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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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参与民事诉讼的人不一定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代理资格的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都有明确的规定,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吧。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委托代理的授权不明问题

委托代理的授权不明问题

委托代理的授权不明问题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关于该条规定的含义以及是否合理,在学说上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以为,当前的各种学说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授权不明问题的法律性质尚未建立起正确的认识。

对委托代理中授权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加以确定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意思表示解释问题,此外还与举证责任问题有密切关系。

授权不明根本不是一个特别的法律问题,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必要,而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实务中则会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一、问题的提出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为了决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承受,必须确定代理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或者虽然有代理权但是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都属于无权代理,如果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并且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逻辑上分析,代理人或者是有权代理,或者是无权代理,二者必居其一(表见代理是对无权代理规定的特别规定)。

在决定代理是否为有权代理的时候,需要明确代理人实际进行的代理行为为何,然后将其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相比较,如果前者能够落入后者的范围,则属于有权代理,如果后者不存在或者前者无法落入后者的范围之内,则属于无权代理。

委托代理之下代理权发生的原因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民法通则第64条第2款),被代理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决定着代理权的发生及其内容。

所以,有权或者无权代理的问题就成为考察代理行为能否落入授权行为的范围之内。

如果授权行为发生了“不明”的问题,是否为有权代理也就会“不明”。

可见,与其说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的是“授权” 不明问题,不如说它处理的是“代理行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不明的问题。

当然,要确定是否为有权代理既然需要用代理权限(即授权行为)和实际进行的代理行为相比较,则授权行为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确定是首要的问题。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因为债务纠纷闹出矛盾,债权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维权。

自己不方便参与案件的,可以委托给代理人。

那么,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可以从近亲属中选择,也可以委托律师,这都是代理人,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因为债务纠纷闹出矛盾,债权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维权。

自己不方便参与案件的,可以委托给代理人。

那么,▲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可以从近亲属中选择,也可以委托律师,这都是代理人,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委托的近亲属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可以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等官方文件证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是什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可以代理的行为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A.遗嘱B.约稿C.婚姻登记D.申报行为[答疑编号100102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D(三)委托代理手写板图示0102-0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00年单选题)。

手写板图示0102-02举例: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甲向乙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如果经过强制执行企业的全部财产为40万元,那么不足的60万元,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在"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手写板图示0102-03【案例】2005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格去买牌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

4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甲拒绝付款,丙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250元的货款。

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1)在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得到别人帮助的人,即被代理人或称本人;(2)能够给予被代理人帮助,代替他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的人,即代理人;(3)代理关系之第三人。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当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商事代理,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该项代理。

如证券买卖代理,非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商事特别法人,不得从事该业务。

代理有狭义、广义之分:(1)狭义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2)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尔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

二、代理的特征因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在当事人地位、权利义务内容以至于法律效果上迥然不同,所以在概括代理的特征,主要按民法通则对直接代理的规定加以说明。

(一)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两个区别注意区分)1、代理的这一特点把它与行纪活动区别开来。

行纪活动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委托人担负费用和给付一定报酬,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行纪人的名义,去进行一种或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活动,而且代理不似行纪,可以是无偿的。

(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2、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均不承担行为的效果,就此一点,不难看出,法人代表制度源自于代理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
分析:甲企业的主张是无效的,因为A代理权中止后甲公司 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的通知乙企业。乙作为第三人是 善意的并有理由相信A有代理权,视为有权代理,应由被代 理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2.5

隐名代理
含义
2.5.1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 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显名代理。 《合同法》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 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 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 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 ② ③
2.2.2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 进行无权代理。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② ③

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 转委托。
2.2.3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 ②
认定条件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 代理权。 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具体种类 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4.2
构成要件
1) 2)
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前提条件。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 人有代理权。 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3)
2.4.3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 授权。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 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 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 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 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民法总论-代理制度

