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秦代部分
6第六讲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律》
秦孝公元年(前361)商鞅携带《法经》入 秦,于孝公三年主持变法。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法经》六篇改为六 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 律》、《杂律》、《具律》,从而奠定了秦律的 基础。
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 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 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 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 颁行于全国。
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 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它由此而成为中 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律简的出土,
(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 律》、《除吏律》等29种秦律)都称律而 不称法,说明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令、命、制、诏
“令”,即诏或诏令,是君主或皇帝 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 件(秦朝称为制和诏),它同“律”一样 也是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 但其效力高于律,可以改变律的规定。
争牛案
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争 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告曰: 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廷裁决。 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已六岁; 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由此判断出牛 应归属于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二、主一专门事类正式颁 布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比较稳 定的行为规范。
从官吏渎职罪,可以看出秦王朝是很 重视吏治的,秦律充满着对官吏职务上责 任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既有行政的也 有刑事的惩罚,从申斥、罚甲、罚盾以至 予以谪、戍、流放、徒刑、肉刑等刑罚。
秦朝强调官吏职务责任的目的是为了 提高官吏的责任心和办事效能,使之忠于 封建朝廷。同时也说明秦朝的法律是相当 发达、完备的。
5 秦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二、法律形式
1、律、令 2、课、程、式 3、法律答问 4、廷行事
二、法律形式
(一)律: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主体)
《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 《傅律》:关于傅籍手续的法规 《尉杂律》:关于廷尉职务的法规 《行书律》:关于传送官文书的法规 《中劳律》:关于从军劳绩的法规 《除子弟律》:关于任用官员子弟的法规
3.伦理纲常较淡薄
“殴打父母”,黥为城旦舂。 “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 “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勿听。”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4.法律僵化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法当斩。”
5.功利的国家主义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法家思想在秦律中的具体表现。 2. 简述秦朝立法原则。 3. 简述秦朝的刑种。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皇帝 “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天下之事无 大小皆决于上。”
2.廷尉 职责:一是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送的
疑难案件及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
秦律规定,对不能决的案件要逐级上报。如果乡 不能决,报县,由县令审理;县不能决,报郡,由 郡守审理;郡不能决的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报 廷尉。
4.妄言罪
《项羽本纪》:“秦始皇游会稽,渡浙江,(项) 梁与(项)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之也’。梁 掩其口日:‘毋妄言,族矣!’”
(二)主要罪名
5.非所宜言罪
《史记·叔孙通列传》:“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二 世召博士诸儒生问……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 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罢之。”
(六)式: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司法规则及 文书程式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云梦秦简答: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
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
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
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2.廷行事(中南财大2006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
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3.法律答问答:“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城旦舂(辽宁大学2003年研)答:城旦舂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性犯人处以城旦舂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
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5.诬告反坐答: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6.廷尉(人大2007年研)答: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
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5中国法制史-秦
(二)罪名
秦朝的罪名包括三大类罪(11种罪名)
(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谣言罪(禁止人们诽谤皇帝) (3)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 的各项政策和制度都构成犯罪) (4)妄言罪(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 的言论) (5)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6)投书罪(投递匿名信)
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 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
六 经济立法(下)
(三)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 (1)关于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 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 检查评比制度。) (2) 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 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 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1) 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 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 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 的换算比例。) (3)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秦始皇兵马俑
历史人物——秦始皇
公元前259-前210,战国时期秦国国君, 秦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第一个皇帝。姓嬴,名政 。公元前 246年,被立为秦国国君,时年仅十三岁。公 元前221年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 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公元前236年 亲政后,任用李斯为相,继续奉行商鞅变法 以来的法家政策。他继承和发展了商鞅、韩 非等法家的法律思想。
(三)定罪量刑的原则(下)
(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 重处罚。 (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 为‚自出‛。 (7)诬告反坐:秦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 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 告"重罚。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 相符担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中国法制史秦代
三、法律形式 (一)律 是朝廷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 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秦 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二十九 种之多(睡虎地秦墓竹简)。律在后世 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由 此奠定。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 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 出土的大量 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 宽0.5~0.8厘米,以之为依据,文物出版社 1978年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该书 包括《编年记》、《秦律十八种》、《语书》、 《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部分。墓主名喜。从事过与司法有关的职务。 出土的法律条文和文书大部分颁布于秦统一六 国前,但在秦统一后继续适用。是目前研究秦 代法制的主要依据。
.不孝。秦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孝的作用。 秦简中有一案例:父母要求官府将其不 孝子迁蜀郡。此外,殴打祖父母、曾祖 父母者“黥为城旦舂”。
(二)刑罚制度(刑名) 秦刑罚残酷,刑罚的种类和名称特别繁 多。 为什么?
