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工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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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职能和机构编制管理

省级机关职能和机构编制管理

省级机关职能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机构职能编制管理与机构改革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的题目是:体制机构、职能编制管理与机构改革。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体制机构概述;职能编制管理情况;政府机构改革回顾和展望。

一、体制机构概述机构的涵义:机构编制管理中的“机构”,是指为行使公共权力所建立的,由人、财、物和信息等若干要素有序联结起来的单位。

机构是职能的载体。

按照机构的性质、特点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通常将机构分为党派机构、国家机构、群众团体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组织等。

由于党派机构、国家机构、群众团体机构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中经常称之为机关(机关原指整个机械的关键部分)。

1、国家机构: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设置以下7大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给我们的第一概念就是特指担任主席的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本身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

这就好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

不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而国家主席这一机关仅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乡四级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1、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问: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1月30日)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是两个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罪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不需要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前提条件。

(1991年2月26日)2、在河道内采砂石、砂金是否必须同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问:一、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是否必须同时取得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二、按国务院国发(1988)75号文件,开采砂金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在河道采砂金是否还应执行这一规定?三、征收采砂管理费与现征收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之间关系不清,容易引起混乱,要加以明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0年9月5日)答:一、国营矿山企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水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水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实施日期】201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一、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二、对《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将第二款修改为:“未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无法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三、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身体状况证明”修改为“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

(二)将第十条中的“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修改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材料,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3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本地法律,都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纠正或者处理。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和有关决定都有关于备案审查方面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备案审查制度的独特功效日益彰显。

202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与全国人大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建议第四章审查第一节审查职责第二节审查程序第三节审查标准第五章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相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备案审查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三)1.特定矿种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二者含义是否一致问:矿产资源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矿种”与第十五条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含义是否相同?我们认为“特定矿种”和“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含义不同。

“特定矿种”是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勘查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

“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的矿种。

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地质矿产部1989年12月25日)答:矿产资源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我们同意你部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矿种”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吗?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吗?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吗?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4年第01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武春有权撤销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是一回事,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指出:“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比较决议和决定规定可以看出,二者都是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区别就是决议必须经会议审议讨论,决定并不一定要经过会议。

除此之外二者没有区别。

由于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布的事项,必须经会议且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行。

这和政府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是不一样的,县长可以不通过会议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布决定。

人大常委会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必须通过会议的形式。

形成的文件称之为决议符合决议的要求,称之为决定符合决定的规定。

也就是说决议和决定实质上是一回事。

既然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当然就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再者,根据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经审查,如果认为有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其他不适当情形的,有权予以撤销。

这表明按监督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钱明龙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合法笔者认为,地方组织法虽然只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没有规定对不适当的决定的处置权,但监督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并规定了不适当的情形。

可见,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是有法可依的。

在立法时间上,监督法比地方组织法晚,属后法范畴,且监督法相对于地方组织法而言,又属单行法、特别法。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3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制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多次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制定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围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深入总结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法治建设新任务新要求,创新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一)出台决定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根本理论指引。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正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3日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04年2月1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事任免工作,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根据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实施;(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四)省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五)省级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六)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七)地方金融工作;(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6)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6)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前,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三、删去第十九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每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民名册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保管。

2023年最新最全各省份人大常委工作报告

2023年最新最全各省份人大常委工作报告

2023年最新最全各省份人大常委工作报告2023年各省份人大常委会在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方面,又取得了一系列卓越的成绩。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各个省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推动首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700余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落实好“首都公民”的概念,推动国务院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中央集权。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压实对各级政府工作的监管职责,加强基层人大建设,提高代表工作能力,推进法制建设和执法规范化。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全面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全民知法,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审判公正性,完善司法保障体系,加强法院和检查机关的职能。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程序,推动参与大区合作,深化法治建设,加强司法保障和监督工作,提高公民法治素质,促进社会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支撑国家“五大工程”,加强对工程的监督,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各级人大监督工作质量,深化全民教育,加快建设、发展与民生、环保有关的工程绿带。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强化宪法的法律地位,加强立法,完善法治体系,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和执法规范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公民法律权利,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司法效率。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强化宪法的法律地位,加大立法和法治建设力度,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完善基层人大建设,推进全民法制教育,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宪法法律的普及和执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完善基层人大建设,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增强办理民事纠纷能力,促进全面司法公正,提高全民法治素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坚定维护宪法、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加强立法、执法、监督三方面工作,深化目标管理和人民代表工作,提高对经济和民生问题的关注度和解决能力。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深化宪法法律的实施,加强民主监督和民意代表工作,提升打击犯罪的依法手段和效果,持续推进“诫旨、纠错、疏导”三项制度,加强司法公正和公民法制教育。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促进地方志的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记录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查推动地方志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二)组织编纂地方志;(三)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出版旧志;(四)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服务;(五)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更
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0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省人大
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01年2月10日)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1•【分类】其他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2021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年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围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落实“有件必备”,全面提高报备质量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

