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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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一、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 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 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 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 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核设施选址案例

核设施选址不当导致工程下马案例
某主管部门决定在某地区新建一个核基地,主管部门和某设计院组成选址小组。经 学习和搜集资料后奔赴预选厂址区。厂址区处于地貌复杂的山区,而且河道密布。 选址小组把场址定在一条小溪的的右岸,这条小溪离大江2km,共用了2个月的时间 完成选址。主管部门认可了该场址,随后政府批复了这个场址。 集结各方面的力量,勘探队、设计院、土建施工公司、安装施工公司在号令下,上 万人云集工地,开始了现场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工作。 工程进展到一年,勘探、设计人员经详细的地质测绘、调查访问工作,证实了相对 高度达四百余米的东部山体,在雨天中曾有五次山体崩塌、崩塌块体沿高坡冲入小 溪,形成土石坝阻塞河道,洪水水位急增,淹没了溪边的田地和农舍,而且小溪左 岸高峻陡峭的山体,在暴雨、多雨的季节山体仍有崩塌的可能。 由于新发现的场址情况,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同意勘探人员的意见, 工程处于暂停,后该项目下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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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8~15条)8条
一、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 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 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核电厂安全许可制度

核电厂安全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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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概述
核 设 施 安 全 许 可 证 件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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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概述
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的五个主要阶段
厂址选择
建造
调试
运行
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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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概述
安全许可证件的审批过程
申请
受理
审评
批准
申请者提出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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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核电厂安全许可制度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汇报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概述
核电厂厂址选择 核电厂建造许可
核电厂装料批准
核电厂运行许可 核电厂退役批准
1 2014-11-17

概述
根据《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 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国实行核设施安 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 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为执行核电厂安全许可制度,国家核安 全局制定了实施细则《HAF001/01-核电厂安 全许可证件的申请与颁发》。
申请文件
Ⅲ Ⅳ

核电厂运行许可
确定核电厂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 致,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与条件。
审评目的
审评过程
主要是文件审评。
批准
NNSA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许 可营运单位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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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核电厂退役批准
退役批准分2个阶段: 1)在核电厂开始退役前2年,向 NNSA提交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 书; 2)最终退役前,必须向NNSA提 交最终退役申请书。 1)核电厂退役报告; 2)核电厂退役环境影响报告; 3)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 段。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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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8.2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2006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8月26日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根据潜在危害由大到小可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研究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应当在主体核设施的安全许可中一并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以及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变更、延续,应当依照本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核材料许可证执照申请工作流程研究

核材料许可证执照申请工作流程研究

核材料许可证执照申请工作流程研究作者:陆金戈来源:《祖国》2019年第15期摘要:为规范宁德核电厂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流程,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和接口关系,确保宁德核电厂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性及核材料相关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制此经验总结材料,为开展宁德核电厂核材料相关执照申请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核材料; ;许可证; ;申请; ;流程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一)我国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我国政府一直对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严格的控制,通过各种手段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使用,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

根据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条例》第九条规定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核材料许可证”是核设施能否持有和使用核材料的证明。

(二)核材料许可证申请规定根据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提前6个月(即首批核材料到场前6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

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管制办公室接受申请文件后,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首次申请)后,国防科工局办理许可证发放手续。

“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到期之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三)核材料许可证是首次装料许可证的必备文件根据核安全法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规定,一个核电站从建造到投入商业运行的过程中,业主需要拿到3个许可证,即“建造许可证”、“首次装料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

这3个许可证是在不同的建造、调试时期,针对工程建造的不同階段申请、领取的。

其中“核材料许可证”是“首次装料许可证”申请文件中得一个必备文件,必须在机组首次装料前1个月获得并提交国家核安全局(NNSA)。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根据潜在危害由大到小可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研究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应当在主体核设施的安全许可中一并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以及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变更、延续,应当依照本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二)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四)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核设施场址选择的要求完成核设施场址的安全评估论证,并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中国与美国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的比较

中国与美国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的比较

中国与美国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的比较作者:郁祖盛1 美国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简介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早期对核电厂的许可证管理,是依据美国联邦法规“10CFRPart50—Domestic Licensing of Production and Utilization Facilities”的规定,实行“建造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的“二步法”管理程序,详见图1。

图1 美国联邦法规10CFR50的“二步法”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为了近一步降低新建核电厂的投资风险和技术风险,美国在1989年颁布了新的联邦法规“10CFR Part52—Early Site Permits; Standard Design Certifications; and Combined Licens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即在颁发“早期厂址许可(ESP)” 和“核电厂设计许可证(DC)” 的基础上,对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许可实行联合运行许可证(COL)制度,即“一步法”管理程序。

DC的管理又可分为2个阶段,即核电厂的设计控制文件(DCD)通过NRC 的安全审评取得“最终设计批准(FD A)”,然后通过公众听证(不涉及安全和技术审查),即可颁发DC。

