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doc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程序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确保被告人不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
它们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然而,由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强制措施也需要随之变化和调整。
本文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被告人行为的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出现,需要对原先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或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和案件进展的需要,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的实现。
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种类刑事强制措施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拘留变更为逮捕:当警方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如果案件事实更加清晰,证据更加确凿,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拘留变更为逮捕。
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剥夺,需要更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取保候审的变更: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事实更加明确,逃避法律制裁的风险增加,可以对被告人重新评估,并决定是否变更取保候审措施。
3.监视居住的变更: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可能是一种更为适宜的强制措施。
但是,如果嫌疑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可能需要对监视居住进行调整或变更。
4.刑事拘留的变更:在侦查或审判阶段,如果对于某个嫌疑人的拘留存在不适当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拘留进行变更或调整。
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适用条件刑事强制措施变更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案件事实的变化:刑事强制措施变更需要基于案件事实的变化或进展。
只有在案件事实更加清晰、证据更加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
2.被告人行为的变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表现和行为可能会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产生影响。
如果被告人存在潜逃、隐匿证据或其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需要对原先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3.特殊情况的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被告人健康状况恶化、家庭原因或其他合理的特殊情况,也可能需要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刑诉法法考题库(左宁老师)
左宁——考前80道刑诉法模拟题一、单项选择题1、居住在A地的甲因抢劫罪被B地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生效,后在C地服刑。
在甲服刑的第二年,发现甲还曾经在D地故意杀死了E地的乙,甲杀人后逃往F地躲藏居住了一年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之故意杀人罪,A地、B地法院都有管辖权B.甲之故意杀人罪,B地、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C.甲之故意杀人罪,D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D.甲之故意杀人罪,C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B 得分:0 分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1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法院都可以管辖。
本题中,甲属于“漏罪”,对于“漏罪”,原审地(B地)、服刑地(C地)、犯罪地(D地)都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
2、甲故意伤害乙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县检察机关起诉,甲委托了本县律师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丙收集到了证明甲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B.若丙收集到了证明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C.若某县公安机关认为丙涉嫌串供,可以由某县公安机关对丙进行立案侦查D.若丙在会见甲时得知甲曾经的朋友丁为了报复社会,正在预谋对某商场实施爆炸行为,丙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您未做该题正确答案:D 得分:0 分解析:《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019年法考刑诉法修正案讲义-左宁
《刑诉法修正案》解读左宁(微信公号:左宁刑诉课堂;新浪微博:@左宁刑诉)涉及章节修正或者增加内容重点口诀与注意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章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査权。
第四章管辖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的案件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口诀:监委、公安,捡漏、监督。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第六章刑事辩护与代理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注意: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况:1.绝对不能担任:刑罚、自由、能力;2.相对不能担任:现陪例外;3、劣迹不能担任:开除吊销,近亲除外。
值班律师1.派驻: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2.工作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3.告知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注意:1.值班律师并非辩护人,但行使一定的辩护权。
2.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负有告知义务,不包含公安机关。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会见权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口诀:国和恐,侦查时,限会见。
第八章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 法考刑诉资料 左大舅刑诉
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法考刑诉资料左大舅刑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所称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并对犯罪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侦查。
第二条刑事诉讼实行独立公正的审判原则。
第三条刑事诉讼实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审判权独立、审判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追诉第四条当事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提出刑事诉讼请求。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公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公诉或者撤诉。
第三章刑事诉讼的主体第七条刑事诉讼主体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章管辖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实行分级管辖制度。
第十条人民法院按照层级、专业和区域进行审判。
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管辖由犯罪事实发生地或者犯罪事实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章刑事侦查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犯罪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刑事侦查的范围包括侦查、抓捕和取保候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审判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
第十六条刑事审判由合议庭和审判员组成。
第十七条审判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进行法庭审理。
第七章量刑和制裁第十八条判决量刑应当以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对于犯罪行为后果的危害程度为依据。
第十九条刑法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章刑事执行第二十条刑事判决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刑事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刑事执行应当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其改造。
以上为《2023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法考刑诉资料左大舅刑诉》内容。
(注:本文为虚拟自动,如有不全或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请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
2022年法考刑诉左宁口诀(改)
12.相对不得担任辩护人:
现陪利外离开
现任司法公职人员/陪审员/利害关系人/外国人/开除职务人(含律师)
13.辩护人法定情形告知无罪: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不在现场/未成年/神经病
14.法定情形检举揭发:
准备正在,国公人
准备,正在,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他人安全
15.应排除的供述:
30.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原告人不来,应当撤诉;“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无法送达,也可另诉。
31.期间重算:
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32.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缺陷人/神经病/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异议
33.立案监督:
书面说理,通知立案或者撤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
暴力威胁痛苦,非法拘禁重复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16.不可用的证人证言:
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询问没有个别进行/没有和证人核对/聋哑或民族语言没有翻译
17.不可用的被告人供述:
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大人
没有和证人核对/聋哑或民族语言没有提供翻译/询问未成年没有大人在场
18.取保候审应遵守义务:
离变传扰灭
45.合议庭组成方式
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带陪审员3或7,全法官的3
高级法院全法官3或5或7,带陪审员3或7
死刑复核3,上诉3或5,全法官
最高法院3或5或7全法官
46.基中高一审应当组七人合议庭的情形
十无死重(可能判十年以上,死刑,无期,社会影响重大)
47.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七章 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七章强制措施考查小贴士1.本章每年平均考查4分,主要考查的内容是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程序、变更与解除以及各措施之间的区分对比。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1)拘传:对拘传的考查主要涉及拘传的适用对象和条件,需要特别注意拘传的时间限制。
