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古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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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导论1.【识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2)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

(3)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发展、政治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

(4)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2.【识记】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包括哪些?(1)楔形文字法(2)古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5)日耳曼法(6)教会法(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8)伊斯兰法(9)英国法(10)美国法(11)法国法(12)德国法(13)日本法(14)俄罗斯法(15)欧洲联盟法3.【领会】简述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及作用?一、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外国法制史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重要的法学专业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的作用:1、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从总体上了解各个法律领域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和学习可以开阔视野,对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经验有重要促进作用。

4.【识记】简述古代法律制度?【200910单选,201001单选】(1)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2)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出现佛教,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一度繁荣、发达,佛教僧侣编纂、整理的《律藏》、《经藏》和《论藏》是佛教法的重要典籍。

(3)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是印度孔雀帝国兴盛时期对婆罗门教法的继承和总结,是印度法制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在南亚次大陆享有崇高地位,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3.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4.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5.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6.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的奴役制。

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7.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8.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

诉讼程序仍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传唤被告仍由原告为之。

先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移交民选的承审法官,命他们按书状载明的案情要点和判决的提示进行审理和裁判。

9.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是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而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舍,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

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

《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

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

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

总之,古印度法律产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1、吠陀经。

外国法制史_第3章_印度法

外国法制史_第3章_印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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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测 题
1.总结古印度法的发展演进过程。 2.种姓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3.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法中的具体体 现。 4.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5.试述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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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英明法官的发现
莫哈塔摩达国有四个婆罗门,乞讨获得100文银钱。因不足400文, 便留下一个年轻的婆罗门看管这100文银钱,其他三人继续乞讨。 年轻的婆罗门起了贪心,伙同四个猎蜂人,让后者作伪证,伪称 银钱被狗叼走。经镇里头人裁决,年轻的婆罗门平分三位年长的 婆罗门后来又乞得的300文银钱。 三位年长的婆罗门不服,以致上诉到国王,国王也认可了上述裁 决。后来在一位年青智者的审问下,猎蜂人对于所谓狗的颜色和 逃跑方向等的回答不一。最终,只好归还他们私吞的银钱。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 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 种姓制度在印度语中称为“Varna”,译为“瓦尔那”, 指颜色、肤色。 种姓制度最大的特征是:职业世代相传,永不改变; 实行种姓内婚制,血统互不混杂;不同种姓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在宗教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都严格区分。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度法 当中最核心最有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中都渗透 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五、刑法
1.犯罪行为的列举 2.刑罚的适用 3.种姓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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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制度
1.审判制度
享有最高审判权的是国王,被认为是梵天所创造的 “刑罚之神”,由于司法制度发展的局限性,当时没有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划分,也没有固定的审判组织。 案件一般由国王来审理。国王不能亲自审理时,应委任 一名博学的婆罗门在三名陪审官的陪同下审理。
2.对传统印度法的改造
1) 2) 改革属人法 编纂属地法典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1、楔形文字法特征结构体系完整、内容涉及广、重视财产和人身关系调整、司法判例汇编、世俗法2、古印度法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各种规范的混合体3、古希腊法特征各城邦法律组合、世俗法、编撰不完善的成文法及立法水平不高、倾向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冲突法”比较发达4、罗马法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技术发达、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5、日耳曼法特点团体本位、属人主义、具体、注重形式、法律行为外部表现、世俗法6、教会法特点封建性质的神权法、相当完备的体系、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7、城市法特点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混合法、自成体系、制定、适用和执行具有独立性、多元化渊源8、商法特点独立法律体系、习惯法、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9、伊斯兰法特点与伊斯兰教有密切关系、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分散性和多样性10、普通法特点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基本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11、衡平法特点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12、英国宪法特点不成文、极强历史延续性、内容不确定性、柔性13、英美法系特点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归纳法为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私法14、美国《统一商法典》特点既可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买卖行为、法典内容窄、法典灵活实用15、美国公司法特点一般指有限公司、划分封闭和开发公司、加强对公司控制16、美国刑法特点多样性、分重罪和轻罪及各罪名等级不同、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17、美国法特点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18、法国《1793年宪法》特点①更民主、进步,内容更为丰富的《人权宣言》。

②废除君主立宪政体、宣布法兰西是一个统一密不可分的共和国,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着,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四、《摩奴法典》的内容:《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共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主要内容是:1.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严格维护种姓制,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征。

法典宣扬了神所创造的四种原始种姓,并指明“自在神的摩奴”编纂本法典的目的是“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