核电厂的业主在取得COL后,即可开始核电厂的建造,在建造过程中NRC将根据DC阶段确定的“检验、试验、分析、接受准则(ITAAC)” 实施跟踪监督来核实相关检验、试验和分析结果是否满足验收淮则,如果满足并通过公众听证后,不再需要取得任何许可证件,即可装料、运行。

“一步法”管理程序详见图2。

图2 美国联邦法规10CFR52的“一步法”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2 中国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简介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国务院发布)和《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12-31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规定,我国对核电厂的许可证管理实行“二步法”管理,其管理程序如图3。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HAD系列约70个导则
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
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12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
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
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HAB·J0086—2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
HAB·J0086—4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
HAB·J0086—5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
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
1、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
主要内容包括:
a)适用范围:核动力厂
HAF001/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HAF001/0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HAF002/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电厂建议五阶段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核电厂建议五阶段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1 核安全监管的主体
根据 《 条例》 的规 定 ,我 国核 电厂安全 监 管 的主体 是 国家 核安全 局 ,是 国家核 事务管 理
的强力部 门。其 办公地 点位 于北京 市平安 里西 大街官园 ,对 内是 国家 环保 总局下 属的核 安全
管理司 ( 又 称: 辐射安全管理司) ,对外的名称
堆控制系统。
( 5 )担任核电 厂正、 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
( 或相当的技术职务 )的人员 必须 持有中华人 民
2 关于核 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由国家 核安全 局依法 颁发 核设施 安全 许可 证件就是 核设施 安全 许可制 度 的具体实 施。 由 国家核安 全局负责 制定 和批准 颁发核 设施 安全 许可证 件 ,许可证 件包 括 :
是 “ 国家核 安全局 ” ,对外发布的有关 文件都用
*收 稿 日期 :2 0 0 7 - 0 5- 2 5
作者简介:康慧 ( 1 9 5 3 一 ) ,男, 北京人,教高。拥有注册咨询师 ( 投资) 、注册监理师、注册设备监理师和注册公用
设备师 的执业 资格 。
电力 勘 舰 { 毅 舍 卜9 0 0 1 年 弱月 第- ! 剔
K A N G H u i ' , W A N G Z h e n g 2
( 1 . C h i n a P o w e r E n g i n e e r i n g C o n s u l t i n g G r o u p C o r p o r a t i o n , B e 娜 n g 1 0 0 0 1 1 ,C h i n a ; 2 . N o r t h e a s t D i a n h U n i v e r s i t y , 五t i n 1 3 2 0 1 2 , C h i n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3-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3-2006)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3-2006)【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发文字号】HAF00103-2006【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6-01-28【生效时间】2006-03-01【关键词】电离辐射【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 —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3-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 —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HAF00103-2006)请和颁发(请和颁发(HAF00103-200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提高我国研究堆安全水平,加强对老化研究堆的管理,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制了《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这一规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的形式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2006 年1 月28 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研究堆(包括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颁发。

第二章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各类研究堆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 研究堆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堆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研究堆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

《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

第六条核电厂的首次装料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第七条核电厂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

第九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保证安全的需要,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

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变更或要求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核电厂执照申请的总体要求

核电厂执照申请的总体要求

核电厂执照申请虽然在整个核电工程工程管理中是一个很小的局部,但其中既有管理工作,又有技术工作,很有特点。

这项工作如果做得好,将十分有助于电站业主推进工程立项,从审管部门审批进度上给工程建设的进度予以保证,因此应该全面熟悉执照申请的总体要求。

一、概述1、执照申请的范围执照申请过程将涉及与核电厂所有平安相关的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活动。

申请者应该负起对核电厂平安的责任,并尽最大可能向核平安监管部门证实其所应负的责任已经完成或将完成。

核平安监管部门的责任是通过对申请者所递交文件的评审、质询,决定核电厂是否满足平安目标和核平安监管部门的要求,因此,核平安监管部门将有权获得它认为有必要有助于全面了解核电厂平安的所有信息。

2、通讯渠道核电厂执照申请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起始在规划、选址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将在后续的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清晰的节点上颁发许可证。

因此,在执照申请过程中与相关各方面建立起清晰的通讯渠道将是执照申请良好的根底,这将使相关的文件、信息流很容易送到核监管部门进行评审和质询,加快执照申请过程。

二、执照申请过程所需要的信息执照申请者应提供所有描述根本平安的相关信息,包括证明核电厂不会给电厂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造成辐射风险,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质量保证所采用的根本平安准那么、设计原理和标准等。

1、厂址:1/11所需提供的与厂址相关的信息应特别突出与辐射平安有关的重要因素,强调可能受核电厂设计运行影响的厂址特征。

核电厂与环境之间的接口信息也需要提供。

〔1〕、地理、地形和人口分布厂址及所属位置应予以描述,包括一定的区域范围,目前在用和未来统计需用的厂址周围土地,该厂址区域食品和牛奶产量,居民特殊的饮食习惯,以及其它敏感工业等。

