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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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法治发展。

本文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照比较,探讨其改革与变化。

一、诉讼参与人范围的扩大旧民诉法在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上相对较为狭窄,一般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然而,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扩大了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新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人、法院辅助人员、第三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的身份和责任。

这一改革使得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提高了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诉讼主体地位的平等保障旧民诉法对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未能给予足够的平等保障,主要表现在对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

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确保了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新法规定被告享有辩护权,保障了被告的自由和隐私权,同时明确了证明责任的原则,有效防止了成为诉讼对象的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诉讼程序的简化和提速新民诉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旧民诉法在程序上存在繁琐和复杂的问题,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效率低下等不利因素。

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精简和规范,简化了诉讼程序,增加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的运用,有效提升了案件的审理速度和效率。

四、证据的规定和保护旧民诉法对证据的规定相对较为模糊,容易导致证据收集和运用的不公正。

新民诉法在证据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调取和运用等各个环节,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五、诉讼费用的优化和调整旧民诉法对诉讼费用的规定指导不足,存在费用过高和费用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新民诉法在诉讼费用方面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明确了诉讼费用的构成和标准,并增加了一些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执行程序的完善和加强旧民诉法在执行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效果差、程序复杂等。

行政诉讼对照表

行政诉讼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旧版
新版(2015 年 5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为人民法院正确、及
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和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 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
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
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
员出庭。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 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 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是原告。
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
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行不服的;
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 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
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矿藏、水
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 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三大诉讼法对比表格—周克南整理

三大诉讼法对比表格—周克南整理
送达判决书时间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上诉期限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反诉条件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同行诉法)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2015年度新旧行政诉讼法对比

2015年度新旧行政诉讼法对比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因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在对照过程中,可能会有疏漏, 若有疏漏,请各位领导、同事及时指正。
注:红色为对具体法条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内 容,左框内绿色为删除的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
和个人的干涉。
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 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
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 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
译。
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

三大诉讼法对比表格(更新刑诉法)

三大诉讼法对比表格(更新刑诉法)

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 员

事人
原告、被告、
共同诉讼人、第三 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
三人、诉讼代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定代理人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情形:(一)案件事实清楚、
用简易程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证据充分的;
序的情形
2、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案件;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案件;
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 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 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离 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
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 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 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 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岀。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
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
关系。

收到起诉状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彳
理及向被
之日起7日内决定

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 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
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
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 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案件。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 居或者多民族共冋居住的地区, 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进行审 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 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点窜前后对照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点窜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此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初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点窜后的行诉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底子规那么,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不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布施途径。

此次点窜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置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点窜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包管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庇护。

如点窜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克不及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点窜后明确,当局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假设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

如点窜后的行诉法尺度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赐与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点窜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不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点窜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为了适应新的社会需求,我国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比旧的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重要的修改和变化。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方式主要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则将审判方式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方式。

特别程序主要用于处理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对诉讼权利的扩大,包括了公平听证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鉴定权等。

此外,新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实提供证据、尊重法庭等。

三、调解机制的加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纠纷的成本,新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调解机制的运用。

新的法律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并鼓励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

同时,法院也有义务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促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四、证据的规定和审查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和审查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的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提供方式,并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了要求。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审查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判决的执行和履行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判决的执行和履行也做出了一些修改。

新的法律规定了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的程序,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判决的执行结果。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和方式,以促使当事人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六、诉讼费用的规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费用的规定也进行了一些修改。

新的法律规定了诉讼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程序,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合理支付诉讼费用。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一些减免和优惠的政策,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七、其他一些重要修改除了以上的修改外,新的民事诉讼法还对一些其他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修改前后比较研究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修改前后比较研究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修改前后比较研究作者:刘旭涵来源:《消费导刊》2015年第05期摘要:2014年11月1日,中国按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与旧法有较大的不同,本文针对《行政诉讼法》修订前后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进行对比并分析修订后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订前修订后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

但我国旧行政诉讼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制观念等与当下情况是有巨大变化的。

于是在旧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5年后,在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旧法的修改的目的是为了符合时代发展、适应社会的现实条件,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满足人们对权利的期盼。

故而新法对于旧法新增加多项新法律条款,增加内容涵盖关于行政诉讼的各个方面。

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来看,新法与旧法就存在较多不同,后文将对新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进行比较并分析修订所体现的立法目的。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有权接收审理的行政相对人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人民法院所能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根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比如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知识的缺失无意识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偏见或利益驱使等,行政相对人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进而产生行政争议,如此一来导致行政纠纷的类型多样化且数量巨大。

2022年大纲对比表(行政法)新增新修

2022年大纲对比表(行政法)新增新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对比表新增新修202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新增考点内容1处,修订考点内容1处,删除考点内容1处。

重要变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在不予受理的案件中删去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2、法律法规目录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1997年4月29日发布)法发【1997】10号”修改为“(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0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法释【2022】10号”3、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了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4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法释【2021】3号”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第四编行政救济法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节: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考点变化:2021年版:国家行动,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2022年版:国家行动,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处理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章回避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加注红色并黑体加粗为修改部分)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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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旧版 新版(2015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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