同时还捏造了所谓不洁的理论,为高级种姓的统治、剥削制造种种理论根据。

关于四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作了详尽的规定。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 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这前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除纳税义务。

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四个种姓中首陀罗地位最为低下,包括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贫穷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

其中有的当雇工,不少人属于奴隶,一般从事劣等、低贱的职业。

他们不享有财产。

从人格上说,不许他们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而前三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由于可以拜神,能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印度种姓制度还极力维护宗法等级特权,表现在家长或丈夫在家庭中处于特权地位,拥有处置家内一切重要事务的权利,不仅能随意处理财产,还可以买卖妻子儿女,必要时也可以将他们杀死。

印度的种姓制度还把刑罚锋芒指向广大下层劳动群众。

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以罚金;低级种姓犯罪,特别是侵犯高等种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则给予严厉的制裁。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楔形文字、古印度、古希腊法
零星出 楔形 现楔形 文字 文字 起源
乌尔第 三王朝 《乌尔纳 姆法典》
发现、认 识楔形 文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古巴比伦 六代国王 《汉穆拉比 法典》
3000 2700 2113 2096 1900
1792 1750
吠陀时期
法经 (古印度)
法典 (古印度)
梨俱吠陀
娑摩、耶柔、 啊达婆吠陀
“孔雀王朝” 古印度第一个 幅员辽阔的奴
形成
形成
《旧约》 《新约》
罗马帝国皇帝 君士坦丁发布 《米兰敕令》 停止迫害基督 教徒,承认基 督教合法地位, 是基督教史上 的转折点。
君士坦丁颁布 《尼西亚信经》 第一部正式教 会法。内容包 括按行省划分 郊区组织宗教 会议;由皇帝控 制宗教会议的最 高领导权;禁止 教士放债取息等
罗马皇帝狄奥 多西宣布基督 教为罗马的国 教,使得教会 建立起集权式 的教会组织。
卡列卡拉颁布
级。标志着罗马奴隶制
《安东尼敕令》
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 法也随之产生。
《十二表法》 设立最 罗马国家第 高裁判 一部成文法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0
600
500
450
267
242
212
200
罗马共和国前期
罗马共和国中、后期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日耳曼尼亚志》
法兰克王国
记载有关日耳曼人的 西哥特王国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古代印度和希伯来法律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古代印度和希伯来法律

2.列国时代的佛教法 2.列国时代的佛教法
①众生平等和修道理论 众生平等和 ②四谛理论: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四谛理论: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a.苦谛 表象): 苦谛( ):生 别离、 a.苦谛(表象):生、老、病、死、爱、恨、别离、 求诸不得 b.集谛 原因):惑业——欲和爱 集谛( ):惑业 b.集谛(原因):惑业 欲和爱 c.灭谛 目标):超脱不当欲望, 灭谛( ):超脱不当欲望 c.灭谛(目标):超脱不当欲望,达至涅槃 d.道谛 方法论): 道谛( ):身 意均要求“ d.道谛(方法论):身、口、意均要求“正”
BC324马其顿东征 BC324马其顿东征——旃陀罗笈多 马其顿东征 旃陀罗笈多 ——BC272-BC232阿育王 BC272BC272 BC232阿育王 ——BC185孔雀王朝灭亡 BC185孔雀王朝灭亡 BC185
(二)法典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不平等的社会等级 1.确立不平等的社会等级 2.财产关系 2.财产关系 国王是大地的主人
二、《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 (一)法典产生的历史背景
高度集权且经济繁荣的孔雀王朝 ——阿育王时期(BC3) 阿育王时期( 阿育王时期 BC3)
法国学者迭郎善观点:BC13 法国学者迭郎善观点: 英国学者毕勒尔观点: 英国学者毕勒尔观点:BC2_AD2 印度本土学者观点:AD3印度本土学者观点:AD3-4
a.婆罗门教的《吠陀经》《法经》《法论》 a.婆罗门教的《吠陀经》《法经》《法论》 婆罗门教的 》《法经》《法论 b.佛教的 三藏》 佛教的《 经藏》《律藏》《论藏》 》《律藏》《论藏 b.佛教的《三藏》:《经藏》《律藏》《论藏》 c.顺势派 顺势派: c.顺势派:平等 d.耆那教派 耆那教派: d.耆那教派:五戒正行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 古印度法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 古印度法

印度法的渊源
吠 陀 法 经
主要是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规 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没有 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 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准 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
印度法的渊源
吠 陀 法 经