在秦代重刑思想指导下,制定了很多酷 刑。秦王朝处于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历 史转变时期,在刑罚上的特点是,既保 留奴隶制时期的酷刑,又制定一些新的 刑种,因此,刑罚的种类和名称特别繁 多。
官吏对所管地区发生犯罪不能及时发现为不胜 任,知而不敢处理的是“不廉”,应当论罪而 故意不论罪,以及减轻案情,故意使犯人够不 上犯罪标准,判其无罪的,是纵囚罪。 法律答问: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是谓之不直”,即,罪应重判却轻判,应轻判 却重判,叫不直罪。 司法官吏因过失量刑不当,叫失刑。
(六)程、课:程即规章,章程或程式,《工 人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一种 法律规定。课:即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 门法规,《说文》:课,试也。即考查、考核。 秦简中有《牛羊课》,是关于考核、督促畜牧 人员有法规。 成年母牛10头,如六头不生小牛,处罚有关官 吏。母羊10头,如四头不生小羊,处罚有关官 吏。
秦朝司法制度论文
秦朝司法制度论文篇一:中国法制史论文九中国法制史论文九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摘要:秦国从商鞍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的传统。
法令一经颁布,即使国王也不能违反或更改。
法制使秦走向了强盛,并最终一统天下。
但秦法的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成为秦灭亡的一个主要因素。
本文从法律形式、刑罚内容和相关的特点等方面对秦朝法律制度中的刑罚制度作出简要的介绍。
关键字:秦朝刑法制度影响利弊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
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
据《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
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掉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罚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中国法制史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
• 2. 统一法律
•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 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 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 使人们称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 1. 律
•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 2. 令 •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 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 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 3. 式 •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 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 法律文件。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罪)。“不胜任”罪,即管理对于辖区内的犯罪 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不廉”罪,即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法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三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
役罪,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 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导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 避赋税。包括“匿产”,即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匿 田”,即基层税收官员征收田税不报;“弗傅”,即满17
行政法规
• 3. 官吏职责
•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
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对各类专职官吏
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
• 4. 官吏惩治 • 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非常重视对官
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
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以调动官吏为朝廷 效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违法营私行为,分 别情形给予处分:轻则撤职,重则给予刑事处罚;受到处 分的人,永不叙用。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朝代--司法制度夏代的监狱:据传在舜时,刑官皋(gāo)陶曾建造监狱--“皋陶造狱”俗称:“夏台”或“均台”商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司法审判:传说影响最大的为“神兽断狱”说。
舜位时,皋陶任“士”,即法官,执掌刑法,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
“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浓厚监狱名称:“羑(yǒu)里”即“牖里”。
监狱的形象的“字”:圉(yǔ)、囚第二章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西周早期“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司政不分;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主要诉讼制度诉讼程序:1、起诉--向官府提诉,交诉讼费2、审理--“五听”审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判决--要用法律依据或依据判例监狱制度最著名的是所谓的“圜(yuán)土”之制,建成圆形土墙,将人囚禁在内第三章春秋战国--司法制度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的司法组织名称不一:卫国、虞国设有“司寇”;宋国“大司寇”、“小司寇”;楚国“司败”晋国“尉氏”。
特点: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诉讼案件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
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除各国君有最高审判权外,还在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秦国设有--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寇。
地方司法审判权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
审判过程的记录称“爰(yuán)书”第四章秦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廷尉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已确立。
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制度特色。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yuán)”,最终决定权在郡守那里主要诉讼制度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可划分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犯罪起诉(自诉)。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轻罪重罚、法网严密 主要行政法律规范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官吏的条件、责任和考核 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主要罪名秦代的刑事法律 刑罚体制刑法原则 主要民事制度 所有权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婚姻与家庭关系主要经济法律规范秦代的司法机关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主要诉讼制度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秦代的法律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1.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1)重刑主义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是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2)统一法律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即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
