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第五小组:查卫生防病和病媒生物防治成员:陈学良市疾控中心主管医师李云市疾控中心主管医师第六小组: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卫生成员:吴琛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处长何玄渊市卫生监督所主管医师3.第三组:检查金阊区、园区、新区组长:卜秋市卫生局副局长、市爱卫办主任随机检查祁建中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副调研员随机检查秘书:许家明市爱卫办副主任第一小组:查爱卫组织管理、健康教育成员:许家明市爱卫办副主任(兼)姚芳市疾控中心主管医师第二小组:查市容环境卫生成员:胡蔚市容市政管理局科长周作孝市工商局科员第三小组:查环境保护成员:叶敏市环保局高级工程师第四小组:查食品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成员:卫一其市卫生监督所主管医师柳纪龙市卫生监督所主管医师第五小组:查卫生防病和病媒生物防治成员:何志强市疾控中心主管医师杨波市疾控中心主管医师第六小组: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卫生成员:顾琴霞市容市政管理局副科长苏辉市卫生监督所主管医师四、检查的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2.督查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3.检查数量足够大、有代表性的原则。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苏爱健办〔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的通知苏爱健办〔2023〕4号各市、区爱健办,市爱健委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预防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健康苏州建设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在全市组织开展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23年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0日,共分三阶段:(一)准备阶段(3月15日-3月31日)各地、各单位要发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积极开展辖区内、系统内露头蚊蝇的孳生栖息情况及鼠情摸底调查,合理制定灭杀防制方案,开展消杀人员技术培训。

(二)投药阶段(4月1日-4月30日)统一规范开展露头蚊蝇药物消杀、投放灭鼠毒饵工作(技术方案详见附件)。

露头蚊蝇消杀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督导阶段(4月中下旬)组织专家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技术指导,对不达标单位将问题线索移交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各地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二、活动要求(一)提高认识,积极发动各地、各单位要把此次露头蚊蝇消杀和春季灭鼠统一活动作为防范化解重大传染病风险的重要措施来抓,确保活动按照全市统一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的重要性,普及除害防病知识,因地制宜使用除害方法。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冬季灭鼠和越冬蚊消杀统一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冬季灭鼠和越冬蚊消杀统一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冬季灭鼠和越冬蚊消杀统一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苏爱健办〔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冬季灭鼠和越冬蚊消杀统一活动的通知苏爱健办〔2022〕18号各市、区爱健办,市爱健委各成员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降低虫媒传播疾病与新冠肺炎叠加风险,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进健康苏州建设,助力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健康中国典范城市,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冬季灭鼠和越冬蚊消杀统一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2022年冬季灭鼠统一活动方案2.2022年越冬蚊消杀统一活动方案3. 2022年冬季灭鼠和越冬蚊消杀统一活动告知书(参考模板)4. 有关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标准、宣传资料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1月18日附件12022年冬季灭鼠统一活动方案一、时间安排2022年冬季灭鼠统一活动时间为11月21日至12月23日,共分三阶段:(一)准备启动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各市、区发动单位、群众开展外环境整治,根据需求采购分发灭鼠毒饵、进行灭鼠前鼠情摸底调查、合理制定防制方案、组织人员指导培训。

(二)统一投药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统一投放灭鼠毒饵,按时保质将灭鼠毒饵投放到位。

(三)督导反馈阶段(12月5日-12月23日)市爱健办将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活动情况督促指导,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各地冬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情况。

二、重点范围以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各类餐饮单位、食品加工厂、粮库(店)、禽畜饲养场,各类商业综合体、集贸(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垃圾收集、中转及处理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园林等为重点开展春季灭鼠工作,消除鼠类栖息地,完善防鼠设施,确保鼠密度得到有效控制。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秋冬季灭鼠和越冬蚊蝇消杀统一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秋冬季灭鼠和越冬蚊蝇消杀统一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秋冬季灭鼠和越冬蚊蝇消杀统一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市爱卫会[2008]8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秋冬季灭鼠和越冬蚊蝇消杀统一活动的通知(市爱卫会〔200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创卫除害成果,进一步降低“四害”密度,保障人民健康,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并为明年“国家卫生城市”复查打好基础,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11月25日起在城区开展一次灭鼠和越冬蚊蝇消杀统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除害防病工作的指示精神,抓住灭鼠和蚊蝇消杀的有利时机,将本次活动作为巩固城乡创卫成果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活动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各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各地要充分利用橱窗、黑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宣传灭鼠消杀蚊蝇的重要性和正确方法,以及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

饮食、小学、幼儿园等单位场所严禁投放灭鼠毒饵,可采用器械灭鼠及设置防鼠设施,并进一步完善仓库保管制度。

切实做好严防误食鼠药和一旦误食中毒后如何解毒的宣传工作。

三、整治环境、突出重点要以宾馆饭店、招待所、医院、学校、建筑工地、集体生活区、食品加工厂、酿造厂、肉联厂、豆制品厂、禽畜饲养场、禽蛋水产部门、农贸市场等为重点行业;以人防工程、地下室、车库、厕所、假山洞、花房、垃圾房、游泳池、绿化、居民楼楼道、车库、仓库等低层建筑为重点场所;以城乡结合部、公园、外来务工人员聚居点、垃圾填埋场、环境卫生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等为重点区域,整治和改善生态环境,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清除垃圾与杂物,并进一步落实对“四害”孳生地的长效管理。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爱卫会[2009]2号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爱卫会[2009]2号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爱卫会〔2009〕2号)各市、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各委员部门:现将《2009年苏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2009年苏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2009年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于公众健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公众健康素养为目的,始终坚持服务和服从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宗旨,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的工作方针,大张旗鼓地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力争在新的平台上寻求新的突破、谋取新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成效。