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 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 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
3、贵霜王朝和笈多王朝兴起,前者是在1到4世纪,后者是4到5世 纪中叶。
4、5世纪后,印度进入封建社会,国家也是四分五裂。
5、8世纪之后,伊斯兰入侵,此后几百年是外族 入侵和诸侯混战时期。
6、16世纪,印度社会被阿富汗入侵者莫卧儿帝国统治。
7、17世纪,被英国占领 。
8、1947年,“蒙巴顿方案”确立了印度和巴基斯坦分治。1950年, 印度宣布独立,但仍是英联邦国家。巴基斯坦于1956年成立巴基斯坦 伊斯兰共和国,分为东西两个巴基斯坦。1972年脱离英联邦。1971年 12月,东部巴基斯坦脱离巴基斯坦,1972年1月,成立孟加拉人民共 和国。
印度法的财产法
所有权 债权法
契约关系简单 契约的法律效果 对高种姓的债权给予保护
印度法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 严格维护种姓内通婚 夫妻制度,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
印度法的继承法
长子优先继承 继承的份额与种姓联系
印度法的刑法
同罪异罚 刑罚和种姓相联系
古代印度的诉讼制度
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 神明裁判
印度法的渊源
吠 陀 法 经


佛教经典
经藏 论藏 律藏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 佛教教义

中外法制简史

中外法制简史

四、古印度法的渊源、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渊源: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诏令 (二)特点:P.42——44
(三)历史地位:P.44——45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古印度法是种姓法?
2、简述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3、简述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和特点。
第四章 希伯来法
一、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 希伯来法:11世纪B.C.——A.D.1世纪希伯来奴
(二)希伯来法的产生
11世纪 B.C.,犹太部落首领大卫建立犹太王国,
以色列部落首领扫罗建立以色列王国。后大卫打败扫罗
的儿子,建立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定都耶路撒
冷。
传统的部落习惯、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
力,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三)希伯来法的发展
1、925 B.C.,以色列——犹太王国分裂为以色列和 犹太两个王国。 北方的以色列王国于721 B.C.被亚述人征服。 南方的犹太王国于586 B.C.被新巴比伦帝国攻陷, 犹太人被迫为奴。 期间,犹太教形成。9世纪B.C.——6世纪B.C.,《圣 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 包括西伯来习惯、宗教戒律、国王敕令等。从此,犹太人 有了统一的法律。
* 盛行同态复仇
* 盛行连带责任
* 诉讼中,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
* 刑罚极其残酷
* 保留部分私刑
4、实行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5、规定了家长制的家庭关系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
1、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 2、是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 3、其立法思想和立法水平达到其他奴隶制法典无可比 拟的高度,甚至超过欧洲一些国家封建的法律
古埃及犯罪与侵权不分 刑罚种类繁多 广泛适用死刑和身体刑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3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序言和结语部分多以神的名义阐述立法目的,强调法典的神圣性和永恒性,正文部分是对法律问题的具体规定。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如国家统治形式、民事、刑事、诉讼等方面均已论及,但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并未明确规定,由习惯法调整。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抽象和一般原则。

反映出传统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强大影响。

2、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①与宗教密不可分: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了一切。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自己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细小变化都会影响法律的渊源及内容的相应变化。

②严格维护种姓制度: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四大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

正因为法律规定不同种姓的不同地位以及不同权利义务,所以有人称它为“种姓法”③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指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本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认为不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雅典民主制的特点:①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主要表现为:雅典公民都直接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实际上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

这些都直接体现了直接民主制的特征。

②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雅典官制在其民主制度中占有显要的位置,而且颇有特色。

在雅典,全部行政官员并不组成为某一个行政首脑统一领导之下的“政府”,各种行政官员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或其他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直接负责。