民法总论-代理制度

长的承诺,服务。受托人不干涉委托人的这种自由。以上承诺仅仅只是受托人对于
委托人提供的承诺。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2020年3月22日
2014年 月 日
2020年3月22日
授权委托书: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
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 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
《民通》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 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权
1、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本人的名义为 法律行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 律地位或资格。
内涵:(1)代理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法律地 位或者资格;(2)对代理人而言,代理权是 一种行为资格;(3)对代理人而言,代理权 又是一种豁免资格。
2、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
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作用:
1)超越时间的限制,分身有术。 2)超越空间的限制,鞭长可及。 3)超越技术的限制,无所不能。
“唯个人精力、时间有限,何妨以自己所信任之人为 代理人,而依其行为以坐享其法律效果!且以自己经 济信用为背景,利用他人之才能从事活动,其效果未 必不强于自己躬亲,又何乐而不为?尤其是经济组织, 借助于代理制度,可以克服地域的限制,而在全国市 场和国际市场上进行购销、投资、合作等各种经济活 动。试看今日之在企业家,其事业遍及全球,而自己 犹高枕从容,皆代理制度之所赐。” ——梁慧星: 《民法总论》第207页。
2020年3月22日
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后果区别:“如果中间人 破产或者没有履约能力,代理中本人利益不受 影响,行纪中本人利益会因中间人破产或者没 有履约能力而遭受重大损失。”

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核心内容: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共有八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的形式、无代理权代理的后果、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等。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二节代理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的种类有哪几种划分方法?

代理的种类有哪几种划分方法?

代理的种类有哪⼏种划分⽅法? 代理从不同的⾓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的委托授权⽽发⽣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意思⽽产⽣代理权的代理,本⼈意思表⽰是发⽣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称为意定代理。

委托授权⾏为是被代理⼈以委托的意思表⽰将代理权授予代理⼈的⾏为。

它是委托代理产⽣的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等术语,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把授权⾏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的根据。

⼀般认为代理权的授予,并不是⼀种契约关系,⽽是⼀种单⽅法律⾏为,它不必取得代理⼈的同意,仅凭被代理⼈⼀⽅的意思表⽰,就能发⽣授权的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通常情况下,在本⼈完成授权⾏为之时,本⼈与代理⼈之间往往已设定⼀种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权赖以产⽣的基本法律关系。

所以,委托合同是产⽣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或基础,委托代理权就成为受托⼈处理委托事务的⼀种⼿段。

但是,委托合同的成⽴和⽣效,并不当然产⽣代理权,只有委托⼈作出委托授权的单⽅⾏为,代理权才发⽣。

此外,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也能产⽣委托代理授权。

委托代理授权,⼀般为不要式⾏为。

《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为的委托代理,可以⽤书⾯形式,也可以⽤⼝头形式。

法律规定⽤书⾯形式的,应当⽤书⾯形式。

”在法律规定必须⽤书⾯形式时,⼝头形式为⽆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代理权的代理。

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为,是国家⽴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为民事法律⾏为的规定。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行效力,表明相对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对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选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此时表见代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在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即相对人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但相对人在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之后,则不能再主张表见代理。因为相对人对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意味着其在行为开始时即认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表明其主观上并不是善意的,法律上没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例如,某人持他人的公章或介绍信订立合同,相对人对其是否有代理人权表示怀疑,但并没有向本人主张表见代理的效果,而是向本人发出催告,要求本人答复是否承认代理的效果。这种情况表明相对人已经相信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因此,相对人在主观上并不是善意的,不能按照表见代理处理。但是,如果相对人直接向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果,即使事后有关证据表明并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相对人也可以继续向本人催告要求其表明是否承认这种行为的效力。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二者很难区分把握,下面就实践中自己的一点感悟谈一下体会。
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办)发[1988]6号颁布⽇期:1988-04-02执⾏⽇期:1988-04-02时效性:现⾏有效⽬录第⼀章公民第⼀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问题第⼆节关于监护问题第三节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第四节关于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问题第⼆章法⼈第三章民事法律⾏为和代理第四章民事权利第⼀节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问题第⼆节关于债权问题第三节关于知识产权、⼈⾝权问题第五章民事责任第六章诉讼时效第七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第⼋章其他注:《民法典》于2021年1⽉1⽇⽣效,《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此条例与民法典相抵触内容,以《民法典》为准。