此外,还会将拘传与传唤混合在一起出题,考生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2)取保候审:针对取保候审的考查,通常会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保证人的责任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等方面出题;此考点不仅会体现在选择题中,也是案例分析题中屡次考查的知识点。
(3)监视居住:对监视居住的考查,除了会涉及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条件以及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等方面,还会将其与取保候审、逮捕结合在一起出题,考查它们之间的区分与联系。
另外,需要注意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及程序规定,这也是考查的重点。
(4)拘留:对此知识点的考查主要涉及拘留的适用对象、情形,拘留后的处理以及羁押的期限:此外,时常会考查拘留后可以不通知的情形。
考生对此知识点应予以重视。
(5)逮捕:针对逮捕的考查,常常会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结合在一起出比较综合的选择题,考查各个强制措施之间的联系。
另外,还时常考查逮捕的变更与解除,可能会从“应当变更”与“可以变更”的不同情形出题。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强制措施概述1.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点(1)概念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2)特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②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适用。
③适用内容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④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非惩戒性措施。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
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一致的。 2、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落实是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法治进步 了,公民守法、遵法的意识增强了,才能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提供环境保障。二者 的关系是互为依靠,相辅相成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
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强制措施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强制措施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强制措施这一章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证据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辩护与代理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回避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管辖第一节强制措施的概念一、强制措施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强制措施体系由轻至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二节拘传《刑诉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三节取保候审第四节监视居住第五节刑事拘留【特别注意】扭送: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1)____犯和(2)____犯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第六节逮捕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概述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8)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考试大纲要求]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特征及适用中考虑的因素,公民的扭送,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期限,保证人、保证金的相关知识,逮捕的权限。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内容指导]这里面我们掌握一下强制措施的概念,教材上有这么一个定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这个定义可以说是由若干个要素组成。
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只限于公检法机关,当然这个地方,公安机关就自动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3个机关。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拘留的对象具体叫做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这里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实际上也是犯罪嫌疑人的组成部分。
强制措施的目的或者强制措施的性质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只具有诉讼的性质而不具有惩罚性,也就是说不能够拿强制措施来作为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手段,只能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强制措施有两种后果,一种是限制了行动自由,一种是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
但我们也要看到,无论是哪种后果,都是临时性的,因为它不是一种惩罚,而仅仅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诉讼都是有期限的,所以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可能是无期的,也不可能比诉讼期限长,从诉讼的期限也可以看出强制措施都是临时性生的。
最后一个就是强制措施的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5种,按照强制力的轻重不同,由轻到重排列。
还有一个内容,就是公民的扭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63条里。
注意二点,一是扭送不是强制措施种类,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二是把扭送的适用范围与拘留的适用范围进行比较,以免混淆,可以把刑事诉讼法的第61条和第63条放在一起比较学习掌握。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课件
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被解除强制 措施人释放或者解除约束
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强制措施解除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其不再受到任何
限制和影响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和损失,应当由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自行
承担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所获得的相关 证据和材料,应当予以销毁或者封存,
05
强制措施变更与解除的 难点与挑战
法律规定的不足与不明确
法律规定不完善
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强制措施的 变更与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权利 保障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缺 乏具体的操作指引。
法律条文模糊
某些法律条文对于强制措施的变 更与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存在 歧义和解释争议,容易导致实践 操作中的混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 件,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
经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
被告人在押期间,经两次传唤均 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拘传其到庭。
被告人具有企图自杀、逃跑、逃 避侦查、毁灭证据等行为之一的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
变更的程序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应当 是办案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 团体或者公民。
要点二
申诉机制
加强当事人在强制措施变更与解除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 权,确保其了解自身权利并有机会提出异议。
建立和完善申诉机制,使当事人能够在强制措施变更与解 除过程中提出申辩和异议,保障其合法权益。
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协调与衔接
与侦查、起诉程序的协调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需要与侦查、起 诉等其他法律程序相互协调,确保各环 节有序衔接,提高司法效率。
权利受损与救济困难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等重要权利,如未得到合理保障,可能导致权利受损而难 以得到有效救济。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02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审查证据是否充足、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执行逮捕
03
公安机关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时,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概念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不必在羁押场所关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
特点
对象条件
取保候审适用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实质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逮捕
06
逮捕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暂时性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性质。在实施逮捕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公正、人道。
拘留的概念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拘留。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因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环保违规
详细描述:某公司因违反环保规定,被政府采取了强制措施,包括限制生产、关闭部分生产线等。经过整改,该公司达到了 环保标准,强制措施得以解除。
案例二
总结词:刑事犯罪
详细描述:某个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经过调查取证, 如果犯罪事实成立,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若证据不足或犯罪事实不成立,强制措施将会被解除 。
发现新证据
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可能 影响强制措施的适用,法 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 请,说明变更理由。
法院审查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 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重新 开庭。
裁定变更
法院裁定变更强制措施, 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变更的法律效果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
强制措施的种类
01
02
03
04