为了准确评价外部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与电厂相邻或已制定的工业开展方案和公共设施,如道路、铁路、水路、危险品运输、化工厂、军事设施、油气管道,包括这些设施预期的变化都需要描述并进行评价。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
—7—
如 果 在《 核 电 厂 运 行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的 审 评 期 间 上 述 基 准 发 生 了 变 化 ,则 这 些 变 化 也 将 纳 入《 核 电 厂 运 行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延续安全论证的基准。
四、申请《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时应提交的文件 资料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提出《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申 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 11 —
附表 1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的格式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签字 (电话) (电传,传真)
核电厂名称 机组号 主管部门 设计功率(电)
— 10 —
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尚不健全,所补充的标准和规范可 能还包括国际或其他国家标准。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选用这些补充标准时,应对其恰当性和适用 性做出适当评估,并征得国家核安全局的认可。
六、持续改进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核电厂整个运行过程应实行持续改进的政 策,不断提高核安全水平。运行核电厂持续改进的主要包括国家核 安全局要求的改进,如执照申请基准的变化导致的改进,内外部经 验反馈引起的改进等;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包括在定期 安全审查中)提出的安全改进。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许可证延续申请 中应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制定工程改进计划。 工程改进计划的制定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许可证延续安全论证中可更换设备、部件的更换。 (二)历次定期安全审查中安全改进措施的落实和完善。 (三)国家核安全局的改进要求。 申请许可证延续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做适当的运行安排,保证 工程改进的实施。 同时,申请许可证延续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参照最新核安全法 规和标准开展定期安全审查工作,并实施相关的核安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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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

《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

第六条核电厂的首次装料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第七条核电厂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

第九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保证安全的需要,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

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变更或要求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第十一条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厂址选定前六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厂址选定后,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三条《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二),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四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后,必须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三),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五条《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开始退役活动前两年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四--(一))。

最终退役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最终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四--(二)),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四章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第十六条为了确定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的审评的目的是:(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运行得出结论;(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五)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审评工作中有关组织的责任如下:(一)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书及附送的文件资料后,于一个月之内答复是否接受该项申请。

接受申请后,审评工作即告开始;(二)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安全技术单位实施技术审查,该单位负责提出评价报告;(三)审评中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问题时,国家核安全局可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或专家参加有关审评会议;(四)在审评过程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必须对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五)国家核安全局将"评价报告"送交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咨询意见;(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代表所有的供货商或承包商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见附表五。

第十八条审评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国家的其他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局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核安全导则和巳核准备案的标准。

第五章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第十九条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需提交:(1)《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书;(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建造许可证件颁发前一个月);(3)《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4)《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

(二)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提交:(1)《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首次装料前一个月);(3)《核电厂调试大纲》;(4)核电厂操纵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5)《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六个月);(6)《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首次装料前六个月);(7)《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8)役前检查结果(首次装料前一个月);(9)《核电厂装料前调试报告》(首次装料前一个月);(l0)核电厂拥有核材料许可证的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11)核电厂运行规程清单(首次装料前一个月);(12)《核电厂维修大纲》(首次装料前六个月);(13)《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

(三)申请《核电厂运行许可证》需提交:(1)《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3)《核电厂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4)《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

(四)申请《核电厂退役批准书》需提交:(1)《核电厂退役报告》;(2)《核电厂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3)《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退役阶段)。

第二十条文件格式及编写要求规定如下:(一)核电厂递交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应要求确定;(二)文件应具有总目录和分卷目录;(三)所有图纸和图表均应清晰,要求不用放大设备能直接阅读。

同时,对所使用的符号应给予说明;(四)编写要符合通用惯例,例外者应在每卷中做出规定;(五)对需改动的内容和数据,应在原文件相应处作出标记,并用改动后的新页替代。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应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审评所需要的其他所指定的或要求的一切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仅限于参加审评、监督的人员工作中使用,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章操纵员执照第二十三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分为核电厂《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第二十四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或相当的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有三名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在运行值班中未取得操纵员执照的培训人员,应在持照人员监护下操纵反应堆控制系统。

持照人员必须对被监护人员的一切操纵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核电厂《操纵员执照》和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申请者由核电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考核,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监督、核准并颁发相应执照。

第二十七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考核标准由核电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制定,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

离开本职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禁忌症是指:癫痫、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疾病、阵发性昏厥、美尼尔氏综合症、听觉或视觉缺陷、色盲、神经官能症以及可能引起判断力减弱或运动肌共济失调的任何其它身体或精神状况。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为:许可证件为允许进行有关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许可证件申请者为了进行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特定活动而申请正式授予执照的单位。

核设施主管部门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

安全分析报告许可证件申请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文件,包含核电厂的总说明、设计、事故分析以及为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遭受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及其相应的附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职务签字通讯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电传,传真)核电厂名称机组号主管部门使用目的厂址堆型额定功率(电)(热)预计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法人代表保证:本申请书及提交文件内容属实,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附表二《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格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职务签字通讯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电传,传真)核电厂名称机组号主管部门建造完成情况预计首次装料日期预计临界日期提升功率计划预计功率等级预计日期法人代表保证:本申请书及提交文件内容属实,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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