民法典https:///tiaoli/153012.aspx(本篇法规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已被《最⾼⼈民法院关于废⽌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期:2008年12⽉18⽇ 实施⽇期:2008年12⽉24⽇)废⽌(原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第⼀章公民第⼀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出⽣时开始。

出⽣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公民,能够以⾃⼰的劳动取得收⼊,并能维持当地群众⼀般⽣活⽔平的,可以认定为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完全民事⾏为能⼒⼈。

3、⼗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进⾏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状况相适应,可以从⾏为与本⼈⽣活相关联的程度、本⼈的智⼒能否理解其⾏为,并预见相应的⾏为后果,以及⾏为标的数额等⽅⾯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进⾏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为与本⼈⽣活相关联的程度、本⼈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为,并预见相应的⾏为后果,以及⾏为标的数额等⽅⾯认定。

民法知识点代理的分类

民法知识点代理的分类

民法知识点代理的分类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是最重要的代理种类,适用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代理需要的情形。

2.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

法定代理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代理人的情形。

3.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指定代理适用于有义务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形。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士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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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4.12•【文号】主席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合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普通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 条、《经济合同法》第 15 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 条、第 66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 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伤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016司考民法精讲:代理

2016司考民法精讲:代理

2016司考民法精讲:代理2016司考民法精讲:代理。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考点总结:(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内部关系(委托)外部关系(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也包含部分准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诉讼、代理纳税等。

【考点提醒】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以下行为不可代理:(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3)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等;(4)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需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等。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3-4)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代理。

代理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埋,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

民法学第九章代理

民法学第九章代理

A、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已声明出现问题 乙要承担责任 B、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其委托丙运送前 没有征得甲的同意 C、应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是其 委托丙运送的 D、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情况紧急,是为 了保护甲的利益才委托丙运送的
假设丙将货物安全送到北京,但由于乙在 转托他送货时告知的地点错误,致使丙没有 将货物送到甲指定的地点,造成收货人损失 8000元。对此损失,收货人可以直接要求 ( )赔偿?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
《民通》第66条1款:“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 为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被代理人
代理权
代理人
后果承受 法律行为
第三人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 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 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
(一)代理与传达
传达人:将一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的人
(二)代理与代表
(三)代理与行纪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贸易性法 律行为的人
乙在丙将纸张送走以后,又与甲取得了联 系,甲表示不认识丙,感觉其不可靠,不同 意由其运送纸张,并声明如果出现问题乙要 承担责任。但此时乙已无法和丙取得联系, 便表示自己是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和甲取得联 系,为了保护甲的利益才委托丙运送纸张的, 即使出现问题自己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在丙 的车将至北京时,突降大雨,由于车上没有 防雨设备,致使部分纸张被淋湿。乙对此损 失( )

法律法规基础题

法律法规基础题

法律法规基础题1、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选择的规定是( ).A.不得选择代理 B.可以选择法定代理C、可以选择委托代理D、可以选择指定代理2、根据我国反不正常竞争法的规定,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将给予()。

A、拘役B、刑事处罚C、民事赔偿D、行政处分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该法所列举的不正当手段之至是()。

A、以次充好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C、生产淘汰产品D、伪造检疫结果4、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未经追认,造成第三人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A、被代理人B、行为人C、第三人D、行为人和第三人5、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职责的具体机构是()。

A、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B、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C、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D、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保险合同中,自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是()。

A、人身保险合同B、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C、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D、责任保险合同7、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 )。

A、身份证明B、工作证明C、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D、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8、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导致( )。

A、全部无效B、终止C、中止D、宣布不公平、不合理无效9、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下面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C、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D、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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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
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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