其中行政法规16件,监察法规1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779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性法规688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7件,经济特区法规40件,司法解释251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42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17件。

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报备义务,做到了应备尽备,报备质量全面提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备案工作中发现23件法规、司法解释存在施行日期不明确、缺少标准文本、公布日期早于批准日期、报送备案不及时、备案文件不齐全等问题,及时发函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行为,有关报备机关均进行了认真整改。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16•【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11月1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

委员们认为,为了适应国防教育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重新制定国防教育条例十分必要。

草案内容基本可行。

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十三个省辖市和有关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到盐城、连云港市进行立法调研,并召开了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2008年11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1、有些委员提出,国防教育需要在政府领导下开展,草案应当明确政府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

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2、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对政府有关部门国防教育的职责规定比较笼统,建议分层次对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党委部门的职责。

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02•【字号】苏政办发[1996]183号•【施行日期】199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1996〕183号1996年9月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必须切实抓紧做好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

《行政处罚法》的颁XXX施行,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据此,现行一部分规章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订,不少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将失去效力。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因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任务是十分繁重和紧迫的,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市、县(市、区)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和省各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办公室,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人大常委会业务知识题库

人大常委会业务知识题库

人大常委会业务知识题库一、人大常委会业务知识题库1. 什么是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啦,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着很多重要的职权呢。

就像是在大家都不在的时候,它来帮忙打理一些重要的事务。

2. 人大常委会有哪些职权?它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还能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等,权力可不小呢。

3.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怎么选出来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哦。

一般是从代表中选举出那些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人来担任,他们要能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发声。

4. 人大常委会如何进行立法工作?首先要提出立法议案,这个议案可能来自很多方面,像人大代表提出、政府部门提出等。

然后进行审议,审议的时候大家会仔细研究议案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

再进行表决,如果多数通过,这个法律就可能被制定出来啦。

5. 人大常委会怎样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呢。

比如说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看看政府这一年都做了什么,有没有按照计划为人民办事;执法检查就是看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没有问题;专题询问就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人大常委会的人员向相关部门提问,要求他们回答。

6. 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之间有什么联系?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他们要向人大常委会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

人大常委会呢,要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比如说组织代表培训,让代表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方法;还有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提供便利等。

7. 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治理中起到什么作用?在地方上,人大常委会就像是一个监督者和推动者。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
定》的决定(2009)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
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

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

L e 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堡整!圭塾垒!!!!堡型!!震圈圈蕊曩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王志勤摘要本文从现有刑事法律的规定出发,从实务的角度对作案工具的释义.作案工具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及不服处理的救济方式进行阐述,并提出应从立法上对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关键词作案工具认定标准处理程序救济方式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9.02一、作案工具的认定(一)现实的困局:作案工具的认定随意化司法机关在日常案件办理中,更多的精力和关注点往往在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上,对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较为随意,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也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对此亟待规范。

先来看两则真实的案例:I.甲与乙多次用甲的天籁轿车,在深夜以下夜班的女性为作案对象,先将被害人从市区劫持上车,后驱车到郊区僻静之处,在车内对被害女性实施轮奸。

2.甲与乙利用甲的金杯面包车,前往被害人丙的住处附近,以吃夜宵为名,将乙的网友丙,从市区骗上车,并驾车到郊外僻静之处,以汽车汽油耗尽为由停车后,甲以步行去找汽油为名离去.乙随后在车内将丙强奸,后甲也在车内将丙女强奸。

同样是机动车,在案例1中未被法院认定为作案工具,而在案例2中则被法院认定为作案工具。

又如,同样是在犯罪中用于联系的手机,在贩毒案件中,公安机关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手机予以扣押随案移送,但在非法拘禁案件、盗窃等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往往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不予扣押。

如此种种,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的工具存在着太多的相同情况,不相同处理。

(二)困局的破解:作案工具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两个方面考虑作案工具的认定标准:1.可操控性标准物之类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

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

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t ool us—i ng)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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