二、工作目标总目标: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要与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目标相适应,继续以建设健康城市为龙头,以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为抓手,抢抓机遇,真抓实干,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城乡爱国卫生深入发展。

具体目标:一是继续推进全国健康城市试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健康服务、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以及培育健康人群,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

二是国家卫生城市要在巩固中有所创新,努力营造一个基础设施良好、市民素质较高、城市环境优美的国家卫生城市群;顺利地通过上级爱卫部门组织的明察暗访。

三是以“相约健康社区行”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4.12施行日期1997.04.12文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1997年4月1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1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2条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爱卫办设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3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本市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影剧院、歌舞厅;2.商场;3.机场、车(船)站、港口;4.会场、会议室、图书馆(室)、展览馆;5.医院候诊室、病区;6.学校、幼托机构、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7.公共交通车(船);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5条第四条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劝阻吸烟者吸烟的措施。

第6条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7条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8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苏州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创建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苏州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创建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苏州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苏卫疾控[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苏州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卫疾控〔2010〕67号)各市、区卫生局、爱卫办(卫生指导中心),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深入开展,省卫生厅、省爱卫办根据卫生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函[2009]825号)要求,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苏卫疾控[2010]18号)。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省爱卫办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要求,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引导城乡居民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深入发展,经市卫生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示范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符合标准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街道/乡镇”、“示范单位”和“示范食堂/餐厅”。

1.至2010年底,太仓市和吴中区要率先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分别建成县级市(区)级示范镇(街道)各1个,示范单位、示范食堂、示范餐厅各2家。

2.至2011年底,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吴江市、昆山市和常熟市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分别建成县级市(区)级示范镇(街道)各1个,示范单位、示范食堂、示范餐厅各2家。

3.至2012年底,相城区、高新区、园区和张家港市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并分别建成县级市(区)级示范镇(街道)各1个,示范单位、示范食堂、示范餐厅各2家。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冬季爱国卫生运动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冬季爱国卫生运动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冬季爱国卫生运动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苏爱健办〔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冬季爱国卫生运动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知苏爱健办〔2022〕19号各市、区爱健办,市爱健委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运动筑牢织密新冠肺炎疫情防线,市爱健办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冬季爱国卫生运动,重点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等工作,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

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强化健康教育,持续推进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具体举措持续深入推进,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让健康理念深入人心。

一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开展“文明健康,有你有我”等公益宣传,引导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做好个人卫生及科学防护,做到科学规范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不扎堆、少聚集、打疫苗、用公筷、注重咳嗽礼仪、保持科学心态。

引导市民做好本人及家庭成员健康监测,如有出现发热、头痛、咽痛、流鼻涕、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及时规范就医。

二要推动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和新媒体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引导群众树牢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遵守《苏州市民健康公约》。

要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主动践行文明健康行为,营造讲文明、铸健康的良好风尚。

三要强化卫生防病和健康知识科普。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传承爱卫新风欢度健康佳节”专项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传承爱卫新风欢度健康佳节”专项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传承爱卫新风欢度健康佳节”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苏爱健办〔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传承爱卫新风欢度健康佳节”专项活动的通知苏爱健办〔2023〕1号各市、区爱健办,市爱健委各成员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市民健康素养,营造整洁有序健康环境,助力健康苏州建设,根据省爱卫办《关于开展“传承爱卫新风欢度健康佳节”专项活动的通知》(苏爱卫办〔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春节期间爱国卫生专项活动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和时间(一)主题:传承爱卫新风欢度健康佳节(二)时间:2023年1月至2月二、活动内容(一)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各地要结合新阶段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创新方式方法、拓展传播渠道,有重点、针对性地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活动,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传播卫生健康知识,传授健康生活技能,引导群众自觉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广泛开展健康科普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等活动,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等重点人群,做好冬春季传染病防控知识尤其是新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健康理念,加强苏州市民健康公约、苏州市民文明公约等宣传,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用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积极开展控烟限酒宣传,提高公众对烟草(包括电子烟)、过量饮酒危害的认识。

持续巩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单位建设成果,发挥各级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医务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养成不送烟、不敬烟、少喝酒的文明习惯,营造健康自律的节日氛围。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月和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月和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月和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苏爱卫[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爱卫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月和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苏爱卫〔2007〕3号)各市、县(市、区)爱卫会,省疾控中心:今年4月份是全国第19个爱国卫生月和我省第11个健康教育宣传月。

今年开展爱国卫生月和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清洁、健康、文明、和谐”,总体要求是: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围绕省第十一届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要求,通过积极开展以城乡卫生死角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以倡导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几件实事,大张旗鼓地纪念爱国卫生运动55周年,进一步促进各地爱国卫生的组织建设,提升各级爱国卫生办事机构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

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从构建乡村卫生检查员制度入手,促进农村地区爱国卫生工作的全面进步。

各地要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完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体系和工作网络,把有计划地建立乡村卫生检察员制度纳入市县两级爱卫会组织开展本年度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实施。

各地要以解决当地农村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为主线,以“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为平台,以农民健康档案为基础,制定健康干预措施,培训“行动”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创建省级“行动”示范县(市、区)活动。

要结合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下乡”和社区卫生服务,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帮助广大农民树立健康观念,掌握重点疾病防控知识,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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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卫生
管理水平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爱卫会[2008]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的通知
(市爱卫会〔200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年度检查的通知》(苏爱卫办[2008]18号)精神,省爱卫办将组织省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的专家以及部分市爱卫办的人员,组成多个暗访组对已建成的国家卫生城市进行2次以上的不定期暗访检查,对暗访中发现问题较大的市,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明查,督促其进行整改。

年度检查情况将作为三年一次的复审的参考意见。

为全面贯彻全国爱卫会、省爱卫办文件精神,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根据苏州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现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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