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秦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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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
依据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大量案例分析, 依据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秦朝审理案件已 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和相对完善的制度。
现场勘察和检验。 1.现场勘察和检验 《封诊式》中“穴盗”、“经死”、 现场勘察和检验
“贼死”和“出子”等案例详细记述了官府对入户盗窃、自缢 死亡、他杀死亡、女子流产死亡等死亡案件进行现场勘验的经 过。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秦朝在诉讼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 询问证人,并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 2.拷讯 在“有罪推定”原则下,为审结案件而对犯罪人 拷讯。 拷讯 实施拷讯是合乎法律的程序。按照秦朝法律的规定,讯问人犯 应先以言辞为主,反复讯问。若不用拷讯而能审得实情,则是 “上策”。若再三审讯而仍不得实情,才可以动用刑讯取得口 供。 3.爰书 是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 爰书。 爰书 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秦朝法律规定各种审判案件都 应该有这种爰书。
以后,其家族即沦为贱民,永远是官府的奴仆。
秦司法机关
秦王朝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这种 政治体制之下,皇帝包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 各方面的国家最高权利。因此,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 权也无疑操纵在皇帝手中。在皇帝之下,中央和地方 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司法官吏,处理各种具体的法律事 务。 1.廷尉 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 廷尉 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作为 最高法律官员,廷尉在秦朝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 的作用。 2.郡、县。在地方,郡、县、乡、亭各级行政机关都 郡 设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司法官员,处理本地区的司法 事务。
秦法律形式
这是秦朝皇帝命令的名称。 2.“制”与“诏”。这是秦朝皇帝命令的名称。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规定皇帝自称“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规定皇帝自称“朕”, 皇帝的印信称“ 皇帝口头命令称“ 书面命令称“ 此后, 皇帝的印信称“玺”,皇帝口头命令称“制”、书面命令称“诏”等。此后, 为名的皇帝命令,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命令,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两诏版
秦刑罚种类
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施用的刑罚方法大致有6大类30余种。
秦的死刑
绞刑。2.枭首 枭首性是割下罪人的首级并高悬示众的刑罚。 枭首。 1.绞刑 绞刑 枭首 3.腰斩 腰斩是将罪人拦腰斩段的酷刑。4.磔。是将罪人支解分尸 腰斩。 腰斩 磔 车裂。6.戮。戮刑是既剥夺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 的酷刑。5.车裂 车裂 戮 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一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 弃市。 弃市 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 族刑也称夷三族, 族刑。 族刑
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据史籍记载,族刑始于秦文 公十三年,以后一直作为最严酷的刑罚使用,一般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关 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 具五刑。 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9.具五刑 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 具五刑 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汉书·刑法志》记载说: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 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此外,有关文献史籍还记载秦朝曾使用镬烹、凿顶、抽肋、剖腹 镬烹、 镬烹 凿顶、抽肋、剖腹等残酷的 死刑方法。
秦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 身份刑是剥夺犯罪人某些政治权利或是降低其社会地位的刑罚。 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 秦王朝在打破旧宗法等级制度后,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等级秩序。 秦朝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 秦朝刑罚体系中,也包含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身份刑制度。
绞刑图
秦的流刑
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 流刑是将犯罪人流放到边远、穷困地区的刑罚。在商周时期,中 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 国已经有使用流刑的记载。秦朝的流刑主要有三种:
1.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 迁
区或是蛮荒之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
1.黥刑 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黥刑。 黥刑 2.劓刑 劓刑。 劓刑 3.斩左趾 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源于夏、商、周时代的剕刑。 斩左趾。 斩左趾 4.宫刑 宫刑。 宫刑 5.髡刑 髡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 髡刑。 髡刑
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一种损害,而且还带有耻辱 刑的含义。
始皇求仙
荆柯刺秦王
法家的富国强兵
法家的农战
奖励耕织
始皇帝
秦 统 一 六 国 图
来自百度文库
秦 一 统 郡 县 图
六国文字
焚 书 坑 儒
焚书坑儒与统一文字
始皇营造宫室
统一货币
秦代集权 制度
商鞅方升与椭量
秦权
睡虎地秦墓一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 , 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 物资料极少。 物资料极少 。1975年, 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 年 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1000余支竹简, 共有 余支竹简, 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 余支竹简 4万余字 , 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 。 这批 万余字, 万余字 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 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 被分别归纳为《语书》 秦律十八种》 效律》 被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 《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 秦律杂抄》 法律答问》 封诊式》 之道》等若干部分。 之道》等若干部分。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 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 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 可以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 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 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 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已经形成。 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已经形成。