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国法律。
2.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ll号秦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
简文内容分别是《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除《编年纪》和《日书》外,其余均是法律文书。
从睡虎地秦简中可以发现,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律商鞅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律之名由秦始。
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等,而《法律答问》中也多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令“令”是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3)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4)廷行事“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第三讲 秦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件
(二)债权法律规范
秦代的债权份分为:国家债权和私人债权。
国家债权主要因赋税、赀罚、损坏或丢失 公物等情况发生; 私人债权主要因契约、侵权行为、损害赔 偿等情况而发生。
(三)婚姻与家庭法律规范
▪ 结婚只有经官方登记认可,才能受到法律保 护。
▪ 离婚亦需经官方批准,否则构成“弃妻不书” 罪。
▪ 其它规定: 禁止“娶人亡妻”、禁止“弃子而嫁”、丈 夫不得伤害妻子、妻子可以揭发、控告丈夫 的犯罪行为。(P62)
三是官吏玩忽职守而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一般处“迁” 刑。
4.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
“上计”的内容主要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一般 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 汇报,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汇报内容核实后决定有 关官吏奖惩。
(2)考课法。
“考课”即对官吏定期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的结果 进行奖惩。除了县级政权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外, 中央政权就县级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汇 报的内容(“上计”)进行考核,并以考核后的情 况作为对官吏进行升迁奖惩的依据。
三、 秦代的刑事法律
▪ (一)主要罪名 ▪ (二)刑罚体系 ▪ (三)刑法原则
(一)主要罪名
▪ 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 皇帝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 妄言罪(P56-57)。
(二)刑罚体系
1、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 多达二十余种,如族、阬、具五刑、车裂 等。
2、身体刑,即“肉刑”。秦代沿用奴隶制 时期的墨、劓、剕、宫、笞等肉刑,并 且把肉刑与劳役形结合起来使用。
7、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如 髡、耐。
(三)刑法原则
▪ 1、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过失称 “不端”。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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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体系
(一)死刑 (二)肉刑 (三)劳役刑(作刑) (四)流刑 (五)耻辱刑 (六)财产刑 (七)连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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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
枭首、弃市、腰斩、车裂、 戮、定杀、具五刑、囊扑、 凿颠、抽肋、镬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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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肉刑
黥、劓、刖、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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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役刑(作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妾 4、司寇 5、罚作 6、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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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
1、因契约所生之债 2、因非法侵害所生之债 3、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因损失公物所生之债 5、因行政措施所生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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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
(一)农牧业与自然资源立法 (二)手工业立法 (三)市场交易与金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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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法律制度
(一)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特别强调 “经官”才为法律上的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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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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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
(一)名籍制 (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方面的规
定 (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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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籍制
官府把百姓名姓、财产登记到簿籍上 称为名籍。 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或身高)才能 取得登记名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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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 方面的规定
原物、孳息物的区别 主物、从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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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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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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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成因
1、犯罪的经济原因 2、犯罪的政治原因 3、犯罪的生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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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
中国法制史—秦代部分
秦司法机关
秦王朝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这种 政治体制之下,皇帝包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 各方面的国家最高权利。因此,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 权也无疑操纵在皇帝手中。在皇帝之下,中央和地方 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司法官吏,处理各种具体的法律事 务。 1.廷尉 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 廷尉 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作为 最高法律官员,廷尉在秦朝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 的作用。 2.郡、县。在地方,郡、县、乡、亭各级行政机关都 郡 设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司法官员,处理本地区的司法 事务。