05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 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 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 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 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公安机关、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现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 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 特定情形下先行拘留的 离开指定的住所或居所, 一种强制措施。 并对其行动进行监控的 一种强制措施。
2023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2023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出庭审判,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法院可以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措施进行调整。
一、强制措施的撤销当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法院可以撤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1. 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当法院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名不成立或证据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对其的强制措施;2. 轻罪: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轻罪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对其的强制措施;3. 重大疾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罹患严重疾病或患有无力参与诉讼的精神疾病,且无亲属、监护人照顾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对其的强制措施;4. 相互撤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合法原告和解,或者原告自愿撤诉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对其的强制措施;5. 保全目的已实现的:当强制措施的保全目的已经实现,已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的变更当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1. 控制力度减轻: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制力度可以减轻的情况下,可以对其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2. 实际控制情况变化: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控制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对其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3. 强制措施不合理:当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被证实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和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决定,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决。
同时,法院还有权对被告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确保案件的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讲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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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概念与特点
要点一
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强 制措施,以防止其逃跑、毁灭证据等行为,并保证刑事诉 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要点二
逮捕的特点
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 人的人身自由,而且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逮捕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逮捕的适用条件
程序:监视居住的程序包括以下 步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办案机关向被监视人 宣读《监视居住决定 书》,并告知其权利 和义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人 进行日常监管,并定 期报告执行情况。
确定监视居住的执行 地点和方式,如在家 中、指定居所等;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 件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 条件,但不适宜适用逮捕措施 ;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患有严 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据等行为。
拘留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拘留的适用条件
当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如果认为有犯罪嫌疑,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此外,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证据,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首先,需要出示工作证件和拘留证; 其次,需要告知被拘留人相关权利;最后,需要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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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内容是什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下,有着众多的法律条文。
其中就包括对于我国刑事案件处理十分必要的刑事诉讼法。
在这部法律中,还规定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内容。
可刑诉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内容是什么?文章会对此进行详细讲解。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刑诉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内容是什么?▲一、公检法机关主动变更(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二)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后的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申请变更▲(一)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 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司法考试】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强制措施
【司法考试】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强制措施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强制措施”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强制措施概述(一)概念: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由国家机关依法对故意妨碍诉讼进程或者可能逃避惩罚的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1、法定性:由法律明确规定。
2、依法性:必须严格依法采取。
3、职权性:只能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实施。
4、保障性:旨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5、非惩罚性:强制措施本质上不是对主体的惩罚(个别措施例外)。
6、人身性:主要针对人身自由而采取。
7、对象的有限性(谦抑性):不能扩大使用,使用时必须就低不就高。
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拘传:1.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决定和执行主体:谁决定,谁执行。
3.适用的情形:(1)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2)有不经传唤而直接拘传必要的4.拘传的地点:在对象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5、时间:持续或连续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6、由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票/证;示证,对象签字捺指印,标明到案和离案时间;2人以上执行,可使用戒具。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在不逃避和妨碍诉讼进行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2.决定和执行:公安、司法机关都可以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取保的方式:(1)保证人保证(人保):保证人的四点条件(2)保证金保证(财保)注: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使用。
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保证人的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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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
变更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一、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要点释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有权: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变更
【要点释义】
(一)变更为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
1.对于检察院而言: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2.对于法院而言:
(1)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决定逮捕: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b)企图自杀、逃跑的;
(c)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d)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f)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g)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h)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i)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2)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a)具有上述(a)至(e)情形之一的;
(b)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c)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d)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e)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或者释放。
1.可以变更逮捕措施
对于法院而言,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应当变更逮捕措施
(1)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而言: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又或者逮捕已经超过办案期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对于法院而言: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
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②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