印度法-外国法制史课件

印度法-外国法制史课件

这部法典在印度史上有着极高的地位,作为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 为规范化的典籍,它更为全面地阐述了吠陀的精髓。《摩奴法论》 的重要核心就是为了维护种姓制度,但是在婆罗门颁布这项法典 时,奴隶制度已然进入了衰落时期,封建王权正是风貌正盛之时, 这部法典也为古代印度法的历史留下了重要的一笔。
在6世纪时,随着北印度奴隶制逐渐衰退,封建王权开始兴起, 社会上开始掀起反对种姓制的不平等的浪潮。这时候倡导众生平 等的佛教就应运而生了,佛教作为一个新兴的宗教,代表着一直 受打压和遭遇不平等待遇的社会底层人民。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 尼将佛教的基本理论、教义以及教徒们的言行规范作为佛教经典 的重要渊源。
(1)吠陀阶段
在奴隶制度下的人们,不仅身份、职业等存在着世袭制的束缚, 雅利安人为了维持其高贵的社会地位,规定四个阶层之间不能相 互交往,更不能通婚,只有每个阶层内的人才能相互有交集。为 了更好地巩固自己的统治权,贵族们除了利用政治、经济方面的 手段来统治奴隶以外,还把宗教作为重要的工具来辅助他们的统 治。
一方面古印度的土地形式是以国有制为基础,国王是统治国家的 最高领导人,所以土地的所有权也应当是属于国王的,占有土地 的人都必须要向国王缴纳税金。国王的地位及权威神圣而不可侵 犯,宣布的命令和做出的裁决都不可违抗。
在司法方面国王拥有直接的司法审判权,也可以委托婆罗门代为 审判,根据各地区和各种姓的法律依据来审判,当然必须要具有 公平公正的审判,如果出现不公正的审判,国王要负有四分之一 的责任,还有一项最重要的是对婆罗门不能判死刑,而其他可根 据法律适用,这也充分显现了婆罗门具有特殊的权利。
根据婆罗门教的规定,各种姓之间的地位、义务和权利都有所差 别。作为第一种姓的婆罗门,是掌管祭祀和宗教大权的最高种姓; 刹帝利为第二种姓,代表着武士,是拥有着军政大权的贵族阶层; 而第三种姓吠舍,是从事农业、畜牧业以及工商业的平民阶层; 首陀罗作为地位最低的种姓,则代表着奴隶阶层。

3外法史第二章 印度法

3外法史第二章 印度法
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 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 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 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汉谟拉比法典
( 约 公 元 前 17 92 — 17 50 年 ) 原 文 刻 在 雪 花 岩 的 石 柱上 , 埃 兰 人侵 入 巴 比 伦 后 把 石 柱 带 回 苏 撒 , 1 90 1 年 为 法 国 考 古 队 发 现 。 现 在 石柱 存 于 巴黎卢佛博物馆。语言是典型的古巴比伦语。 依 蓝 王 运 走 石 柱 作 战 利 品。 有 几 行 铭 文 已 被 磨 灭 , 显 然 是 为 了刻 入 依 蓝 王 自 己 的名 字 。 但 是 , 法 典 条 文 大 部 分 ———二 八 二 条 中 的 二 四 七 条 依 旧保 留 下 来 。 后 来 在 亚 述 巴 尼 拔 图 书 馆 中 发 现 了 法典 若 干 部 分 的抄 本 , 得 以 增 补 石 柱 上 毁 损的 部 分 。 巴 比 伦 王 朝 第 六 王 汉 谟 拉比 的 法 典 , 是古 代 东 方 史 最 宝 贵 的 史 料 之一 。 巴 比 伦奴隶 社 会 最 重 要 的 特 征 , 在 法 典 的 条 文、序 言 和 结 语里 , 都 明 显 表现 出 来 。 这 是 保 有得相 当 完 整 的 最 古 的 法典 , 因 为 更 早 的 法 典——— 苏 美 尔 法 典 , 留传下来的仅是片断的条文而已。
3.古代印度法的衰落
公元3世纪,印度北部印度重新陷入分裂。印度社会也逐 渐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6世纪以后,佛教日趋衰落,经 过改革的婆罗门教重新兴起。这一时期除《摩奴法典》继续 沿用,还有作为其补充的《那罗陀法典》和《布里哈斯帕提 法典》较为著名。以后,由于印度逐渐为穆斯林所统治,古 代印度法不断衰落。

外国法制史古印度

外国法制史古印度
第二章 印度法
一.古印度区域 古印度区域
• 古印度指的其实 是南亚次大陆, 包括今天的印度、 巴基斯坦、孟加 拉等国。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大一统王朝 不多,各地法律制度也不统一, 因而有关 古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但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 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 下限则 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 • 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 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前 1500年前后,据称被雅利安人所毁。 •
• 《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 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 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 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 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 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 区。
•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 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 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 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 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 令, 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
• ㈡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 额完全不同。如果一个婆罗门依正顺序娶了四个 妻子并各有一子时,婆罗门妻子所生之子得四份, 刹帝利之子得三份,吠舍之子得两份,首陀罗之 子只得一份;即使这个婆罗门没有其他儿子,首 陀罗妻子所生之子也不能得到超过十分之一的财 产。 • ㈢古代印度的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 及这方面的内容。
•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 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 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 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 婚”,因而是允许的。 •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 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 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 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课件 第三章 古印度法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课件 第三章  古印度法