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
自商鞅“改法为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法律规范都 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 以律相称,由中央王朝颁行, 田律》 金布律》 关市律》 以律相称,由中央王朝颁行,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 军爵律》等等。 律》、《军爵律》等等。
1.夺爵 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此刑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 夺爵。 夺爵
在,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 并科。
2.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废 3.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 收
人自由民身份的刑罚。
4.籍门 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 籍门。 籍门
1.城旦舂 是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 城旦舂。 城旦舂
2.鬼薪白粲 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 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
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中国法制史总结
★★1.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
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A.商鞅的思想B.李斯的思想C.韩非的思想D.李悝的思想2.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的法律形式是()A.令B.式C.法律答问D.廷行事3.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的是()。
A.文书程式B.法廷成例C.条文解释D.皇帝命令4.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
A.丞相B.太尉C.御史大夫D.奉常5.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
A.定杀B.醢C.枭首D.具五刑6.秦朝司法机关审讯后,作出判决。
将宣读判决书,叫做()。
A.爰书B.封守C.读鞫D.乞鞫7.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
A.具五刑B.族诛C.定杀D.阬8.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
这种刑罚是()。
A.罚作B.鬼薪C.城旦D.复作9.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
A.五年B.四年C.三年D.二年10.在秦朝,多用于惩罚轻微犯罪官吏的刑罚是()。
A.作刑B.迁C.赀D.谇11.秦朝有一种罪名,即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此罪叫作()。
A.妄言罪B.非所宜言罪C.投书罪D.以古非今罪12.在秦朝,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的刑罚是()。
A.作刑B.迁C.赀D.谇13.商鞅变法时期,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颁布了()。
A.《垦草令》B.《为田开阡陌令》C.《分户令》D.连坐法14.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A.律、令、比、式B.律、令、科、比C.律、令、式、课、程D.律、令、格、式15. 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B.商鞅C.李悝D.吴起1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B.韩非C.商鞅D.李悝17. 在秦代“子盗父母”、“父母擅刑”属于()。
A.公罪B.私罪C.公室告D.非公室告18. 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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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柯刺秦王
法家的富国强兵
法家的农战
奖励耕织
始皇帝
秦 统 一 六 国 图
秦 一 统 郡 县 图
六国文字
焚 书 坑 儒
焚书坑儒与统一文字
始皇营造宫室
统一货币
秦代集权 制度
商鞅方升与椭量
秦权
睡虎地秦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 , 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 物资料极少。 物资料极少 。1975年, 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 年 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1000余支竹简, 共有 余支竹简, 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 余支竹简 4万余字 , 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 。 这批 万余字, 万余字 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 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 被分别归纳为《语书》 秦律十八种》 效律》 被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 《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 秦律杂抄》 法律答问》 封诊式》 之道》等若干部分。 之道》等若干部分。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 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 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 可以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 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 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 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已经形成。 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已经形成。
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据史籍记载,族刑始于秦文 公十三年,以后一直作为最严酷的刑罚使用,一般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关 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 具五刑。 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9.具五刑 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 具五刑 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汉书·刑法志》记载说: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 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此外,有关文献史籍还记载秦朝曾使用镬烹、凿顶、抽肋、剖腹 镬烹、 镬烹 凿顶、抽肋、剖腹等残酷的 死刑方法。
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
秦司法机关
秦王朝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这种 政治体制之下,皇帝包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 各方面的国家最高权利。因此,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 权也无疑操纵在皇帝手中。在皇帝之下,中央和地方 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司法官吏,处理各种具体的法律事 务。 1.廷尉 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 廷尉 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作为 最高法律官员,廷尉在秦朝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 的作用。 2.郡、县。在地方,郡、县、乡、亭各级行政机关都 郡 设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司法官员,处理本地区的司法 事务。
秦法律形式