1.夺爵 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此刑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存 夺爵。 夺爵
在,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 并科。
2.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 废 3.收。即收孥,将犯罪人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是一种剥夺犯罪 收
人自由民身份的刑罚。
4.籍门 籍门是剥夺犯罪人全家及后代子孙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处籍门 籍门。 籍门
睡虎地秦墓二
睡 虎 地 秦 墓 竹 简
秦代法律制 度
秦 诏 版 符 与 虎 代
秦法制特征
经过法家思想的长期熏陶,秦朝形成了一系列极为显著的法制特征。
第一,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第一,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吞并六国、全国统
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建立了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政 权。与这种政治体制相适应,秦始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 法、军事等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形成了“天下事无小大皆 决于上”的局面。为巩固这种体制,秦始皇还颁布了一系列新 的法律法令。 第二,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第二,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 家学派的基本主张。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进一步将这两项原 则作为治国的基本策略加以推行,并走向极端。秦朝的法律内 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治安、商业、货币、手工业、 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领域,所谓“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第三,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 第三,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在将法律令向 全国推行的同时,鼓励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作为国家官吏必须 “明习法令”,民众学习法律则“以吏为师”。使国家法律得 到更广、更深的贯彻执行。
3.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4.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是关于某些专门工作程序、 5.式。是关于某些专门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 程式的法律。 程式的法律。 法律答问。 6.法律答问。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对 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秦朝的徒刑
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 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朝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朝刑 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 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从秦墓竹简及其他文献资料看,秦朝 的徒刑主要有: 的徒刑主要有:
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2.谪。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谪 3 逐 3.逐。即放逐。主要针对原籍不属秦人者使用,即将罪人驱逐出境。
秦财产刑
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 赀盾、 赀甲、 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赀盾、赀布 有时也出现赀徭役的例子。大体上说, 赀徭役的例子 等,有时也出现赀徭役的例子。大体上说,秦朝的赀刑多适用于 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除赀刑外, 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除赀刑外,秦 朝也使用赎刑制度。 朝也使用赎刑制度。
司寇,女作如司寇。
5.候。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劳役刑,性质与司寇基本相同。候刑可以与耐 候
刑等较轻的身体刑结合使用。
秦身体刑
身体刑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 身体刑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包括残害 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 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
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 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 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7.廷行事。是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廷行事。是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琅琊刻石与诏版
1.城旦舂 是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 城旦舂。 城旦舂
2.鬼薪白粲 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 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
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3.隶臣妾 是强制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隶臣妾。 隶臣妾 4.司寇 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作 司寇。 司寇
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
自商鞅“改法为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法律规范都 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 以律相称,由中央王朝颁行, 田律》 金布律》 关市律》 以律相称,由中央王朝颁行,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 军爵律》等等。 律》、《军爵律》等等。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在秦朝,诉讼的提起大致有两种方式,即自诉和官纠。 自诉是指被害人自行向官府控诉犯罪。官纠则是国家各 机关、各级地方官府主动追捕犯罪并进行审判。在秦朝 各级官吏都有执行法律、追诉犯罪的职责,民众亦有告 奸的义务,因此无论是自诉、告奸还是官府自行追捕犯 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程序,审讯并处罚犯罪者。 值得注意的是,秦朝根据告诉权的不同,把犯罪分为 “公室告”犯罪和“非公室告”犯罪两类。所谓“公室 所谓“ 所谓 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 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 的犯罪。 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向 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 所谓“ 所谓 非公室告” 则是指“子盗父母, 母擅杀、 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 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 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 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6.耐刑 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耐刑。 耐刑 7.笞刑 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的刑罚。 笞刑。 笞刑
值得注意的是,秦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 都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简中经常有“黥为城旦”、“劓为城旦”、“耐为鬼 薪”的记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朝的刑罚的严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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