三、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法经 法典 佛教经典 国王诏令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一、种姓制度
概念 起源 四大种姓
二、所有权
土地占有形式以村社制为主; 不同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三、债法
1. 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 2. 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
四、婚姻家庭法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 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第三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 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 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与演变
1.古印度法的产生 印度国家的产生 婆罗门教的产生 婆罗门教法的产生
2.古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
佛教法的产生; 阿育王的贡献; 《摩奴法典》得到编纂。
二、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是印度法系的母法。
五、刑法
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罪名的设置与宗教 教义相关;惩罚手段受宗教影响。
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六、诉讼制度
司法权由婆罗门行使,缺乏统一而固定的 法院组织;
神明裁判广泛运用。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与宗教密不可分;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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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 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 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 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 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 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 区。
•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 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 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 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 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 令, 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
第二章 印度法
一.古印度区域 古印度区域
• 古印度指的其实 是南亚次大陆, 包括今天的印度、 巴基斯坦、孟加 拉等国。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大一统王朝 不多,各地法律制度也不统一, 因而有关 古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但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 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 下限则 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 • 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 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前 1500年前后,据称被雅利安人所毁。 •
•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 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 以散文体裁 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 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 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 以区别于 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 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 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 的为《摩奴法典》。
• ㈡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 额完全不同。如果一个婆罗门依正顺序娶了四个 妻子并各有一子时,婆罗门妻子所生之子得四份, 刹帝利之子得三份,吠舍之子得两份,首陀罗之 子只得一份;即使这个婆罗门没有其他儿子,首 陀罗妻子所生之子也不能得到超过十分之一的财 产。 • ㈢古代印度的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 及这方面的内容。
• •
二、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 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 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 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 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首陀罗除了 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拥有其他财 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 的保护。
• 三、债法 •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是对高等种 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比如,同是借贷 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 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 刹帝利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 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该教是多神教,以崇拜 “梵天”而得名。它认为客观世界是个幻觉,主 张因果报应和人生轮回。它产生后,很快发展成 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 婆罗门教的经典 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 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祭司成了法律的制定者 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的种姓制度成 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 在法律上被固定下来。
• 四、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 《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 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 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 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 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 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 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
三.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
• (1)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 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 年, 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 《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 (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 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它 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涉及到很 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四.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种姓制度 是指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 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 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 袭。 • 依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 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 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 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民种姓;第四 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 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 人”,只有一次生命。 • •
• 公元前6世纪, 印度北部十六国不断发动战争, 阶级矛盾尖锐,其他种姓对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 位不满。佛教应运而生,它反对种姓不平等,主 张修行,仪式简单,但继承了婆罗门教的因果轮 回说。 • 公元前4世纪,印度建立了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 --孔雀王朝。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时朝,印度 社会文化得到很大的发展,他定佛教为国教,广 传佛法。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成为古 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 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向封建制过渡(贵霜王 朝时期就已开始向封建制过渡,笈多王朝时期已 经是明显封建化的帝国,封建制关系完全确立)。 佛教地位渐渐衰弱,为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 婆罗门教或印度教)所取代。
(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由于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至关重 大,裁判官以两种方法来获得所谓真实的 证言:一是令证人宣誓,若作伪誓,无论 现世和死后都将受神的惩罚;二是以神明 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主要的神明裁判 有水审、火审、称审、毒审、圣水审、圣 谷审、热油审和抽签审等。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 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 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 用 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 (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 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 咒语汇集)。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 涉及到很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大约在后期吠 陀时期,即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印度 的氏族制度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 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 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 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 婚”,因而是允许的。 •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 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 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 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 五.继承法 • 主要特征: • ㈠.实行长子优先继承。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 遗产。其他诸子则依赖长兄生活。长兄视幼弟如 子,而幼弟视长兄如父。如果父亲死后遗有债务, 则必须从遗产中偿清债务而后继承。实际上,不 管父亲有无遗产,儿子都必须替父偿债。如果诸 子不愿意生活在长兄领导的大家庭中,也可分家 析产。长子独得两份,次子得一份半,其余诸子 各得一份。另外,如果有同种姓的未婚姐妹,则 诸子应各自从自己的份额中留出四分之一给她们。
• 五、刑法 主要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 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 处罚。
六、诉讼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有重大 诉讼,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 门审理,并有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做助 手。绝大多数纠纷都在村社内部由长老们 (有时组成种姓大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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