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药典一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文件类别:技术标准 1/6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制剂通则

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09T-I698-01

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

日期:日期:日期:

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质量控制科

1.目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并

按规程进行检验,保证检验操作规范化。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3.范围:适用于所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制剂通则测定的供试品。

4.责任:检验员、质量控制科主任、质量管理部经理对本规程负责。

5.正文:

制剂通则

5.1. 附录ⅠA丸剂。

5.1.1. 丸剂系指饮片细粉或提取物加适宜的黏合剂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球形或类

球形制剂,分为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蜡丸和浓缩丸等类型。

5.1.2. 蜜丸:系指饮片细粉以蜂蜜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其中每丸重量在0.5g

(含0.5g)以上的称大蜜丸,每丸重量在0.5g以下的称小蜜丸。

5.1.3. 水蜜丸系指饮片细粉以蜂蜜和水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5.1.4. 水丸系指饮片细粉以水(或根据制法用黄酒、醋、稀药汁、糖液等)为黏

合剂制成的丸剂。

5.1.5. 糊丸系指饮片细粉以米粉、米糊或面糊等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5.1.

6. 蜡丸系指饮片细粉以蜂蜡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

5.1.7. 浓缩丸系指饮片或部分饮片提取浓缩后,与适宜的辅料或其余饮片细粉,

以水、蜂蜜或蜂蜜和水为黏合剂制成的丸剂。根据所用黏合剂的不同,分为浓缩水丸、浓缩蜜丸和浓缩水蜜丸。

5.1.8. 丸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文件编号:09T-I698-01 分发部门:质量控制科

5.1.8.1. 除另有规定外,供制丸剂用的药粉应为细粉或最细粉。

5.1.8.2. 蜜丸所用蜂蜜须经炼制后使用。按炼蜜程度分为嫩蜜、中蜜和老蜜。制备蜜丸时可根据品种、气候等具体情况选用。除另有规定外,用塑制法制备蜜丸时,炼蜜应趁热加入药粉中,混合均匀;处方中有树脂类、胶类及含挥发性成分的药味时,炼蜜应在60℃左右加入;用泛制法制备水蜜丸时,炼蜜应用沸水稀释后使用。

5.1.8.3. 浓缩丸所用提取物应按制法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提取浓缩制成。

5.1.8.4. 除另有规定外,水蜜丸、水丸、浓缩水蜜丸和浓缩水丸均应在80℃以下干燥;含挥发性成分或淀粉较多的丸剂(包括糊丸)应在60℃以下进行干燥;不宜加热干燥的应采用其他适宜的方法干燥。

5.1.8.5. 制备蜡丸所用的蜂蜡应符合本版药典该饮片项下的规定。制备时,将蜂蜡加热熔化,待冷却至60℃左右按比例加入药粉,混合均匀,趁热按塑制法制丸,并注意保温。

5.1.8.

6. 凡需包衣和打光的丸剂,应使用各品种制法项下规定的包衣材料进行包衣和打光。

5.1.8.7. 丸剂外观应圆整均匀,色泽一致。蜜丸应细腻滋润,软硬适中。蜡丸表面应光滑无裂纹,丸内不得有蜡点和颗粒。

5.1.8.8. 除另有规定外,丸剂应密封贮存。蜡丸应密封并置阴凉干燥处贮存。5.1.9. 除另有规定外,丸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5.1.9.1. 【水分】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Ⅸ H)测定。除另有规定外,蜜丸和浓缩蜜丸中所含水分不得过15.0%;水蜜丸和浓缩水蜜丸不得过12.0%;水丸、糊丸和浓缩水丸不得过9.0%。蜡丸不检查水分。

5.1.9.2. 【重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丸剂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1.9.2.1. 检查法:以10丸为1份(丸重1.5g及1.5g以上的以1丸为1份),取供试品10份,分别称定重量,再与标示重量(每丸标示量×称取丸数)相比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文件编号:09T-I698-01 分发部门:质量控制科

较(无标示重量的丸剂,与平均重量比较),按表1的规定,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份,并不得有1份超出限度1倍。

表 1

标示重量(平均重量)重量差异限度

0.05g及0.05g以下0.05g以上至0.1g 0.1g以上至0.3g

0.3g以上至1.5g

1.5g以上至3g 3g以上至6g

6g以上至9g

9g以上±12% ±11% ±10% ±9% ±8% ±7% ±6% ±5%

5.1.9.2.2. 包糖衣丸剂应检查丸芯的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包糖衣后不再检查重量差异,其他包衣丸应在包衣后检查重量差异并符合规定;凡进行装量差异检查的单剂量包装丸剂,不再进行重量差异检查。

5.1.9.3. 【装量差异】单剂量包装的丸剂,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1.9.3.1. 检查法:取供试品10袋(瓶),分别称定每袋(瓶)内容物的重量,每袋(瓶)装量与标示装量相比较,按表2的规定,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限度1倍。

以重量标示的多剂量包装丸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Ⅻ C)检查,应符合规定。

表 2

标示装量装量差异限度

0.5g及0.5g以下0.5g以上至1g ±12% ±11%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制剂通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文件编号:09T-I698-01 分发部门:质量控制科

1g以上至2g

2g以上至3g 3g以上至6g 6g以上至9g

9g以上±10% ±8% ±6% ±5% ±4%

5.1.9.4. 【装量】装量以重量标示的多剂量包装丸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Ⅻ C)检查,应符合规定。

5.1.9.4.1. 以丸数标示的多剂量包装丸剂,不检查装量。

5.1.9.5. 【溶散时限】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6丸,选择适当孔径筛网的吊篮(丸剂直径在2.5mm以下的用孔径约0.42mm的筛网;在2.5~3.5mm之间的用孔径1.0mm的筛网;在3.5mm以上的用孔径约2.0mm的筛网),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Ⅻ A)片剂项下的方法加挡板进行检查。除另有规定外,小蜜丸、水蜜丸和水丸应在1小时内全部溶散;浓缩丸和糊丸应在2小时内全部溶散。操作过程中如供试品黏附挡板妨碍检查时,应另取供试品6丸,以不加挡板进行检查。5.1.9.5.1. 上述检查,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部通过筛网。如有细小颗粒状物未通过筛网,但已软化且无硬芯者可按符合规定论。

5.1.9.5.2. 蜡丸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Ⅻ A)片剂项下的肠溶衣片检查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5.1.9.5.3. 除另有规定外,大蜜丸及研碎、嚼碎等货用开水、黄酒等分散后服用的丸剂不检查溶散时限。

5.1.9.

6.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ⅩⅢ C)检查,应符合规定。

5.2. 附录ⅠD片剂。

5.2.1. 片剂系指提取物、提取物加饮片细粉或饮片细粉与适宜的辅料混匀压制或其他适宜方法制成的圆片状或异形片状的制剂,有浸膏片、半浸膏片和全粉片等。

5.2.1.1. 片剂以口服普通片为主,另有含片、咀嚼片、泡腾片、阴道片、阴道泡腾片、肠溶片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