这是秦朝皇帝命令的名称。 2.“制”与“诏”。这是秦朝皇帝命令的名称。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规定皇帝自称“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规定皇帝自称“朕”, 皇帝的印信称“ 皇帝口头命令称“ 书面命令称“ 此后, 皇帝的印信称“玺”,皇帝口头命令称“制”、书面命令称“诏”等。此后, 为名的皇帝命令,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命令,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秦朝的徒刑
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 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朝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朝刑 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 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 的徒刑主要有: 的徒刑主要有:
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秦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 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 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 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 秦朝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 秦朝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
1.黥刑 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黥刑。 黥刑 2.劓刑 劓刑。 劓刑 3.斩左趾 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源于夏、商、周时代的剕刑。 斩左趾。 斩左趾 4.宫刑 宫刑。 宫刑 5.髡刑 髡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 髡刑。 髡刑
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一种损害,而且还带有耻辱 刑的含义。
1.城旦舂 是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 城旦舂。 城旦舂
2.鬼薪白粲 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 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
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3.隶臣妾 是强制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隶臣妾。 隶臣妾 4.司寇 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作 司寇。 司寇
绞刑图
秦的流刑
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 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中 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 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
1.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 迁
区或是蛮荒之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
6.耐刑 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耐刑。 耐刑 7.笞刑 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的刑罚。 笞刑。 笞刑
值得注意的是,秦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 都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简中经常有“黥为城旦”、“劓为城旦”、“耐为鬼 薪”的记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朝的刑罚的严酷。
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 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 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7.廷行事。是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廷行事。是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琅琊刻石与诏版
1.夺爵 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此刑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 夺爵。 夺爵
在,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 并科。
2.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废 3.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 收
人自由民身份的刑罚。
4.籍门 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 籍门。 籍门
司寇,女作如司寇。
5.候。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劳役刑,性质与司寇基本相同。候刑可以与耐 候
刑等较轻的身体刑结合使用。
秦身体刑
身体刑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 身体刑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包括残害 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 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
两诏版
秦刑罚种类
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施用的刑罚方法大致有6大类30余种。
秦的死刑
绞刑。2.枭首 枭首性是割下罪人的首级并高悬示众的刑罚。 枭首。 1.绞刑 绞刑 枭首 3.腰斩 腰斩是将罪人拦腰斩段的酷刑。4.磔。是将罪人支解分尸 腰斩。 腰斩 磔 车裂。6.戮。戮刑是既剥夺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 的酷刑。5.车裂 车裂 戮 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一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 弃市。 弃市 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 族刑也称夷三族, 族刑。 族刑
2.谪。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谪 3 逐 3.逐。即放逐。主要针对原籍不属秦人者使用,即将罪人驱逐出境。
秦财产刑
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 赀盾、 赀甲、 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赀盾、赀布 有时也出现赀徭役的例子。大体上说, 赀徭役的例子 等,有时也出现赀徭役的例子。大体上说,秦朝的赀刑多适用于 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除赀刑外, 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除赀刑外,秦 朝也使用赎刑制度。 朝也使用赎刑制度。
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
自商鞅“改法为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法律规范都 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 以律相称,由中央王朝颁行, 田律》 金布律》 关市律》 以律相称,由中央王朝颁行,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 军爵律》等等。 律》、《军爵律》等等。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在秦朝,诉讼的提起大致有两种方式,即自诉和官纠。 自诉是指被害人自行向官府控诉犯罪。官纠则是国家各 机关、各级地方官府主动追捕犯罪并进行审判。在秦朝 各级官吏都有执行法律、追诉犯罪的职责,民众亦有告 奸的义务,因此无论是自诉、告奸还是官府自行追捕犯 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程序,审讯并处罚犯罪者。 值得注意的是,秦朝根据告诉权的不同,把犯罪分为 “公室告”犯罪和“非公室告”犯罪两类。所谓“公室 所谓“ 所谓 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 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 的犯罪。 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向 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 所谓“ 所谓 非公室告” 则是指“子盗父母, 母擅杀、 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 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 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 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